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O 一五年 第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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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 66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8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69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74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76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9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0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86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9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91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8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 122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3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 124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4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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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29 日证监许可 【2014 】7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4 年10 月28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本基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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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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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 《 富 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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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富国收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收益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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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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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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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52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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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4 月28 日 )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部、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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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 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 企业年金、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广 州 分 公 司 )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
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 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 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4 月28 日, 公司有员工 270 人, 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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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融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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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经理、 杏林支行副行 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融
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 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 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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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历 任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曾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业 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 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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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 女士, 硕士, 曾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 2011 年8 月至2012 年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 月至2015 年4 月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 邹卉女士,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0 月28 日至2015 年4 月20 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投 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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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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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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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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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及 基 金 的 风 险 状 况 ,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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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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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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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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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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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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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电话:(010)66107914
联系人员: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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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传真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电话:(021)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李国华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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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电话:(010)68858057
传真电话:(010)68858057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法人代表:何沛良
联系电话: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电话:010-66045518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传真电话:(010)65182261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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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电话:(010)66568990
联系人员: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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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电话:(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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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电话:01063080978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常喆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电话:(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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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电话:021-50498825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许刚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传真电话:021-50372474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 炯洋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电话:028-86157275
联系人员: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 -68889155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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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电话: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电话:(0931)4890628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2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人代表:杨锐敏
联系电话:021-38784818
传真电话:021-68775878
联系人员:倪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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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 、03、05、1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人代表:龙增来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人代表: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传真电话:021-68777822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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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电话:(021)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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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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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
可【2014】787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二、 募 集情况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11,149 户 , 本
次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1,735,851,445.53 份 ( 其中: 富国收益增强债 券A有效认
购份额988,479,824.79 份 , 富 国 收 益 增 强 债 券C 有 效 认 购 份 额747,371,620.74
份) , 利息结转的份额610,088.23份 (其中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A利息结转的份
额371,644.51份,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C利息结转的份额238,443.72 份) , 两项合
计共1,736,461,533.76 份基金份额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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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正式 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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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 前 的 代 销 机 构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场 所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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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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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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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 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 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 费率。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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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 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0—1 年 0.1%
1 年(含) —2 年 0.05%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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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以上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费
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86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6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 )/1.040=38,156.29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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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 ,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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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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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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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开 通 富 国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000810 C 类 000812 )与本公司旗
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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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 端为 100023) 、富国天 源平衡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 100017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 ;后端为 100019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0 ;后端为 100021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25 ;B 类为100028 )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 100026;后端为 100027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9 ; 后端为 100030) 、富国 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32 ;后端为 100033 )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35 ;B 类为 100036;C 类为100037)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 ;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 ;后端为 000155) 、富 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 ;后 端为 100052) 、富国上 证综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3; 后端为 000164)、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 、富
