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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优选(001431)

方正优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六 月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5 】 年 【5 】 月 【2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5 】1053
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投资 收益 和 市场 前景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 决
策,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等。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等。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基 金的 财产 ............................................................................................................................. 4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3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1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02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方 正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方 正 富邦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方正 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方正 富邦优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方正 富邦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方 正富邦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方正富 邦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 金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7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8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大 厦 11 层 9 、11 、1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1 层 9 、11 、1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成立时 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谢 淑娴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公 司”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 1038 号文批 准设 立。 公司 股权 结构如 下: 股东 股权比例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6.7% 富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其聪 先生,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 曾任方 正 产业 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北大 方正 集团有 限公 司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管理 部总 经理、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公司监 事。 现任 瑞信 方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法定 代表 人、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法定 代表 人、 执行 委员会 主任 、 总 裁、 财务 负责人 、 方 正和 生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方 正中 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邹牧先 生, 董事 , 东 北财 经大学 博士 。 曾 任北 京汽 车制造 厂科 员、 华夏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鹏10 华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北方 理财中 心总 经理 、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办事 处负责 人、 总经 理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监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公司 副总经 理。 许仁寿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曾任 中华 邮政( 股) 公 司董 事长、 台湾 证券 交易 所总 经理 ( 两 度) 、 台银 综合 证券( 股)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富 邦综 合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富 邦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富 邦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史纲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 经理 、 台湾 中央 大 学教授 、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 股) 公司副 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 股) 公司顾问、富 邦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富邦 综合 证券( 股) 公司 代理董 事长 、 副董 事长 、 台北富 邦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富邦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富 管理事 业群 功能 性主 管。 现任富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台湾 证券交 易所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査竞传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美国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美 国联邦 法院 纽约 南区 注册 律师。 曾任 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 助理 、竞 诚国 际律师 事务 所 合伙人 、 竞 诚国 际 律 师事 务所台 北分 所合 伙人 、 台 湾国民 大会 代表 (侨 选) 代表、 竞诚 国际 律师事 务所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上 海邦 信阳 律师 事务所 北京 分所 资深 顾问 、 吉富 中国 股权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法律 顾问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北京 友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友 成企 业家扶 贫基 金会监 事 。 现 任香港 京山 华一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 厦门银 行外 部 监 事、 美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 立董 事、 江 苏京华 山一 商业 保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CPA 。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 都会计师事 务 所注册 会计 师 , 张家 界 旅 游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 达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中 旅 饭店总 公司财 务总监 ,港 中旅( 中国) 投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理 ,中国 旅行 社总社 (北京 )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中 旅国际 会议 展览 有限 公司 总裁、 北大 资源 (控 股)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赵天庆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律师。 曾任 北京 无线 电仪 器二厂 技术 员、 中国 电子 显示仪 器厂 法律顾问/ 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 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新闻出版署中新会计 师事 务所副 处长 、 法律顾 问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律 师 。 现任 北京 赵天庆 律师 事务 所主任 律师 、 北 京赵 天庆 律师事 务所 劳动 人事 争议 预防调 解中 心主 任、 北京 众信国 际旅 行社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京市 海淀 区工 商联 中介 服务业 分会 会长 、 北 京市 海淀区 工商 联常 委、 北京 市海 淀区律 师协 会副会 长 、 北 京市海 淀区 律师协 会规 章制 度委 员会 副主任 、 中华 全 国律师 协会 证券 与金 融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北京 市律 师协会 金融 证劵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 民 革北11 京市委 法律 志愿 者联 谊会 副主任 、 民 革海 淀区 工委 法律委 员会 副主 任、 民革 海淀区 律师 联谊 会副会 长。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程明乾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曾 任富 邦综 合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区部 部长、 资深 副总经 理、 执行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 任富 邦综 合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富邦 期货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台湾 集中保 管结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何亚刚 先生 , 监事 , 曾 任 泰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部 门总经 理 、 民 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理 、 方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助理 总裁 、 泰 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方 正期货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现任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副总裁 ,方 正中 期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瑞 信方 正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高蕾女 士 , 职 工监 事 , 硕 士。 曾任 美国 MSC 软 件有 限公司 财务 行政 部职 员 、 北京理 想 产业发 展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裁 办公 室主 管 、 北大 方正集 团及 所属 企业 行政 人事专 员、 人事 主管、 战略 经理 。现 任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人。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何其聪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邹牧先 生, 董事 , 东 北财 经大学 博士 。 曾 任北 京汽 车制造 厂科 员、 华夏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方 理财中 心总 经理 、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办事 处负责 人、 总经 理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监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公司 副总经 理。 