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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分级(162413)

1000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中 证1000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1000A与1000B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基金管 理人: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日期 :2015 年6 月16日 
公告日 期:2015 年6 月11日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1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 5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介绍 ................................................................................................................. 7 六、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2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2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3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3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6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6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6 1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 华宝 兴业 中证10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1000A 与1000B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下 简 称 “本 公告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1 号〈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和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的规 定编 制, 华 宝兴 业中 证10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管 理人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公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本 公告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承 诺其 中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中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对 华 宝兴 业中 证10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1000A 与1000B 上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均 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保 证。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公 告未 涉及 的有 关内 容,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 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 《上 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日 报 》 及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fsfund.com ) 上的 《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同日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www.fsfund.com ) 上的《 华宝 兴业 中 证 10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 二、基金概览 1 、基 金名 称: 华宝 兴业 中 证10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类 别: 股票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华宝兴 业中 证10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即 “ 华 宝中证1000 份额 ” , 场 内简 称 “1000分级 ” , 基金 代码 :162413)、 华 宝兴 业中 证1000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 即 “ 华宝 中证1000A份额 ” , 场内 简称 “1000A ” , 基金代 码: 150263)与 华 宝兴 业中 证10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即 “华宝 中证1000B 份额 ” , 场 内简 称 “1000B ” , 基金 代码:150264)。 华宝 中证1000A 份额 与华 宝 中证1000B份额 的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1:1 的比例 不变 。 2 5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6 、华 宝中证1000A 份额 、 华宝中证1000B 份 额与 华宝 中证1000份额 的 资产 合并 运作。 7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投资 者场外 认购 所得 的份 额, 将被确 认 为 华宝 中证1000 份额 。 投 资者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按 照1∶1的 份额 配比 自动分 离为 华宝 中证1000A 份 额和 华宝 中证1000B 份额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认 购所 得的 华宝中 证1000 份额 场 内份 额的 自动 分离 ,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 请 。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华 宝 中证1000份额 ( 场内 简称 :1000 分级 ,基 金代 码:162413 ) 设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 只 可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 不上 市交 易。 华宝中证1000A 份额 (场 内简 称 :1000A ; 交易代 码 :150263 ) 与华 宝 中证1000B 份额 (场 内简 称:1000B ; 交易代 码:150264 ) 只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不 可单 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9 、华 宝中 证1000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申 购或赎 回 华宝中 证1000 份 额( 场内 简称:1000 分级 ,基 金代 码:162413 ) 。 办理 华宝 中 证1000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代 销机 构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办理 华宝 中证1000 份额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机构 为直 销机 构和 场外代 销机 构。 本基 金不 对华宝 中证1000A 份额 或 华宝中证1000B 份额单 独开 放场 内申 购、 赎回。 10 、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场内 的 华 宝中 证1000份额 与华宝 中证1000A 份 额、 华宝 中证1000B 份额 之间 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分拆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在场 内持 有的每2份 华宝 中证1000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1 份华 宝中证1000A 份额 与1份 华宝 中证1000B份额 的行为 。合 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1份华宝 中证1000A 份额与1份 华宝 中证1000B 份额申 请转 换成2份 场内 华 宝中证1000 份额 的行 为。 11 、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 金 份额定 期折 算的 频率 为每 年折算1次 。基 金份 额不 定 期折算 的 条件是 华宝 中证10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1.5000元或 以上 ,或 华宝 中证1000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跌至0.2500元或 以下 。有 关基 金份 额 折算的 约定 ,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折算 ” 。 定 期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 期折 算基准 日的 具体 日期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 12 、 基金 份额 总额 : 截至2015年6 月9日 , 本基 金的 份 额总额 为330,711,104.54 份 ; 其 中, 华宝中 证1000份额 为271,827,940.54 份 ;华 宝中证1000A 份额 为29,441,582.00 份 ;华宝 中证 1000B 份 额为29,441,582.00 份。 