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60; 后端为 000159)、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66;B 类为100067;C
类为100068) 、 富国宏 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 端: 000029;
后端:000161 ) 、 富 国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A 类:000107 ;B
类: 000108; C 类: 000109 ) 、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000191,
C 类 000192) 、富国医 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220) 、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 000139; B 类: 000140 ; C 类000141)、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 ) 、富国
富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0638 , 目 前 仅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转 换 ) 、 富 国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 000513 ,后端
000514 ) 、 富国医疗保健 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基金代码 : 前 端 000220,
后端 000565 )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 代 码 : 前 端
100022 ,后端 100023 ) 、 富 国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000880 ) 、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000638, 目前仅在富国网上直销渠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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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开通)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查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查询 。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今后
募集、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 业 务 的 时 间 可 能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 差 费 。 对 于 前 端 转 前 端 模 式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为
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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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账 户 时 , 则 净 转 入 金 额 应 加 上 转 出 货 币 基 金 的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发 生 转 换 时 , 其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 出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 当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 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账 户 时 , 则 净 转 入 金 额 应 加 上 转 出 货 币 基 金 的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4、业务规则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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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 费模式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 两 种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以 与 富 国 天 时
货币基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按 照 需 转 入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对 于 后 端 转 后 端 的 情 况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 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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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10 份基金 份额时, 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份 额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值时的损失;
(15 ) 转 换 费 用 计 算 采 用 单 笔 计 算 法 。 投 资 者 在 T 日 多 次 转 换 的 , 单 笔 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 ) 对 于 养 老 金 客 户 基 金 转 换 , 如 在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间 转 换 ,
则 按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之 间 的 价 差 进 行 补 差 , 如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中 至 少 有 一 支 为 非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适
用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和 巨 额 赎 回 的 有 关
规定。
6、声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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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富国天瑞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 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
际 办 理 过 程 中 根 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等相关 法律文件;
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服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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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基金上 市交 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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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以 及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较 高 的 当 期 收 益 以 及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投 资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过 程 中 突 出 主 动 性 的 投 资 管 理 ,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以 及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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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市 场 中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客 观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合 理 配 置 收 益 率 相 对 较
高 的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优 异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等 债 券 品 种 , 加 以 对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回 购 等 高 流 动 性 品 种 的 投 资 , 灵 活 运
用 组 合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等 策 略 ,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把 握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市 场 中 投 资 机 会 , 获 取 各 类 债 券 的 超
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信 用 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 算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预 测 各 类 资 产 在 长 、 中 、
短 期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情 况 , 进 而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货 币 资 产 之
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 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在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上 存 在 差 异 , 有 必 要 将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于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及 在 不 同 市 场 上 进 行 配 置 , 以 寻 求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间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本 基
金 根 据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以 及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各类附权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 金融创新(各
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 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 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 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
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 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
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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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 踪, 采用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动、积极调整。
①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是 管 理 人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行 业 与 公 司 研 究 力 量 ,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 择 的 基
本依据。
④ 跨 市 场 套 利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 性 , 构 建 和 调 整 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
从 而 使 债 券 发 行 体 或 投 资 者 有 了 某 种 灵 活 的 选 择 余 地 , 从 而 增 强 该 种 金 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 行 体 融 资 的 灵 活 性 , 也 增 强 对 各 类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 当 前 附 权 债 券 的
主 要 种 类 有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以 及 含 赎 回 或 回 售 选 择
权的债券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企 业( 公司) 债 券 , 其 投 资 者 具 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 售 的 权 利 , 因 此 其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 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 债券产品,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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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 点 在 于 , 可 以 用 较 小 的 本 金 损 失 , 博 取 股 票 上 涨
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 低 转 换 溢 价 率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的 投 资 策 略 , 只 要 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存 续
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转 换 成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会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恰 当 的 选 择 时 机 进 行
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利 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数 据 , 运 用 利 率 模 型 , 计 算 含 赎 回 或 回 售 选 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认 股 权 证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 该 种 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可 在 上 市 后 分 别 交 易 , 即 发 行 时 是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 分 成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 本 基 金 因 认 购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要 围 绕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 久 期 控 制 方 面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分 析 和 预 判 , 灵 活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 对 个 券 信 用 资 质 进 行 详 尽 的 分 析 , 对 企 业 性 质 、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 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 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 通 过 一 定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 中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进 行 分 离 组 合 , 进 而 转 换 成 可 以 出 售 、 流 通 , 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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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策 略 、 预 期 利 率 波 动
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现 债 券 市 场 明 显 投 资 机 会 的 情 况 下 , 或 债 券 市 场 存 在 套 利
机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 收益。
3、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 以 上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动 态 变 化, 采取
多种灵活的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 券,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随 着 债 券 期 限 剩 余 期
限缩短,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通 过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下 滑,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 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 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回 购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适 当 地 选 择 杠 杆 比 率, 谨 慎 地 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股票投资策略
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判 断 市 场 出 现 明 显 的 趋 势 性 投 资 机 会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直 接
参 与 股 票 市 场 投 资 , 努 力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在 股 市 场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 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① 现 金 流 充 沛 、 行 业 竞 争 优 势 明 显 、 具 有 良 好 的 现 金 分 红 记 录 或 现 金 分 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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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权证投资策略
在 确 保 与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一 致 以 及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适 度 进 行 谨
慎 的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对 权 证 投 资 的 目 标 首 先 是 控 制 并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其 次 是 令
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用市场 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 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决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 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 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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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述 期间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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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 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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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税后)+0.5% 。
