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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运(001465)

国金鑫运: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 鑫运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月 






[ 重要提 示]


1 、 国 金通 用 鑫运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的 发 售 已获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 ﹝2015 ﹞1015 号 文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的核 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 金的管 理人为 国金通用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或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机构为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本基 金募集 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投资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公开发售 。 本 基金的 发 售代码为 001465 , 简 称“国金通 用鑫运灵活配置” 。 6、 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 和销售机 构网点 办理的 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 受理, 不可以撤销。 本 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7、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介上的 《 国金通用 鑫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fund.com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咨询 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示的 销售机构外, 如增加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各 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 认购事项详见各 销售 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 定以各 销售 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国金 鑫运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当投资 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


发售代码:001465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金通 过合理 的资产 配置和积 极的证 券选择 ,追求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6、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 债 券、债 券回购 、货币 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7、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8、 募集时间安排 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到 2015 年 6 月 19 日, 本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 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 如果在此期间 本基金未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直 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 )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4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 原则及认购限额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允许撤 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3、 认购费率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 认 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 ≤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设认 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 )/1.00 =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8,864.23 份。 5、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三、 个人投资者的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5 年 6 月 12 日至 6 月 19 日,9:30~17:00 (周六、 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 1,000.00 元, 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 整。 (2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 有效身 份证件 (居民身 份证、 中国 护 照、军官 证、士 兵证等 )原件 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原件 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开户业务申请表》 。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注: 上述 2) 项中 “ 指定 银行账户 ” 是指: 在直销 柜台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 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 严格一致。 (3 )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 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 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 投 资者 应 在 “汇款人 ” 栏 中 填 写其 在 本公 司直 销 柜台 开 立 基金 账 户时 登 记 的姓名。 2)投资 者所填 写的汇 款用途须 注明购 买的基 金简称或 基金代 码及身 份证件 号码(基 金简称 : 国金 通用 鑫运 灵活配 置 、基 金代码:001465 ) , 并 确保在规定 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 者若未 按上述 规定划付 ,造成 认购无 效的,本 公司及 直销账 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3、注意事项 (1 ) 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 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 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 )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 0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若由 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 直销 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投 资者认 购无效 或认购失 败的资 金将于 本基金确 认为无 效后三 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 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官网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gfund.com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 工作日 15: 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2、 认购限额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进行认购,单个交易 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 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 基金官网网上交易系统 的支付渠道有: 建行卡、 工行卡、 天 天盈、支付宝。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官网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gfund.com (3 )选择证件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开户成功。 4、 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 提出认购申请 (1 ) 进入本公司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站 https://trade.gfund.com , 登陆 网上交 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于申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日(T+2 ) 起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认 购 结 果 。 但 此 确 认 是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 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 申请, 一经受理 不 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开户不成功、 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 )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其他 销售 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 2015 年 6 月 12 日至 6 月 19 日, 9: 30~17: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本、 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用 机构印鉴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指定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填妥的《机构开户业务申请表》 。 10)填妥的《机构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注: 上述 8) 项中 “ 指定 银行账户 ” 是指: 在本 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 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 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 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 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 投 资者 应 在 “汇款人 ” 栏 中 填 写其 在 本公 司 直销柜台 开 立 基金 账 户时 登 记 的名称。 2)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 鑫运灵活配置 、基金代码:001465 ) ,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 者若未 按上述 规定划付 ,造成 认购无 效的,本 公司及 直销账 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 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 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若由 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 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 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投 资者认 购无效 或认购失 败的资 金将于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确 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 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其他 销售 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基 金的募 集专户 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 合同生 效之前 发生的与 募集活 动有关 的费用, 包括信 息披露 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2、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客服电 话:4000-2000-18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直销 传真:010-880058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官网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 官网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建行卡、 工行卡、 天天盈、 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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