大 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大 成 中 证 互联 网 金 融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 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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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 6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8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 份额 ............................................................................................................... 8
四、场内认购的程序..................................................................................................................... 12
五、场外认购的程序..................................................................................................................... 13
六、清算与交割............................................................................................................................. 18
七、退款事项................................................................................................................................. 18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 案 ................................................................................................................. 19
九、发售费用................................................................................................................................. 19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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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5】1154 号文 核准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采取 分级 运作方 式。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4.本 基金 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包 括 场 内销 售 机 构和 场外销 售机 构) 公开 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外
认购等 业务 。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6.本基金 销售对象 为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7.本基金 通过场内 、场外 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在基 金募集阶 段,本基 金以同 一个基 金
份额认购代 码在场 外和场 内同时募集 。本基 金的发 售基金代码 为 502036 ,基 金简称为大成
中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 ,场内 简称 为 “ 互联 金融 ” 。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
开发售 ; 本 基金 的场 内认 购 将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营业 部进 行 , 会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本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未 取 得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 理投 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三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8.本基金 采取分级 方式运 作,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包 括 大成中 证互联网 金融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即 “ 基础 份额 ” , 场 内简 称 “互 联金 融 ” , 场内 代码 502036 ) 、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低 的子 份额 —— 大成 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即 “A 类份 额 ” , 场 内简 称 “网金 A ” , 场 内代 码 502037) , 与预 期风 险、 收 益 较高的 子份
额 —— 大成 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即 “B 类份 额 ” ,场
内简称 “网金 B ” , 场内 代 码 502038) 。此 三类 基金 份额分 配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所代 表的 基 第 3 页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其 中,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在存 续期内 始终 保 持 1:1 的 份 额配比 不变 。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 基 础份 额分 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 共 用同一 个基
金代码 。 其中 , 场 外份 额 登记托 管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
份额登 记托 管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证 券账 户下 。
9.基金发 售结束后 ,场外 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 额将确 认为场外 基础份额 ;场内 认购的 全
部基金 份额 将按 照 2:4:4 的 比例分 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 额。
场外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基础份 额 、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10 . 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 基础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 人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 回业务之
后, 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可在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开通后 , 转托 管至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 在
基金管 理人 开办 基础 份额 的赎回 业务 后申 请场 内赎 回; 或 在基 金管 理人 开通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
务后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申 请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后 , 按 1 : 1 的 比例 分 离为 A 类份 额
与 B 类 份额 。场 内认 购自 动分离 的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场 外认 购并通 过跨 系
统转托 管至 场内 的基 础份 额, 以 及场 外认 购并 通过 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的 基础 份额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分拆 后的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自上 市之日 起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 。
11 .场外 认购最 低限 额: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办 理本 基金场 外认购 时, 通过 场外 代
销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下同)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12. 场内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通过 具 有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进行 场内认 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币(含 认购费 ,下同) ,超过 50,000
元的应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13.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销 。
14. 投资 者应 保证 用于 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 投 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 不 存 在任何 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15.投资 者可使用 上海证 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通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认购 ( 称为 “ 场 内认 购 ”)。 场内 认购 将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营 业部进 行, 会员 单位 的具 体 名单请 参见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场内 认购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则 。
投资者也可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以 下简称 “ 上 第 4 页
海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 , 通 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公开 发
售进行认购(称为 “ 场外认 购 ” ) 。已通过直销机构或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 机构办理过上
海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 注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在原 处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
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 办理 过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通 过 其他代销 机 构或 直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的 , 须 使用 上 海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在新 的代销 机 构或 直销 机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确 认; 已有 上海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者 ,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 上海证 券账 户申 请注 册上 海开放 式基 金 账 户, 再办 理 本基金 场外 认
购业务 ; 尚无 上海 证券 账 户的投 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 销售机 构直 接申 请账 户注 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上海 基金 账户 ,同 时将该 账户 注册 为上 海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
16. 销售 网点 受理 投资 者 的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仅 代 表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17.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可依据《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上 市, 上市 交 易的有 关事 项将
另行公 告。
