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医疗保健: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 海 医 疗 保 健 主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中海 上 证38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转 型 而来 。 基 金 转型 获 中 国证 监 会2014 年12 月2 日 证监 许可[2014]1292 号文
批复 , 并 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 中 海上 证38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自2015 年6 月9 日 起 , 由 《 中 海上 证38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 成的 《 中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 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不 对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及 市场 前 景等 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者保 证 。
本基 金 为股票型基 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的 高 风 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 水 平高 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市 场 基金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 资 决策 , 自 行 承担 投 资风 险。 投 资本 基
金的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周期 、 利 率、 通货 膨 胀和 信 用 等 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 市 场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
以及 其 他风 险 等。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 不构 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 行 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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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1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概 况 ............................................11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11
(三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责 ..........................................15
(四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承诺 ..........................................15
(五 ) 基金 经 理的 承 诺 ............................................16
(六 ) 基金 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17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21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21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21
(三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21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22
(五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25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6
(一 ) 销售 机 构 ..................................................26
(二 ) 登记 机 构 ..................................................47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47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48
六 、 基 金 的历 史 沿 革 ......................................... 49
七 、 基 金 的存 续 ............................................. 50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定期 定 额计划 ................. 51
(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场 所 ............................................51
(二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51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51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52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52
(六 )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53
(七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55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 ..........................................57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57
(十 )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58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58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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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公告.........59
(十 三 )基 金 的转 换 ..............................................60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62
(一 ) 投资 目 标 ..................................................62
(二 ) 投资 范 围 ..................................................62
(三 ) 投资 理 念 ..................................................62
(四 ) 投资 策 略 ..................................................62
(五 ) 投资 限 制 ..................................................65
(六 ) 业绩 比 较基 准 ..............................................67
(七 ) 风险 收 益特 征 ..............................................68
(八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68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68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68
(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69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69
(四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69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 70
(一 ) 估值 日 ....................................................70
(二 ) 估值 方 法 ..................................................70
(三 ) 估值 对 象 ..................................................72
(四 ) 估值 程 序 ..................................................72
(五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确 认 和估 值 错误 的 处理 .......................72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74
(七) 特 殊 情形 的 处理 .............................................74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 76
(一 ) 基金 利 润的 构 成 ............................................76
(二 )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76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76
(四 ) 收益 分 配方 案 ..............................................76
(五 )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77
(六 ) 收益 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 用 ......................................77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78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78
(二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78
(三 )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79
(四 ) 费用 调 整 ..................................................79
(五 ) 基金 税 收 ..................................................80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 81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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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金的 会 计政 策 ..............................................81
(二) 基 金的 年 度审 计 ..............................................81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82
(一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82
(二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信 息 披露 承 诺 .........................82
(三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82
(四 ) 信息 披 露的 种 类、 披 露时 间 和披 露 形式 .......................83
(五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86
(六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86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 88
十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91
(一 )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91
(二 )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91
(三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91
(四) 清算 费 用 ..................................................92
(五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92
(六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92
(七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93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94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义 务 ......94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100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 执行 方 式 ..............................108
(四 ) 与基 金 财产 管 理、 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 提取 、 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109
(五 ) 基金 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 和投 资 限制 ............................111
(六 )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方法 和 公告 方 式 ........................113
(七 ) 基金 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 序 以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方 式 .....116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118
(九 )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118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119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119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监 督 、 核查 ..............120
(三 ) 基金 财 产保 管 .............................................128
(四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130
(五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登 记 与保 管 ..........................135
(六 ) 争议 解 决方 式 .............................................136
(七 ) 托管 协 议的 修 改和 终 止 .....................................136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138
(一 ) 持有 人 注册 登 记服 务 .......................................138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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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交易 资 料的 寄 送 ...........................................138
(三 ) 客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服 务 .....................................139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139
(五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139
(六 ) 信息 定 制服 务 .............................................139
(七 ) 投资 者 投诉 受 理服 务 .......................................139
二十一 、 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141
二十二 、 备查 文 件 ...........................................142
(一 ) 备查 文 件目 录 .............................................142
(二 ) 存放 地 点 .................................................142
(三 ) 查阅 方 式 .................................................142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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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中 海 医疗 保 健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第5号<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与 格式>》 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 中 海 医疗 保 健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 编 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中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 集。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 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 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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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或 简称 代 表如 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 基金 : 指 中 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本 基 金
由中 海 上 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 来
2、 基金 管 理人 : 指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3、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海 医 疗 保健 主 题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 中海 医 疗
保健 主 题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议 》 及对 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指《 中海医疗 保 健 主题 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 更 新
7、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8、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9、 《销 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0、 《信 息 披露 办 法》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1、 《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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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3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14、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15 、 个 人 投资 者 : 指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16、 机构 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17、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中国 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 者
18、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合 称
19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合 法 取得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
20、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 资 等业 务
21 、 销 售 机构 : 指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22、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等
23、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 中 海基 金 管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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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24 、 基 金 账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5、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理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基金 份
额变 动 及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26、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 中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为 本基 金 转 型相 关 事项 的 议案 获 得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决 议生 效 之日 , 原 《中海上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自 同
一日 失 效
27、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28 、 存 续 期: 指 原 《中 海 上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生效 日
至 《中 海 医疗 保 健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 之间 的 不定 期
期限
29、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0 、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 开 放日
31、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2、 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的工 作 日
33、 开 放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 段
34、 《业 务 规 则》 :指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 资人 共 同遵 守
35、 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 请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36、 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37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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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38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 基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 操作
39、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指 投 资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方 式
40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1、 元 :指 人 民币 元
42、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
的节 约
43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款 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 值总和
44、 基 金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 值
45、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46、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47、 指定 媒 介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 其他 媒 介
48、 不可 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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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概 况
基金 管 理人 为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本信 息 如 下: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 编 码:200120
成立 日 期:2004 年3月18 日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04]24 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外 合 资)
注册 资 本: 壹 亿肆 仟 陆佰 陆 拾陆 万 陆仟 柒 佰元 人民币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兰嵘
联系 电 话:021-38429808
股东 名 称及 其 出资 比 例:
中海 信 托股份有限 公 司
41.591 %
国联 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司
33.409 %
法国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25.000 %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 成员
陈浩 鸣 先生 , 董 事长 。 中央 财 经大 学 硕 士, 高 级经 济 师 。 现 任 中海 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总裁 、 党 委 书记 。 历 任 海洋 石 油开 发 工程 设 计公 司 经济 师, 中
国海 洋 石油 总 公司 财 务部 保 险处 主 管 、 资产 处 处长 , 中 海石 油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 理。
成赤 先 生, 董事 。 中 国 人民 大 学硕 士。 现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资 金 管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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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 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 计划 资 金部 融 资处 处 长 、 中 国 海洋 石
