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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分级(502030)

中海中证高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五 年 六 月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八部分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 89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0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0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 91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中海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运作 周年 : 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 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 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 运作周年 结束日为 该运作周年 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 一日 , 若某 运作 周年 结束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该 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22、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 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 份额 。投资 者在 场外 认/ 申 购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不进 行自动分离和 基金份额分 拆; 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进行基金份额自 动分 离;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不会进行自动分离 , 投资者 可选 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3、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 收益类 份额 24、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 收益类份额 25、 基金 份额 分 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 份额与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其中,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 不 变 26、 年基准收益率 :指 本基金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设定每运作周年应得 的收益率。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0%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 开始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年基准收益率 除以 运作 周年 的实 际天 数 为日 基 准收 益率 ,其 对 应的 日 分配 金额 称为 日 基准 收 益,日基准收益以面值 1.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 计算 27、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会员单位 :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 机构 : 指中海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1、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和/ 或上 海证 券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2、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 定期定额投资 、 交易 等业务而引起 的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金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 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6、 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7、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38、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39、场内份额 : 指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40、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4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3、 自动 分离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场内 认购并获确认的 中海中证 高 铁份额 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44、 配对 转换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与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45、 分拆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分拆 成一份 中海中证 高铁 A 份额与一份 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的行为 46、 合并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一份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合并 成两份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5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 务规 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57、 场外 :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8、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9、 上市 交易 :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中海中证 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行为 6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 6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中海中 证高铁 份额、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10%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标的指数 : 指 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6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虚拟清算 :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份额 收益 分配 和资 产分 配规 则进 行资 产分 配从 而计 算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7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 76、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 值收 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 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的有效跟踪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 九、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 ,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将按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 即稳健收益类的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和积极收益类的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投资者 在场 外认 购和 申购 的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和 通过 折 算获 得 的 中海 中 证 高铁 份额 不 进行分拆 ,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投资者场内 通过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获得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 但可自行选择 将其 获得 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场内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 额将同时申请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包 括 中海 中 证 高铁 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基础 份 额( 简称“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其中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按照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 即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根据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 ,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在场 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 中海 中证 高 铁 B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 但不上市交易。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 只可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投资者 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场外 申购 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不进行分拆 ,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合并为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 后赎回。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3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 ,其 所产 生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不进 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三、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 性不同, 中海 中 证高 铁份 额 所自 动分 离 或分 拆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中 海中 证高 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具有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本金及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在每个运作周年,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5%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以 该运作周年首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 资产净值优先确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本金及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净资产。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4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1 份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每个运作周年,自该运作周年首日 至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若 未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日应 计 收益 的天 数按 自 该运 作 周年 首日 至计 算 日的 实 际天 数计 算;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或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中海中证 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四、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1、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NAV 基 础 为 T 日 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基 础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 该运作周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该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5 运作周年首日 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 ;NAV A 为 T 日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B 为 T 日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基 础 为 T 日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1 A t NAV R N ? ? ? =2 NAV NAV NAV ?? BA 基 础 3、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 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6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 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理 投资 者 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方式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7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场内认购份额 将按整数申报 ,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 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 购费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 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8 第 六 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 金合 同》 生效满三年 后, 本基 金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9 第七 部分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或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的场 所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的代销机构 , 投资者可使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投资者使用 上海 证券账户 ,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 中 海中证 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0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 办理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开放日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中海中证高 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 需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须有足够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的申请 不成立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1 投资人申购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中 海中证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2 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 ,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通过场 内 方式进行申购的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的份额 ,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取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 小数部分 对 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3 8、办理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4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5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场内赎回 申请 ,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在指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6 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7 第 八 部分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 额 与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 未来,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申请 中海中证 高 铁份额上市交易,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将 申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8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9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其 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 购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可以 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只 能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 请合并为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中海中证高 铁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中海 中 证高 铁份 额 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 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相应停牌日期、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0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 折算 处理 日、 基金 份额 处于 质押 、 冻结 状态 或出 现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 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六、 如遇 法律 法规 及 登记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 发生 变动 , 上述 规则 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1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 的场内份额 申请 分拆 成一份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一份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行为; 2、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 份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一份 中 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 合并 成两份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业务 办 理机 构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相 关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份 额 配对 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其 提 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2 3、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中 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 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 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 4、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 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鹏 设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4298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4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5 确定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 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7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银行结算账户 、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银行结算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8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份 基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 如果 中 海中 证高 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3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0 第 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1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2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回复 ,单 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3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各类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4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 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类别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5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 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 与非 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 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6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7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8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代表 中海中证 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各自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9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0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1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 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 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 值收 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 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的有效跟踪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其他股票、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衍生工具 (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 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 中证高铁产业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为 被动 式 股票 指 数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 标的 指 数的 方 法跟 踪 标的 指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5 数, 即按 照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 足、个别成 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 ,或因基金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适当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力求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通过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将 选择 其它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停牌; (2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 高; (3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4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 面替 代: 按照 与被 替 代股 票所 属行 业, 基本 面及 规模 相似 的原 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 性检 验: 计算 备选 库 中各 股票 与被 替代 股票 日收 益率 的相 关系 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 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 股票 投 资组 合 将根 据中证 高铁 产业 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 股票 投 资组 合 将定 期根 据 中证 高铁 产 业 指数 的调 整 规则 和 备选股票的预期,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1)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样 本 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6 2) 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发生 包括 股本 变化 、 分红 、 配股 、 增发 、 停牌 、 复牌 以及 其他 重大 信息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信 息及 时制 定相 应的 投 资组合调整策略;