13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截至2015 年6 月9日, 华 宝中 证10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999元,3 华宝中证1000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010 元,华宝 中证1000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为0.9988元。 14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简 称及 交易 代码 : 份 额简称 : 1000A , 交易 代码 : 150263 ; 份额简 称:1000B ,交 易代 码:150264 。 15 、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华宝中证1000A份额 : 29,441,582.00份; 华宝 中证1000B份额 : 29,441,582.00 份 16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7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6月16 日 18 、基 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9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0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 、本 基金 准予 募集 注册 的 机构和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5 】664 号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6月4 日 5 、发 售日 期:2015 年5月25 日起 至2015年5 月29 日 6 、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7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8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认可 的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 单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询 。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和直 销e 网 金、官 方淘 宝店 。 ②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9 、 验资 机构 名称 :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10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330,638,859.16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330,638,859.16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 72,245.38 份, 总确 认份 额为 330,711,104.54 份。 上述 有效 净认购 资金 及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已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 华宝 兴业 中 证 10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专 户。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额 1.00 元计 算, 本基金 募 集期间 含本 息共 募集 330,711,104.54 份基 金份额 , 其 中 场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 271,827,940.54 份;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 58,883,164.00 份。 11 、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验资完 毕,2015 年 6 月 4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验 资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获得 《 关于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数 分 级证券 基金 备案确 认的 函》 ( 机构 部函[2015] 1706 号)的 书面 确认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6 月 4 日 1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330,711,104.54 份 (二) 本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回情 况 本基金 将 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详 细信 息请 投资 者查 阅刊登 在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上 海证 券报》 和 《 证券 日报 》 及 本 公司网 站 (www.fsfund.com ) 上的 《 华 宝兴业 中 证 10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 告》。 (三)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5]272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6 月 16 日 5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 、份 额简 称:1000A , 交 易代码 :150263 份 额简 称 :1000B ,交 易代 码:150264 。 5 、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额 : 29,441,582.00 份 ; 华 宝中证 1000B 份额 : 29,441,582.00 份 (截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 6 、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 对 于托 管在场 内的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符 合相 关办 理条 件的 前提下 ,将 其分 拆为 华宝 中证 1000A 份额 和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即可上 市流 通; 对于 托管 在场外 的 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符 合相关 办理 条 件的前 提下 ,将 其 转 托管 至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分拆为 华宝 中证 1000A 份 额和华 宝中证 1000B 份额 即 可上 市流 通 。 7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在华宝 中证 1000A 份额 、 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 上 市 交易后 或 开始办 理 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华宝 中证 1000A 份额 和华 宝 中证 1000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并在深 交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四、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本 基金之 华宝 中 证 1000 份额 的持有 人总 户数为 5,350 户, 其 中 场外持 有人 总户 数 为 5,225 户 ; 华 宝中证 1000A 份 额持有 人总 户数 为 125 户 , 全 部为 场内 持 有人 ; 华 宝中证 1000B 份 额持有 人总 户数 为 125 户 , 全 部为 场内 持有 人 ; 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场 外基 金份额 为 52,024.49 份,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额 平均 每 户持有 的场 内 基金份 额 为 235,532.66 份, 华宝中 证 1000B 份额 平 均 每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为 235,532.66 份。 (二) 持有 人结构 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 : 场内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8,525,631.00 份, 占比 62.9234% ;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0,915,951.00 份 , 占比 37.0766% 。 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 : 场 内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8,525,630.00 份, 占比 62.9234% ;6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0,915,952.00 份 , 占比 37.0766% 。 