油有 限 公司 资 金融 资 部副 总 监。
黄鹏 先 生, 董事 。 复 旦 大学 硕 士。 现任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兼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上 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历任 上 海 市新 长 宁 (集 团) 有
限公 司 销售 经 理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 理 部经 理 助理 、 投 资管 理 部经 理 、 风控 委 员会 委 员,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秘 书 、总 经 理助 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
彭焰 宝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 学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原无 锡 证券 ) 交 易员 、 投资 经 理 、 投 资 部副 总
经理 , 国 联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部 总 经理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总
监( 期 间 曾兼 任 中海 优 质 成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兼 证 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
江志 强 先生 , 董事 。 东 南 大学 硕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原 无 锡证 券 )上 海 海 伦路 证 券营 业 部交 易 员、
证券 投 资部 投 资主 管、 上 海邯 郸 路证 券 营业 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无 锡县 前
东街 证 券营 业 部总 经 理 、 无 锡 人民 东 路 证券 营 业部 总 经理 、 财 富管 理 中心 总
经理 、 无 锡 华夏 南 路证 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兼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兼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明 ) 先 生, 董 事。 新 加坡 国 籍。 新 加坡 国 立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德 蒙 得洛 希 尔资 产 管理 ( 香 港) 有 限公 司 市场 行 销总 监 。 历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师 , 法 国兴 业 资产 管 理 集团 行 政及 财 务 部门 主
管、 董 事 总经 理 兼营 运 总监( 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 董 事总 经 理兼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新加 坡 执行 长 ,爱 德 蒙得 洛 希尔 亚 洲有 限 公 司市 场 行销 总 监。
陈道 富 先生 , 独 立 董事 。 中 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 研究 所 硕士 。 现 任 国务 院 发
展研 究 中心 金 融研 究 所综 合 研究 室 主任 。 曾任 中 关 村证 券 公司 总 裁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东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美 国 国籍 。 芝 加 哥大 学 博士 。
现任 美 国 德杰 律 师事 务 所 合伙 人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德 律 师 事务 所) 芝
加哥 总 部 律师 , 北京 大 学 国家 发 展研 究 院国 际MBA 项 目访 问 教授 , 北 京德 恒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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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事 务所 合 伙人 。
张军 先 生 , 独 立 董事 。 复旦 大 学博 士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 院院 长 、 中
国经 济 研究 中 心主 任 、 复旦 大 学 “ 当 代 中国 经 济” 长 江学 者 特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 研 究院 副 院长 、 博士 生 导师 。
2、 监事 会 成员
张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硕 士 , 高 级 会计 师 。 现任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纪
委副 书 记 、 总 稽核 兼 合规 总 监、 稽核 审 计部 经 理、 信 托事 务 管理 总 部总 经 理。
历任 北 京石 油 交易 所 交易 部 副经 理 , 中 国海 洋 石油 东 海公 司 计财 部 会计 、 企
管部 企 业管 理 岗 , 中 海 石油 总 公司 平 湖 生产 项 目计 财 部经 理 , 中海 石 油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计 财 部岗位 经理 ,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 限公 司 计划 财 务部 会 计、
计划 财 务部 经 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飞 ) 先生 , 监 事。 法 国 国籍 。 学士 。 现 任爱 德 蒙
得洛 希 尔资 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 执行 总 监。 历任 法 国期 货 市场 监 管委 员
会审 计 师, 法 国兴 业 银行 法 律顾 问 、资 本 市场 及 资 产管 理 法务 部 门副 主 管,
法国 兴 业资 产 管理 集 团法 遵 主管 及 法律 顾 问,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集团 亚 太 区执 行 长 , 东 方 汇理 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北亚 区 副执 行 长,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亚洲 有 限 公司 亚 洲区 副 执行 总 监。
康铁 祥 先生 , 职 工 监事 。 博 士。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风 控稽 核 部
总经 理 。 历任 山 东省 招 远市 绣 品厂 财 务 科科 员 , 上海 浦 发银 行 外汇 业 务部 科
员,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 助理 风 控经 理、 风 控经 理、 风 险管 理
部总 经 理助 理 、风 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张奇 先 生, 职工 监 事。 学士 。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 技术 部 总
经理 。 历 任沈 阳 联正 科 技有 限 公司 技 术 部经 理 , 北京 致 达赛 都 科技 有 限公 司
网络 部 经理 , 上 海致 达 信息 产 业股 份 有 限公 司 技术 支 持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信 息技 术 部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理 助 理 、 信 息 技术 部 副总 经
理 。
3、 高级 管 理人 员
陈浩 鸣 先生 , 董事 长 。 简 历 同上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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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金融 学 专 业硕 士 。 历 任 上海 市 新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销 售经 理 ,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 经理 助 理 、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 风 控 委员 会
委员 。2007 年10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曾任 董 事会 秘 书、 总经 理 助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 , 2011 年10 月 至今 任 本公 司 总 经理 ,2013 年2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董 事,
2013 年7 月 至今 任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宋宇 先 生 , 常务 副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数 理统 计 专业 学 士, 经 济师 。 历 任
无锡 市 统计 局 秘书 ,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营 业部 副 经理 、 发 行调 研 部副 经
理、 办 公 室主 任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本 公 司工 作 , 历任本
公司 督 察 长 、 副 总经 理 ( 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兼 任 本公 司 代 理总 经
理,2014 年5 月至2014 年10 月 兼任 本 公司 代 理 督察 长) ,2015 年4 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常 务副 总 经理 。
王莉 女 士, 督察 长。 华 东政 法 学 院 国 际经 济 法专 业 学士 。 历 任 中银 国 际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研 究 部 翻译 , 上海 源 泰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历 任监 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经 理 、 监察 稽 核部 部 门负 责 人、
督察 长 兼 监察 稽 核部 总 经 理兼 信 息披 露 负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本 公司 督
察长 兼 信息 披 露负 责 人。
4、 基金 经 理
郑磊 先生, 复 旦 大学 社 会医 学 与卫 生 事 业管 理 专业 硕 士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助 理研 究 员 。2013 年 1 月进入 本 公 司工 作 , 历 任分 析 师、
高级分析师兼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2 月 至 今任 中 海医 药 健 康产 业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
5、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黄鹏 先 生, 主 任委 员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 总经 理 。
夏春 晖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 研中 心 副总 经 理、 研
究总 监 、 首 席 策略 分 析师 、 基金 经 理 。
许定 晴 女士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代 理投 资 总监 、 投资副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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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 基金 经 理。
陈明 星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金 融工 程 总监 、 基 金 经
理。
江小 震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
6、 上述 人 员之 间 不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和 登 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 益。
5、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8、 办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
9、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0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12 、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 的 相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 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2、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 下列 行 为发 生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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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 其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地 对 待其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4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事 以 下活 动:
(1 )越 权 或违 规 经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或《 托 管协 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法 利 益;
(4 )在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的 资 料中 弄 虚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 管;
(6 )玩 忽 职守 、 滥用 职 权;
(7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章 、 《 基金 合 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和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8 ) 违 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 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 , 以抬 高 自己 ;
(10 ) 以不 正 当手 段 谋求 业 务发 展 ;
(11 ) 有悖 社 会公 德 ,损 害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人员 形 象 ;
(12 ) 在公 开 信息 披 露和 广 告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 导、 欺 诈成 分 ;
(13 ) 其他 法 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 行为 。
(五 ) 基金 经 理的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谋 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3、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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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4、 不从 事 损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 其他 活 动。
(六 ) 基金 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 控 制体 系 概述
内部 控 制是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为 防范 和 化解 风 险, 保 证经 营 运作 符 合基 金 管
理人 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 部环 境 的基 础 上, 通过 建 立组 织 机制 、 运 用
管理 方 法、 实 施控 制 程序 与 控制 措 施而 形 成的 系 统 。
基金 管 理人 结 合自 身 具体 情 况, 建立 了 科学 合 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 效
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并 制定 了 科学 完 善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2、 风险 管 理的 理 念和 文 化
(1 )以 最 大程 度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为 己 任。
(2 )风 险 管理 是 业务 发 展的 保 障。
(3 )最 高 管理 层 承担 最 终责 任 。
(4 )分 工 明确 、 相互 制 约的 组 织结 构 是前 提 。
(5 )制 度 建设 是 基础 。
(6 )制 度 执行 监 督是 保 障。
3、 内部 控 制遵 循 的原 则 :
(1 ) 健全 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 各 个环 节 。
(2 ) 有 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 职责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财产 、 公司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产 的 运作 分 离。
(4 ) 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权 责 分明 、 相 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 运 作成 本 ,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4、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 体系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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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事 会 应充 分 重视 风 险 控制 。 通过 批 准 公司 的 风险 控 制 战略 、 制
度和 工 作计 划 ,确 保 公司 已 具有 了 管理 其 面临 的 所 有风 险 所需 的 必要 系 统、
运作 制 度和 控 制环 境, 并 通 过审 计 与合 规 委员 会 和督 察 长对 公 司经 营 管理 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 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部 管 理制 度 、 完 善有 关 议事 规 则及 充 分发 挥 独立 董 事的 作 用达 到
对风 险 的最 终 控制 。
(2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为 公 司 非常 设 议事 机 构 ,负 责 对公 司 业 务风 险 控
制进 行 决策 和 协调 , 是 公司 日 常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最 高 决策 机 构 。 其 具 体职 责
主要 有 : 审议 基 金财 产 风险 状 况评 价 分 析报 告 , 审定 公 司的 业 务授 权 方案 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 负 责 协调 处 理突 发 性重 大 事件 并 界定 相 关人 员 的责 任, 审
议公 司 其他 各 项资 产 管理 业 务的 风 险状 况 评价 分 析 报告 。
(3 ) 督察 长 负责 对 公司 和 基 金的 内 部控 制 和 管理 情 况进 行 全 面监 督 ,
对公 司 保持 各 项管 理 制度 的 合法 性 、 合 理性 、 有 效性 和 完备 程 度进 行 检查 并
督促 改 进 , 发 现 重大 问 题及 时 向审 计 与 合规 委 员会 、 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4 ) 监察 稽 核部 是 公司 管 理 层对 各 项经 营 管 理活 动 (包 括 风 险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规 控 制的 职 能部 门 。 其 职责 主 要是 对 公司 各 职能 部 门在 业 务运 作
中的 遵 规守 法 情况 进 行监 督 , 保 证 公司 为 控制 风 险所 制 定的 各 项管 理 制度 切
实得 到 贯彻 和 执行 。
(5 ) 公司 各 职能 部 门是 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 施的 具 体执 行 单 位,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 操 作流 程 及风 险 控制 规 定, 并 督导 部 门员 工 严 格执 行 。
5、 监督 机 构的 合 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公 司 督 察长
和 监 察 稽核 部 组成 , 其主 要 作用 是 对公 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进 行 合规 控 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 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 报
告 , 检 查 公司 合 规运 作 情况 和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 部对 公 司合 规 运作 的 监督 工
作, 从 而加 强 董事 会 对公 司 运作 情 况的 监 督;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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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 长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岗 位 , 负 责 对 公司 的 内 部 控制
和管 理 情况 进 行全 面 监督 , 对 公 司保 持 各项 管 理制 度 的合 法 性、 合理 性、 有
效性 和 完备 程 度进 行 检查 并 督促 改 进, 发 现重 大 问题 及 时向 审 计与 合 规委 员
会、 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监 察 稽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 包 括 风险 管 理 活 动)
进行 合 规性检查 的 职 能部 门 。 其 职 责主 要 是对 公 司各 职 能部 门 在业 务 运作 中
的遵 规 守法 情 况进 行 监督 , 保证 公 司为 控 制风 险 所制 定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切 实
得到 贯 彻和 执 行。
6、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和
内部 监 控。
(1 ) 控制 环 境构 成 公司 内 部 控制 的 基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 经 营 理念 和 内
控文 化 、公 司 治理 结 构、 组 织结 构 、员 工 道德 素 质 等内 容 。
(2 ) 公司 管 理层 牢 固树 立 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 管 理理 念 ,培 养 全 体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 一 个浓 厚 的内 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 全 体员 工 及时 了 解国 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 制度 , 使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部 门 、 各个 岗 位和 各
个环 节 。
(3 ) 公司 健 全法 人 治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 董事 和 监事 会 的监 督 职能 ,
严禁 不 正当 关 联交 易 、 利益 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象 的 发生 , 保 护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 合法 权 益。
(4 ) 公司 的 组织 结 构体 现 职 责明 确 、相 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 部 门有 明 确
的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 公司 建 立 决策 科 学、 运 营规 范 、 管理 高 效的 运
行机 制 , 包括 民 主、 透 明的 决 策程 序 和 管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 严谨 的 业务 执
行系 统 ,以 及 健全 、 有效 的 内部 监 督和 反 馈系 统 。
(5 ) 公司 依 据自 身 经营 特 点 设立 顺 序递 进 、 权责 统 一、 严 密 有效 的 内
控防 线:
a、 各岗 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员 在
上岗 前 均应 知 悉并 以 书面 方 式承 诺 遵守 , 在授 权 范 围内 承 担责 任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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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立 重 要业 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 和信 息 沟通 制 度 , 相关 部 门和 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 督制 衡 ;
c、 公司 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 他部 门 ,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实 行严 格 的检 查 和反 馈 ;
(6 ) 公司 建 立有 效 的人 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 全激 励 约束 机 制 ,确 保 公
司人 员 具备 与 岗位 要 求相 适 应的 职 业操 守 和专 业 胜 任能 力 ;
(7 ) 公司 建 立科 学 严密 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 风 险进 行 识别 、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 范和 化 解风 险 ;
(8 ) 授权 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 经 营活 动 的始 终 , 通过 完 善法 人 治 理结 构 、
明确 各 部门 职 能与 授 权范 围 来完 成 ;
(9 ) 公司 建 立完 善 的资 产 分 离制 度 , 基 金 财 产与 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 金
的财 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 产要 实 行独 立 运作 , 分别 核 算 ;
(10 ) 公 司建 立 科学 、 严格 的 岗位 分 离 制度 , 明确 划 分各 岗 位职 责 , 投
资和 交 易 、 交 易 和清 算 、 基 金 会 计和 公 司会 计 等重 要 岗位 不 得有 人 员的 重 叠。
重要 业 务部 门 和岗 位 进行 物 理隔 离 ;
(11 ) 公司 制 订切 实 有效 的 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 立 危 机处 理 机制 和 程序 ;
(12 ) 公司 维 护信 息 沟通 渠 道的 畅 通, 建 立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13 ) 公 司建 立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制 度 , 设 置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进 行持 续 的监 督 , 保证 内 部控 制 制度 落
实。
7、 基金 管 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明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上关 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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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 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 人 :赵 会 军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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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 来, 各 项业 务 飞 速发 展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行 业 的优 势 地位 。 这些 成 绩的 取 得, 是 与 资产 托 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 内控 建 设” 的 做法 是 分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 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 积 极拓 展 各项 托 管业 务 的 同时 , 把加 强 风险 防 范和
