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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研究精选(000803)

工银研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4 年5 月14 日证监 许可 【2014 】487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4年10 月2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 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4 月22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4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8 附件一............................................................................................................................................. 89 附件二........................................................................................................................................... 103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瑞 信 研 究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研 究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 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5、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务 规则》 :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39、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1、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2、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49、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0、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三 峡分 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目 前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行 资深 专家 、工 银金 融租赁 公司 董 事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 工银亚 洲董 事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银 行部 的 各项业 务。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 近 担任的 职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 日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 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 部、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 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 划 ”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 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人 民政 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1991-1992)。2006 年被 《华 尔 街电讯 》列 为中国 大陆 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经 济学 家之 一。 主要 研究领 域包 括经 济理 论、 激励机 制设 计、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 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 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2004.11-2011.07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昆 明分 局局 长 、 成 都 分局局 长 、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 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工银 瑞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 职于 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担 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 于美 国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柯先 生 :7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任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2011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 副 总监 。2013 年 4 月 16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23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曾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经 理 ,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 任 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 权 益投 资总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 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简 历同 上。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保 本3 号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 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1)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2)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 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4 月 8 日 ,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4 年12 月 31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4.7318 万亿 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足率 12.38%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74%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 经过十 二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4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19 只, 新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 模238.73 亿元 。 克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下 行的 不利形 势 , 托 管费 收入 、 托 管资产 均创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出历史 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 收入21.12 亿元 , 同比 增 长 98.92% , 托 管资 产余 额3.54 万亿 元, 较年初 增 长90.77% 。 作 为 公益慈 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方 托管 人 , 成 功签 约 “壹 基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 国公 益 慈善资 金监 管 、 信 息披 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 该 项目 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奖 」 “ 十大 公 益项目 ”奖 ;四 度蝉 联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 业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 事 长。 英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 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 有20 余年 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现 金 增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本 增利 债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双利策 略主 题 分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国 有企业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可转 换 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 易方 达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安 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月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增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 利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浦 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保本 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建 信 安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利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银优 秀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多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新 成长 股票 投资 基金、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投 资基金 、宝 盈瑞 祥养 老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银华 永益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国 际 龙头(DAX)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华安国 际龙头(DAX)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银新 经济 灵活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方红 睿元 三年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银恒 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合 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新金 融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投 瑞银 新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96 只 开放 式 基金及 其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37,219.11 亿 元人 民币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 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 行部门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 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订 和 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 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 有的 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其 他销 售机构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 :40088-11177


(1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涛 电话:010 -59366070 传真;010 -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15)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19)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4)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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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 大街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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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0)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3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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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2)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 楼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4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6)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52855713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 一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9)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1)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5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9)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6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5 月 14 日证 监 许可 【2014 】 487 号文 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0 月23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 1 月1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可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 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 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持 续、 系统 、深 入、 全面的 基本 面研 究, 挖掘 具有长 期发 展潜 力和 估值 优势的 上 市公司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研究创 造价 值、 研究 驱动 投资的 基本 理念 ,充 分利 用公司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自 下 而上精 选个 股, 配以 适度 的资产 配置 ,可 以 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长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四)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科 学、 系统、 规范 的行 业研 究及 选股方 法 与积极 主动 的投 资风 格相 结合, 采用 自下 而上 精选 个股策 略, 同时 辅以 自上 而下资 产配 置 和行业 配置 策略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1、股 票选 择策 略 采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深 入调 查研究 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以自 下而 上的 方式 精选 出竞争 优 势与三 力模 型( 产品 力、 品牌力 、渠 道力 )分 析可 比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并 辅以财 务角 度 分析上 市公 司历 年的 盈利 能力、 盈利 质量 和现 金流 状况, 筛选 出可 持续 的竞 争优势 、强 劲 的成长 潜 质 、出 色的 经营 管理能 力, 同时 有合 理估 值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投资 组合。 (1) 核心 竞争 力 本基金 对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的考察 主要 分析 公司 的产 品特性 、品 牌优 势、 销售 渠道和 其 他网络 的可 复制 性、 资源 优势、 技术 创新 能力 和竞 争环境 等因 素。 1)产品 特性 分析公 司产 品质 量、 产品 定位、 产品 组合 、产 品创 新与产 品对 目标 客户 吸引 能力综 合 分析, 判断 公司 产品 特性 。 2)品牌 优势


分析公 司是 否在 所属 的行 业已经 拥有 较高 的市 场份 额,是 否有 良好 的市 场知 名度和 良 好的品 牌效 应, 是否 处于 行业龙 头地 位。 3)销售 和营 销网 络的 可复 制性


分析公 司在 销售 渠道 及 营 销网络 等方 面是 否具 有竞 争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 内难 以模仿 的 显著优 势。 4)资源 优势


分析公 司是 否拥 有独 特优 势的资 源, 是否 在某 些领 域拥有 独占 性的 优势 。


5)技术 创新 能力


分析公 司的 产品 自主 创新 情况、 主要 产品 更新 周期 、专有 技术 和专 利、 对引 进技术 的 吸收和 改进 能力 。


6)竞争 环境


分析公 司所 在行 业的 内部 竞争格 局、 公司 议价 能力 、公司 规模 经济 、替 代品 的威胁 和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等 因素 。 (2) 盈利 能力 和盈 利质 量


