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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多利宝A(000604)

银华多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多利 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2014 年 3
月17 日 证监许可【2014】300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4 月 25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考虑自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和 技 术 风 险 以
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招募说明书 
2 
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4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 1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9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9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5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 下 简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银 华 多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华多利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银华多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多 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多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招募说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7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招募说明书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日/天: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8、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9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出 资比例 1% ) 。公司的 主要业 务是基 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 公司的财 务以 及对公 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 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 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 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招募说明书 11 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 等 20 个职能部门,并 设有北京分 公司。此外,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同 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特定资产投资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 事、银华国际资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国 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 国 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招募说明书 12 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 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 、 副 总 裁 、 总 裁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 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 、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 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 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所 兼 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招募说明书 13 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 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 莱银行 量化分 析部副总 裁 及巴 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招募说明书 14 京) 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银 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经济学学士 学位,CFA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助 理 投 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3 年 5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3 年 10 月 17 日 起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4 月25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6 月 23 日起兼任银华活钱宝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银华双 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14 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投资管理部总监 、A 股基金投资总监及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招募说明书 15 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 华 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 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 明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招募说明书 16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调整 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招募说明书 17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8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基金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招募说明书 19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规定 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证券信用交 易 (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违反证券交易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 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 市场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招募说明书 20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招募说明书 21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招募说明书 22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招募说明书 24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 北京地区:010-96016 、 宁波地区:0574-967210 、


深圳地区:0755-967210 、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李涵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8)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 ;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1)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5)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 网址 www.hlzqgs.com 招募说明书 28 4006898888 (1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1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招募说明书 30 (30)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3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3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8)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 网址 www.hazq.com 招募说明书 32 国)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48) 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9)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50) 申银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 swhysc.com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招募说明书 3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95532 (5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1) 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6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 ~ 906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 (07) 单元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赵森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 张晶晶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 城安永 大楼(即东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39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 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操作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 类 B 类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10 万元 单笔最低 赎回限额 0.01 份 5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 份 5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满足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 求时,登 记机构 自动将 投资人在 该销售 机构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招募说明书 40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基金 份额余额限制、降低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3 月17 日证监 许可 【2014】300 号 文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结束募 集,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 额 合 计 募 集 金 额 为 3,991,310,831.38 元 , 募 集 份 额 为 3,991,310,831.38 份,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合 计为 347,984.68 元,利息结转份额为 347,984.68 份,合计认购户数为 13,769 户。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 详 见 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 年6 月1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44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 投资者全部赎回持 有的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 支付的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招募说明书 45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 限制 1、 在本基金销售 网点及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 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人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办理赎回时, 对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每笔 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 对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导 致基金账 户中基 金份额 余额少于 500 万份 的 , 登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 机构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 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招募说明书 46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 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 : 假定某客户投资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 份 即:某 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可得到 2,00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3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1,00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1,000,000.00 元。 例4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全部赎回 其账户内的2,000,000.00 份A 类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份额,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 289.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 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289.00 )×1.00=2,000,289.0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部赎回 其 账 户 内 的 2,000,0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当 日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289.00 元,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2,000,289.00 元。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48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招募说明书 49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 50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11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11 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招募说明书 51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 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创 造 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 且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其中, 同业存单指 2013 年 12 月7 日由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所定义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 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未来,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定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GDP 增长率、国内外利率水平及市场预招募说明书 53 期、市场资金供求、通货膨胀水平、货币供应量等) 分析背景下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投资组合对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率。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货币市 场利率曲线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动态的调整组合的久期。当市 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 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利率看跌 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 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 组 合 做 为 现 金 类 管 理 工 具 , 本 产 品 会 在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规 模 波 动 的 基 础 上,综合考虑各类属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水平等因素,动态的进行 配置。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通过分 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 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 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 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 的收益。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 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债 券 正 回 购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 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招募说明书 54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 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 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合理收益。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 资范围内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管理部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基 金的投 资比例、 大类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现金管理产品, 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 着很强的相似性。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 期存款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招募说明书 56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 (12)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招募说明书 57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 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本 基金不 得与基 金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 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招募说明书 58 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约 金) 、 银行定 期存款、大 额存单、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逆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招募说明书 59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40,265,801.73 45.05 其中: 债券 340,265,801.73 45.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06,553,617.34 53.82 4 其他资 产 8,536,378.08 1.13 5 合计 755,355,797.15 100.00


