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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160311)

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蓝筹 核 心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重要提示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据 中国证 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107 号 文核 准的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 市、 调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 更名为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 起, 由 《 兴科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 成的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基金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低
于股票 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 (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的财务 资料 未 经审 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9 
七、基 金的 存续 ............................................................................................................................................. 49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9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0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1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与非 交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 60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0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9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二十、 风险 揭示 ............................................................................................................................................. 7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 
一、绪言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华 夏蓝 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签订 并生效 之日 起成 为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由兴科证券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成 。 
兴科基 金: 指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其不时做 出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本基金合同 由《 兴科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成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 出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本托管协议 由《兴科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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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
人对其 定期 做出 的更 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共同 发布 实施的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指 引》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 法》的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 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兴 科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调整存 续期限 ,终
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 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 金合 同,并更名 为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等一系 列事 项的统 称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本基金合同 自兴科证 券投 资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 起生 效,原《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效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仅开 放申购、不 开放赎回 的一 段时间,最 长不超 过 1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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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交易: 指基金上市 期间,投 资者 通过交易所 会员单位 以集 中竞价等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系 统办理 的基
金销售 业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其中 可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必 须是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 包括持有人 基金账 户管
理、基 金份 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 金登记结 算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 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 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 简称 “A 股账 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简称 “ 基
金账户 ”)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交易 、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以 深圳证券 账户 为基础、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资 者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 式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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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 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 托管在某 场内 代销机构 ( 或营业网 点 ) 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到其
他场内 代销 机构 ( 或其 他 营业网 点 ) , 或将 托管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某场 外代 销
机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 其他场 外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 托管在某 场内 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 转 托 管到基金管 理人或 某场
外代销机构 ,或将托 管在 基金管理人 或某场外 代销 机构的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到某场 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兴科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本《华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的 开放 时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有效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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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 争、疫情、 骚乱、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硕 士, 高级 经
济师。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经 理 ,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执 行董 事、总 裁 ,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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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活动 ,兼任 三川 能 源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投 资协会 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融 公司 (世 界银 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兼任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中信 期货 、 前 海
股权交 易中 心、 青岛 蓝海 股权交 易中 心、 厦门 两岸 股权交 易中 心等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国 地 质 机械 仪
器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 曾 任 职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咨询 部 、 资 产管 理 部、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组 、
金融组 、研 究部 、股 票销 售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高 级经理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总 经理 、部 门行 政
负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
理、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 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北 京建 设 ( 香港 上市 ) 及华 夏幸 福基 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 荣 信三 家内 地上市 公司 的 独 立董 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 职
于北京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 公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 任 中国银 行信 托咨 询公 司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
理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办 公室 总经 理,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 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 限公司 、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 司) 、 朗
新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事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八
届理事 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师 、副 教授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 院
特聘教 授。 曾任 中国 技术 进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 美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中国 银 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计
划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 行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 合处 副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 事、 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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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琨先 生 :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硕士 。 曾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 部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等。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士 。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 等。 
汤晓东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 荷兰银 行 、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等。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 长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 子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主任 科员 、规 划
处副处 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
部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兼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山 东省 济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部 办公室 财务 科职 员, 济