2 、截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基金 管理 人的 从业 人员 持有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情 况如下 : 项目 份额级 别 持有份 额总数 (份) 占场内 总 份 额比 例 (% ) 基金管 理公 司所 有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0 0 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 0 0 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 0 0 合计 0 0 (三) 截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场内 华宝 中证 1000A 份额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1 天津易 鑫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易鑫安资 管鑫 安 6 期 12,750,248 43.31% 2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5,000,340 16.98% 3 庄瀚 1,250,097 4.25% 4 徐进 1,000,019 3.4% 5 刘宝云 500,524 1.7% 6 上海盈 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盈沃- 喜世润 理昂 对冲 1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500,039 1.7% 7 张路胶 500,024 1.7% 8 王玥长 乐 425,021 1.44% 9 肖宏训 375,007 1.27% 10 苏锐 316,515 1.08% 截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场 内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前 十名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 份 额比 例(% ) 7 1 天津易 鑫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易 鑫安 资管 鑫安 6 期 12,750,247 43.31% 2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5,000,340 16.98% 3 庄瀚 1,250,097 4.25% 4 徐进 1,000,019 3.4% 5 刘宝云 500,524 1.7% 6 上海盈 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盈沃- 喜世 润理 昂对 冲 1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500,038 1.7% 7 张路胶 500,024 1.7% 8 王玥长 乐 425,020 1.44% 9 肖宏训 375,007 1.27% 10 苏锐 316,515 1.08%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介 绍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公 司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8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 围 : 发 起设立 基金 、 基 金管 理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涉 及行 政许可 的 凭 许可证 经营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 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 51% 的股份,外方股 东 法 国领 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持 有 49% 的股 份。 2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下 设 25 个部 门, 包括 :国内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部、机 构投 资部 、研 究部 、量化 投 资部、 国际业 务部、 监察 稽核部 、风险 管理部 、北 京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中西部 、北方 、 华南、 华东 等投 资服 务中 心) 、 机 构及 海外 销售 部、 产品开 发部 、 专 户营 销部、 战略策 划部 、 市场支 持部 、电 子商 务部 、交易 部、 清算 登记 部、 信息技 术部 、财 务部 、人 事行政 部。 各部门 主要 职责 概述 如下 : 国内投 资部 :主 要负 责国 内主动 权益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固定收 益部 :主 要负 责固 定收益 产品 的投 资研 究研 工作。 机 构投 资部 :主 要负 责非 公募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和投 资咨询 工作 。 研究部 :主 要负 责宏 观经 济、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研究 。 量化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管理 主动和 被动 量化 基金 产品 、 开展数 量化 投资 策略 研究 的部 门 。 国际业 务部 :主 要主 要负 责 QDII 基金的投 资研 究工 作。 监察稽 核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内控 的评 估及 相应 制度 完善。 风险管 理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 估并 提供风 险管 理建 议。 北京分 公司 :主 要负 责维 护公司 在北 方地 区销 售渠 道。 深圳分 公司 :主 要负 责维 护公司 在南 方地 区销 售渠 道。 机构及 海外 销售 部: 主要 负责向 机构 客户 销售 公募 产品和 提供 相关 服务 。 产品开 发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产品 战略 ,开 发各 种基 金品种 。 专户营 销部 : 主要负 责向 机构客 户 、 高 端个人 客户 和渠道 销售 特定 资产 管理 产品 (即 专 户产品 ) 。 战略策 划部: 主要 负责 公 司市场 营销、 品牌 建设、 营销宣 传、 公 关维 护、 渠 道规划、 渠 道开发 与维 护等 业务 ,还 负责公 司市 场人 员的 KPI 考核、 费用 管理 、市 场部 内部事 务支 持 等工作 。 市场支 持部 :主 要负 责 Call Center 的 管理 和客 户服 务 工作。 9 电子商 务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基金 电子 直销 业务 。 交易部 :主 要负 责所 有投 资组合 的交 易管 理。 清算登 记部 :主 要负 责基 金交易 的资 金调 拨、 交易 清算; 组织 基金 会计 核算 。 信息技 术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信息 系统 的系 统开 发和 日常维 护。 财务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财 务管理 、会 计核 算和 资金 管理。 人事行 政部 :主 要负 责公 司人力 资源 管理 和行 政管 理。 3 、主 要人 员情 况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 司共 有 员工 187 人 ,其 中博 士及 博士以 上 有 7 人 ,硕 士 107 人 ,本 科 65 人, 专科 及以 下 8 人。 4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刘 月 华 电话:021-38505888 5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共管 理 32 只 开放 式 基金, 资 产管理 规模 为 807 亿 元。 旗下管 理的 基金 有华 宝兴 业宝康 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宝兴 业 收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国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华宝 兴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场动 量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华宝 兴业 标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资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 华宝兴 业服 务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兴 业创 新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 兴业 活期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宝 兴业 生态 中国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业 量化 对冲 策略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宝 兴业高 端制 造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宝兴 业品质 生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宝兴 业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6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 2006 年 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 任 交易员 、10 高级产 品经 理、 高级 分析 师、 投 资经 理助 理的 职务 。2012 年 10 月 起任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兼任 华宝 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2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11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三)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振波 12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详见本 公告 书附 件。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其他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根据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设 定的 费率 收取 认购 费。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 基金 截至 2015 年 6 月 9 日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5 年 6 月 9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30,711,104.54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40,862.9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93.15 资产总计 330,752,060.6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 报 告 期 末 2015 年 6 月 9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1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5,302.30


