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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新(501000)

国金鑫新: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 鑫新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月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1 、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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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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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4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 表、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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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5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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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6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7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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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8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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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9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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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0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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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1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12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 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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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3 中列明。 4 、在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在 现场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 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 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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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4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 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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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5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在通 讯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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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6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上海证券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只 能选择 现金分 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现 金分红及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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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7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基金进行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关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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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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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9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0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 与 “自 下而上”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 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行业基 本面比 较。 行业比较 包括两 个层面 ,行业生 命周期 和行业 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 )行业市 场估值 比较 。估值体 现市场 预期, 行业间估 值排序 、行业 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 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 调整等。 3 )在上述 初步筛 选的 基础上, 结合产 业政策 ,从全球 产业格 局变迁 、国内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对 所有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进行定量筛选, 构 建股票备选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 分析, 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 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 )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 股票 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中,剔除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 其他高风 险品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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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1 B.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 关注 的因 素。 本基 金选取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总 资产 报酬 率(ROA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P/B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 长比例 (PEG )等估值 指标, 并参 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 )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 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 争优势 ,比如 专利技术 、资源 独占、 销售网络 垄 断、 独特的 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 )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2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 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 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 )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 是债券 组合管 理的核心 环节, 是提高 收益、控 制风险 的有效 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 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 )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 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 配 置 , 优 化 组 合 收 益 。 (3 )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3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 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 )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 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 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 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 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个券 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 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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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4 依据 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 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以期 获得长期 稳定的 收益。 坚持价值 投资理 念,综 合考虑信 用等级 、债券 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并 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6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 实现绝 对收益 作为投资 目标, 力争在 混合型基 金的投 资限定 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上浮 3%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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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该定期存款利率停止或调整发布 ,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不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鉴于目前 尚不存 在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 允价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8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若当 日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29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30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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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1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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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2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国金通用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3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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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4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