控制 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 控 文化 , 完善 风 险控 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 项目 全 过程
风险 管 理作 为 重要 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顺 利 通过 评 估组 织 内部 控 制和 安 全措 施 是否 充 分 的最 权 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阅 后 ,2013 年中 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第 七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 得无 保 留意 见 的控 制 及 有效 性 报告 , 表明 独 立第 三 方对
我行 托 管服 务 在风 险 管理 、 内部 控 制方 面 的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的 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 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 管服 务 的风 险 控制 能 力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 年 度化 、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手 段 。
1、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目标
保证 业 务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建 立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 格, 形 成 一个 运 作规 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 的 权益 ; 保障 资 产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行 。
2、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
监察 部 门( 内 控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 局) 、 资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险 控 制处 及 资产
托管 部 各业 务 处室 共 同组 成 。 总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门 负责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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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监 察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 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稽 核 监察 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具体 的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 内部 风 险控 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 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 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2 )完 整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 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 动都 必 须有 相 应的 规 范程
序和 监 督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的 全 过 程和 各 个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 人员 。
(3 )及 时 性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 品 种时 , 必须 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 度 。
(4 ) 审慎 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 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 审慎 经 营,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 产的 安 全与 完 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 度应 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 要适
时修 改 完善 , 并保 证 得到 全 面落 实 执行 , 不得 有 任 何空 间 、时 限 及人 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 专 门履 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操 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 , 适当 分 离; 内 控制 度 的 检查 、 评价 部 门必 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度 的 制定 和 执行 部 门。
4、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度 。资 产托 管 业务 与 传统 业 务实 行 严格 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 严 格的 人 员行 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 好 的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人 员独 立 、业 务 制度 和 管理 独 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查 。 主管 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 管业 务 政策 和
策略 的 制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 时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 况,
以检 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 部控 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 据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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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 制 措施 , 督促 职 能管 理 部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制 。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 感 ,培 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通 过 进行 定 期、 定 向的 业 务与 职 业 道德 培 训、 签 订承 诺 书,
使员 工 树立 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 理念 。
(4 ) 经 营 控制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 种业
务营 销 活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组 织 资源 , 达到 资 源利
用和 效 益最 大 化目 的 。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资 产 托管 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 状况 进 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 务部
门进 行 风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 控制 措 施 ,排 查 风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全 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 作区 相 对 独立 、 数据 和 传真 加 密、
数据 传 输线 路 的冗 余 备份 、 监控 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 障 等措 施 来保 障 数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托 管 业务 建 立专 门 的灾 难 恢复 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案 , 并组 织 员工
定期 演 练。 为 使演 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 发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 从演 练 结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完 全 有能 力 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
5、 资产 托 管部 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 察部 门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总 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 章, 全 面 贯彻 落 实全 程 监控 思 想,
确保 资 产托 管 业务 健 康、 稳 定地 发 展。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实 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 完 善 的风 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 从上
至下 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 参与 , 只 有 这样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 施才 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 管部 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到 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 工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 向双 人 制、
横向 多 部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 构, 形 成不 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 相互 制 衡的 组 织结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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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 内控 制 度的 建 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 位职 责 、 制度 建 设和 工 作流 程 中。
经过 多 年努 力 ,资 产 托管 部 已经 建 立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有 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业 务 环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约 机 制。
(4 ) 内部 风 险控 制 始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 之 一, 保 持与 业 务 发展 同 等
地位 。 资 产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 行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 托管 部 从成 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 ,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体系 作
为工 作 重点 。 随 着 市场 环 境的 变 化和 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 发展 , 新 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 出 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 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为 托 管业 务 生存 和 发展 的 生命 线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和 有关 基 金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投 融 资 、 基 金 的禁 止 投资 行 为 、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申购 资 金 的到 账 和赎 回 资金 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等 行为 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和有 关 基金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进行 整 改, 并且 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约 定 存在 疑 义, 应及 时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做出 解 释 、澄 清 或纠 正。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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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 销售 机 构
1、 直销 机 构:
(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电话 :021-6841951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 人 :周颖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或 021-38789788
公司 网 址:www.zhfund.com
(2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 京分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 人 :李想
电话 :010-66493583
传真 :010-66425292
联系 人 :邹 意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公司 网 站:www.zhfund.com
2、 代销 机 构:
(1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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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6107738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88
公司 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 大 街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士 余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9
公司 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田国 立
传真 : (010 )6659494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公司 网 站 :www.boc.cn
(4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牛锡 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 人 :曹榕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 网 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洪 章
联系 人 :何奕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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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 网 址:www.ccb.com
(6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建 红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 人 :邓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 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8 号 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 常振 明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8
公司 网 址:bank.ecitic.com
(8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洪崎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 人 :王继伟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 网 址:www.cmbc.com.cn
(9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中山 东 一 路12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 辉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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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 -61616193
传真 :021-63604196
联系 人 :高 天 、杨 文 川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 网 址 :www.spdb.com.cn
(10 ) 温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温州 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办公 地 址: 温 州市 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邢增 福
联系 电 话: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联系 人 :林 波
客户 服 务 电话 :96699 ( 浙 江 省内 ) 、962699 ( 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 地区 )
公司 网 址:www.wzbank.cn
(11 ) 华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建
联系 人 :王者凡
电话 :010-85238890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 网 站:www.hxb.com.cn
(12 ) 上海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胡平 西
联系 人 :施传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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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公司 网 站: www.srcb.com
(13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无锡 市 太湖 新 城金融一街8 号 7-9 层
办公 地 址: 无 锡市 太 湖新 城 金融 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 人 :沈 刚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0
公司 网 址:www.glsc.com.cn
(14 ) 长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武汉 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 江证 券 大厦
办公 地 址: 武 汉市 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 人 :李良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 网 址:www.95579.com
(15 )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开 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 人 :金 芸 、李 笑 鸣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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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3
公司 网 址:www.htsec.com
(16 )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 陈有 安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 人 :田 薇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 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 唐 、许 梦 园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传 真 :010-65182261
公司 网 址:www.csc108.com
(18 ) 国泰 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 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万建 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 人 :芮 敏 祺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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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 址:www.gtja.com
(19 )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8211
联系 人 :黄莹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 网 址:www.swhysc.com
(20 ) 湘财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湖南 省 长沙 市 天心 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 城 商务 中 心 A 栋11 楼
办公 地 址: 湖 南省 长 沙市 天 心区 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俊 波
电话 :021-68634510-8193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 人 :张新媛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www.xcsc.com
(21 )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福建 省 福州 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民 生 路1199 弄证 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 人 :谢 高 得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 网 址:www.xyzq.com.cn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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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华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山 东 路90 号 华 泰证 券 大 厦
办公 地 址: 江 苏省 南 京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万 善
电话 : 025-57038523
传真 : 025-84579763
联系 人 :朱嘉裕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 网 址:www.htsc.com.cn
(23 ) 东吴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江苏 省 苏州 工 业园 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 厦18-21 层
办公 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工 业 园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厦 18-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 网 址:www.dwzq.com.cn
(24 ) 中信 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 座22 层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 座2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刘军
电话 :0571-87112510
传真 :0571-86065161
联系 人 :丁思聪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 网 址:www.bigsun.com.cn
(25 ) 金元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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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海南 省 海口 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马贤清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 网 址:www.jyzq.cn
(26 ) 东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江苏 省 常州 市 延陵 西 路23 号 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朱科 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71
联系 人 :梁旭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www.longone.com.cn
(27 ) 招商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少 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 人 :林生迎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 网 址 :www.newone.com.cn
(28 ) 中银 国 际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200 号 中 银大 厦 39 层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 大 厦4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许刚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 人 :李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 网 址:www.bocichina.com
