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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运(001465)

国金鑫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金通用 鑫运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国金 通 用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I 国金通用鑫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5 年5 月26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5 〕 1015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 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II 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 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 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44 第 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49 第 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51 第 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53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54 第 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 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6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118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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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国金 通用 鑫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 金 通 用 鑫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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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国 金通用 鑫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通 用 鑫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金通 用 鑫 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 鑫 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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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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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 国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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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 ” ) 建立 技术 连接, 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1、 港股通: 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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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 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通用技术 (集 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 析 师、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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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海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 中机 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 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 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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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裁。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限公司 总务科/ 财务 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 8 月 至今任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人 力 资 本 经 理、 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本经理 、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 理、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 通过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 。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等职,2014 年 11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吴富佳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研究部研究经理, 金元证券研究所总经 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 家、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兼基金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1 月 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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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 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等职。2014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 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博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2012 年 2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经理、 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 总经理,2013 年 7 月 26 日 起担任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7 日 起担任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 任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任指 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吴富 佳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陈伟先生 , 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彭俊斌先生,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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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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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 基金管 理人 制度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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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 合 规风控 部 , 合规风 控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 控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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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合规控 制。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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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 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副 行长, 中国 人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 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 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 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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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 士 丹利华鑫资 源优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摩根士 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欧 新 动 力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共 32 只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32.8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 金基金、QDII 、 银行理 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 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 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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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 “全员全程” 风险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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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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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 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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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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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本 基金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5 〕101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 售方 式: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销售机 构( 包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及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 售对 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的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到 2015 年 6 月 19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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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 者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撤 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 认 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 ≤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基 金认 购费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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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设认 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 )/1.00 =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 份额为 98,864.23 份。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七、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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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列支。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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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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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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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时 ,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请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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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和销售 机构 网点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 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笔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且通过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某 一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 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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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10,16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 购份 额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 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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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 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 时间 (Y ) 赎 回费 率 Y<15 日 1.50% 15 日 ≤Y<30 日 0.75% 30 日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1% Y ≥ 2 年 0 注:此处 1 年按 365 日计算,两年按 730 日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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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11、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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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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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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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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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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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 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 与 “自 下而上”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 业基 本面比 较。 行业比 较包 括两个 层面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 业市 场估值 比较 。估值 体现 市场预 期, 行业间 估值 排序、 行业 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 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 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 调整等。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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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 上述 初步筛 选的 基础上 ,结 合产业 政策 ,从全 球产 业格局 变迁 、国内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进行定量筛选, 构 建股票备选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 性 分析, 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 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中, 剔除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 票。 B. 在 上 一 步 的 基础 上, 重 点 考 察盈 利 能力 、估 值 等 指 标, 并 根据 这些 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 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 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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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 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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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 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 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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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 无风险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 异, 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 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 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 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 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 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并 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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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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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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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上浮 3%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该定期存款利率停止或调整发布 ,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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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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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鉴于目 前尚 不存在 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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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股 指期 货合约 按交 易所当 日公 布的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若当日 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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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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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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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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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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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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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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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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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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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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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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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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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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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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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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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 、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等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 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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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当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申请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 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95% ;投 资于 债 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表现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证 券 市 场 的 下跌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 基金 将投资 于新 股市场 。由 于新股 发行 政策、 新股 发行机 制等 影响新 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进一步影响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水平。 另外, 新股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 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突破投资比例限制的风险。


3、本 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由于 发行人 自身 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4、本 基金 可投资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制 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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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本基金新股投资部分, 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带来申购套利的风险。 6、权 证是 一种高 杠杆 投资工 具, 在存续 期间 均会与 标的 证券的 市场 价格发 生互动关系, 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 进而可 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 有一定的存续期 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 权证价格 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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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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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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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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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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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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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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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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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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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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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性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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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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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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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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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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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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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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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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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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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 与 “自 下而上”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 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 业基 本面比 较。 行业比 较包 括两个 层面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 业市 场估值 比较 。估值 体现 市场预 期, 行业间 估值 排序、 行业 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 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 调整等。 3)在 上述 初步筛 选的 基础上 ,结 合产业 政策 ,从全 球产 业格局 变迁 、国内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进行定量筛选, 构 建股票备选 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 分析, 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 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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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中, 剔除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 票。 B. 在 上 一 步 的 基础 上, 重 点 考 察盈 利 能力 、估 值 等 指 标, 并 根据 这些 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 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 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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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 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 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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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 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中小企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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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 异, 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 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违 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 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 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并 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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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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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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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上浮 3%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该定期存款利率停止或调整发布 ,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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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鉴于目 前尚 不存在 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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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股 指期 货合约 按交 易所当 日公 布的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若当日 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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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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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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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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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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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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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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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管理人在进行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范 围内的股票的投资前, 务必须与 托管人就交收结算、 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 在系统测试通过 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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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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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按照规定的格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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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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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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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 监督和审核。 (八)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 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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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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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国金 通用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开 放式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银行托管户名称: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托管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金融街支行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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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清算所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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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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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 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鉴 于目前 尚不 存在活 跃市 场而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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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上 不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估值 。如使 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当日无结算价 ,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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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 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另 一方 当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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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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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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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 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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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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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四) 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 ,自动语音服 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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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gfund.com), 投资者 可享 有基金 交 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 获取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 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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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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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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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 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