赖宏仁 先生 , 督 察长 , 暨 南大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台 湾省财 政部 台北 市国 税局 税务员 、 中 国台湾 省金 管会 证期 局秘 书、 富 邦证 券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及帐 务主 管、 富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公司 销售主管、富 邦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后 台主管(估值 、TA 、客 服) 。 徐进先 生,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企业 管理学 士、 哲学 硕士 。 曾 任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 行职员 、托 管业 务部 总经 理等职 务。 4 、基 金经 理 王健先 生 , 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经理 助理;2015 年 1 月至 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12 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 单 主席: 邹牧 先生 ,总 经理 。 委员: 沈毅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 李玥女 士, 交易 部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3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4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玩忽 职守 ,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15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 承诺 将以取 信于 市场、取 信于 社会为 宗旨 ,按照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除 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投资 外, 不直接 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 票交易 ,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权 威性原 则:公 司颁 布实施的 各项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威 性, 是公司 所有 员工行 为 及所有 经营 活动 都必 须严 格遵循 的准 则。 16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渗透到 公司 的决策 、执 行、监督 和反 馈层次 ,贯 穿了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 盖了 公司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风险点 ,消 灭控 制盲 点的 存在。 (3)有 效性原 则:各 项内 控制度必 须符 合法律 法规 的要求, 不得 与之相 抵触 :同时 必 须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具有较 强的 可操 作性 ,切 实可行 。 (4)独 立性和 相互制 约原 则:要作 到公 司决策 、执 行、监督 体系 的独立 和分 离,公 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独立 和分 离,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的局面 ,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 立 “ 内控优先” 的思想。在 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 时, 首 先建 章立 制, 将其 纳入内 控体 系; 同时 , 公 司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客 观情 况的变 化及 时修 改、增 补和 完善 各种 内控 制度。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和 其他 资产的运 作严 格分离 ,基 金投资 、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物 理上 适当 隔离。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将充分发 挥各 部门及 广大 员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量 降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内容 内部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 (1)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的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2)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3)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 公 司 逐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馈 系统 。 (4)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1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格 的17 检查和 反馈 。 (5)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6)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7) 授权 控制 贯穿 于公 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 制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 分履行 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 度,确 保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 )公司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总经理 负责 制,公 司各 业务部门 、各 级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 工在各 自的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经 营管 理职 能; 3 )各项 经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遵从公 司制 定的操 作规 程,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 作 在业 务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4 )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 须明 确授权内 容和 时效, 经授 权人签 章 确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 并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 对授权 的实施 情况 建立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 取消。 (8)公 司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 和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等 重要 岗位 没有 人员 的重叠 ,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公司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程 序,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变 措施 。 (10) 公司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11 ) 公 司建 立健 全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制度 , 设 置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邮 储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7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 话:010-6885812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设 市场 处、 内 控稽 核处 、 运营 处 等处室 。 现有 员工 20 人 , 全部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及基 金从 业资 格,80% 员工 具有 三 年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联 合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资 格, 是我 国 第 16 家 托管银 行。2013 年 7 月 19 日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保 险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 获 得保险 资金 托管 资格 。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坚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 以 服务 为基础 的经 营理 念 , 依 托专 业的托 管团 队 、 灵 活的 托管 业务系 统、 规范的 托管 管理 制度 、 健 全的内 控体 系 、 运作 高 效 的业务 处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众多 资产 管理 机构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 的 托管服 务, 并获 得了 合作 伙 伴一致 好评 。 截至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30 只, 包 括中欧 中19 小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166006) 、 长信 中 短债证券 投资基 金(519985) 、东方 保本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1908)、长 信利鑫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4208)、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160618 ) 、 东方 增长中 小盘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162105 ) 、 中 欧信用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66012 ) 、 农银汇 理消 费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40036 ) 、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400016 ) 、 中 欧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方 安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400020 ) 、 银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62 ) 、 中 欧纯 债添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166021 ) 、 银河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519656)、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52 ) 、 南 方通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563 ) 、 中邮 货币市 场基 金 (000576 )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000647 ) 、 天弘 瑞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774)、中 邮核心 科技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966 ) 、 中 信建 投凤 凰货 币市 场 基金 (001006)。 至今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已形成 涵盖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信 托 计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 本 外币) 、 私募 基金、 证券 公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产 管理计 划等 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托 管规 模达 9,546.07 亿 元。 托管 的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共 25 只 , 其中11 只 已到 期 , 包 括南 方-灵 活配置 之出 口复 苏1 号资 产管理 计划 、 景顺长 城基 金- 邮储 银行- 稳健配 置型 特定 多 个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银 华灵 活精 选资产 管理 计 划、长 盛灵活 配置资 产管 理计划 、富国 基金- 邮储银 行-绝对 回报策 略混 合型资 产管理 计划、 光大保 德信-邮 储银 行-灵 活配 置1 号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大 成-邮 储银 行- 灵活 配置 1 号特 定 多个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银华灵 活配 置资 产管 理计 划、 长 盛-邮储- 灵活 配置2 号资 产管 理计 划、 南方 灵活 配置2 号资 产管理 计划 、 鹏华基 金鹏 诚理财 高息 债分 级 2 号资 产管理 计划 、 华 安基金-增 益分 级债 券型 特 定多个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农银 汇理-邮储-国 投信 托雨燕 1 号悦 达债 券1 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华 商-邮储- 瑞熙 1 号一 对一资 产管 理计 划等 。 至 今,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 品 (本 外币 ) 、 私 募基 金、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保险资 金等 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管 产品 体 系,托 管规 模 达5,169.20 亿元。 20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1 (2)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以及 网上 交易平 台。