其 中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年 期 人 民
币存款 基准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 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93,892,320.96 13.59
其中: 股票 93,892,320.96 13.59
2
固定 收 益投 资 572,860,478.82 82.91
其中: 债券 557,860,478.82 80.74
资产 支持 证券 15,000,000.00 2.17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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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932,164.72 1.44
7
其他资 产 14,291,278.83 2.07
8
合计 690,976,243.3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220,644.00 5.3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902,279.68 1.1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251,500.00 1.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338,397.28 2.16
J 金融业 38,179,500.00 7.2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892,320.96 17.9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36 新华保 险 280,000 14,842,800.00 2.83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80,000 14,083,200.00 2.69
3 600993 马应龙 350,000 10,251,500.00 1.96
4 002421 达实智 能 299,946 8,902,397.28 1.70
5 002550 千红制 药 250,647 8,000,652.24 1.53
6 002196 方正电 机 350,072 6,766,891.76 1.29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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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535 天士力 130,000 6,268,600.00 1.20
8 601139 深圳燃 气 543,488 5,902,279.68 1.13
9 002690 美亚光 电 100,000 5,463,000.00 1.04
10 600000 浦发银 行 300,000 4,737,000.00 0.9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98,000.00 19.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98,000.00 19.09
4 企业债 券 344,872,594.82 65.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12,989,884.00 21.57
8 其他 - -
9 合计 557,860,478.82 106.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600,000 60,000,000.00 11.46
2 124141 13 浙 吉利 500,000 50,435,000.00 9.63
3 122217 12 渝 水务 403,820 40,624,292.00 7.76
4 140218 14 国开 18 300,000 30,012,000.00 5.73
5 127018 14 新昌 01 300,000 28,863,000.00 5.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9112 徐新 盛04 100,000 10,000,000.00 1.91
2 119111 徐新 盛03 50,000 5,000,000.00 0.9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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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2,857.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23,193.1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88,578.71
5 应收申 购款 176,649.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91,278.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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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3006 深燃转 债 20,367,000.00 3.89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3,727,000.00 2.62
3 125089 深机转 债 7,363,000.00 1.4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21 达实智 能 8,902,397.28 1.70 筹划重 大事 项
2 002196 方正电 机 6,766,891.76 1.29 筹划重 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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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
014.12.31
4.20% 0.46% 0.60% 0.01% 3.60% 0.45%
2015.1.1-
2015.3.31
4.22% 0.52% 0.78% 0.01% 3.44% 0.51%
2014.10.28-2
015.3.31
8.60% 0.49% 1.38% 0.01% 7.22% 0.48%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
014.12.31
4.10% 0.46% 0.60% 0.01% 3.50% 0.45%
2015.1.1-
2015.3.31
4.13% 0.52% 0.78% 0.01% 3.35% 0.51%
2014.10.28-2
015.3.31
8.40% 0.49% 1.38% 0.01% 7.02% 0.4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A 级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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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级
注:截止日期为 2015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成立,本基金 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4 年 10
月28 日起至2015 年4 月27 日; 截至2015 年 3 月31 日, 本基金尚处 于建仓期。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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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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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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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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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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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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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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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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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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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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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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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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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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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从 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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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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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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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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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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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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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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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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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售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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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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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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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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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3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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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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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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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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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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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分类规则,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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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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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等 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的 二 分 之 一 (含的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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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的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 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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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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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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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市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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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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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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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 资 产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投 资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b、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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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n、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o、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措 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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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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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时,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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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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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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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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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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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的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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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 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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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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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二 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务 。
六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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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4 年10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2014 年 11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3、2014 年 12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定 投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告》
4、2014 年 12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转 账 汇 款
资金方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5、2014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6、2014 年12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赎 回 转 认
购”交易方式实施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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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 年01 月0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8、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9、2015 年0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第二 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二 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