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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两年A(000346)

建信安心两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六 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3 年9 月6 日证监许可[2013]1161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债 券
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
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 种。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5 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8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 及《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安心 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2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 自由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第一个自由开 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第 二 个 及 以 后 的 自 由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为 上 一 个 自 由 开 放 期 结束次日的2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本基 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5 至20 个工作日 受限开放期 在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中, 受限开放期为运作周期期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季度月 (即 3 月、6 月、9 月、 12 月,下同)的日历 8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开放, 即仍为封闭期 (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 在本基金第 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受限开放期为自该运作周期 首日起每个季度月的日历 8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该受 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 首日或该运 作周期结 束 之日不满 3 个月,则 不进行开 放, 即仍为封闭期 (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首 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季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后 续 每 3 个日历 月中最后 一个日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月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封闭期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 除 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期 间。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 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尽职情况。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 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共 中国建设银行 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储蓄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营 业部总经理,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辽 宁 省 抚 顺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 组 ) 书 记 ,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 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 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 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 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督 察长。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 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 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 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 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因个人 原因从本公司离职。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财经分 析师、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宏观研究员,2006 年 5 月起就 职于鹏华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社 保组合投资经理、债券 基金 经理等职, 2010 年 5 月 31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峰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201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建信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29 日起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 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任建信安心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 ,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 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 了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45%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 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 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 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 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 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 以“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服务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 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 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 行 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3 月末新 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29.60 亿 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 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 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 收入 11.08 亿元,同比增长 100.83% ,托管资产余额 3.72 万亿元,较年 初增长 5.0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 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 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 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 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 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 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助 理、 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 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 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 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 行长,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 行长 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先后供职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 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 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招商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 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 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 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投摩根 行 业 轮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 策 略 优 化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 长股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 信 双 利 策 略主 题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 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 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易 方 达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 中 小 企 业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双 利 债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增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信用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 票投 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 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 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永 益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国 际 龙 头(DAX)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华 安 国 际 龙 头(DAX) 交 易 型 开 放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 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 究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 、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 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 号大 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 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共 102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41,601.70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 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托 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 证业 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 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 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 和托 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 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 位、各业务室、各分部 、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 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 改方 案,跟踪整改情况。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 衡 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 所 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 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 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 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 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 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 有 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 反馈 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 部控 制 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业 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 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 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 网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 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 管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 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 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 效 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 法》 、 《招商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 务操 作流程、会计核算、岗 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 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运 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 全和 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 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 务危 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 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有效地处理,招 商银 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 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 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 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 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列 完 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每日实时对托 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 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 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 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 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 火墙 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 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 储备 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围、投资对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整 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58303377 网址:www.hexun.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 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3)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16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 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进行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 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例二:某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 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74,958,650.49 元 。 本 次 募 集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99,191.06 元。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1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75,157,841.55 份,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 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在 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 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 闭期。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的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本基 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中,受限开放期为运作周期期间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个季度月 ( 即 3 月、6 月、9 月、12 月, 下同) 的日历 8 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若该 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 同生 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 3 个月, 则不进行开放, 即仍为封闭期 (即 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 月);在本基金第二个 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受限开放期为自该运作 周期 首日起每个季度月的日历 8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首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 3 个月, 则不进行开放,即仍为 封闭期(即该受限开放 期距离该运作周期首日 或该 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每个受限 开放期净 赎回数 量占该 开放期前 一日基 金份额 总数的比 例在[0 ,特 定 比例]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5% (含)。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 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 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 回额 度(即开放期前一日基 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 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 请占 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 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 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 生净 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 和受 限开放期,下同)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 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 期间 相应延长。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 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 作周期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其中受限开放 期分别为 2014 年 3 月 10 日 (由 2014 年 3 月 8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014 年 6 月 9 日、2014 年 9 月 8 日、2014 年 12 月 8 日、2015 年 3 月 9 日、2015 年 6 月 8 日。在以上每个受限开放期,投资者可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 请,本基金将对当日的 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 限开 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5%] 区 间内。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自由开放期,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5 至 20 个工 作日。若基金首次自由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 作日, 则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自由 开放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业务。 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本基金进入开 放期,开始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 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个自由 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 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 周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 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 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 赎回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 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 人 可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1.5% 30 天≤N<180 天 0.7% 180 天≤N<2 年 0.2% N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1.0% 30 天≤N<180 天 0.5% 180 天≤N<2 年 0.1%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1年指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 人 投资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赎回费用=11480×1.5% =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 =11307.8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例二: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其认购基金 份额并在下一个自由开放期赎回 ,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开放期与封 闭 期 基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信 息 披 露 按 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 级债、 地方政府债、 政 府机构债、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 制)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而 产 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 内卖出。 三、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研优势,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基于利率 和信用的专业化分析, 不断优化组合,获取可 持续 的稳健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适当参与一级市场新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 定增值。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期限管理、类属管 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具体来说, 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套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 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 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 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 应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 金率。 央行货币政策通 过调整 利率、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 导等方式, 引 导 市 场 利率 变 动;同时,央行货币政 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 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 而引 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 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 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 分析 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 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 者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 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 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 的投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 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 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 或多 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 特 点 。 本 基 金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良 、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 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对 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 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 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 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 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 信用 增强方式、利差 补 偿 程度 等 方 面 对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各 个 分 支 的 风 险 与 收益 状 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 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 保证 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 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 上述“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期运作周期首日(若为首 个运作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两年期 “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以后每一个运作周期首日进行调整。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运作周期为两年。以两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 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 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 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 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1 权益投 资 3,606,787.37 0.72 其中: 股票