3)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本基金的现金 头寸管理,制定交易 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主要 根 据流 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 投资 于 具有 较 好流 动 性的 国 债、 央票 、 金融 债等 债券 。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因为 上 市公 司 进行 股 权分 置改 革、 或 增发 配 售等 原 因被 动 获得 权 证, 或者 本基 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 避险 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 证。 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隐含 波动 率、 剩余 期限 、 标的 证券 价格 走势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 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 证券(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 高铁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7 券;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8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 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是 中证全指细分行业 系列指数旗下一只二级行业指数, 是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9 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数。 该指数以沪深两市从事 高铁 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的股票作为其成份股, 用以表征 高铁 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 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 于高铁 产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因此 , 选 择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法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等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 的指 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若标 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高 铁产 业 指数 收益 率×95 %+同 期银 行 活期 存 款利 率 (税后)×5%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标的 指 数为中证 高铁 产 业 指数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此, 本 基金 将业绩比较基准 定 为 : 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收益率×95 %+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 票指 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本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若 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等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若业 绩比 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0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 预期 风险 、 高预 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4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中 海中 证 高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将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5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6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 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中证指数公司、 证券 交 易所 或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或 即使 发 现错 误 但因 前述 原因 无 法纠 正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4、基金上市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 费。 通常 情况 下,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许可 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69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 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如果 终止 中海 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3、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 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对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将按 1 份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每 个运作周年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 为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分配给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将按 1 份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获得新 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外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和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 运作周年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中海中证 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2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本运作周年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 1.000) / 2 = A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前 前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前 基 础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数量 = ( 1.000) A NUM NAV NAV ?? 前 前 A 后 基 础 其中: A NAV 前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NUM 前 A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后 基 础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NUM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2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每个 运作周年 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额数。 (3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1.000) / 2 = A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前 前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前 基 础 中 海 中 证 高 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中 海 中 证 高 铁 份 额 = ( 1.000) 2 A NUM NAV NAV ? ? 前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中海 中 证高 铁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的份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 的份 额数 +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3 其中: A NAV 前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 后 基 础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NUM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采 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折算成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 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4 1、当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 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后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算: 1)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②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 NUM NUM 前 后 AA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数量 = ( 1.000) 1.000 A NUM NAV ?? 前 前 A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5 其中: A NAV 前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A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基 础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2)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 NUM NUM 后 后 BA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数量 = ( 1.000) 1.000 B NUM NAV ?? 前 前 B 其中: B NAV 前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B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B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A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3)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1.000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6 其中: NAV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NUM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 数 NUM 后 基 础 为折算后原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 额数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采 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折算成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 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当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7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 额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 , 本基 金 将分别对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 高铁 B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 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BB B 其中: NAV 前 B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UM 前 B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B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2)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8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中海中证 高铁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NUM NUM ? 后 后 AB 1.000 1.000 NAV NUM NUM NUM ? ?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A A A 基 础 其中: NUM 后 A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B 为折算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场 内 新 增 基 础 为份额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 算后 所持 有 的新增的场内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A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UM 前 A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3)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 折算 前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 额折 算 后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其中: NAV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NUM 前 基 础 为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基 础 为折算后原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份 额数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采 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中海中证高铁 A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79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折算成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和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 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有权 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将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0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1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B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申购开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上市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3 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 中海中证 高铁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中 海中 证高 铁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中 海中 证高 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 前或 开始办理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中 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中海 中 证高铁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4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 29、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停复牌 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二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6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中 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7 第 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中 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89 第二十 五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0 第二十 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 第二十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1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第二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份 基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如果 中 海中 证高 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 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3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4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银行结算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6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银行结算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7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8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 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上市,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99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回复 ,单 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 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0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1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各类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2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 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 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类别 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 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 与非 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 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3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中海 中证 高 铁份 额 、 中海中证高 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在存 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中 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如果 终止 中海中 证高铁 A 份额 与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与基 金财 产 管理 、运 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6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 披露费用;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7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 费。 通常 情况 下,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许可 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8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其他股票、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衍生工具 (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 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时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高铁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0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1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 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中 海中 证高 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中 海中 证高 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 中海 中证高铁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中 海中证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中海 中证 高 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2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3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 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4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 九、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15 本页 无正 文, 为 《中海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的签 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二〇 一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