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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纯债A(000298)

中海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海纯债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 金 的募 集 申请 已 于2013 年7 月30 日经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1020 号 文注 册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 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的 较低 风 险品 种 , 其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水平 低 于股 票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本 基 金需 承 担债 券 市场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以及 因 个别 债 券 违约 所 形成 的 信用 风 险。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指 中小 微 型企 业 在 中国 境 内以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 和转 让 ,约 定 在一 定 期 限还 本 付息 的 公司 债 券 , 其发 行 人是 非 上市 中 小微 企 业 , 发 行 方式 为 面向 特 定对 象 的私 募 发行 。 因 此,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较 传统 企 业债 的 信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风 险 更大 , 从 而 增加 了 本基 金 整体 的 债券 投 资风 险 。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分 为 A 类 基 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A 类基 金 份额 收 取 认( 申 ) 购费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认 (申 ) 购 费, 但 计提 销 售 服务 费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 额 适用 不 同的 赎 回费 率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充 分 考虑 投 资 者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 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做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者 根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 收益 , 但同 时 也 需承 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要 承担 相 应风 险 , 包括 市 场风 险 、 管理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定风 险 、 操 作 或 技术 风 险、 合 规风 险 等 。 在 投 资者 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 投 资运 作 与基 金 净 值变 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责 。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的 过


2 往业 绩 不构 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 行 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本招 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 截 止日 为2015 年4 月23 日, 有 关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财 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1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33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39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41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52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61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 62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 63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分配 ........................................ 69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71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 74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75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81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83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85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102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的 事 项 ................................... 125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127


1 一、绪


言 《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 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与 格 式> 》 等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中海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 本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中海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 与投资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 事 项,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 集。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 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 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基 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或 简称 代 表如 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 中 海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2 、 基金 管 理人 : 指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3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中海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 中海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指《 中 海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指 《 中海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3 13 、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4 、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16 、 个 人 投资 者 : 指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中国 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合 称 20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合 法 取得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 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等 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23 、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 清 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 中 海基 金 管


4 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6、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买卖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 及 结余 情 况的 账 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 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的 日 期 28、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存 续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 止之 间 的不 定 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 开 放日 33、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 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的工 作 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指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 资人 共 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 请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39、 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5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 基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 操作 42、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指 投 资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方 式 43、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44、 元 :指 人 民币 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 的节 约 46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款 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49、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50 、 指定 媒 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51 、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且不 能 克服 的 客 观事 件


6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概 况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 编 码:200120 成立 日 期:2004 年 3 月18 日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总经 理 :黄 鹏 经营 范 围 : 基 金 募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他业 务( 涉 及行 政 许可 的 凭许 可 证经 营 )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04]24 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外 合 资) 注册 资 本: 壹 亿肆 仟 陆佰 陆 拾陆 万 陆仟 柒 佰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兰 嵘 联系 电 话:021-38429808 股东 名 称及 其 出资 比 例: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41.591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33.409 % 法国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25.000 % (二 ) 主要 人 员情况 1 、 董事 会 成员 陈浩 鸣 先生 , 董 事长 。 中央 财 经大 学 硕 士, 高 级经 济 师 。 现 任 中海 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总裁 、 党 委 书记 。 历 任 海洋 石 油开 发 工程 设 计公 司 经济 师, 中


7 国海 洋 石油 总 公司 财 务部 保 险处 主 管 、 资产 处 处长 , 中 海石 油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 理。 成赤 先 生, 董事 。 中 国 人民 大 学硕 士。 现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资 金 管 理部 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 计划 资 金部 融 资处 处 长 、 中 国 海洋 石 油有 限 公司 资 金融 资 部副 总 监。 黄鹏 先 生, 董事 。 复 旦 大学 硕 士。 现任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兼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上 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历 任 上 海 市新 长 宁 (集 团) 有 限公 司 销售 经 理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 理 部经 理 助理 、 投 资管 理 部经 理 、 风控 委 员会 委 员,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秘 书 、总 经 理助 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 彭焰 宝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 学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原无 锡 证券 ) 交 易员 、 投资 经 理 、 投 资 部副 总 经理 , 国 联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部 总 经理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总 监( 期 间 曾兼 任 中海 优 质 成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兼 证 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 江志 强 先生 , 董事 。 东 南 大学 硕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原 无 锡证 券 )上 海 海 伦路 证 券营 业 部交 易 员、 证券 投 资部 投 资主 管、 上 海邯 郸 路证 券 营业 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无 锡县 前 东街 证 券营 业 部总 经 理 、 无 锡 人民 东 路 证券 营 业部 总 经理 、 财 富管 理 中心 总 经理 、 无 锡 华夏 南 路证 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 兼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兼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明 ) 先 生, 董 事。 新 加坡 国 籍。 新 加坡 国 立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德 蒙 得洛 希尔 资 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市场 行 销总 监 。 历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师 , 法 国兴 业 资产 管 理 集团 行 政及 财 务 部门 主 管、 董 事 总经 理 兼营 运 总监( 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董 事总 经 理兼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新加 坡 执行 长 ,爱 德 蒙得 洛 希尔 亚 洲有 限 公 司市 场 行销 总 监 。 陈道 富 先生 , 独 立 董事 。 中 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 研究 所 硕士 。 现 任 国务 院 发 展研 究 中心 金 融研 究 所综 合 研究 室 主任 。 曾任 中 关 村证 券 公司 总 裁助 理 。


8 WEIDONG WANG ( 王 卫东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美 国 国籍 。 芝 加 哥大 学 博士 。 现任 美国德杰 律 师事 务 所 合伙 人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德 律 师 事务 所) 芝 加哥 总 部 律师 , 北京 大 学 国家 发 展研 究 院国 际MBA 项 目访 问 教授 , 北 京德 恒 律师 事 务所 合 伙人 。 张军 先 生 , 独 立 董事 。 复旦 大 学博 士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 院院 长 、 中 国经 济 研究 中 心主 任 、 复旦 大 学 “ 当 代 中国 经 济” 长 江学 者 特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 研 究院 副 院长 、 博士 生 导师 。 2 、 监事 会 成员 张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 现任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纪 委副 书 记、 总 稽核 兼 合规 总 监、 稽核 审 计部 经 理、 信 托事 务 管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历任 北 京石 油 交易 所 交易 部 副经 理 , 中 国海 洋 石油 东 海公 司 计财 部 会计 、 企 管部 企 业管 理 岗 , 中 海 石油 总 公司 平 湖 生产 项 目计 财 部经 理 , 中海 石 油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计 财 部岗位 经理 ,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 限公 司 计划 财 务部 会 计、 计划 财 务部 经 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飞 ) 先生 , 监 事。 法 国 国籍 。 学士 。 现 任爱 德 蒙 得洛 希 尔 资 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 执行 总 监。 历任 法 国期 货 市场 监 管委 员 会审 计 师, 法 国兴 业 银行 法 律顾 问 、资 本 市场 及 资 产管 理 法务 部 门副 主 管, 法国 兴 业资 产 管理 集 团法 遵 主管 及 法律 顾 问,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集团 亚 太 区执 行 长 , 东 方 汇理 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北亚 区 副执 行 长 ,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亚洲 有 限 公司 亚 洲 区 副 执行 总 监 。 康铁 祥 先生 , 职 工 监事 。 博 士。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历 任山 东 省招 远 市 绣品 厂 财务 科 科员 , 上 海浦 发 银行 外 汇业 务 部科 员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 助理 风 控经 理 、 风控 经 理、 风险 管 理部 总 经理 助 理。 张奇 先 生, 职工 监 事。 学士 。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 技术 部 副 总经 理 。 历任 沈 阳联 正 科技 有 限公 司 技 术部 经 理 , 北 京 致达 赛 都科 技 有限 公 司网 络 部经 理 , 上海 致 达信 息 产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技 术 支持 部 经理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信息 技 术部 工 程师 、 信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助 理 。


