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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量化(001421)

南方量化: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南方量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 4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8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1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3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5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17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19 十一、 基金费 用 ..................................................................................................................... 21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23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24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 25 十五、 禁止行 为 ..................................................................................................................... 26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27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 28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 式 ......................................................................................... 30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31 二十、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32


托管协议 2 鉴于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是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南方 量 化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南方 量化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南方量化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 利义务关 系,特 制订 本协 议。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托管协议 4 二、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 则 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南方 量化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 南方量化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南方 量化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95%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8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托管协议 6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届 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托管协议 7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托管协议 8 四、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托管协议 9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 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料 。 托管协议 10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托管协议 11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及 执 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 以下 称 “ 指 令发 送人员 ” ) 及 各个人 员的 权限范 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 “授 权通知 ”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授 权通 知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托管协议 12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 时, 应确保 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余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 人若 对授权 通知 的内容进 行修 改(包 括但 不限于指 令发 送人员 的名 单的修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 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八 ) 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授权方 式 、 指 令内容 、 指 令发送 和确 认方 式及 其他 相关事 项应 当按照 本部 分的 规定 或其 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书面 共同 确认 的方 式执行 。


托管协议 13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 的 交 易单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的 中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和 支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将上述 情 况及 基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 规则的 修改 带 来 的变 化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交易 规则 为 准。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 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 行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资 产管 理人 应在交 易托管协议 14 日14 :00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 至托管 人。 因 资产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产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资 人进行 基金 申购、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介 。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 “ 净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 含 赎回资 金 、 赎 回费 、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 的 差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16:00 前从 “ 基金 清算账 户 ”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托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前 划到 “基 金清算 账户 ” 。 4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6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 的资金清 算 及 其他相 关事 项应当按 照上述 规定 或其 他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书 面共同 确认 的方 式执 行。


托管协议 15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托管协议 16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托管协议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托管协议 18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托管协议 19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 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进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询 和复 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托管协议 20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托管协议 21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 、 审计 费、 诉 讼费 和仲裁 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 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 基 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基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 护费用 , 以 及按照 国 家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应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三) 费用 调整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托管协议 23 十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托管协议 24 十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基 金管 理人应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托管协议 25 十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托管协议 26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规 定的 禁 止行为 。 (二) 《基 金法 》规 定的 禁 止投资 或活 动。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托管协议 27 十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托管协议 28 十七、 违 约 责 任 和 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 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 管理人 履行了 指令 发送相关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金托管 人未 对指令 上签 名和印 鉴 与预留 签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行 表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管 人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令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托管协议 29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 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协议 30 十八、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托管协议 3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托管协议 32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南方 量化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签订地: 北京市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签订地: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