18. 本 公告 仅对 “ 大成 中证 互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 和规定 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 “ 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详细 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登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的 《 大成 中 证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19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20. 代 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销售 网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1.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22. 本公 司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询。
23.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或其 他 代销机 构
的客服 电话 进行 咨询 。
24.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 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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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风 险提 示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 为 股票 型 指数基 金 , 紧 密跟 踪标 的 指数 , 其 风险 收
益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似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来 看, A 类份 额 具有低 预期 风
险、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B 类份 额具 有高 预 期风险 、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特 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份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 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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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大 成中 证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代码 :502036 ;
(三) 基金 类 别 :股 票型 基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五) 上市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六)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九)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 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前获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具 体名 单可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2.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投资 理财 中心 和上 海投 资理财 中心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 本基 金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大 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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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 成基 金上 海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销 机构
详见本 公告 “ 十 、 本 次发 行有关 当事 人和 中介 机构 ” 的 (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销 售 机
构。
(十)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 到
2015 年 6 月 24 日 , 本 基金 于该期 间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 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 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限 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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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 购数 量限 制
(1)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2)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募 集期内 可 以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
计算。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3)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 购, 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 场内 认购 采用 “ 金额认 购、
份额确 认 ” 的 方式 。 本 基 金场外 认购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
个投资 者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限 制 ; 场 内认 购单 笔 最低认 购金额 为 50,000 元 , 超 过 50,000
元 的须为 1 元的 整数倍 。 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 累计认 购份额不 设限
制。
(4)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市场 情况,调 整认购的 数额限 制,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调 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息 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其中 , 场内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 场 外认 购利 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本基金 的场外认 购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具体 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进 行。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场 外认 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的具 体 第 9 页
情况和 联系 方法 ,请 参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1)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认购 费率 按 认购金 额递 减 。 募 集期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具体 如下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户 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 立的养 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 体包括 :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5)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产 品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 他投资者 。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认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除上述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 外,其他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场 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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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 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 元 ( 含) 以上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假设 某基金 投资者 投资(非养 老金客 户)1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所适用 的认购费
率为 1.0% , 认购 期利 息为 100 元 ,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100 )/ 1.00=99,109.90 份
4.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份 额计 入基 金投 资者 的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5.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基础 份额 , 并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下。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1.本基金 的场内认 购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 进 行 。 本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
券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尚未 取得 相 应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 上市后 ,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1) 本基 金份 额初 始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挂 牌价格 为初 始发 售面 值。
(2)本基 金的认购 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 收取。基 金认购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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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场内 会员 单位 采取 如 下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 人场 内认购 的认 购费 用: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M ≥1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3.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 认 购金 额在 100 万 元 ( 含) 以上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为 0.4% , 认购 期
利息 为100 元, 则该 投资 者认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0.4% )=99,601.5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 额= (99,601.59 +100 )/ 1.00=99,701 份( 保 留到整 数位 ,剩 余 0.59 元 返还给
投资者 )。
即:投 资人 在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10 万元 ,可 得到 99,701 份 基金 份额 ,并 得到 0.59 元的
返还。
4.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场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 保留小 数
点后2 位 ;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 剩 余部分 折回 金额 返还 投资 者, 折回 金额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 至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在发售 结束 后 , 场 内认 购 的 全部 总份 额按 照 2:4:4 的比例 自动 分离 成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B 类份 额, 自动 分离 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B 类份额 计算 结果 均采 用截 位的方 式, 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的 小数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最终 计算 结 第 12 页