(1)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1 层9、11、12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李 春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有 关办 理本 基金开户 、 认购等 业务 的规 则请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 询。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服电话:95571 22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腾燕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大 厦 11 层 9 、11 、1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1 层 9、11 、1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潘 英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王玚 经办会 计师 : 许 康玮 、王 玚25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经 【2015 】 年 【5】 月【28 】 日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5 】1053 号文件 准予 募 集注册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整 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3个 月, 具体 发 售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 (五) 认购安排 1 、认 购时 间 2015年 【6 】 月 【15 】 日至2015 年 【6】 月 【19 】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详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及销 售机 构相 关公 告。 26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投 资者 认购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2)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 生的 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认 购的 限额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和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均为 人民 币1,000 元, 具 体认购 金 额以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准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定 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对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 不设 上限 。 (六)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0%,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 份额 确认 ” 的 方式。 基金 的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认 购27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当认购费用为固 定金 额时,认 购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如 果募 集期内 认 购资金 获得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方正 富邦 优选 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10 )/1.00 =10,010.00 份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七)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2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9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30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担 。 31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 业务 规则》 , 对上 述业 务内 容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限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最 低申 购金 额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 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体如 下: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500 万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率 (1)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 人承担。 投资 者认( 申) 购本基金 所对 应的赎 回费 率随持 有32 时间递 减。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 ≤N<180 日 0.50% 180 日 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N≥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自 登记 机构确 认之 日开 始计 算。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依此 类推) (2)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但少 于9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90 日但 少于180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180 日 但少 于730 日的 投资 者, 将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730 日 的投 资者 , 不收取 赎回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销 售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33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在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方 正富邦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则 其可 得到的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的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回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在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者赎 回 10,000 份方 正富 邦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34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35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36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37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金份额的 质押 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登记 机构有 权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九 )基金份额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38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稳健 的绝 对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 于 2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投资策略 在类别 资产 的配 置上 , 本 基金结 合宏 观经 济因 素、 市场估 值因 素、 政 策 因素 、 市场 情绪 因素等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势 和收 益风 险水 平, 进而对 股票 、 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类别 的资产 进行 动态 调整 。 (1)宏 观经济 因素。 主要 分析对证 券市 场的基 本面 产生普遍 影响 的宏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 增 加值、 CPI 、 PPI 水 平及 其 变化趋 势、 市场 利率 水平 及其变 化趋 势、 M1 、M2 值及 其增 加量 等 ; (2)市 场估值 因素。 包含 纵向比较 股票 市场的 整体 估值水平 、横 向比较 股票 、债券 之 间的相 对收 益水 平、 上市 公司盈 利水 平及 其盈 利预 期、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变 化等; (3)政 策因素 ,研究 与证 券市场紧 密相 关的各 种宏 观调控 政 策, 包括产 业发 展政策 、 区域发 展政 策、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房 地产 调控 政策等 ; 39 (4)市 场情绪 因素, 包含 新开户数 、股 票换手 率、 市场成交 量、 开放式 基金 股票持 仓 比例变 化等 。 综合上 述因 素的分 析结 果 , 本基 金给 出股票 、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等 资产 的 最 佳配置 比例 并实 时进 行调 整。 2 、股票 投资策 略本基 金灵 活运用多 种投 资策略 ,多 维度分析 股票 的投资 价值 ,充分 挖 掘市场 中潜 在的 投资 机会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1)行 业配置 策略重 点行 业资产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宏 观经 济运行 、产 业结构 调 整、 行 业自 身生 命周 期、 对 国民经 济发 展贡 献程 度以 及行业 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 业中长 期发 展 的根本 性因 素进 行分 析, 从行业 对上 述因 素变 化的 敏感程 度和 受益 程度 入手 , 筛选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 展趋 势和 预期 进入稳 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 势的行 业作 为重 点行 业资 产进行 配置 。 焦 点行业 资产 配置 。 对 于国 家宏观 经济 运行 过程 中产 生的阶 段性 焦点 行业 , 本 基金通 过对 经济 运行周 期 、 行 业竞 争态 势以 及国家 产业 政策 调整 等影 响行业 短期 运行 情况 的因 素进行 分析 和 研究, 筛选 具有 短期 重点 发展趋 势的 行业 资产 进行 配置, 并依 据上 述因 素的 短期变 化对 行业 配置权 重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股 配置 策略 ①价值 投资 策略 价值投 资策 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 谋求 估值 反转 带来 的收益 。 