9 3 、 高级 管 理人 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金融 学 专 业硕 士 。 历 任 上海 市 新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销 售经 理 ,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 经理 助 理 、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 风 控 委员 会 委员 。2007 年10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曾任 董 事会 秘 书、 总经 理 助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 ,2011 年10 月 至今 任 本公 司 总 经理 ,2013 年2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董 事 , 2013 年7 月 至今 任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宋宇 先 生 , 常务 副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数 理统 计 专业 学 士, 经 济师 。 历 任 无锡 市 统计 局 秘书 ,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营 业部 副 经理 、 发 行调 研 部副 经 理、 办 公 室主 任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理 。2004 年3月 进 入本 公 司工 作 , 历任本 公司 督 察 长 、 副 总经 理 ( 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兼 任 本公 司 代 理总 经 理 ,2014 年5 月至2014 年10 月 兼任 本 公司 代 理 督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常 务副 总 经理 。 王莉 女 士, 督察 长。 华 东政 法 学院 国 际经 济 法专 业 学士 。 历 任 中银 国 际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研 究 部 翻译 , 上海 源 泰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曾 任监 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经 理 、 监察 稽 核部 部 门负 责 人、 监察 稽 核部 总 经理 兼 信息 披 露负 责 人。 2014 年10 月至 今 任本 公 司督 察 长兼 监 察稽 核 部总 经 理、 信 息披 露 负责 人 。 4 、 基金 经 理 冯小 波 先生 , 上海 交 通大 学 管理 科 学 与工 程 专业 硕 士。 历 任华 泰 保险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交 易员 ,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投 资经 理 , 兴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债 券 交易 员 、 高 级 副理 。2012 年 8 月进 入 本公 司 工作 ,任 职 于 投研 中 心。 2012 年 10 月 至今 任 中海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 2014 年 4 月至 今 任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5 、 历任 基 金经 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生 效 ,历 任 基 金经 理 如下 表 : 基金 经 理姓 名 管理 本 基金 时 间 冯小 波 2014 年4 月23 日-至今


10 6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黄鹏 先 生, 主 任委 员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 总经 理 。 夏春 晖 先生 , 委员 。 现任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 研中 心 代理 总 经理 、 研究 总 监、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 金 经理 。 许定 晴 女士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代 理投 资 总监 、 投资副 总监 、 基金 经 理。 陆成 来 先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副 总监 兼 固定 收 益 部总 监 、基 金 经理 。 陈明 星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金 融工 程 总监 、 基 金 经 理。 江小 震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 部副 总 监、 基 金经 理 。 7 、 上述 人 员之 间 均不 存 在近 亲 属关 系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责 1 、 依法 募 集资 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和 登 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6 、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8 、 办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


9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0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11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12 、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承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 的 相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 有 关规 定 的行 为 发生 。 2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 证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地 对 待其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4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事 以 下活 动: (1 )越 权 或违 规 经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或《 托 管协 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法 利 益; (4 )在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的 资 料中 弄 虚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 管; (6 )玩 忽 职守 、 滥用 职 权; (7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章 、 《 基金 合 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和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8) 违 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 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 , 以抬 高 自己 ;


12 (10 ) 以不 正 当手 段 谋求 业 务发 展 ; (11 ) 有悖 社 会公 德 ,损 害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人员 形 象 ; (12 ) 在公 开 信息 披 露和 广 告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 导、 欺 诈成 分 ; (13 ) 其他 法 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 行为 。 (五 ) 基金 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 4 、 不从 事 损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 其他 活 动。 (六 ) 基金 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1 、 内部 控 制体 系 概述 内部 控 制是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为 防范 和 化解 风 险, 保 证经 营 运作 符 合基 金 管 理人 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 部环 境 的基 础 上, 通过 建 立组 织 机制 、 运 用 管理 方 法、 实 施控 制 程序 与 控制 措 施而 形 成的 系 统 。 基金 管 理人 结 合自 身 具体 情 况, 建立 了 科学 合 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 效 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并 制定 了 科学 完 善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2 、 风险 管 理的 理 念和 文 化 (1 )以 最 大程 度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为 己 任。 (2 )风 险 管理 是 业务 发 展的 保 障。 (3 )最 高 管理 层 承担 最 终责 任 。 (4 )分 工 明确 、 相互 制 约的 组 织结 构 是前 提 。 (5 )制 度 建设 是 基础 。


13 (6 )制 度 执行 监 督是 保 障。 3 、 内部 控 制遵 循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 各 个环 节 。 (2) 有 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 职责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财产 、 公司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产 的 运作 分 离。 (4) 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权 责 分明 、 相 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 运 作成 本 ,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 控 制成 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4 、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 体系 公 司 的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董 事 会 负责 控制 公 司整 体 运营 风 险 ; 二 、 公 司 高级 管 理层 负 责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领 导 及政 策 决定 ; 三 、 风 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 业 务风 险 进行 日 常管 理 ; 四 、 各 职能 部 门负 责 对各 自 业务 活 动中 潜 在的 风 险通 过 执行 制 度 进行 控 制。 (1 ) 董事 会 应充 分 重视 风 险 控制 。 通过 批 准 公司 的 风险 控 制 战略 、 制 度和 工 作计 划 ,确 保 公司 已 具有 了 管理 其 面临 的 所 有风 险 所 需 的 必要 系 统、 运作 制 度和 控 制环 境, 并 通 过审 计 与合 规 委员 会 和督 察 长对 公 司经 营 管理 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 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部 管 理制 度 、 完 善有 关 议事 规 则及 充 分发 挥 独立 董 事的 作 用达 到 对风 险 的最 终 控制 。 (2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为 公 司 非常 设 议事 机 构 ,负 责 对公 司 业 务风 险 控 制进 行 决策 和 协调 , 是 公司 日 常风 险 控 制工 作 的最 高 决策 机 构 。 其 具 体职 责 主要 有 : 审议 基 金财 产 风险 状 况评 价 分 析报 告 , 审定 公 司的 业 务授 权 方案 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 负 责 协调 处 理突 发 性重 大 事件 并 界定 相 关人 员 的责 任, 审