(29 ) 平安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大中 华 国际 交 易广场裙楼8 楼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 国 际交 易 广 场裙 楼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宇 翔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 人 :郑 舒 丽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 网 址:www.pingan.com
(30 ) 西南 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 重庆 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 南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78631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 网 址 :www.swsc.com.cn
(31 ) 安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 联 大 厦3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21-68801217
传真 :021-68801210
联系 人 :张勤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2 )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上海 市 静安 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 人 :刘 晨
客户 服 务电话:95525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33 ) 华龙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 地 址: 兰 州市 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晓 安
电话 :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 人 :李 昕 田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公司 网 址 :www.hlzqgs.com
(34 ) 国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周杨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 网 址:www.guosen.com.cn
(35 )齐 鲁 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23 层 经 纪业 务 总 部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1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 人 :吴阳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 网 址:www.qlzq.com.cn
(36 )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罗湖 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 罗 湖区 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
2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刘学 民
联系 人 :崔 国 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公司 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 万联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广州 市 中山 二 路18 号 广 东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办公 地 址: 广 州市 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 地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建 军
电话 :020 -37865070
联系 人 :王鑫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开放 式 基金 咨 询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 式 基金 接 收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公司 网 址:www.wlzq.com.cn
(38 )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编:830002 )
法定 代 表人 : 许建 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 人 :李 巍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9 ) 中国 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3 号 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 电 话 400 600 800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invs.cn
(40 ) 国元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安 徽省 合 肥市 寿 春 路179 号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 飞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公司 网 址: www.gyzq.com.cn
(41 )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天津 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 址: 天 津市 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www.bhzq.com
(42 ) 国金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办公 地 址: 成 都市 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 人 :金 喆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公司 网 址:www.gjzq.com.cn
(43 )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 静
联系 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44 )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 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 人 :顾 凌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9-5548
公司 网 址:www.cs.ecitic.com
(45 ) 方正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湖南 长 沙芙 蓉 中 路2 段华 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 人 :彭 博
联系 电 话: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 网 址:www.foundersc.com
(46 )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长春 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办公 地 址: 长 春市 自 由大 路 1138 号证 券大 厦 1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 矫正 中
联系 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公司 网 址:www.nesc.cn
(47 ) 华福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福州 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 大 厦7 、8 层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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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 地 址: 福 州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联系 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 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96326 ( 福 建省 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 网 址:www.hfzq.com.cn
(48 ) 东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 人 :汤 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 服 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 网 址:www.dxzq.net.cn
(49 ) 天相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新 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 人 :尹 伶
客户 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 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 基 金网 网 址:www.jjm.com.cn
(50 ) 华宝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 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金 融 中 心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陈林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 人 :宋 歌
电话 :021-68778010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 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1 ) 长城 国 瑞证 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厦门 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 厦十 七 楼
办公 地 址: 厦 门市 莲 前西 路 2 号 莲 富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勇
联系 人 :赵 钦
客户 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公司 网站 :www.xmzq.cn
(52 )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 青岛 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 忠 超
联系 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 电 话:95548
公司 网 址:www.citicssd.com
(53 ) 华鑫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 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 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电 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 热 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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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 网 址 :www.cfsc.com.cn
(54 ) 杭州 数 米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杭州 市 余杭 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 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滨 江区 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 人 : 张 裕
联系 电 话:021-60897840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55 ) 深圳 众 禄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园 路 物资 控 股置 地 大 厦8 楼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梨 园路 物 资控 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平
联系 电 话:0755-33227950
客服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 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 上海 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 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跃 伟
业务 联 系人 : 郑茵 华
联系 电 话:021-20691831
客服 电 话:400-089-1289
公司 网 址:www.erichfund.com
(57 ) 诺亚 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浦 区 昆明 路 508 号 北 美广 场 B 座 12 层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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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 定 代表 人 :汪 静 波
联系 人 :徐诚
联 系 电话 :021-38509639
客 服 电话 :400 -821 -5399
公 司 网址 :www.noah-fund.com
(58 )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 厦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 人 :吴卫东
联系 电 话:021-20835787
客服 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 网 址:licaike.hexun.com
(59 ) 上海 天 天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 人 :朱玉
联系 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址:www.1234567.com.cn
(60 ) 万银 财 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北四 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3201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北 四环 中 路27 号 盘 古 大观 3201
法定 代 表人 : 王斐
联系 人 :李 亚 洁
联系 电 话:010-53300532
客服 电 话:400-081-6655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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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司 网 址:www.wy-fund.com
(61 ) 上海 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
906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 人 : 张茹
联系 电 话 :021-58870011
客服 电 话:400-700-9665
公司 网 址: www.ehowbuy.com
(62 ) 上海 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峨 山 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 人 :吴鸿飞
联系 电 话:021-50583533
客服 电 话:400-005-6355
公司 网 址:www.leadfund.com.cn
(63 ) 北京 增 财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罗 细安
联系 人 : 史丽 丽
联系 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 电 话:400-001-8811
公司 网 址:www.zcvc.com.cn
(64 ) 北京 恒 天明 泽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宏 达 北 路10 号五层5122 室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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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 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梁越
联系 人 : 周斌
联系 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 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 网 址:www.chtfund.com
(65 )深 圳 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 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宣 武门 外 大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 人 :刘宝文
联系 电 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公司 网 址:8.jrj.com.cn
(66 ) 浙江 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浙 江省 杭 州市 文 二西 路 一号 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 电 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 璇
联系 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 电 话:4008-773-772
公司 网 址:www.5ifund.com
(67 ) 中国 国 际期 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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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定 代 表人 : 王兵
联系 人 :孟 夏
联系 电 话:010-59539861
客服 电 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 网 址:www.cifco.net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 选择 其 它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 时 公告 。
(二 ) 登记 机 构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总经 理 :黄鹏
成立 日 期:2004 年 3 月18 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 人 :周琳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 上海 市 通力 律 师事 务 所
住所 :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黎 明
经办 律 师: 吕 红、 黎 明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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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 : 普华 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 6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永 道 中 心1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赵钰
经办 注 册会 计 师: 薛 竞、 赵 钰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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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六、基金的 历史 沿 革
本基 金 由中海上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 来 。
中海 上 证 38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 会 《 关 于核 准 中海 上 证 38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1 】1507 号 ) 核 准 募集 ,基
金管 理 人为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基 金 托管 人 为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续 后 , 于2012
年3 月 7 日 获 书面 确 认, 中 海上 证 38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
正式 生 效。
2015 年 5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6 月 8 日 , 中海 上证 38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以 通讯 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大会 讨 论通 过
了中海上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的 议案 , 内容 包 括 中 海 上证 38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调整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理 念 和投 资 策略 、 基 金
投资 组 合限 制、 业 绩比 较 基准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基金 的 费用 等 以及 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 , 并 更 名为 “ 中海 医 疗保 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2015 年 6 月
9 日, 中海上证 38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表 决通 过
生效 。自 2015 年 6 月 9 日 起 , 由《 中 海上 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 订而 成 的《 中 海医 疗 保健 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原《 中 海上 证 38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同 日起 失 效。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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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的 存续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变 更登 记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 进 行基 金 份额 变 更登 记 以及 必 要的 信 息
变更 。
基金 份 额完 成 变更 登 记后 , 原 中 海 上证 38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投资 人 应
使用 本 基金 新 简称 办 理日 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
基金 份 额变 更 登记 不 改变 基 金投 资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数 量, 具 体以 登 记
机构 记 录情 况 为准 。
(二 ) 基金 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人 民币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决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3 年 后 ,本 基 金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 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时, 《 基 金合 同》 自 动终 止, 而 无需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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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定 期定 额 计 划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场 所
本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本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 的时 间 内开 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 具体 日 期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公 告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 资 者应 当 在 开放 日 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开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 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 明 或另 行 公告 , 但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 求或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
若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 可对 申 购、 赎回 时 间进 行 调整 , 但 此 项调 整 应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 投 资 人在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进行 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3、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 撤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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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顺 序赎 回 ;
5、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并 在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实质 利 益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 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前按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出 申 购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份 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条 款
处理 。
3、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 交的 有 效申 请 ,投 资 人可 在 T +2 日 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 成功 , 则申 购 款项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 对 于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资 者 应 及时 查 询。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通过 销售 机构 首 次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及 追加 金 额 为 人 民币 20 元,各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金 额 及交 易 级 差 有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构 为 准 。 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直 销平 台 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100 元; 通过 本 公司 直 销柜 台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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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10,000 元 。