青高速 公路 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副 主任 科员 ,山 东基 建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会 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监 事, 博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曾 任财 政部科 研所 助理 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 经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 副总 裁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法 律监 察部 副总 经理 等。 
宁晨新 先生 :监 事, 博士 ,高级 编辑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监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怡欢 女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04 年6 月加 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行 业研 究员 、
行业研 究主 管、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现 任 股 票投 资部 执行总 经理 ,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2011 年2月22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月20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年1 月20日 起任 职) 。 
董阳阳 先生 , 美 国波 士顿 学 院金 融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 曾任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投 行业
务部经 理 。2009 年8 月加入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经 理 等 ,现 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华夏 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3 年3月11 日起 任职) 、华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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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 月7日 起任 职) 。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历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9 日到 2009 年 1 月 1
日期间 , 巩怀 志先 生担 任 基金经 理 ;2007 年 9 月 27 日到 2009 年 1 月 1 日期 间 , 谭 琦先 生担 任基 金
经理;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9 月 27 日 期间 ,王志 华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 6 月 12 日 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 间, 刘文动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期间 ,杨 泽
辉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3 年 3 月 11 日期 间, 陈兵 先生 任 基金经 理。 
兴 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2006 年2 月7 日至2007 年4 月23 日 期间 、2004 年2 月27 日至2004
年9月16 日 期间, 王志 华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04 年9月16 日至2006 年2 月7日 期间 , 张益 驰先生 任 基金 经
理;2001 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7 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0年4月8日至2000 年12月30日期
间,葛 基标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孙彬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基 金经 理。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 执 行总经 理 , 基金 经理 。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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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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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 具体 包括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
有效性 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 
(1 )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3 )公 司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 合规 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培 养, 并进 行持
续教育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 减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 风 险评 估 还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术 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度 上,
做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 求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 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资产 配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 构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 理 小组在 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限 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中 执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
立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投 资组 合享 有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 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基 金经 理小 组 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投 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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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管 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金 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指 令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 达到
接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 值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 限制
的行为 。交 易系 统通 过预 先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进 行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 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 在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将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
制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 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
外,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司 员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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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目前 公
司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限 。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
效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 通银 行正 式对 外营业 , 成 为中 国第 一家 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 部 设 在上 海。 2005
年6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7 年5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根据2014 年 《银
行家 》 杂 志发 布的 全球 千 家大银 行报 告 , 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第19位 , 跻 身全球 银行20强 ; 根据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 “世 界500 强公司 ” 排行 榜 , 交 通银 行位列 第217位。2014 年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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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 ,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 达到 人民 币6.27 万亿 元, 实 现净 利润 人民币658.50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以 及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拓 创新 、奋 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 行
董事、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 学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业 大学 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 ,
1999 年 享受 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特 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10 月起 任本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 南宁 分行 行长 , 广 州分 行行长 。 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 。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 业 务中心 总裁 。 
刘先生2014 年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
总经 理,2011 年10月至2012 年5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 经理。2011 年10月前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 长春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 农 行总 行办公 室正 处级 秘书 , 农 行总行 信贷 部工 业信 贷处 处长, 农行 总行 托管 部及
养老金 中心 副总 经理 ,本 行内蒙 古分 行副 行长 。刘 先生 为 管理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5 年1季 度末, 交通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24 只。 此外 , 还 托管了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私 募投 资基 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 信 托计划 、 养 老保 障管 理基
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金 库 宝资产 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 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LP 资金 、证 券公 司客 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客户 资金 等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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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规
章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控 和管 理, 确保 业务 稳健运 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
权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控制 措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保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6 ) 效益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 法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 全、高 效, 包括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 息披露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做 到业务 分工 合理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的 事前 指导 、事中 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现 全流 程、 全
链条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部 控制 评