3,606,787.37 0.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1,556,815.60 92.64 其中: 债券


461,556,815.60 92.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6,129,560.18 5.24 7 其他资 产


6,948,352.29 1.39 8 合计





498,241,515.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663,799.86 0.2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171,802.24 0.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84,522.23 0.1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286,663.04 0.4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06,787.37 1.21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250,764 1,218,713.04 0.41 2 600820 隧道股 份 102,984 1,144,152.24 0.38 3 000887 中鼎股 份 28,818 598,549.86 0.20 4 000099 中信海 直 28,653 484,522.23 0.16 5 600958 东方证 券 3,000 67,950.00 0.02 6 603030 全筑股 份 1,000 27,650.00 0.01 7 603012 创力集 团 1,000 25,800.00 0.01 8 601689 拓普集 团 1,000 23,300.00 0.01 9 002748 世龙实 业 500 16,150.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29,168.00 8.3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56,472,147.60 85.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9,949,500.00 53.51 6 中期票 据 20,106,000.00 6.7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61,556,815.60 154.4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185 12 力帆01 407,590 40,934,263.70 13.69 2 122212 12 京 江河 364,650 36,373,837.50 12.17 3 122204 12 双 良节 329,000 33,278,350.00 11.13 4 011599122 15 宇通 SCP001 300,000 30,000,000.00 10.04 5 011599094 15 华强 SCP002 300,000 30,000,000.00 10.04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发行主体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30)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 发布公告:2015 年 1 月 16 日 收 市 后 , 中 国证 监 会 在 例 行 的 新 闻 发布 会 上, 通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检查情况, 提及本公司等 3 家证券公司由 于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 对本 公司等 3 家证券公司采取暂 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 用账户 3 个 月 的 行 政监 管 措 施 。2015 年 1 月 16 日约 17 时,本公司通过网络报道知悉上述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990.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81,361.7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48,352.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887 中鼎股 份 598,549.86 0.20 重大事 项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4% 0.60% 0.01% 0.10%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8.68% 0.09% 3.83% 0.01% 4.85%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2.42% 0.09% 0.82% 0.01% 1.60%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2.10% 0.09% 5.30% 0.01% 6.80% 0.08% 2、建信安心回报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4% 0.60% 0.01% 0.10%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8.16% 0.09% 3.83% 0.01% 4.33%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2.33% 0.10% 0.82% 0.01% 1.51%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1.45% 0.09% 5.30% 0.01% 6.15% 0.08%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月月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3 元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下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 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可确认的净赎回数额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 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2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赎 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 险 ,以及 无 法 偿 债 造 成的 信用违约风险。 基 金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 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 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 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 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 成的 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债 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 场系 统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 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 的方式运作。在每个运 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 期以 外,均为封闭期。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 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 基金 财产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 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 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 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 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 存在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 期内 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重 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自由开放期最后 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 二十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二十 一部分


《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 件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 子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投 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 信 基 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12 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11 3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五 个 受 限 开 放 日 申 购赎回结果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11 4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五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05 5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1-16 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11 7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10 8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个 受 限 开 放 日 申 购赎回结果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10 9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04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2、《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 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在不影响已有投资人 利益 的情形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自由开放期最后 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产净值 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 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 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 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 仍无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 金管 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 记和 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 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 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 或已 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 事会 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 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 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 理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 于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 人未 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 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 托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 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 约定 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 人处 。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信息披露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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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五年 六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