14 议公 司 其他 各 项资 产 管理 业 务的 风 险状 况 评价 分 析 报告 。 (3 ) 督察 长 负责 对 公司 和 基 金的 内 部控 制 和 管理 情 况进 行 全 面监 督 , 对公 司 保持 各 项管 理 制度 的 合法 性 、 合 理性 、 有 效性 和 完备 程 度进 行 检查 并 督促 改 进 , 发 现 重大 问 题及 时 向审 计 与 合规 委 员会 、 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4 ) 监察 稽 核部 是 公司 管 理 层对 各 项经 营 管 理活 动 (包 括 风 险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规 控 制的 职 能部 门 。 其 职责 主 要是 对 公司 各 职能 部 门在 业 务运 作 中的 遵 规守 法 情况 进 行监 督 , 保 证 公司 为 控制 风 险所 制 定的 各 项管 理 制度 切 实得 到 贯彻 和 执行 。 (5 ) 公司 各 职能 部 门是 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 施的 具 体执 行 单 位,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 操 作流 程 及风 险 控制 规 定, 并 督导 部 门员 工 严 格执 行 。 5、 监督 机 构的 合 规检 查 作用 公 司 日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公 司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 组成 , 其主 要 作用 是 对公 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进 行 合规 控 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 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司 合 规运 作 情况 和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 部对 公 司合 规 运作 的 监督 工 作, 从 而加 强 董事 会 对公 司 运作 情 况的 监 督; 督 察 长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岗 位 , 负 责 对 公司 的 内 部 控制 和管 理 情况 进 行全 面 监督 , 对 公 司保 持 各项 管 理制 度 的合 法 性、 合理 性、 有 效性 和 完备 程 度进 行 检查 并 督促 改 进, 发 现重 大 问题 及 时向 审 计与 合 规委 员 会、 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监 察 稽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 包 括 风险 管 理 活 动) 进行 合 规性 检 查的 职 能部 门 。 其 职 责主 要 是对 公 司各 职 能部 门 在业 务 运作 中 的遵 规 守法 情 况进 行 监督 , 保证 公 司为 控 制风 险 所制 定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切 实 得到 贯 彻和 执 行。


15 6 、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和 内部 监 控。 (1 ) 控 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 制环 境 包括 经 营理 念 和内 控 文化 、 公司 治 理结 构 、组 织 结构 、 员工 道 德素 质 等 内容 。 (2 ) 公 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 理理 念 , 培 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 险防 范 意识 , 营 造一 个 浓厚 的 内控 文 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 规章 制 度 , 使 风 险意 识 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 和各 个 环节 。 (3 )公 司 健全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会 的 监督 职 能, 严禁 不 正当 关 联交 易 、 利益 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象 的 发生 , 保 护投 资 者利 益 和公 司 合法 权 益。 (4 ) 公 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 , 操 作 相互 独 立。 公 司建 立 决 策科 学 、 运 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 的运 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 透 明 的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议 事 规则 , 高效 、 严 谨的 业 务执 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 效的 内 部监 督 和反 馈 系统 。 (5 ) 公司 依 据自 身 经营 特 点 设立 顺 序递 进 、 权责 统 一、 严 密 有效 的 内 控防 线: 1 ) 各 岗位 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 的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务 流 程, 各 岗 位人 员 在 上岗 前 均应 知 悉并 以 书面 方 式承 诺 遵守 , 在授 权 范 围内 承 担责 任 ; 2 ) 建立 重 要业 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 和信 息 沟通 制 度 ,相 关 部门 和 岗位 之 间 相互 监 督制 衡 ; 3 ) 公 司督 察 长和 内 部监 察 稽 核部 门 独立 于 其 他部 门 ,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实 行严 格 的检 查 和反 馈 ; (6 ) 公司 建 立有 效 的人 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 全激 励 约束 机 制 ,确 保 公 司人 员 具备 与 岗位 要 求相 适 应的 职 业操 守 和专 业 胜 任能 力 ; (7 ) 公司 建 立科 学 严密 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 风 险进 行 识别 、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 范和 化 解风 险 ;


16 (8 ) 授权 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 经 营活 动 的始 终 , 通过 完 善法 人 治 理结 构 、 明确 各 部门 职 能与 授 权范 围 来完 成 ; (9 ) 公司 建 立完 善 的资 产 分 离制 度 ,基 金 财 产与 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 金 的财 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 产要 实 行独 立 运作 , 分别 核 算 ; (10 ) 公 司建 立 科学 、 严格 的 岗位 分 离 制度 , 明确 划 分各 岗 位职 责 , 投 资和 交 易 、 交 易 和清 算 、 基 金 会 计和 公 司会 计 等重 要 岗位 不 得有 人 员的 重 叠。 重要 业 务部 门 和岗 位 进行 物 理隔 离 ; (11 ) 公司 制 订切 实 有效 的 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 立 危 机处 理 机制 和 程序 ; (12 ) 公司 维 护信 息 沟通 渠 道的 畅 通, 建 立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13 ) 公 司建 立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制 度 , 设 置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进 行持 续 的监 督 , 保证 内 部控 制 制度 落 实。 7 、 基金 管 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明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上关 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17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 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 人 :赵 会 军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18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4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407只。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5 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 来, 各 项业 务 飞 速发 展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行 业 的优 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 资 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设 ” 的 做 法 是分 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 常 重视 改 进和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工 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 托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 加 强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 强化 业 务项 目 全过 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重 要 工作 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次 顺 利通 过 评估 组 织内 部 控制 和 安全 措 施是 否 充 分的 最 权威 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阅 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第 八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得 无 保留 意 见的 控 制及 有 效性 报 告, 表 明独 立 第三 方 对我 行托 管 服务 在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面 的 健全 性 和 有效 性 的全 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 工商 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 制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大 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 为 年 度化 、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作 手段 。 1 、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目标 保证 业 务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建 立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 格, 形 成 一个 运 作规 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 的 权益 ; 保障 资 产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行 。


19 2 、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 监察 部 门( 内 控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 局) 、 资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险 控 制处 及 资产 托管 部 各业 务 处室 共 同组 成 。 总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门 负责 稽核 监 察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 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稽 核 监察 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具体 的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 、 内部 风 险控 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应 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 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2)完 整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的 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 动都 必 须有 相 应的 规 范程 序和 监 督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的 全 过 程和 各 个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 人员 。 (3 )及 时 性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 品 种时 , 必须 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 度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 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营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 产的 安 全与 完 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 要适 时修 改 完善 , 并保 证 得到 全 面落 实 执行 , 不得 有 任 何空 间 、时 限 及人 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 专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操 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 必 须相 对 独立 , 适当 分 离; 内 控制 度 的 检查 、 评价 部 门必 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度 的 制定 和 执行 部 门。 4 、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统 业 务实 行 严格 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 严 格的 人 员行 为 规范


20 等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 好 的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人 员独 立 、业 务 制度 和 管理 独 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查 。 主管 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 管业 务 政策 和 策略 的 制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 时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 况, 以检 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 部控 制 目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 据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控 制 措施 , 督促 职 能管 理 部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制 。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 感 ,培 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通 过 进行 定 期、 定 向的 业 务与 职 业 道德 培 训、 签 订承 诺 书, 使员 工 树立 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 理念 。 (4 ) 经 营 控制 。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 种业 务营 销 活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组 织 资源 , 达到 资 源利 用和 效 益最 大 化目 的 。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 状况 进 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 务部 门进 行 风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 控制 措 施 ,排 查 风险 隐 患。 (6 ) 数 据 安全 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 作区 相 对 独立 、 数据 和 传真 加 密、 数据 传 输线 路 的冗 余 备份 、 监控 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 障 等措 施 来保 障 数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专 门 的灾 难 恢复 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案 , 并组 织 员工 定期 演 练。 为 使演 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 发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 从演 练 结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完 全 有能 力 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 5 、 资产 托 管部 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 察部 门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总 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 章, 全 面 贯彻 落 实全 程 监控 思 想, 确保 资 产托 管 业务 健 康、 稳 定地 发 展。