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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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行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及 时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须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 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
基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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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 地区 ) 
(16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1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22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3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4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6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8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29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0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31 )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32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33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3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5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7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19、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3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0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4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4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5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6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7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8 )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9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0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1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52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3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5)东 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6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7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8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59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0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1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62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3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4 )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5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6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7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8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9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0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71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2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3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4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5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6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7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78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79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0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1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2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3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84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6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87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88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89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0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1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2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4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5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96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97 ) 西藏 同 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8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 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99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101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3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07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08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 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4 月 2 日,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通 过了兴 科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容 包 括兴科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依据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107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 据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基 金终 止 上市之 日起 ,原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金 正 式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不定 期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科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之 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提 供的明 细数 据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送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于 2007 年4 月27 日 进行 集中 申 购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报 价格 为 1.00 元 。 本基金 于2007 年4月27 日开始 集中 申购 并于 当日 完成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共 确 认 9,964,660,076.62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申 购户 数 为 1,083,800 户。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 核准 兴 科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 [2007]107 号) ,本 基金 管 理人已 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即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验 资完成 日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原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进 行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折 算 前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165,930,905.62 元, 原基 金兴 科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2.331861811 的 折算 比例 进行 折 算,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165,930,905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出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申请 ,登 记结 算机 构已 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登 记。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上市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7 年5 月28日 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交 易代 码:160311 )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1000人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 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核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内 代销 机 构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台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 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传真:0571-89716611 (16 ) 广州 分公 司 、 广州 天河 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 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外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 息请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2007 年 5 月 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3、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 通过直销 机 构 办 理场 外申 购时 , 每 笔申 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0元 ( 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场 外申 购时,每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 ,单笔不足1,000.00元的 申购申 请, 本基 金有 权拒 绝。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投 资者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减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 定 处理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 间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 投资 者, 采 取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 赎回 费等 措施 , 基金 管 理人须 于该 等措 施实 施前 1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购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 者。 