1)盈利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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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特点 和发展 趋势 、 公 司背 景, 从财务 结构 、 资 产质 量、 业务增 长、 利 润水 平、 现金 流特 征等 方面考 察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专注 于具 有行 业领 先优 势、资 产质 量 良好、 盈利 能力 较强 的上 市公司 。


2)盈利 质量


本基金 不仅 关注 公司 的盈 利能力 , 同 时也 关注 公司 盈利的 质量 , 包 括公 司盈 利的构 成、 盈利的 主要 来源 、盈 利的 可持续 性和 可预 测性 、公 司的盈 利模 式和 扩张 方式 等方面 (3) 公司 治理 水平 和管 理 层分析


1)公司 治理 水平 分析


清晰、 合理 的公 司治 理是 公司不 断良 性发 展的 基础 。 本基 金主 要从 股权 结构 的合理 性、 控股股 东的 背景 和利 益、 董事会 构成 、信 息披 露的 质量和 及时 性、 激励 机制 的有效 性、 关 联交易 的公 允性 、公 司的 管 理层 和股 东的 利益 是否 协调和 平衡 等方 面, 对公 司治理 水平 进 行综合 评估 。


2)公司 管理 层分 析


公司管 理层 的素 质和 能力 是决定 公司 能否 良性 发展 、不断 创造 领先 优势 的关 键因素 。 对公司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价 ,主要 考察 其过 往业 绩、 诚信记 录、 经营 战略 规划 和商业 计划 执 行能力 等。 (4) 公司 财务 状况 评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5) 价值 评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 展 的预测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 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价 格,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选 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2、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发展 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 对各行 业 的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进 行评 价, 并根 据行 业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 资产中 各行 业 的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能力及 投 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本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 强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高 的 权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 力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 行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 期或衰 退期 , 或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 较低的 权重 。 3、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PMI 水平 、GDP 增长 率 、M2 增长 率及趋 势、PPI 、CPI 、利 率水平 与变 化趋 势、 宏观 经济政 策等 ,来 判断 经济 周期目 前的 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综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本基 金对大 类 资产进 行配 置的 策略 为: 在经济 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票 资产 ;在 经济 的衰 退和政 策刺 激 阶段, 超配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力争 通过 资产 配置获 得部 分超 额收 益。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套 期 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 期测 算 投 资组 合与 股 指 期 货的 相 关 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定 性, 精细 化确 定投 资方案 。 6、债 券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 物价水平、 就 业以及 国 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 并 预 测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 分析 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 势及 结构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综合 分析市 场利 率和 信用 利差 的变动 趋势 , 采取利 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 、 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 配置和 券种 配置 等积 极投 资策略 , 把握 债 券市场 投资 机会 ,以 获取 稳健的 投资 收益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 学的投 资 管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投 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 理 及绩效 评估 等全 过程, 如图1所示 :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投资组合构建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利 用投 资管理 系统 , 选 择证 券构 建基金 投资 组 合,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常 管理 。


4、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 在 风险 优化目 标下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优化 、再 平衡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5% ×中 证800 指 数收 益 率+15%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中证800 成份 股是由 中证500 和 沪深300 成份 股 一 起构成 , 中 证800 指数 综 合反映 沪 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小 市值 公司的 整体 状况 ,较 好地 反映 了 A 股 市场 的总 体趋 势。 本基金 是从 全市 场范 围内 精选股 票投 资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80%-95% 。 本 基金 对中 证 800 指数 和中 债综 合指数 收益 率赋 予85% 和15% 的权 重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 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不得展 期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 至3 月 31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30,125,527.57 82.69 其中: 股票


430,125,527.57 82.6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3.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011,583.02 10.19 7 其他资 产


17,023,266.86 3.27 8 合计





520,160,377.4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471,578.96 26.1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3,404,730.72 4.7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054,461.17 5.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208,740.00 2.0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6,557,291.90 9.46 J 金融业 111,238,231.00 22.61 K 房地产 业 43,796,329.00 8.9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091,174.00 3.2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64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383,350.82 2.11 S 综合 10,910,000.00 2.22 合计 430,125,527.57 87.42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5 华夏银 行 1,852,700 23,899,830.00 4.86 2 601318 中国平 安 300,000 23,472,000.00 4.77 3 600021 上海电 力 1,441,178 23,404,730.72 4.76 4 000917 电广传 媒 782,300 18,853,430.00 3.83 5 002303 美盈森 600,000 16,140,000.00 3.28 6 600138 中青旅 661,100 16,091,174.00 3.27 7 600340 华夏幸 福 268,200 14,852,916.00 3.02 8 300131 英唐智 控 783,800 14,782,468.00 3.00 9 601601 中国太 保 405,800 13,756,620.00 2.80 10 300263 隆华节 能 635,600 13,595,484.00 2.7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0,271.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970,408.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119.28 5 应收申 购款 3,515,467.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23,266.8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31 英唐智 控 14,782,468.00 3.00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 10 月23 日 ,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 截 至 2015 年0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4.10.23-2014.12.31 12.90% 1.46% 29.72% 1.32% -16.82 % 0.14% 2015.1.1-2015.3.31 29.41% 1.17% 17.00% 1.40% 12.41% -0.2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46.10% 1.31% 51.78% 1.36% -5.68% -0.05%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2015 年03 月31 日)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10 月 23 日生 效 。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生效 未 满1 年。