2、 基金 投资 者 将 当 期分 配 的 基金 收 益转 为 基 金份 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 的 限制 。
3、 基金 投资 者 可 多 次申 购 , 对单 个 基金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或 数 量不 设 上限 限 制。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4、 基金 投资 者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单 笔最 低 赎 回份 额 为
100 份( 除 非该 账 户在 销 售机 构 或网 点 托管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不足 100 份) ;
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 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 份 , 剩 余 部分 基 金份 额 必须 一 起赎 回 , 即交 易 账户 最 低基 金 份额 为 10
份 。
5、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调整 上 述
对申 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 以及 最 低保 留 余 额 的 的 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六 )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 基 金 份 额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2、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基 金 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 。 赎 回 费用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比 例归 入 基金 财 产 , 未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3、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申购 费 用采 取 前端 收 费模 式 , 申 购费 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 递减 , 即 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申 购 费率 越 低。 投 资者 在 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 单 笔分 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 的申 购 费率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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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 充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 会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 如将 来 出现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 住房 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 优惠 的 个 人养 老 账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 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 发布 临 时公 告
将其 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非 养 老金 客 户指 除
养老 金 客户 外 的其 他 投资 者 。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中心 申 购 本基 金 的养 老 金 客户 申 购费 率 见下 表 :
(单 位 :元 )
购买 金 额(M)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非养 老 金客 户 申购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见 下 表:
(单 位 :元 )
购买 金 额(M)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4、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 赎 回费 率 如下 :
持有 期 限(Y ) 赎回 费 率 赎回 费 计入 基 金资 产 比例
Y<7 天 1.50% 100%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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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 ≤Y <30 天 0.75% 100%
30 天≤Y<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Y <6 个月 0.50% 50%
6 个月≤Y <12 个月 0.50% 25%
12 个月 ≤Y <24 个月 0.25% 25%
Y≥24 个月 0 25%
(一 个 月=30 天)
5、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赎 回 费率 和 收费 方 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 定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行 相 关手 续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和基 金 赎回 费 率。
(七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 金 采用 “金 额 申购 ” 的 方 式, 基金 的 申购 金 额包 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 申
购金 额 ,其 中 :
净申 购 金额=申 购 金额/(1 + 申 购费 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额,或 , 申购 费 用 =固 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 份 额= 净申 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非养 老 金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费 率 为1.5% ,
假定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则 可 申购 基 金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 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 份 额=9,852.22/1.0500 =9,383.07 份
即: 非 养 老金 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 假 定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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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 可申 购 得到9,383.07 份 基 金份 额 。
2、 本基 金 赎回 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计 算公 式 :
赎回 总 金额=赎 回 份额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赎 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 1 万 份 基金 份 额, 持有 时 间 为6 个月 , 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0.5% , 假设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1.1000 元 , 则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总 额=10,000 ×1.1000=11,000 元
赎回 费 用=11,000 ×0.5%=55 元
净赎 回 金额=11,000 -55=10,945 元
3、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公式 :
T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T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 份额 余 额。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
4、 申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
申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计算 , 申 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5、 赎回 金 额的 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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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
基金 投资者T 日申 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 资者 登 记
权益 并 办理 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赎 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 T 日 赎 回基 金 成功 后 , 基金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理 扣 除
权益 的 登记 手 续。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 依 法 对上 述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 质影 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益 , 并 最 迟于 调 整实 施 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1、 不可 抗 力的 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
5、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或 基 金管 理 人认 定 的其他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 或登 记 机构 的 异 常情 况 导
致基 金 销售 系 统、 基 金登 记 系统 或 基金 会 计系 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可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 之一 的 情形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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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
(十 )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支 付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3、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
4、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
5、发生 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 形 , 按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 公 告 。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1、 巨额 赎 回的 认 定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的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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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 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基 金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
(3 )暂 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
3、 巨额 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和 赎回 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 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 公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 放日 ,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3、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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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工 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 三 )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 前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关 机 构 。
(十 四 )转 托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 的标 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
(十 五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定 。 投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最 低申 购 金额 。
(十 六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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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 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七 )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 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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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行业 上 市公 司 ,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 力 争
获得 超 越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医 疗 保健 主 题类 证 券 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三 ) 投资 理 念
随着 人 民生 活 水平 的 普遍 提 高及 人 口结 构 的改 变 , 居 民 的身 体 健康 意 识
逐步 增 强 , 对 于 医疗 保 健行 业 的需 求 越 来越 大 。 本基 金 基于 未来 我 国 医疗 保
健主 题 行业 的 巨大 发 展空 间,以 医 疗保 健 主题 行 业 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 作 为资 产
配置 与 构建 投 资组 合 的基 础 , 进行 主 动 的投 资 组合 管 理 , 力 争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创 造稳 健 收益 。
(四 ) 投资 策 略
1、 一级 资 产配 置
一级 资 产配 置 主要 采 取自 上 而下 的 方式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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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基于 对 国内 外 宏观 经 济走 势 、 财 政货 币 政策 分 析 、 医 疗 保健 行业
发展 趋 势等 分 析判 断 判断 , 采 取自 上 而 下的 分 析方 法 , 比较 不 同证 券 子市 场
和金 融 产品 的 收益 及 风险 特 征, 动 态确 定 基金 资 产在 固 定收 益 类和 权 益类 资
产的 配 置比 例 。
2、 股票 投 资策 略
(1 )医 疗 保健 主题 行 业 的界 定
本基金将沪深两市中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疗保健主
题类 公 司 , 具 体包 括 以下 几 类公 司 :
1) 主 营业 务 从事医疗 行 业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化学 制 药 、 中 药 、 生 物 制品 、
医药 商 业、 医 疗器 械 和 医 疗 服务 等 行业 ) 的公 司 ;
2) 主 营业 务 有利 于 公众 健 康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保健 食 品、 养 老 等行 业 )
的公 司 ;
3) 当 前非 主 营业 务 提供 的 产 品或 服 务隶 属 于 医疗 保 健 行 业 , 且未 来 这
些产 品 或服 务 有望 成 为主 要 利润 来 源的 公 司。
当未 来 由于 经 济增 长 方式 的 转变 、 产业 结 构的 升 级 ,从 事 或受 益 于上 述
投资 主 题的 外 延也 将 逐渐 扩 大, 本 基金 将 视实 际 情 况调 整 上述 医 疗保 健 主题
的识 别 及认 定 。
(2 )医 疗 保健 主 题类 股 票的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资于 医 疗 保 健 主 题 类 证 券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对 医 疗 保健 主 题类 的 个股 将 采用 定 量分析与定 性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 选 择 其 中 具有 优 势 的 上 市公 司 进行 投 资。
1)定 量 方式
本基 金 将对 反 映上 市 公司 质 量和 增 长潜 力 的成 长 性 指标 、 财 务 指标 和 估
值指 标 等进 行 定量 分 析 , 以 挑 选具 有 成长 优 势 、 财 务 优势 和 估值 优 势的 个 股。
本基 金 考察 的 财务 指 标主要 包括 : 净资 产 收益 率 、 资产 负 债率 。
本基 金 考察 的 估值 指 标主要 包括 : 市盈 率 和市 盈 率/ 净 利增 长 率 。
本基 金 考察 的 成长 指 标主要 包括 : 营业 收 入增 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
本基 金 将结 合 市场 形 势综 合 考虑 上 市公 司 在 各 项 指 标的 综 合得 分 , 按照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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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的 高低 在 各行 业 内 进 行 排序 , 选取 各 行业 内 排 名靠 前 的股 票 。
2) 定性 方 式
本基 金 主要 通 过实 地 调研 等 方法 , 综合 考 察评 估 公 司的 核 心竞 争 优势 ,
重点 投 资具 有 较高 进 入壁 垒 、 在行 业 中 具备 比 较优 势 的公 司 , 并坚 决 规避 那
些公 司 治理 混 乱、 管 理效 率 低下 的 公司 , 以确 保 最 大程 度 地规 避 投资 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 重点 考 察上 市 公司 的 竞争 优 势包 括 : 公司 管 理竞 争 优势 、
技术 或 产品 竞 争优 势 、品 牌 竞争 优 势、 规 模优 势 等 方面 。
3、 债券 投 资策 略
(1 )久 期 配置 : 基于 宏 观经 济 趋势 性 变化 , 自 上而 下 的资 产 配置 。
利用 宏 观经 济 分析 模 型 , 确 定 宏观 经 济 的周 期 变化 , 主 要是 中 长期 的 变
化趋 势 , 由此 确 定利 率 变动 的 方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同 大 类资 产 在宏 观 经济 周
期的 属 性, 即货 币 市场 顺 周期 、 债 券 市场 逆 周期 的 特点 , 确 定 债券 资 产配 置
的基 本 方向 和 特征 。 结合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以 及 债券 市 场资 金 供求 分 析,
根据 收 益率 模 型为 各 种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进 行 风 险评 估, 最 终确 定 投资 组
合的 久 期配 置 。
(2 )期 限 结构 配 置: 基 于数 量 化模 型 ,自 上 而 下的 资 产配 置 。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后 , 通 过研 究 收益 率 曲 线形 态 , 采用 收 益率 曲 线分 析 模
型对 各 期限 段 的风 险 收益 情 况进 行 评估 , 对收 益 率曲 线 各个 期 限的 骑 乘收 益
进行 分 析。 通过 优 化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择 预 期收 益 率最 高 的期 限 段进 行 配比 组
合 , 从 而 在子 弹 组合 、 杠 铃 组合 和 梯形 组 合中 选 择风 险 收益 比 最佳 的 配置 方
案。
子弹 组 合 , 即 使组 合 的现 金 流尽 量 集中 分 布;
杠铃 组 合 , 即 使组 合 的现 金 流尽 量 呈两 极 分布 ;
梯形 组 合 , 即 使组 合 的现 金 流在 投 资期 内 尽可 能 平 均分 布 。
(3 ) 债 券类 别 配置/个 券 选择 : 主 要 依据 信 用利 差 分析 , 自 上 而下 的 资
产配 置 。
本基 金 根据 利 率债 券 和信 用 债券 之 间的 相 对价 值 , 以 其 历史 价 格关 系 的
数量 分 析为 依 据 , 同 时 兼顾 特 定类 别 收 益品 种 的基 本 面分 析 , 综合 分 析各 个
品种 的 信用 利 差变 化。 在 信用 利 差水 平 较高 时 持有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可 分 离可 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信 用 债券 , 在 信 用利 差 水平 较 低时 持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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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 债 等利 率 债券 , 从而 确 定整 个 债券 组 合中 各 类 别债 券 投资 比 例。
4、 权证 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 工 具, 投 资原 则 为有 利 于 加强 基 金风 险 控制 ,
有利 于 基金 资 产增 值 。本 基 金将 运 用期 权 估值 模 型 ,根 据 隐含 波 动率 、 剩余
期限 、 正股 价 格走 势 ,并 结 合本 基 金的 资 产组 合 状 况进 行 权证 投 资。
(五 ) 投资 限 制
1、 禁止 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或 提 供担 保 ;
(3 )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 金份 额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5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或;
(6 )从 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证 券 价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2、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
(1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股 票 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医疗 保 健 主 题 类证 券 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 的80%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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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12 )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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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六 )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中证 医 药卫 生 指数 收 益率*80% + 中 证全 债 指数 收 益 率*20%
本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80% ,因 此,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中的 资 产配 置 比例 基 本可 反 映出 本 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
中证 医 药卫 生 指数 是 由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编制 并 发 布。 该 指数 为 反映 沪
深 A 股医 药 卫生 行 业的 整 体表 现 ,将 中 证 800 指数 800 只 样 本股 中 的全 部
医药 卫 生行 业 成份 股 编制 而 成, 综 合反 映 了 A 股市 场 的医 药 卫生 行 业整 体
表现 。 中 证 全债 指 数是 中 证 指数 公 司编 制 的综 合 反映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和沪 深
交易 所 债券 市 场的 跨 市场 债 券指 数 , 具 有很 高 的代 表 性 。 综 合 考虑 基 金资 产
配置 与 市场 指 数代 表 性等 因 素, 本 基金 选 用中 证 医药 卫 生指 数 和 中 证 全债 指
数加 权 作为 本 基金 的 投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 更 权威 的 、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 护投 资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 适 当 调 整业 绩 比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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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的 高风 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益 水 平高 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八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政 策 的 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十、基 金 的 财产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 申 购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 资所 形 成的 价 值总 和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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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 立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财 产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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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 方 法
本基 金 按以 下 方式 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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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4、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