对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 投资 者,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以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若 三 笔场 内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若 三 笔场 外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投 资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该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净赎回金 额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 、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 7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回 业务 的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 力兑付 时 ,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 申请则 延期 办理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赎 回申请 的延 期办 理最 迟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 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持有 人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的 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在同时 销售 转出 基 金、转 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其中 ,基 金转出 视同 赎回 ,需 遵 守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业务 的各项 规定 ,并 缴纳 赎回 费用; 基金 转入 视同 申购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有 关 申购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可以 就基金 转换 业务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有关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与非 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或 交易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 以投 资者 证券账 户记 载, 托管 在 证 券经营 机构 处;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场外 代销 机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基金 登记 系统, 以投 资者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记载 , 托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场外 代销机 构处 。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同 一会 员 单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也 可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内 的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管 理人或 不同 场外 代销 机构 之间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投资者 还可 将基 金份 额在 深圳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跨 系统 转 托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质 押等 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追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金 融衍生 产品 (如 股指 期货 )推出 后, 本基 金还 可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运用 金融衍 生产 品进 行投 资风 险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 时机 ,进 行 积极的 资产 配 置 ,合 理确 定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 类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以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提高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总体 上采 取 “ 核心 -卫星 策略 ”, 即将 基金 股票资 产分 成两 部分 ,其 中核心 部分 在投 资 组合中占较大比重 ( 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 资较为稳定,对整个投资 组合的长期风险收益 特 征起到 决定 性作 用; 卫星 部分在 投资 组合 中占 权重 较小, 投资 更加 主动 、积 极和灵 活, 以追 求超 额 收益为 目标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以 分享 中国 经济成 长; 卫星 组 合则采 取多 种策 略, 积极 投资于 新股 、中 小盘 股 、 资产重 组板 块、 衍生 工具 等,追 求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实现 超额 收益 。由于 核心 组合 与卫 星组 合之间 相关 性较 低, 还能 够有效 地分 散基 金整 体 组合的 风险 ,从 而实 现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金 资产 的稳 健、 持续 增值。 (1 ) 核心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大 盘蓝 筹股 是指市 值规 模较 大 (总市 值不 低 于 15 亿元 ) 、且具 有以 下特 征的 股票 : ①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核心 竞争 优势 , 比如 专利 技术 、 资 源独 占、 销 售网 络垄 断、 独特的 市场 形象 、较 高的 品牌认 知度 等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②公司 经营 管理 团队 稳定 、治理 结 构 良好 。 ③公司 财务 指标 健康 、收 入增长 和盈 利水 平较 高 。 ④市场 估值 相对 于公 司资 产价值 和增 长潜 力而 言处 于合理 区间 。 中国经 济正 处于 持续 、快 速成长 的阶 段, 由于 大盘 蓝筹股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较高 的 市场占 有率 和市 场影 响力 ,因而 能够 获得 更多 的资 源和支 持, 充分 分享 经济 成长的 果实 ,并 将其 转 化为企 业自 身的 业绩 增长 动力。 而且 ,在 我国 证券 市场上 ,随 着机 构投 资者 所占比 重越 来越 高, 对 市场的 影响 力也 越来 越大 ,由于 大盘 蓝筹 股在 流动 性和风 险方 面具 有比 较优 势,将 成为 机构 投资 者 的核心 组合 ,从 而获 得资 金面支 持。 因此 ,我 们认 为,投 资于 大盘 蓝筹 股将 在较低 风险 下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稳健 增值 。 (2 ) 卫星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卫星 组合 将采 取多 种积极 策略 ,追 求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超 额收益 。目 前, 基 金主要 关注 新股 、中 小盘 股、资 产重 组板 块、 衍生 工具等 机会 ,通 过积 极操 作,为 整个 组合 扩大 增 值空间 。 ①新股 申购 :基 金将 利用 规模优 势和 定价 优势 ,积 极参与 新股 申购 、定 向增 发等, 把握 一级 市 场与二 级市 场的 差价 机会 ,获取 低风 险收 益。 ②中小 盘股 :与 大盘 股相 比,中 小型 企业 的成 长性 更高、 收益 潜力 更大 ,但 个股风 险也 较高 。 基金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 精 选个股 , 把握 中小 板块 的 成长机 会 , 以 实 现 超越 市 场平均 水平 的较 高收 益。 ③资产 重组 板块 : 随着 股 权分置 改革 的完 成 , 越 来 越多的 大股 东愿 意通 过整 体上市 、 收购 兼并 、 资产重 组等 形式 ,把 优质 资产注 入上 市公 司, 以提 升公司 业绩 ,并 实现 市值 的更大 增长 。重 组概 念 将成为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驱 动公司 业绩 增长 的重 要因 素,基 金将 积极 把握 其中 机会, 获取 超额 收 益 。 ④衍生 品板 块: 随着 股指 期货等 衍生 工具 的推 出和 发展, 基金 将有 可能 采用 组合策 略对 冲风 险, 或通过 杠杆 作用 放大 收益 。基金 将以 定量 分析 模型 为基础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把 握衍 生品 市 场机会 ,追 求实 现较 高收 益。 未来,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根 据 证券 市场 发展 ,积 极寻 求其他 投资 机会 ,对 卫星 组合投 资策 略进 行 丰富和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积 极操 作, 以提高 基金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以下 积极 管理 策略: (1 )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策 略或 梯 形策 略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 )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其 中,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强 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 风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 分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在 财务 指标 分 析、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 究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 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 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 宏观经 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 析消费 、 投 资、 进 出口 、 就业、 利率 、汇 率以 及政 府政策 等因 素, 为资 产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 负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围 内, 决定 基金 的 具体资 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 买卖时 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 采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 的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 于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 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交 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 4、 交 易执 行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能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 以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 流量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债 指数 。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构 成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40%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数 ,或 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准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票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 品种 。 (七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基金 资产 的保 值 和增值 。 (九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951,605,894.78 91.36 其中: 股票 7,951,605,894.78 91.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55,738,943.88 5.24 其中: 债券 455,738,943.88 5.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2,311,878.09 2.7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4,352,918.80 0.62 8 合计 8,704,009,635.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84,722,853.12 0.9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70,983,126.74 45.2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01,629,684.94 3.53 E 建筑业 30,464,865.00 0.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1,014,857.48 2.1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9,621,824.25 0.8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625,699.20 0.1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83,956,948.15 5.66 J 金融业 1,558,461,978.78 18.2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K 房地产 业 716,080,817.21 8.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98,480,847.80 3.4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58,000.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4,740,117.11 3.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4,791,000.00 0.06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84,448.00 0.0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4,188,827.00 0.87 S 综合 - - 合计 7,951,605,894.78 92.9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9,849,656 612,361,887.60 7.16 2 601633 长城汽 车 10,070,758 523,780,123.58 6.12 3 600612 老凤祥 7,967,287 360,918,101.10 4.22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9,400,000 356,184,000.00 4.16 5 600036 招商银 行 20,077,116 312,600,696.12 3.65 6 601318 中国平 安 2,033,271 159,083,123.04 1.86 7 600398 海澜之 家 10,610,424 154,699,981.92 1.81 8 300115 长盈精 密 5,077,897 149,696,403.56 1.75 9 600016 民生银 行 13,699,972 132,889,728.40 1.55 10 600446 金证股 份 983,702 119,814,903.60 1.4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39,836,000.00 2.8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0,383,000.00 1.