通 过运用 多项 指标 如 PE 、PB 、EV/EBITDA 等 进行 相 对估值 ,通 过与 国内 同行 业其它 公司 估 值水平 以及 国外 同行 业公 司相对 估值 水平 等进 行估 值比较 ,找 出价 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公司 。 ②趋势 投资 策略 公司的 经营 业绩 成长 和公 司投资 价值 的提 升具 有连 续性和 延展 性 , 这 决定 了公 司股票 价 格的长 期趋 势。 同时 , 在 股票市 场上 , 由 于受 到当 期各种 外部 因素 的影 响, 股票价 格还 具有 中、 短期 趋势 。 中 期趋 势 表现为 股价 相对 长期 趋势 的估值 偏离 和估 值修 复过 程, 而短 期趋 势 则表现 为外 部因 素影 响短 期股价 偏离 和恢 复的 过程 。 由于 市场 反应 不足 或反 应过度 , 股 票价 格的涨 跌往 往表 现出 一定 的惯性 。 因 此, 可通 过基 本面分 析、 行为 金融 分析 和事件 分析 , 利 用股价 中 、 短 期趋势 的动 态特征 , 进行 股票的 买入 和卖出 操作 , 从而提 高单 只股票 的投 资 收 益。 ③主题 投资 策略 在我国 经济 发展 过程 中,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和优 化是 一个长 周期 和多 层次 的过 程, 本 基金 通过对 国内 经济 发展 过程 中的制 度性 、 结 构性 或周 期性趋 势研 究, 对影 响经 济发展 或企 业盈 利的关 键性 驱动 因素 及成 长动因 进行 前瞻 性的 分析 , 挖掘市 场的 长期 性和 阶段 性主题 投资 机40 会,精 选出与 符合投 资主 题的行 业和具 有核心 竞争 力的上 市公司 ,力争 获取 市场超 额收益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所 持有 的债券 资 产 组合 的久 期值 , 达到 增加 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从而 可以 在市 场利 率实际 下降 时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所 产生 的资 本利得 ; 反之 , 当 预期 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短 组合 久期, 以避 免债 券价 格下 降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构 策略在 目标 久期确定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通过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形 状变化 的合 理预 期, 调整 组合的 期限 结构 策略 , 适 当的采 取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梯式 策略 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短 、 中、 长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 变化 中获 取收 益。当 预期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采取子 弹策略 ;当 预期收 益率曲 线变平 时, 采取哑 铃策略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类 属资产 配置策 略根 据资产的 发行 主体、 风险 来源、收 益率 水平、 市场 流动性 等 因素, 本基金 将市场 主要 细分为 一般债 券(含 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等) 、 信用 债 券 (含 公司债 券、 企 业债 券、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 附权债 券( 含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公司债 券、含 回售及 赎回 选择权 的债券 等) 三 个子 市场 。 在 大类 资产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 市 场利 率走势 、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信用 风险 状况等 因素 进行综 合分 析 , 在目 标久 期控制 及期 限 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优 配置 比例 。 4 、权证 投资策 略本基 金在 进行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 结合权 证定 价模 型, 深入 分析标 的资 产价 格及 其市 场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 寻 求其合 理定 价水 平。 全 面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 谨慎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收 益。 5、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 线、个 券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 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 值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41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 要通 过期 限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以 买入持 有到 期为 主要 策略 ,审慎 投资 。 针对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本 基金 通过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 定性 定量研 究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债,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内 嵌转股 权潜 在的 增强 收益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8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 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2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43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30%本基 金选择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中 债总 指数 样本 具有广 泛的 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 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是 中国 目前最 权威, 应用也 最广的 指数 。中债 总指数44 的构成 品种 基本 覆盖 了本 基金的 债券 投资 标的 ,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样 本覆 盖 了沪深 市 场 60% 左右 的市 值,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和可 投资 性。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公告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45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期货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6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7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值 方法: (1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 格进行 估值。 (2)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6 、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按成 本估值 。国 家有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行 估 值。 7 、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该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48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49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50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51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52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5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54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55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56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5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仲 裁 ; 58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其他 (公 司可 增加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 金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9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年 。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60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9 、投资 股指期 货的风 险。 (1 )股 指期货 的标的 股票 指数价格 与股 指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 差被称 为基 差 。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 险被称 为基 差 风险。 (2 ) 合约 品种 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是 指类 似的 合约品 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1)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2) 价格 变动 的幅 度不 同 。 类似合 约品61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 异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可 能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实 现; 二 是 在 本 基 金的 开 放 日 或过 渡 期 内 投 资人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将 会 导致 基 金 的 现金 支 付 出 现困 难,或 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响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的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五)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 具的出 现和 发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环境控 制、 人员素质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62 4 、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上 市公 司治理 结构 问题、内 幕交 易、不 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6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64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若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应对 委托 的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的行 为进 行监 督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65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 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66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7 6 )在 基金 管 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68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69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 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 (8)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70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71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72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除纸 面授 权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载 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73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 及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74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75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76 H =E ×1.