21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 险管 理 。 完 善 的风 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 从上 至下 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 参与 , 只 有 这样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 施才 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 管部 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到 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 工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 向双 人 制、 横向 多 部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 构, 形 成不 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 相互 制 衡的 组 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 内控 制 度的 建 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 位职 责 、 制度 建 设和 工 作流 程 中。 经过 多 年努 力 ,资 产 托管 部 已经 建 立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有 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业 务 环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约 机 制。 (4)内 部风 险 控制 始 终是 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 之一 , 保 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 等地 位。 资 产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 行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 部从 成 立之 日 起就 特别 强 调规 范 运作 ,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 随 着市 场 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管 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 理放 在 与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 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为托 管 业务 生 存和 发 展的 生 命线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和 有关 基 金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投 融 资 、 基 金 的禁 止 投资 行 为 、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申购 资 金 的到 账 和赎 回 资金 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等 行为 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和有 关 基 金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 为,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 如果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 定存 在 疑 义, 应及 时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做出 解 释 、澄 清 或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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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 直销 机 构 (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电话 :021-6841951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 人 :曾 智 勇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或 021-38789788 公司 网 址:www.zhfund.com (2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 京分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158 号1 号楼F218 负责 人 :李想 电话 :010-66493583 传真 :010-66425292 联系 人 :邹 意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公司 网 站:www.zhfund.com 2 、 代销 机 构 (1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23 传真 :010-66107738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88


公司 网 址:www.icbc.com.cn


(2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建 红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 人 :邓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 网 址:www.cmbchina.com (3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中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 辉 电话 :021 -61616193 传真 :021-63604196 联系 人 :高 天 、杨 文 川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 网 址 :www.spdb.com.cn (4 ) 上 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胡平 西 联系 人 :施 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24 公司 网 站: www.srcb.com (5 )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无锡 市 太湖 新 城金 融 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 地 址: 无 锡市 太 湖新 城 金融 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 人 :沈 刚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0 公司 网 址:www.glsc.com.cn (6 )中 信 建投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 唐 、许 梦 园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传 真 :010-65182261 公司 网 址:www.csc108.com (7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 人 :黄 莹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 网 址:www.swhysc.com


25 (8 )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江苏 省 苏州 工 业园 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 厦18-21 层 办公 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工 业 园区 翠 园 路181 号 商 旅 大厦 18-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 网 址:www.dwzq.com.cn (9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 座22 层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 座2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刘军 电话 :0571-87112510 传真 :0571-86065161 联系 人 :丁思聪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 网 址:www.bigsun.com.cn


(10 )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静安 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 人 :刘 晨 客 户 服 务电话:95525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11 ) 齐鲁 证 券有 限 公司


26 住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23 层 经 纪业 务 总 部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1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 人 :吴阳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 网 址:www.qlzq.com.cn (12 )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编:830002 ) 法定 代 表人 : 许建 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 人 :李 巍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3 )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天津 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 址: 天 津市 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www.bhzq.com (14 )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27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 静


联系 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15 )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 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 人 :顾 凌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9-5548 公司 网 址:www.cs.ecitic.com (16 )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 所 : 长春 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办公 地 址: 长 春市 自 由大 路 1138 号 证 券大 厦 1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 矫正 中 联系 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公司 网 址:www.nesc.cn (17 )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 青岛 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


28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 忠 超 联系 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 电 话:95548 公司 网 址:www.citicssd.com (18 ) 华鑫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 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 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电 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 热 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 网 址 :www.cfsc.com.cn


(19 ) 杭州 数 米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杭州 市 余杭 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 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滨 江区 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 人 :张 裕 联系 电 话:021-60897840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20 ) 深圳 众 禄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园 路 物资 控 股置 地 大 厦8 楼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梨 园路 物 资控 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联系 电 话:0755-33227950


29 客服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 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 上海 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 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跃 伟 业务 联 系人 : 郑茵 华 联系 电 话:021-20691831 客服 电 话:400-820-2899 公司 网 址:www.erichfund.com (22 ) 诺亚 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浦 区 昆明 路 508 号 北 美广 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表 人 :汪 静 波 联系 人 :徐诚





联 系 电话 :021-38509639


客 服 电话 :400 -821 -5399


公 司 网址 :www.noah-fund.com (23 )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 厦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 人 :吴卫东 联系 电 话:021-20835787 客服 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 网 址:licaike.hexun.com (24 ) 上海 天 天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30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龙 田 路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 人 :朱玉 联系 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址:www.1234567.com.cn (25 ) 万银 财 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北四 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北 四环 中 路27 号 盘 古 大观 3201 法定 代 表人 : 王斐 联系 人 :李 亚 洁


联系 电 话:010-53300532 客服 电 话:400-081-6655 公司 网 址:www.wy-fund.com (26 ) 上海 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 906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 人 : 张茹 联系 电 话:021-58870011 客服 电 话:400-700-9665 公司 网 址: www.ehowbuy.com (27 ) 北京 增 财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罗 细安 联系 人 : 史丽 丽


31 联系 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 电 话:400-001-8811 公司 网 址:www.zcvc.com.cn (28 ) 浙江 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浙 江省 杭 州市 文 二西 路 一号 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 电 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 璇


联系 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 电 话:4008-773-772 公司 网 址:www.5ifund.com (29 ) 中国 国 际期 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兵 联系 人 :孟 夏 联系 电 话:010-59539861 客服 电 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 网 址:www.cifco.net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变更或 增 减其 他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 时 公告 。 ( 二 ) 登记 机 构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32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总经 理 :黄鹏 成立 日 期:2004 年 3 月18 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 人 :周琳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 上海 市 通力 律 师事 务 所 住所 :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 人 :韩 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孙 睿 经办 律 师: 黎 明、 孙 睿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 : 普华 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6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永 道 中 心11 楼 执行 事 务合 伙 人: 杨 绍信 联系 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赵 钰 经办 会 计师 : 薛竞 、 赵钰


33 六 、 基 金 的 募集 (一 )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7 月30 日 证监 许 可〔2013 〕1020 号 文 准予 注 册募 集 并发 售 。 (二 ) 基金 类 型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三 )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 式 (四 ) 基金 存 续期 不定 期 ( 五 ) 募集 期 限 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 最长 不 超过3个 月 , 具体 发 售时 间 以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为 准 。 ( 六 ) 募集 方 式和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 会公 开 募集 。 各 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 名 单见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的 相 关公 告 。 本基 金 认购 采 取全 额 缴 款 认 购的 方 式。 基 金投 资 者在 募 集期 内 可多 次 认 购 。 基金 销 售机 构 认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 对于 认


34 购申 请 及认 购 份额 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 询 。 (七 ) 募集 对 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 及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 。 ( 八 ) 募集 目 标 本基 金 不设 募 集规 模 上限 , 在 本基 金 的 募集 达 到备 案 条件 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视 募集 情 况提 前 结束 募 集。 ( 九 ) 基金 份 额 的 类别 本基 金 根据 认 购 、 申 购 费用 及 销售 服 务 费用 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 将基 金 份 额分 为 不同 的 类别 。 在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 根据 持 有期 限 收 取赎 回 费用 , 但 不 从本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 金份 额 , 称 为A 类基 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购 、 申购 时 不 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 , 在赎 回 时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分 别设 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 用 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将 分别 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该 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该 计算 日 发售 在 外的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 总数 投资 者 可自 行 选择 认 购 、 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类 别 。 本基 金 不同 基 金份 额 类 别之 间 不得 互 相转 换 。