应付托管费




















9,966.5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6,877.61


负债合计 62,146.4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30,711,104.54


未分配利润














-21,190.3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0,689,914.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30,752,060.63


注: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0.9999 元, 基金 份额 总额 330,711,104.54 份。 2 、 本报 告期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 起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生效 ,截 至 本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半 年。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14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0,711,104.54


99.99 7 其他资 产

















40,956.09


0.01 8 合计 330,752,060.6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指数 部分 的股 票投资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部分 的股票 投资 。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指数 部分 的 股 票投资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部分 的股票 投资 。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投资 。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投资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贵金 属投 资。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5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 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862.9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93.15 9 合计 40,956.0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基金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截至2015 年6 月9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16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已 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在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日 报 》 刊登《 华宝 兴业 中证 10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 告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一)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真 实、 准确、 完整 和及时地 披露 定期报 告等 有关信息 披露 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在 知悉 可能对 基金 价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引 起较大波 动的 任何公 共传 播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遵 守《证 券基 金法》 、 《 证券 基金投 资运 作管理 办法》 及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托管 基金 资产 。 (二)根 据《 证券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基金 投资 运作管理 办法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证 券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基金 投资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 将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17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 兴业中 证 10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华宝 兴业 中证 10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 法律 意见 书; 5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查 阅。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18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和份 额配 对转 换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华宝 中证 1000A 份 额与 华宝 中证 10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19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 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0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申购、 赎回 价格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与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21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22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品 ,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证 1000A 份 额与华 宝中 证 10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类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3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终止华 宝中 证 1000A 份额 与华宝 中 证 1000B 份 额的 运作; 11) 终止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与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上 市,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市 的除 外; 12)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华宝 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额 、 华 宝中 证 10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5)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则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式 进行 运作 并 相 应修 改 《 基金 合同 》 ;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24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华宝 中证 1000 份 额、 华宝 中 证 1000A 份 额、 华宝 中证 1000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宝中 证 1000A 份额、 华 宝中 证 10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华宝 中证 1000 份 额、 华宝 中 证 1000A 份 额、 华宝 中证 1000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 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25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A 份额 、 华 宝中 证 1000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26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华宝 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华 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宝中 证 1000A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 日华宝 中 证 1000 份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华 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华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 益登记 日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 、 华宝 中证 1000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A 份额 、 华 宝中 证 1000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华宝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华宝中 证 1000 份 额 、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 额、华 宝中 证 10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 27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 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金 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4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8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 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华宝 中 证 1000 份 额、 华宝 中证 1000A 份额 、 华宝中 证 1000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 额、华 宝中 证 10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29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基 金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30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31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分 别计 算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证 1000A 份 额、 华宝中 证 1000B 份 额各 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对华宝 中 证 1000 份 额、 华 宝中 证 1000A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