果以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为 准。
5.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自动 分 离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场 内认 购的全 部基 金份 额将 按 照2:4:4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 基础份 额 、
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具 体计算 方法 如下 :
A 类份 额数量= 自动 分离 前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数量 ×40%
B 类份 额数量= 自动 分离 前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数量 ×40%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 基 础份 额 数量 =自 动分 离前 的场 内 基础 份额 数量×20%
举例如 下:
自动分 离前 某投 资者 持有 588,300 份场 内 基 础份 额 ,则自 动分 离后 的场 内 基 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 分 别为 :
A 类份 额数量=588,300×40%=235,320 份
B 类份 额数量=588,300×40%=235,320 份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 基 础份 额 数量=588,300 ×20%=117,660 份
其中 , 场 内 基 础份 额 、A 类 份额 与B 类 份额 的分 离计 算结果 均以 截位 的方 法保 留到整 数
位, 整数 位后 的小 数份 额 的处理 方式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 最 终 计算结 果以 登记
结算机 构记 录为 准。
即:该 投 资 者在 基金 份额 自动分 离后 持有 的场 内 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数量 分
别为117,660 、235,320 、235,320 份。
四、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份 额发售 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 周日和 法定
节假日 不受 理) 。
2.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 包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2)在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在认 购前向 资金 账户 中存 入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3)投资 者可通过 填写认 购委托单 、电话委 托、磁 卡委托、 网上委托 等方式 申报认 购
委托, 可多 次申 报,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可撤 销,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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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 使用 账户 说明 及注 意事项
1.使用 账户 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 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 上海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不 需
要重新 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的开 户 , 可 直接 办 理账户 注册 , 即将 已有 的 上海证 券账 户注
册为上 海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2)尚无 上海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可 直
接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 发上海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册 为上 海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对于配 发的 上海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投资 者可 持基 金 管理人 或 代 销机 构 提 供的 账户配 号
凭条,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的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上海 证券投 资基 金
账户卡 。
(3)已通 过直销机 构或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 办理过 上海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 册
手续的 投资 者 , 可 在原 处直 接认购 本基 金 ; 如 拟通 过其 他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机 构认 购本基 金的 ,
须用上 海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在新的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确 认。
2.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1)投资 者已持有 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的基金 账户不能 用于认购 本基金 ,建议 直
接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若已 开立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上海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认购 本基 金。
(2)拥有 多个上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只能 选择其 中
一个注 册为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为了 日后 方便 办 理基金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 建 议投 资者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 申 购与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也 只使 用该 注册 账户。
(3)对于 通过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配发 上海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
为了日 后方 便办 理基 金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 建议 投 资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购 、 申 购与 赎
回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也只使 用该 配发 账户 。
(二) 机构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注意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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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 投资者不 得非法 利用他人 账户或资 金进行 认购,也 不得违规 融资或 帮助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2)机构 投资者认 购基金 可以在 代 销机构 指 定的基 金销售网 点认购, 还可以 选择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 理或 登陆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 办理 。
(3) 投资 者不 能直 接以 现 金方式 认购 。
(4)在直 销中心开 户的机 构投资者 必须指定 一个银 行账户作 为投资基 金的结 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 及 无效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通过 此账 户进行 。 在销 售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 者应 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 活期 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 开立 的资金账户作
为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2.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 开户 及认 购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00 至 17:00 (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①投资 者填 写并 加盖 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②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 颁发 的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 , 或 民 政部门 或其 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注 册
登记证 书 , 以 及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 上 述文 件应同 时提 供复 印件 ( 加盖 单位公 章 ) ;
③《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 ;
④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
⑤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
⑥《印 鉴卡 》 ;
⑦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 复 印件 ( 加盖单 位公
章),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 户证明 原件 ;
⑧提供 有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承受 力调 查问 卷》 ;
⑨如有上 海证券账 户(人 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提 供加盖 单位公 章
的证券 账户 卡复 印件 。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 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 写必须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己承 担。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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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加 盖预留印 鉴和授权经办人 签字的《 开放式基金认/ 申 购、赎回 、转换等交易业 务申
请表》 ;
②出示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或提供 复印 件。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4) 投资 者提 示
请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尽早 向直 销中 心索 取账户 和交 易申 请表 。 投 资 者也可 从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网站(www.dcfund.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请 表格 , 但必须 在办 理
业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5)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6) 不详 之处 请拨 打大 成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 途固 话费) 。
3.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4.缴款 方式
(1)通过 本公司直 销中心 或网上交 易系统认 购的机 构投资者 ,需通过 全额缴 款的方 式
缴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① 机 构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截止 时间 (17:00 ) 之 前,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划至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
行营业 部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②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款凭 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
③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提 交认 购申 请时 , 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 内有效 ( 如
果不选则 默认为当 日有效) ,对于选 择当日有 效的申 请,资金 晚于截止 时间到 账的,则 视 为