2、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仓 期满 ,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应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期 货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以内(含第 三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 理人对 账一 致的 结果 , 于 次月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 理人对 账一 致的 结果 , 于 次月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自 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划 付, 如资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由管 理人于 产品 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 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 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属于股 票基金 ,通过自 下而上的 个股精 选进行投 资,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个 股 选择能 力要 求较 高,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个股 选择 失误 ,投资 人需 要承 担相 应的 风险。 (2)本基 金使用股 指期货 作为风险 对冲工具 ,股指 期货交易 采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 于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存在 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的 风险 。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保障 持有 人利益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决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同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类型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基金 存续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 时, 其他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终 止;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 依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明确 实施 安排 ,说 明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期 限 不少于 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限 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称 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可接受 转换 转入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4) 除 以下5)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人 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费 或转 换 费(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5) 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基 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6) 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选 择的 , 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6、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 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 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短 信 (彩 信) 账单 。 手机短 信 (彩 信)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 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 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 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手机APP 客户 端: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 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助 手、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 机W 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014-10-24; 2、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参加杭 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1-05; 3、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以 及其他 从业人 员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4-11-08 ; 4、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持 有的长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4-12-17 ;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2014-12-19; 6、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电子自助 交易系 统基金转 换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2015-01-05; 7、关于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工银 瑞信研 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调整 申 购、赎 回、 定投 及单 个账 户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 等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2015-01-07; 8、工银瑞 信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 申购、赎 回、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2015-01-07; 9、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开通工银 瑞信研 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直销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业务 以及 部分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1-07; 10、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同花 顺基 金申购 、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及开 通部 分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1-14; 1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5-01-14 ;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旗下 部分 基金的 公 告,2015-01-15;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 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5-01-22 ;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唐 鼎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1-26 ; 1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2-05; 1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5-02-13 ; 1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5-02-26 ; 18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15-03-03;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19、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6; 20、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5-03-14 ; 2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海 银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2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示 ,2015-03-27 ; 2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方法的公 告,2015-03-27; 2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直 销电 子自 助交易 业务 开通 中国 银行 和交通 银 行支付 方式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5-03-27; 2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直 销电 子自 助交易 业务 开通 中国 银行 和交通 银 行支付 方式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2015-03-27; 27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的股票英唐智控估值 方法的公 告,2015-04-01; 2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5-04-08 ; 29、 关 于增 加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04-09; 30、关 于手 机客 户端 部分 版本停 止维 护的 通知 ,2015-04-16; 3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大 智慧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4-20; 3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股票东方财富估值 方法的公告,2015-04-20 ; 33、 关 于增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04-21。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研 究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 研 究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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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 下,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 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或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 第 2 ) 项、第 (2) 款第3) 项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之 一 ( 含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三分之 一)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 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 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六个 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及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附 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间 :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创业板股 票、中小 板股票 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债 券回购、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 股 指 期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制 , 但 需提 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十三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合格 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制定 或修 改新 的定 期存 款投资 政策 , 基 金公 司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组 合限制 的规 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 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 程、 岗位 职责 、 风 险控 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流动性风 险,并承 担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的损 失。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金 管理人须 加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 建设。 如因基金 管理人员 工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金 管理人投 资银行 存款时, 应就相关 事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 予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五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 拨、 账目 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行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存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权分 行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 以 下简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确 定 《 存款 协议 书》 的 格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存 款银行指 定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机构 (以下 简称存款 分支机构 )寄送 存款证 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基 金托 管 人可向 存款 分支 机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帐 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帐户 名称 和帐 号 , 未 划 入指定 帐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 存款 证实 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银行 存款 帐户 的开 设与 管理 (1)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帐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 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 帐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 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 特快 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 若 开户 行代 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存 款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 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 以递 送的 方式 特快 专递 给基金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询 证,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 存 款行 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 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款 行应 立即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 行托管 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 存 款行 顺延 至到 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经与 定 期存款 行友 好协 商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资金 , 但 应继 续按 原有 利 率计提 利息 , 因 提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银行 存款 相关 文件 的保 管 (1)基金 资金存入 存款银 行当日, 存款行分 支机构 开具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 件给 托 管行和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寄 送原件 给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 若 存款 行代 为 保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 真复印 件给 托管 行和 基金 管理人 (2)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 证原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七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规定。 1.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应 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审核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的 规定,制 定了经 公司董事 会批准的 《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致 的, 以本 协议 的约 定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二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四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银行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托管 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完整地 保管基金 资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产 生的存放或存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基金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2.基 金银行托 管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实 物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 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对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披 露的财 务报 表,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保 存 期限自 基金 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处理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