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0,383,000.00 1.52 4 企业债 券 56,737,060.40 0.6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0,072,000.00 0.23 7 可转债 8,710,883.48 0.10 8 其他 -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9 合计 455,738,943.88 5.3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01 15 国债 01 1,300,000 129,935,000.00 1.52 2 120017 12 附 息国 债 17 1,000,000 99,940,000.00 1.17 3 140430 14 农发 30 400,000 40,012,000.00 0.47 4 100225 10 国开 25 400,000 39,844,000.00 0.47 5 018001 国开 1301 200,000 20,488,000.00 0.2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 形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 金 2,571,632.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731,480.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25,948.29 5 应收申 购款 10,623,857.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52,918.80 (4 )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729 燕京转 债 7,628,201.88 0.09 2 110011 歌华转 债 1,082,681.60 0.01 (5 )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 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51.37% 1.42% 31.66% 1.36% 19.71% 0.0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85% 1.95% -44.13% 1.83% 1.28% 0.1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1.16% 1.84% 52.55% 1.23% 8.61% 0.6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 1.20% -5.83% 0.95% 4.76%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20% 1.19% -14.09% 0.78% -12.11% 0.4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10% 1.03% 6.36% 0.77% 0.74% 0.2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97% 1.12% -3.08% 0.84% 19.05%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29% 0.97% 31.19% 0.73% -1.90%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3.10% 1.33% 9.48% 1.10% 13.62% 0.23%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投 资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资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资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估 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允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将复 核结 果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赔偿 仅限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于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有权 向有 关责 任 方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资 金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则 默认 为现金 方式 。 投资者 需注 意, 登记 在深 圳证券 帐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采 取现 金分 红方 式, 不能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7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 户费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9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本条 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并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二) 基 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式”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 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4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项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 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 其 他重 大事 项。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市 场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变 化的 风 险。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 术、 经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股票 。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 安 全 。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3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 (8 )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9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7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及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一 )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7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9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通 知。 2、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构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 在公 证机 构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表决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 放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果开 会时 未达 到上 述条 件,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可保 持不 变。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召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然后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由 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成 决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六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 。 2、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 票程序 如下 : (1 ) 现场 开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计票方 式为 :由 召集 人授 权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 派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召 集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督 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的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八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或 者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发[1987 ]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对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股指期 货 ) 推出 后, 本 基金还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进 行投资 风险 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资 产 核心部 分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因此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核心 股票 池明 细,当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核 心股票 池进 行更 新时 ,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以 书面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七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 《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 使用 交 通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 理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三 )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或 账 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资料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变 更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资料 ,并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 基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七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 人的要 求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结 算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3、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华 夏银行 借记 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投 资者 , 开通 支 付宝 基金专 户 等 第三 方支 付账 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 及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 成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 体业 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二 )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三 )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四 )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查询基 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 务。 2、在 线客 服 投 资 者 可 点 击 本 公 司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进 行 咨 询 。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在 线 客 服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 )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 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4 年12月31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二 ) 2015 年1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三)2015 年1 月22 日发 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4年 第4季 度报 告。 (四)2015 年3 月5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五)2015 年3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六)2015 年3月3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太平洋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七)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4年 年度报 告。 (八)2015 年4 月21 日发 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5年第1季 度报 告。 (九 ) 2015 年4月2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 ) 2015 年5月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一 )2015 年5月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六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