6、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
7、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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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四 ) 估值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 布。
(五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 以
公布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 当事 人 按照 以 下约 定 处理 :
1、 估值 错 误类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 或登 记 机构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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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 的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 任 。
上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
2、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 因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 错误 已 得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 错误 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负 责 ,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 误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估 值 错误 的 正 确情 形 的
方式 。
3、 估值 错 误处 理 程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 现后 , 有 关的 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处 理 的程 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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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 , 并就 估 值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
4、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处理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与 本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 时;
2、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 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或登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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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 成的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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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 额 ,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 下 , 本 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每份 基 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
金份 额 该次 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
收益 分 配 ;
2、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
4、 每一 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四 )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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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 工 作日 。
(六 ) 收益 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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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
5、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的 证券 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 银行 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 开户 费 用、 账 户维 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本基 金 终止 清 算时 所 发生 费 用, 按 实际 支 出额 从 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 扣除 。
(二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1.50%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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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 中 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 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三 )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2、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
3、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相 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 限于 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 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 用 等费 用 ;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 目 。
(四 ) 费用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 费 率等 相 关费 率 。
调高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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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 ) 基金 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执 行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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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
2、 基金 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 历年 度 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金 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
4、 会计 制 度执 行 国家 有 关会 计 制度 ;
5、 本基 金 独立 建 账、 独 立核 算 ;
6、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2、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 在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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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一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资 料 。
(二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信 息 披露 承 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2、 对证 券 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测 ;
3、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损 失 ;
4、 诋毁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 金 销售 机 构;
5、 登 载任 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性 、 恭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字 ;
6、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三 )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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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元 。
(四 ) 信息 披 露的 种 类、 披 露时 间 和披 露 形式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基金 管 理将 《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 同 》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 上。
(1 ) 《 招 募说 明 书 》 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 金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 书面 说 明。
(2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3 ) 《 托 管协 议 》 是界 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法律 文 件 。
2、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基金 份 额 销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介 上。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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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 销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 述信 息 资 料。
4、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 报告 两 种方 式 。
5、 临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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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法 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基 金 管理 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 超过 百 分 之五 十 ;
(9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
(10 ) 涉及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 诉 讼或仲裁 ;
(11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12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13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4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5 ) 管理 费 、托 管 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6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净值 百 分 之零 点 五;
(17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 所;
(18 ) 变更 基 金销 售 机构 ;
(19 ) 更换 基 金登 记 机构 ;
(20 ) 本基 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
(21 )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 更;
(22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
(23 ) 本基 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24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赎 回 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5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6、 澄清 公 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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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7、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8、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五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
责管 理 信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确 认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中选 择 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他 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 早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
息, 并 且在 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 容应 当 一 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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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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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示
基金 风 险按 来 源主 要 分为 系 统性 风 险 、 非系 统 性风 险 、 基金 管 理风 险 和
本基 金 特有 风 险 。 本 基 金本 着 科学 、 严 谨的 原 则, 对 风险 的 识别 、 评 估和 控
制的 全 过程 进 行管 理 。
(一 ) 市场 风 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 影 响, 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变 化 ,产 生 风险 , 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 生风 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与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 收益 水 平也 会 随之 变 化,
从而 产 生风 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 和收 益 率的 变 动。
利率 直 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影 响着 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 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 减 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 下 降。 虽 然基 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多 样 化来 分 散这 种 非系 统 风险 , 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 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 式来 分 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力 下 降, 从 而使 基 金 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二 ) 管理 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 券价 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管 理 手段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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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 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大 。 因此 本 基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 素而 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
(三 )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金 的 所有 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 人都 有 义务 接
受投 资 者的 申 购和 赎 回。 由 于中 国 股票 市 场波 动 性 较大 , 在市 场 下跌 时 经常
出现 交 易量 急 剧减 少 的情 况 ,如 果 在这 时 出现 较 大 数额 的 基金 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 变 现困 难 ,基 金 面临 流 动性 风 险。
(四 ) 本基 金 特有 的 风险
本基 金 作为 一 只 医 疗 保健 行 业主 题 基金 , 投资 范 围具 有 一定 的 行业 集 中
性和 相 关性 , 由此 而 来的 行 业配 置 风险 也 是本 基 金 的一 个 重要 风 险来 源 。
(五 ) 其他 风 险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等机 构
无法 正 常工 作 ,从 而 有影 响 基金 的 申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时 限 完成 的 风险 。
1、 操作 风 险
相关 当 事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造 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 规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 会计
部门 欺 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 险 。
2、 技术 风 险
在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 后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 管理 公 司、 注 册登 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 构等等。
3、 法律 风 险
由于 法 律法 规 方面 的 原因 , 某些 市 场行 为 受到 限 制或 合 同不 能 正常 执 行,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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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
4、 其他 风 险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 场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 损失 。 金融 市 场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商 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 超出 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 直接 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 风 险, 可 能导 致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受 损。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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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个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同 》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3 年 后, 本 基金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4、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5、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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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 金财 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7 )对 基 金剩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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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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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 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
2) 依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 收入 ;
3) 销售 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5) 依据 《 基 金合 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 ;
6) 在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托 管 人;
7) 选择 、 更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费用 ;
9)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决定 基 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 案;
10) 在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 停受 理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11)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 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
12)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基 金 的利 益 依法 为 基 金进 行 融资 、
融券 ;
1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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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
15)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 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 易 过户 的 业务 规 则;
16)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3)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日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 产;
5)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基 金 财产 ;
7) 依法 接 受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10)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11) 严格 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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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 受理 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 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 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
18)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 , 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 担责 任 ;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6)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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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费用 ;
3)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
4)根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 基 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交 易 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6) 在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管 理 人;
7)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 并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 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3)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名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 证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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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 清 算、 交 割事 宜 ;
7)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予 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