35 ( 十 ) 基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 认购 费 用、 认 购份额 及 计算 公 式 (1 )基 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 人 民币 , 按初始 面值 发 售 。 (2 )认 购 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在认 购 时收 取 认购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在 认 购时 不 收 取认 购 费。 本基 金 对通 过 直 销中 心 认购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户 等 特定 投 资群 体 与除 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 实 施差 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老 金 客户 等 特定 投 资群 体 是指 依 法设 立 的基 本 养 老保 险 基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 (包 括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 一 计划 以 及集 合 计划 ) , 以及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社 会保 险 基金 。 如将 来 出现 可 以 投资 基 金的 住 房公 积 金、 享受 税 收优 惠 的个 人 养老 账 户、 经 养老 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 发布 临 时公 告 将其 纳 入特 定 投资 群 体范 围 ,并 按 规定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费率 如 下表 : 单笔 认 购金 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500万元 0.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老 金 客 户等 特 定投 资 群 体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费 率见 下 表: 单笔 认 购金 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12%


36 300 万元 ≤M<500万元 0.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 人 重复 认 购, 须 按每 笔 认购 所 对应 的 费率 档 次 分别 计 算。 (3 )募 集 期利 息 的处 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 以登 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 准 。 (4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 认 购采 用 金额 认 购的 方 式。 1 ) 若投 资 人选择认购A 类基 金 份额 , 则认 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 式 为: 净认 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 率) 认购 费 用 = 认 购 金额-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 额 = ( 净 认购 金 额+ 认 购金 额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 始 面值 例: 某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认 购费 率 为 0.60%,假定 认 购 金额 在 募集 期 产生 的 利息 为 3.00 元 , 则可 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认 购 金额 =10,000/ (1 +0.60%)=9,940.36 元 认购 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 份 额= (9,940.36 +3.00 )/1.00 =9,943.36 份 2)若 投资人 选择认购C 类基 金 份额 , 则认 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 式 为: 认购 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 金额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 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定 认购 金 额 在募 集 期产 生 的利 息 为3.00 元 , 则可 认 购C 类 基金 份 额为 : 认购 份 额= (10,000 +3.00 )/1.00 =10003.00 份 3 ) 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


37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 2 、 认购 的 程序


(1 )认 购 时间 安 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具 体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详见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 各代 销 机 构 相关 业务 办 理规 则 。


(2 )投资人 认 购 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 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 购 本 基金 所 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具 体办 理 手 续 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或 各代 销 机构 相 关业 务 办理 规 则。 (3 )认购 的方式 及确 认 1 ) 本 基 金认 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 方式 。 投 资 人认 购 基金 份 额时 , 需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 付认 购 款项 。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多 次认 购 基金 份 额 。 2 ) 认购 确 认 对于T 日 ( 此处 , 特 指 发售 募 集期 内 的工 作 日) 交易 时 间内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将 在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 但对 申 请有 效 性的 确 认仅 代 表 确实 接 受了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 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 人 应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到 各销 售 网点 或 以其 规 定的 其 他合 法 方式 查 询最 终 确认 情 况 。 投 资 人应 主 动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结 果 。 投资 人 开户 和 认购 所 需 提 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 的具 体 程序 , 请参 阅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4 )认 购 数量 限制 在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 多次 认 购 , 对单 一 投资 人 在认 购 期间 累 计认 购 份 额不 设 上限 。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和 代 销 机构 首 次 认 购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追 加 认购 单 笔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首 次认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00 元 , 追加 认 购单 笔 最低


38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机 构 对最 低 认购 限 额及 交 易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 机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 (十一 )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集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39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 基金 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 金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 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且基 金 认购 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 说明 书 可以 决 定停 止 基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基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否则 《 基金 合 同》 不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基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二 )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 处 理方 式 如果 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满 足 募集 生 效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承 担 下列 责 任: 1 、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担 因 募集 行 为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 用 ; 2 、 在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 为基 金 募 集 支 付之 一 切费 用 应由 各 方各 自 承担 。 (三 ) 基金 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


40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41 八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场 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 具 体 的销 售 网点 将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中 列 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二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 及开 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公 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除 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2 、 申购 、 赎回 开 始日 及 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 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42 下一 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 金额 申 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 申 请; 3 、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 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赎 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对 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1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出 申 购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 请 成 立 ;登 记 机构 确 认基 金 份额 时 ,申 购 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 款项 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 同有 关 条款 处 理。 3 、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 交的 有 效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43 该日)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况 。 若申 购 不成 功 ,则 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申 购 、 赎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 通 过销 售 机构 首 次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及 追加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各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金 额 及交 易 级差 有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构 为 准 。 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直 销平 台 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通过 本 公司 直 销柜 台 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者 将 当期 分 配的 基 金 收益 转 为基 金 份 额时 , 不受 最 低 申购 金 额 的限 制 。 3 、 投 资者 可 多次 申 购, 对 单 个投 资 者累 计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或 数 量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4 、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回 , 单 笔最 低 赎回 份 额为 1 份 (除 非 该账 户 在销 售 机构 或 网点 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1 份 ) ; 若 某笔 赎 回或 转 换导 致 持有 人 在该 销 售机 构 或网 点 托管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少 于1 份, 剩 余部 分 基金 份 额必 须 一起 赎 回, 即 交易 账 户最 低 基 金份 额 为1 份。 5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调整 上 述规 定 申 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六 )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1 、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 申购 时 收取 申 购费 ,C 类基 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 申 购 时不 收 取申 购 费。 本 基金 对 通过 直 销中 心 申购A类 基 金份 额 的养 老 金客 户等 特 定投 资 群体 与 除此 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 人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





44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随 申 购金 额 的增 加 而 递减 , 如下 所 示:
























































( 单 位 :元 ) 金额 (M ) 申购 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养老 金 客 户等 特 定投 资 群 体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费 率见 下 表: 单笔 申 购金 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15% 300 万元 ≤M<500万元 0.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有 多 笔 申 购 , 须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应 的 费 率 档 次分 别计 算 。


2 、 赎回 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在赎 回 时收 取 基金 赎 回费 用 ;C 类 基金 份 额对 持 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 本类 别 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 收取 赎 回费 用 ,对 于 持有 期 限不 少 于 30 日 的 本类 别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用。 赎 回费 率 随赎 回 基金 份 额持 有 时间 的 增加 而 递减 , 具体 费 率如 下 : A 类 基 金份 额 C 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 年 限(Y ) 赎回 费 率 持有 期 限(Y) 赎回 费 率 Y<1 年 0.10% Y <30 天 0.75% 1 年 ≤Y <2 年 0.05% Y ≥30 天 0% Y ≥2 年 0%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对 A 类基金


45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 等 。对 于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C 类 基金 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如 网 上交 易 、 电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 按相 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 回费 率 ,并 进 行公 告 。 (七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1 、 本基 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1 )若 投 资者 选 择申 购 A 类 基 金份 额 ,则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为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 金额/ (1 + 申 购费 率) ;





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额 ;





申 购份 额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 例: 某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申 购费 率 为 0.8% , 假定 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5 元 , 则可 申 购 A 类 基 金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 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 份 额=9,920.63/1.05 =9,448.22 份 (2 ) 若 投 资者 选 择认 购 C 类 基 金份 额 ,则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为 : 申购 份 额 = 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 例: 某 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定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 申 购 C 类基 金 份 额为 :