无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 内有效 的申 请 , 以 资金 实 际到账 之日 作为 有效 申请 受理日 , 资金 晚
于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 则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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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 代销机构 认购的 机构投资 者,需准 备足额 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 定的资 金结算 账
户,由 代销 机构 扣款 。
(3) 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 效认购 ,款 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指 定资 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已 缴款 ,但 未办 理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投资 者已 缴款 ,但 未办 理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认 的;
③投资 者缴 款金 额少 于其 申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基 金认购 结束 日本 公司 截止 时间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三) 个人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注意 事项
(1) 投资 者不 得委 托他 人 代为开 户。
(2)个人 投资者可 在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网点认 购基金 ,还可以 选择到本 公司直 销中心 办
理或登 陆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3)本基 金认购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者 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个人 投资者通 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业务 ,必须 事先开立 代销机构 指定的 资金账 户
卡;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 中心办 理基 金业 务 , 必 须 事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今后 投资 者
认(申 )购 、赎 回、 分红 及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账 户 进 行 。
2.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7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①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② 出 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原件 (身 份证 、 军官 证、 士兵证 、 武警 证等 ) 并提 供复印 件 ;
③ 出 示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并提供 复印 件;
④ 填 妥的 《风 险承 受力 调 查问卷 》
⑤ 如 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出示 证券 账户卡 原
件并提 供复 印件 。
(3)提 出 认购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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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①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② 出 示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并提供 复印 件;
③ 出 示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 以 本公司 直
销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4) 投资 者提 示
① 请有意 认购本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中心 索取账户 和交易申 请表。 投资者 也
可从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的网 站(www.dcfund.com.cn) 上下 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 格, 但必 须 在
办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② 直 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请 勿混 用。
③不详 之处 请拨 打大 成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
3. 个 人投 资者 在 代 销机 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4. 缴 款方 式
(1)通过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认购 的个人投 资者, 需准备足 额的认购 资金存 入其在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请 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缴 款。
(2)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 个人投 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下 :
① 个 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截止 时间 (17:00 ) 之 前,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划至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
行营业 部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② 投 资者 在银 行填 写划 款 凭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
③ 个 人投 资者 提交 认购 申 请时, 可选 择当 日有 效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 不选 则 默认为 当 第 18 页
日有效) , 对于选 择当日有 效的申请 ,资金晚 于截止 时间到账 的,则视 为无效 申请;对 于 选
择 3 天 内有 效的 申请 , 以 资金实 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请 受理 日 , 资 金晚 于 当日截 止时 间到
账的, 则次 日为 有效 申请 受理日 。
(3)通过 代销机构 认购的 个人投资 者,需准 备足额 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 定的资 金结算 账
户,由 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4) 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 效认购 ,款 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 资者 已缴 款, 但未 办 理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 投 资者 已缴 款, 但未 办 理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认 的;
③ 投 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 申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基 金认购 结束 日本 公司 截止 时间的 ;
⑤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 况。
六、 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清算总 账
户中。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
将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七、 退款事项
(一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或 结算 账户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二)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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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1. 本基 金自 基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九、 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肖 剑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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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3.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 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前获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具 体名 单可 在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4.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1)大 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第 21 页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 成基 金上 海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 代销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第 22 页
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中 信建 投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第 23 页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8)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9)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第 24 页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3)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1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第 25 页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16)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1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19)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6-7 楼
第 26 页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0)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网址:www.jhzq.com.cn
21)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2)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第 27 页
网址:www.avicsec.com
23)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 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6)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第 28 页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7)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025-83367888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28)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第 29 页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3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32)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3)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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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 5937 8982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