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范 围为 是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 货等权 益类金77 融工具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银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 20%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银 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5% ; 说明: 请列 明本 基金 股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股 票, 其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8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79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80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事项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81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82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83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大 厦 11 层 9 、11 、1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1 层 9、11 、12 单元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成立时 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包括依 中国 法律 从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设立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 和与此 相关 的其 他业 务( 涉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7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84 经营范 围: 吸 收本 外币 储 蓄存款 ; 办理 汇兑; 从事 银行卡 ( 借记 卡) 业 务; 代理收 付款 项, 包 括代 发工 资和 社会 保障基 金、 代理 各项 公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代理发 行、 兑付 政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办理 政策 性银行 、 中资 商业银 行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 据; 承 销政 府债 券和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 供个 人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办理 网上 银行业 务; 以非 牵头 行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国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政储 蓄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吸收 对 公存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 于 2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85 (1)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86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符 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非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基 金托 管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7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向 基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前得 到基 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格 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管 人 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88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89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90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10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1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 算交收 且如 遇到 问题 应及 时反馈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 公开信 息保 密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 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 果基 金财 产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期货 账户和 债券 托 管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92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生 的利息 将折 合成基 金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 中需对 基金 募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93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账户 名称 以实际 开立 为准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若 中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其 中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库 ,94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双 方同 意的方 式将 重 大合同 传递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 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95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96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97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98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时 地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与转 托管 ; 基 金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管 理 ; 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算 过户 和 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投 资 者 选 择 的方 式 向 本 季度 有 交 易 的 投资 者 提 供 电子 或 纸 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投资 者选 择的 方式 向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提供 电 子或纸 质对 账单 ;资 料不 详导致 无法 寄送 及投 资者 主动要 求取 消寄 送的 除外 。 (三)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180990 ( 免长 途话 费) 享受 以下 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24 小时 自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额、 申购与 赎回 交易 情况 查询 、基金 产品 与相 关服 务等 信息的 查询 。 2 、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天 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热线 咨询 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对 账单 寄送 地址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享受以 下服 务: 99 1 、网 上交 易服 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账户资 料修 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 易申 请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有关基 金网 上 交 易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公司网 站查 询。 2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通过基金 账号 ( 或开户 证 件号码 )和 查询 密码 ,可 享受账 户查 询等 在线 服务 。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件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公 告、 最新 动态等 。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通过销 售机 构为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销售 渠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的规 则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或拨 打客 服 热线电 话 提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信 、 电 子邮件 或其 他方 式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定 制提供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括 : 每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电子 对账单 等。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业务 需要,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条 件、方 式和 内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网点或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电话、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留言栏目 、 信函及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网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议 。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101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02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方正 富 邦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 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6】月【10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