9)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 金托 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核 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5)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17)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 管机 构 ,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20)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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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3、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 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在 《 基金 合 同 》 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
为必 要 条件 。
每份 基 金份 额 具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 金财 产 收益 ;
2) 参与 分 配清 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依法 申 请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资料 ;
7)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对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 读并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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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了 解所 投 资基 金 产品 , 了 解自 身 风险 承 受 能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 的 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 投 资决 策 , 自 行 承担 投 资风 险 ;
3) 关注 基 金信 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 和履 行 义 务;
4) 缴纳 基 金申 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所 规 定的 费 用;
5) 在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 合法 权 益的 活 动;
7)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8)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
9) 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集 、 议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 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未 设 日常 机 构。
1、 召开 事 由
(1 ) 当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终止 《 基金 合 同》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3)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4)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 律法 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 金类 别 ;
7)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9) 变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程 序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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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1 )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 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其 他 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2) 法律 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 取;
3) 在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下
变更 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 金 合同 》 进行 修 改;
5)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6) 除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2、 会议 召 集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 或不 能 召集 时 ,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并 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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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内召 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3、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通 知应 至 少载 明 以 下内 容 :
1) 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 方 式;
3) 有权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理 有 效期 限 等) 、送 达 时间 和 地点 ;
5) 会务 常 设联 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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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 出席 会 议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 履行 的 手 续;
7) 召集 人 需要 通 知的 其 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 下 ,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 式。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效 力 。
4、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 通 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程:
1)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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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
(2 ) 通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通 讯开 会 的方 式 视为 有 效 :
1)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公 布会 议 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召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
4)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 与基 金 登 记机 构
记录 相 符 。
(3 ) 在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 关 允许 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 他 非书 面 方式 授 权其 代 理人 出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具 体方 式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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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由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 在 会 议召 开 方式 上 , 本基 金 亦可 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 式 开会 的 程序 进 行。
5、 议事 内 容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前及 时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序
1) 现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 列第 七 条 规 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影 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的 决议 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 会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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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首 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 下形 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 有一 票 表决 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 一般 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2 ) 特别 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 管 人、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 票表 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
7、 计票
(1 )现 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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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代理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 点 结果 。
4) 计 票 过程 应 由公 证 机关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生效 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 等一 并 进行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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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9、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 消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 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 执行 方 式
1、 基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 额,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2、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 低数 。
3、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1 ) 在符 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 数最
多为 10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每 份
基金份额 该 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 红;
(3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 金份 额 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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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 一 基金 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 配权 ;
(5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4、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
5、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 工 作日 。
6、 基金 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 》 执行 。
(四 ) 与基 金 财产 管 理、 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 提取 、 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1、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托 管 费;
(3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 露 费 用;
(4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 律师 费 和诉 讼 费;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
(6 )基 金 的证 券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 的银 行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 的开 户 费用 、 账户 维 护费 用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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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 )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
本基 金 终止 清 算时 所 发生 费 用, 按 实际 支 出额 从 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 扣除 。
2、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1.50%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 - (9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 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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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2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处理 与 基金 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 费 用;
(4 ) 其他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 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4、 基金 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执 行 。
(五 ) 基金 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 和投 资 限制
1、 投资 方 向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医 疗 保健 主 题类 证 券 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80% 。
2、 投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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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承销 证 券;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 担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 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 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
1)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主题 类 证券 的 资产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2)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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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 部卖 出 ;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
量;
14)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15)基金 资产总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制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六 )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方法 和 公告 方 式
1、 计算 方 法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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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按以 下 方式 进 行估 值 :
(1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的 估 值
1)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 未上 市 期间 的 有价 证 券应 区 分如 下 情 况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 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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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权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 )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5 ) 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 交 易的 , 按债 券 所 处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6 ) 如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2、 公告 方 式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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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介 上。
(七 ) 基金 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 序 以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个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3 年后 , 本基 金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
(4 )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
(5 )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3、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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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产 清 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出 现时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产 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3)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制 作 清 算报 告 ;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 财产 清 算的 期 限 为6 个月 。
4、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6、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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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产 生 的或 与 《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 方当 事 人具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由 败 诉方 承 担 。
《基 金 合同 》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九 )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同 》 正 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 一式 二 份外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具 有 同等 的 法 律效 力 。
《基 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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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成立 时 间:2004 年 3 月18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字[2004]24 号
注册 资 本: 壹 亿肆 仟 陆佰 陆 拾陆 万 陆仟 柒 佰元 人民币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外 合 资)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金 销 售、 资产 管 理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电话 : (021 )38429808
传真 : (021 )68419525
联系 人 : 兰嵘
2、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赵会军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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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 银
行职 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 围: 办理 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 借 业务 ;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 券; 代收 代
付业 务 ; 代理 证 券投 资 基 金清 算 业务 ( 银证 转 账) ; 保险 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 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企 业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管 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 管理 服 务; 开 放 式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 参加 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 款; 外 汇 贷款 ; 外币 兑 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外 汇 担 保; 发行 、 代 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 业 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监 督 、 核查
1、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 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 督。
本基 金 将投 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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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 的投 资 工具 。
2)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 下 述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进 行 监督 。
a、 按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资 产配 置
比例 为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主题 类 证券 的 资产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因基 金 规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期 限 内调 整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 以符 合 上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并可 依 据届 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适 时
合理 地 调整 投 资范 围 。
b、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下 投 资限 制 :
a)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主题 类 证券 的 资产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b)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d)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协 议 项下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e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f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由 本 协 议 项下 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 全部 基 金 持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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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g)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h)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i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j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k)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协 议 项下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l )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出 ;