46 申购 份 额=10,000/1.05 =9,523.81 份 2 、 本基 金 赎回 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赎回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式 : 赎回 总 金额=赎 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赎 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1 万份,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 3 个月 , 对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1% ,假 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1.1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 费 用=11,000×0.1%=11.00 元 净赎 回 金额=11,000 -11.00=10,989.00 元 例: 某 投资 者 赎 回 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额 , 份额 持 有期 限 10 天 ,对 应 赎 回费 率 为0.75% , 假 设 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1.100 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 赎回 金 额 =1 0,0 00× 1.100 =11,000.00 元 赎回 费 用=11,000. 00×0.75% =82.50 元 净赎 回 金额=11,000.00 -82.50 =10,917.50 元 3 、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由于 基 金费 用 的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将 分别 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公式 为: 计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余 额 总数 本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47 市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 申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 申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份 , 上 述 计算 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 5 、 赎回 金 额的 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 ,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 (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 正常 运 作。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6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 、 (5) 、 (6 )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48 ( 九 )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 支付 赎 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 (4 ) 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 巨额 赎 回 ; (5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 述 第4 项所 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 理并 公 告。 (十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 (2 ) 巨 额 赎回 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49 1 ) 全 额赎 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 3 ) 暂停 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 体上 进 行公 告 。 (3 )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1 )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情 况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 即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 限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公 告 。 (2 ) 如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公 告 ,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3 )如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停 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至


50 少刊 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十 二 )基 金 的转 换 为方 便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基金 已 于2014 年 6 月 23 日 起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的 数 额限 制 、转 换 费率 等 具体 规 定 详见 基 金转 换 公告 。 ( 十 三)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 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 ( 十 四) 基 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 的标 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 ( 十 五)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本基 金 已 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开 通 定期 定 额申 购 业 务, 基金 定 投的 数 额 限制 、 业务 规 则等 请 参见 基 金定 投 相关 公 告。


51 ( 十 六) 基 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 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5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 投资目标 在严 格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基 础 上, 追 求稳 定 的当 期 收益 和 基金 资 产的 稳 健 增值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和 上 市交 易 的国 债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 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级短 期 融资 券 、政 府 机 构债 、 地方 政 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 级债 券 、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包括 协 议存 款 、定 期 存款 及 其 他银 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 工具 以 及经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 和可 转 换 债券 等 ,也 不 参与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可 转 换债 券 申购 , 但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除 外。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 三 )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在综 合 判断 宏 观经 济 周期 、 货币 及 财政 政 策 方向 、 市场 资 金供 需 状况 、 各类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估值 水 平对 比 的基 础 上 ,结 合 收益 率 水平 曲 线形 态分 析 和类 属 资产 相 对估 值 分析 , 优化 债 券组 合 的 期限 结 构和 类 属配 置 ;在 符合 本 基金 相 关投 资 比例 规 定的 前 提下 , 在严 谨 深 入的 信 用分 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 各类 债 券的 流 动性 、 供求 关 系和 收 益率 水 平 等, 精 选预 期 风险 可 控、


53 收益 率 较高 的 债券 , 以获 取 较高 的 债券 组 合投 资 收 益。 1 、 资产 配 置策 略 (1 )久 期 配置 本基 金 根据 对 市场 利 率变 动 趋势 的 预测 , 相应 调 整债 券 组合 的 久期 配 置, 以达 到 提高 债 券组 合 收益 、 降低 债 券组 合 利率 风 险 的目 的 。当 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下 移 时, 适 当提 高 组合 久 期, 以 分享 债 券市 场 上 涨的 收 益; 当 预期 收 益率 曲线 上 移时 , 适当 降 低组 合 久期 , 以规 避 债券 市 场 下跌 的 风险 。 (2 )期 限 结构 配 置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后 , 通过 研 究收 益 率曲 线 形态 , 采 用收 益 率曲 线 分析 模 型对 各 期限 段 的风 险 收益 情 况进 行 评估 , 对收 益 率 曲线 各 个期 限 的骑 乘 收益 进行 分 析。 通 过选 择 预期 收 益率 最 高的 期 限段 进 行 配比 组 合, 从 而在 子 弹组 合、 杠 铃组 合 和梯 形 组合 中 选择 风 险收 益 比最 佳 的 配置 方 案。 (3 )债 券 类属 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通过 对 不同 类 型固 定 收益 金 融工 具 的收 益 率、 流 动性 、 税赋 水 平、 信用 风 险和 风 险溢 价 、回 售 以及 市 场偏 好 等因 素 的 综合 评 估, 研 究各 类 型投 资品 种 的利 差 和变 化 趋势 , 制定 债 券类 属 配置 策 略 ,以 获 取不 同 债券 类 属之 间利 差 变化 所 带来 的 投资 收 益。 2 、 信用 品 种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将重 点 投资 于 企业 债 、公 司 债、 金 融债 、 地 方政 府 债、 短 期融 资 券、 中 期票 据 、 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的纯 债 部分 及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信用 债 券, 以提 高 组合 的 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 将在 内 部信 用 评级 的 基础 上 和内 部 信用 风 险 控制 的 框架 下 ,运 用 行业 研 究方 法 和公 司 财务 分 析方 法 对债 券 发行 人 信 用风 险 进行 分 析和 度 量, 精选 预 期风 险 可控 、 收益 率 较高 的 债券 , 结合 适 度 分散 的 行业 配 置策 略 ,构 造和 优 化债 券 投资 组 合, 为 投资 人 获取 较 高的 投 资 收益 。 (1 )信 用 类债 券 的个 券 选择 及 行业 配 置 1 ) 根 据 宏观 经 济环 境 及各 行 业的 发 展 状况 , 确 定 各行 业 的优 先 配置 顺 序;


54 2 ) 研究 债 券发 行 人的 产 业发 展 趋势 、 行业 政 策 、公 司 背景 、 盈利 状 况、 竞争 地 位、 治 理结 构 、特 殊 事件 风 险等 基 本面 信 息 ,分 析 企业 的 长期 运 作风 险; 3 ) 运 用 财 务评 价 体系 对 债券 发 行人 的 资产 流 动性 、 盈 利 能力 、 偿债 能 力、 现金 流 水平 等 方面 进 行综 合 评价 , 度量 发 行人 财 务 风险 ; 4 ) 利 用 历史 数 据、 市场 价 格以 及 资产 质 量等 信 息, 估算 债 券发 行 人的 违 约率 及 违约 损 失率 ; 5 ) 综 合 发行 人 各方 面 分析 结 果, 确定 信 用利 差 的合 理 水平 , 利 用 市场 的 相对 失 衡, 选 择溢 价 偏高 的 品种 进 行投 资 。 (2 )杠 杆 放大 策 略 杠杆 放 大操 作 即以 组 合现 有 债券 为 基础 , 利用 买 断 式回 购 、质 押 式回 购 等方 式 融入 低 成本 资 金, 并 购买 剩 余年 限 相对 较 长 并具 有 较高 收 益的 债 券, 以期 获 取超 额 收益 的 操作 方 式。 3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审慎 原 则, 制 定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和 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 并 经董 事会 批 准, 以 防范 信 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本基 金 对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投资 策 略主 要 基于 信 用 品种 投 资 策 略 ,在 此 基础 上 重点 分 析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信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风 险 。 首先 , 确定 经 济周 期 所处 阶 段, 研 究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发 行 人所 处 行业 在 经济 周 期和 政 策变 动 中所 受 的影 响 ,以 确 定行 业 总 体信 用 风险 的 变动 情 况, 并投 资 具有 积 极因 素 的行 业 ,规 避 具有 潜 在风 险 的 行业 ; 其次 , 对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发 行人 的 经营 管 理、 发 展 前景 、 公司 治 理、 财 务状 况 及偿 债 能力 综 合分 析 ; 最后 , 结合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票 面 利率 、 剩余 期 限 、担 保 情况 及 发行 规 模等 因 素, 综 合评 价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的 信 用风 险 和 流动 性 风险 , 选择 风 险与 收益 相 匹配 的 品种 进 行配 置 。针 对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 控制 信 用风 险 的基