2. 报 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招募说明书 60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8,199,865.90 3.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未 超过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基 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未 有超 过 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 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2.83


3.8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2.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1.4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4.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83 3.88


招募说明书 61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835,969.63 6.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835,969.63 6.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0,429,832.10 39.9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40,265,801.73 46.85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420007 14 中铝 SCP007 700,000 70,020,489.96 9.64 2 041459027 14 中 航机 电CP001 500,000 50,239,579.06 6.92 3 071520001 15 长 江证 券CP001 500,000 49,998,070.83 6.88 4 011474007 14 陕 煤化 SCP007 400,000 40,172,372.36 5.53 5 011537004 15 中 建材 SCP004 300,000 29,957,124.34 4.12 6 140377 14 进出 77 300,000 29,804,908.14 4.10 7 011474003 14 陕 煤化 SCP003 200,000 20,036,977.91 2.76 8 140223 14 国开 23 200,000 20,031,061.49 2.76 9 071504002 15 广发 CP002 200,000 19,998,104.95 2.75 10 011574002 15 陕 煤化 SCP002 100,000 10,007,112.69 1.38


6. “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招募说明书 6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8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354%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15 中建材 SCP001 (债券代码:011537001 )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9 月10 日发布的公告,该上市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实施价格 垄断协议的行为触犯相关法规被处以罚款并限期整顿,罚款金额为 4097 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 上述处罚不会对中国石化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 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4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416,181.34 4 应收申 购款 120,196.7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536,378.08


招募说明书 63 8.5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各比例 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需要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A 级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4.25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2014.12.31 2.7356% 0.0056% 0.2410% 0.0000% 2.4946% 0.0056% 2015.1.1-2015.3.31 0.9888% 0.0027% 0.0863% 0.0000% 0.9025% 0.00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4.4.25 ) 至 2015.3.31 3.7514% 0.0050% 0.3275% 0.0000% 3.4239% 0.0050% B 级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4.25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2014.12.31 2.8616% 0.0057% 0.2410% 0.0000% 2.6206% 0.0057% 2015.1.1-2015.3.31 1.0498% 0.0027% 0.0863% 0.0000% 0.9635% 0.00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4.4.25 ) 至 2015.3.31 3.9414% 0.0051% 0.3275% 0.0000% 3.6139% 0.0051%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6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 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招募说明书 68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69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国际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 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缩 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招募说明书 71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 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招募说明书 78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招募说明书 79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80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 )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 81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八、 风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 风 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当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信用风险。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6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 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 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上升。 (二) 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83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4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5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招募说明书 86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满足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合并条件 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且对方基金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 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会,自动采用以下规则合并(被合并)。 招募说明书 87 1、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 当出现本部分上述“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第 3 项的情 形时, 如果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 )合 并方基 金:合 并方基金 需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 相同, 且为同 一基金 管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且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选定合并方基金后,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 日。 (2 ) 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 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至少预留 20 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在此期限内不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在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本 基金将 以基金 资产(证 券、存 款、现 金等)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赎回 :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 资产和 合并方 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的 当出现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 2 项第(8 )小项的情形时,本基金合并 其他基金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 )被 合并方 基金: 本基金合 并其他 基金的 ,被合并 方基金 需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相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可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或非开放日。 (2 ) 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 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 本基金至少预留 20 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在此期限内不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在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被 合并方 基金可 以其基金 资产( 证券、 存款、招募说明书 88 现金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赎回 :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不受 影响, 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3 、 在实施基金合并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确 权、合并双方基金具体 转换计 算、名称与代码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手续等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 单 每 季 度 提 供,在每季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在 本季度内 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 有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查询与咨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78-3333 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 )电子交易与服 务 招募说明书 92 投资人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 也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查看 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多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多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多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 多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