m )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
量;
n)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o)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
c、 法规 允 许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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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例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 至 少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 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 基 金托 管 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d、 本基 金 可以 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 券。
e、 相关 法 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 章 规定 的 其他 比 例 限制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的 监 督和 检 查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3)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 下 述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禁 止 从 事 下 列行
为:
a 、 承销 证 券;
b、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c 、 从事 承 担无 限 责 任的 投 资;
d、 买卖 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e 、 向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4)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 限 制进 行 监督 。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的规 定, 并 履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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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5)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a、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按 以下 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措 施 进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 并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对 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 须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申 请, 基 金托 管 人 于1 个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后 , 对名 单 进行 更 新。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 认后 , 被 确 认调 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 发 生 此种 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b、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 该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 易。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 经 提 醒后 仍 未改 正 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
c、 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的核 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和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 场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 的交 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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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 有 权要 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限 于 根据 已 提供 的 名单 , 审
核交 易 对手 是 否在 名 单内 列 明。
6)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 银行 进 行 监督 。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 力等 涉 及到 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本 基金 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和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本基金
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要 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基
金管 理 人在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对 于 核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进 行调 整 。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责 任 仅限 于 根据 已 提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 银 行是 否 在名 单 内列 明 。
7)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监 督
a、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关 于 规 范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b、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c、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 上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 投资 比 例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 日内 , 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收到 上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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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述资 料 。
d、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 监会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 上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 少于 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书 面 发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 金托 管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审核 。
e、 基 金托 管 人应 应 按照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规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法律 法 规进 行 监督 , 并 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 可能 导 致基 金
出现 风 险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出 具 的风 险 评估 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有 权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 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 监会 请 求
解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已 切实 履 行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承担 连
带责 任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 查。
(3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 日及 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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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 其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而致 使 投资 者 遭受 的 损失 。
对 于依 据 交 易 程 序尚 未 成 交 的且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交 易 前 能够 监 控 的 投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 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 于必 须 于 估 值 完成 后 方 可 获知 的 监 控 指标 或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成交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2、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 等 行为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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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 偿基 金 因此 所 遭受 的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同 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三 ) 基金 财 产保 管
1、 基金 财 产保 管 的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指 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 的 托管 业 务实 行 严格 的 分 账管 理,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 对于 因 基金 申 购、 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 生 的应 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 不承 担 责任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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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 该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均需 通 过基 金 托管 人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 进行 。
资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资产 托 管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 银 行结 算 账户 管 理办 法》 、 《现 金 管
理暂 行 条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管 理 规定 》 、 《 利 率管 理 暂行 规 定》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其 他规 定 。
3、 基金 证 券账 户 与证 券 交易 资 金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券 交 易资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 清算 。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 活动 。
4、 债券 托 管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本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本基 金 的债 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 清算 。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 为 本基 金 对外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保存 副 本。
5、 其他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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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开 立 有关 账 户。 该 账户 按 有关 规 则使 用 并 管理 。
6、 基 金财 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 存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证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控制 或保管 的 证 券不 承 担保 管 责任 。
7、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
本基 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 证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合 同 签署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通过 专 人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全 方 式将 合 同原 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
人处 。 合同 原 件应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四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1、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复 核的 时 间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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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核 算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 交易结束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
2、 基金 资 产估 值 方法
(1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2 )估 值 方法
本基 金 的估 值 方法 为 :
1)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a、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b、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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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c、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 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c、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4)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
6)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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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格估 值 。
7)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
3、 特殊 情 形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 券交 易 所或 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或 减 轻由 此 造成 的 影响 。
4、 估值 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责 任 ,有 权 向过 错 人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信 息
的当 事 人一 方 负责 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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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 响。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基 金 托管 人 的 计算 结 果不 一 致时 ,
相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责 的 态度 重 新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准 对 外公 布 ,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 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不负 赔 偿责 任 。
5、 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在 不 符的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 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 保证 相 关各 方 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 记录 完 全相 符 。 若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账册 为 准。
6、 基金 定 期报 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 终 了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一次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 度报 告
编制 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 年 报告 编 制并 公 告; 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 完成 年 度报 告 编制 并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月 结 束之 日 起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月 度报 告, 在 月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对 报 告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其 他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将 有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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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关报 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在 3 个工 作 日内 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及时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 度报 告 , 在季 度 报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 会 计年 度 前六 个 月结 束 后30 日 内 完成 半 年度 报 告,
在半 年 报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45 日 内完 成 年 度报 告 , 在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后 45 日 内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
理方 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就 相 关情 况 报证 监 会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季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毕 后 , 需盖 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 应的 复 核 确认 书 , 以备 有 权机 构 对相 关 文件 审
核时 提 示。
基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
(五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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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 相关 规 则分 别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管 方 式可 以 采用 电 子或 文 档的 形 式 。保 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 项日 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 法 规规 定 各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六 ) 争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在 北 京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本协 议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七 ) 托管 协 议的 修 改和 终 止
1、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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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 管协 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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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持有 人 注册 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 交易 资 料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结 束 后20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该 季 度发 生 过交 易 的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投资者 邮 寄 该季 度 对账 单 。每 年 度 结束 后30 个 工 作日 内 ,向
所有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寄 送年 度 对 账单 。
4 、对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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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客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开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2 年4 月9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六 ) 信息 定 制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 ) 投资 者 投诉 受 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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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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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本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办 公 场所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处, 投 资 者 可 在营 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 基 金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招 募 说明 书 的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与 所公 告 文本 的
内容 完 全一 致 。
投资 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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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备 查文 件
(一 ) 备查 文 件目 录
1、 经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的 中 海 医疗 保 健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的 文件 。
2、 《 中 海医 疗 保健 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3、 《 中 海医 疗 保健 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4、 关 于 中海 上 证38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法律
意见 书 。
5、 基金 管 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6、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7、 中国 证 监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
(二 ) 存放 地 点
备查 文 件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
(三 )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 营 业 场所 及 网站 免 费
查阅 备 查文 件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五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