55 础上 , 对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投 资, 主 要采 取 分散 投 资 ,控 制 个债 持 有比 例 。 4 、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将在 宏 观经 济 和基 本 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对 资产 证 券化 产 品的 质 量 和构 成、 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和 提 前偿 付 风险 等 进行 定 性和 定 量的 全 方面 分 析 , 评 估 其相 对 投资 价 值 并作 出 相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 在控 制 投资 风 险的 前 提下 尽 可能 的 提高 本 基金 的 收益 。 ( 四 ) 投资 限 制 1 、 组合 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 本 基 金对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80% ; (2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 (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 (4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6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 模 的10 %; (8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 全 部卖 出 ; (9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56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0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公 募 基金 投 资于 一 家企 业 发行 的 单期 中 期 票据 合 计不 超 过该 期 证券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5% ; (12 )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基 金 财产 不 得用 于 下列 投 资或 者 活 动: (1 )承 销 证券 ; (2 )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7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57 ( 五 )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中证 全 债指 数 。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 主要 投 资于 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 强 调 基金 资 产 的稳 定 增值 , 为此 , 本基 金 选取 中 证全 债 指数 作 为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 券 市场 的 跨市 场 债券 指 数。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 更 权威 的 、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的指 数 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适 当调 整 业 绩比 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而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 六 )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的 较低 风 险品 种 , 其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水平 低 于股 票 型、 混 合型 基 金, 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 ( 七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承担 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 据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 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 告所 载 数据 为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报 告 期末 的 一季报数 据。


1 、 基金 资 产组 合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 海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资 产净 值 为 63,535,530.88 元 ,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62 元 ,累 计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62 元;C 类资 产 净值 为 4,937,820.90 元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3 元 , 累计 基


58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3 元。 其 资产 组 合情 况 如下 : 金额 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 投 资 - - 其中 : 股票


- - 2 固定 收 益投 资


55,419,236.40 51.73 其中 : 债券


55,419,236.40 51.73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 属 投资 - - 4 金融 衍 生品 投 资 - - 5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 存 款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0,519,856.90 9.82 7 其他 资 产


41,183,546.01 38.45 8 合计





107,122,639.31





100.00 2 、 期末 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 组合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股 票。 3 、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股 票。 4 、 期末 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 的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 债 券 12,659,992.80 18.49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20,778,000.00 30.34 其中 : 政策 性 金融 债 20,778,000.00 30.34 4 企业 债 券 21,981,243.60 32.10


59 5 企业 短 期融 资 券 - -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 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5,419,236.40 80.94 5 、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金额 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140209 14国开09 200,000 20,778,000.00 30.34 2 010107 21国债⑺ 102,270 10,707,669.00 15.64 3 122621 12赣城债 86,740 8,712,165.60 12.72 4 122921 10郴州债 50,000 5,175,500.00 7.56 5 122874 10红投01 41,870 4,248,548.90 6.20 6 、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 名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权 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 易情 况 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本基 金 不参 与 国债 期 货交 易 。


60 9.2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 货持 仓 和损 益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国 债期 货 合约 。 9.3 本 期国 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本基 金 不参 与 国债 期 货交 易 。 10 、 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报 告 期 内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 本 报告 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 开谴 责 、 处罚 的 情况 。 10.2 本 基 金为 纯 债基 金 ,不 进 行股 票 投资 。 10.3 截至2015 年 3 月31 日 , 本基 金 的其 他 资产 项 目构 成 如下 : 单位 : 人民 币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3,297.81 2 应收 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1,668,127.05 5 应收 申 购款 39,512,121.15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183,546.01 10.4 报 告 期末 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 券 。 10.5 报 告 期末 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 存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10.6 投 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本基 金 由于 四 舍五 入 的原 因 ,分 项 之和 与 合计 项 之 间可 能 存在 尾 差。


61 十、基金的 业绩 本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业绩 数 据截 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基金A 类 本 期 净值 增 长率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 率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04.23-2014.12.31 5.70% 0.20% 7.23% 0.10% -1.53% 0.10% 2015.01.01-2015.03.31 0.47% 0.18% 0.94% 0.10% -0.47% 0.08%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今 6.20% 0.20% 8.24% 0.10% -2.04% 0.10% 基金C 类 本 期 净值 增 长率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 率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04.23-2014.12.31 5.30% 0.20% 7.23% 0.10% -1.93% 0.10% 2015.01.01-2015.03.31 0.00% 0.17% 0.94% 0.10% -0.94% 0.07%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今 5.30% 0.19% 8.24% 0.10% -2.94% 0.09%


62 十 一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 申 购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 资所 形 成的 价 值总 和 。 ( 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 立 。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 其 清算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 金的 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63 十 二 、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交 易 日。 ( 二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 三 ) 估值 方 法 1 、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2 ) 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 (3 )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64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 (4 )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2 、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4 、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 如 使用 的 估值 技 术 难以 确 定和 计 量其 公 允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最 新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 5 、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 6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


65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 四 ) 估值 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 国 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每个 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 五 ) 估值 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应 按照 以 下约 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 上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 2 、 估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66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 因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 错误 已 得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 错误 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负 责 ,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 误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估 值 错误 的 正 确情 形 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 误处 理 程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 现后 , 有 关的 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处 理 的程 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


67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 , 并就 估 值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处理 。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 力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决 定 延迟 估 值; 4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 七 ) 基金 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 以 公布 。 ( 八 ) 特殊 情 况的 处 理方 法 1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 理。


68 2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 的影 响 。


69 十 三 、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一 ) 基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 额,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 下 , 本 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得 低 于该 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同一 类 别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四 )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


70 (五 )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 工 作日 。 (六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 》 执行 。


71 十 四 、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4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 ; 5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 基金 的 证券 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 银行 汇 划费 用 ; 9 、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 二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0.7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 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计 提 。 托 管 费


72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E×0.20%÷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 基 金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 日期 顺 延。 3 、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 收 取 销售 服 务费 ,C 类 基 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年费 率 为 0.40% ,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 额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40% ÷当 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每 日 应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销 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性 划 付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支付 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上述 “ (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 ( 三 )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


73 3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 4 、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 目 。 ( 四 )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销售 服 务费 的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 情降 低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 费 , 此 项 调整 不 需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2 个 工作 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五 ) 基金 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执 行 。


74 十 五 、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 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 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 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 可 以 并入 下 一个 会 计年 度 ; 3 、 基金 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 4 、 会计 制 度执 行 国家 有 关会 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 独立 建 账、 独 立核 算 ; 6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 认。 ( 二 ) 基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2 、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 人同 意 。 3 、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 在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75 十 六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一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本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资 料。 (二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信 息 披露 承 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2 、 对证 券 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测 。 3 、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损 失 。 4 、 诋毁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 金 销售 机 构。 5 、 登 载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性 、 恭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字 。 6 、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三 )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 一


76 致。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 (四 )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1)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2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 (3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 中的 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 2 、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 定媒 体 上。 3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 告。


77 4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上 。 5 、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 资 料 。 6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78 或 书 面 报告 方 式。 7 、 临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2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3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法 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 基 金 管理 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 ) 基 金 募集 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 财 产、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诉 讼。 (1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 管 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7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净 值0.5% 。 (18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 所。


79 (19 ) 变更 基 金销 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 金登 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 (22 )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 更。 (23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 本基 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 (25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赎 回 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 ) 调整 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 设置 ; (27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交 易信 息 ; (28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8 、 澄清 公 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9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10 、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五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 责管 理 信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80 息进 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确 认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 体 中选 择 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他 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 定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在 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 容应 当 一 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81 十 七 、 风 险 揭示 (一 ) 市场 风 险 本 基金 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主 要 由 固 定收 益 类 证 券 组成 ,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受到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 导致 基 金 收 益水 平 变 化 而产 生 风 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风 险 。 因 国 家的各项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 化,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 动 而产 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各 行业 和 证券 市 场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 主 要 投 资于 债 券 , 收益 水 平 也 会随 之 变 化 ,从 而产 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险 。 市 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影响 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 水平 等, 并 导 致证 券 市 场 价格 的 变 动 ,进 而 对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产 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胀 风 险。 如果 发 生通 货 膨胀 ,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 可 能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从 而 影响 基 金资 产 的保 值 增 值。 5 、 信 用 风险 。 信用风 险 主 要指 信 用证 券 发行 主 体信 用 状况 恶 化, 导致 信 用 评级 下 降 甚 至到 期 不 能 履行 合 约 进 行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 信用 风 险 也 包括 证券 交 易对 手 因违 约 而产 生 的证 券 交割 风 险。 6 、 再投 资 风险 。 再 投 资风 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 收益 证 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 收 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 率上 升 所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即 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二 ) 管理 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主观 因 素的 限 制而 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 占有 以 及 对经 济 形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或者 由 于基 金 数 量模 型 设计 不 当或 实 施差 错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平 偏 离业 绩 基准 的 风 险 。 对 主 要业 务 人员 (如 基 金经 理) 的 依赖 也 可能 产 生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 不完 善 ,也 构 成了 本 基 金的 管 理风 险 。


82 (三 ) 流动 性 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 是 指因 证 券 市 场 交易 量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不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变 现的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还包 括 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没 有足 够 的 现 金应 付赎 回 支付 所 引致 的 风险 。 (四 )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风 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 定 期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司 债 券 , 其 发 行人 是 非 上 市 中小 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 面 向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因 此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较 传 统 企 业债 的 信 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大 , 从 而 增 加 了本 基 金 整 体 的债 券 投 资风 险 。 (五 ) 其他 风 险 1 、 因技 术 因素 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计 算 机系 统 不 可靠 产 生的 风 险; 2 、 战 争、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 产的 损 失,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 险 ; 3 、 其他 意 外导 致 的风 险 。





83 十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关于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 备案 手 续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 生 效后 两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 3 、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84 4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 金财 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7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 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七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85 十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在 《 基金 合 同 》 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 为必 要 条件 。 同一 类 别 每 份 基金 份 额具 有 同等 的 合法 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 分享 基 金财 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 配清 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 请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 对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 构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或仲 裁 ; 9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 认真 阅 读并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86 2 ) 了 解 所投 资 基金 产 品, 了解 自 身风 险 承受 能 力, 自行 承 担投 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 金信 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 和履 行 义 务; 4 ) 缴 纳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费 用 ; 5 )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 6 ) 不从 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 7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定 ; 8 )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 9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2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 集 资 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 金份 额 ; 5 )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7 ) 在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托 管 人 ; 8 ) 选 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 机 构 ,对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登 记 业


87 务并 获 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费 用 ;


10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 规定 决 定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方 案 ;


11 ) 在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


12 )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 为基 金 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的 利益 依 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 资;


14 )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 易 过户 的 业务 规 则; 17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 金财 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运 作 基金 财 产;


88 7 ) 依法 接 受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 9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10 ) 编 制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 报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 收益 ; 14 ) 按 规定 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 及时 、 足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 以 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关 资 料的 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 20 ) 因违 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89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当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 案 条件 , 《 基 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30 日 内退 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 )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义 务。 3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4 ) 根 据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 基 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交 易 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6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管 理 人 ; 7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利 。


90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 并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 专职 人 员, 负 责基 金 财 产托 管 事宜 ;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 方 面相 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 财 产; 5 )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以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8 )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 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11 ) 保 存基 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91 12 )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 按 规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 回 款项 ; 15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18 ) 面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19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 《 基 金合 同 》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21 )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22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义 务。 (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集 、 议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 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1 、 召开 事 由 (1 ) 当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2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92 3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4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和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 6 ) 变更 基 金类 别 ; 7 )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程 序; 10)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2 ) 对 基金 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其 他 事项 ;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 ; 2 ) 法律 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 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 收费 方 式, 调 整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设 置 ; 4 )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 金 合同 》 进行 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化 ; 6 )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 形。 2 、 会议 召 集人 及 召集 方 式:


93 (1 ) 除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 (2 ) 基 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 或不 能 召集 时 ,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 (4)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3 、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通 知应 至 少载 明 以 下内 容 :


94 1 ) 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方 式 ; 3 ) 有权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理 有 效期 限 等) 、送 达 时间 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 设联 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 议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 履行 的 手 续; 7 ) 召集 人 需要 通 知的 其 他事 项 。 (2 ) 采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定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效 力。 4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 通 讯 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 监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


95 有 的 登 记资 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三 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通 讯开 会 的方 式 视为 有 效 :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定 公 布会 议 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3)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三 分之 一 ; 4)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96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与 基 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 记录 相 符; 5 ) 会议 通 知公 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3 ) 在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 关 允许 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 他 非书 面 方式 授 权其 代 理人 出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在 会议 召 开方 式 上, 本基 金 亦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 非现 场 方式 相 结合 的 方式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程 序进 行 。 5 、 议事 内 容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前及 时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序 1 ) 现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一 ) 选


97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 的决 议 的效 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形 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 有一 票 表决 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 一般 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2 ) 特别 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 票表 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98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 7 、 计票 (1 ) 现 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 理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 点 结果 。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公 证 机关 予 以 公证,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 。 (2 ) 通 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 与 公告


99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完 成 备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自生 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与 将 来 颁布 的 涉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规 定的 法 律法 规 不一 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 整,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 三 ) 基金 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 序 1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完 成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 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公 告 。 2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 合 同应 当 终止 :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


100 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 (4 ) 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3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程 序 : 1 )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出 现时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 财产 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 算报 告 ; 5 )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7 )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 4 、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101 5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6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 四 )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 《基 金 合同 》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 五 )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102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 编 码: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成立 时 间:2004 年 3 月18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字[2004]24 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466667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 销售 、 资 产 管理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许 可 的 其它 业 务。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赵 会 军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 银


103 行职 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 围: 办理 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 借 业务 ;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销 售 业务 ;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 券; 代收 代 付业 务 ; 代理 证 券投 资 基 金清 算 业务 ( 银证 转 账) ; 保险 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 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企 业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管 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 管理 服 务; 开 放 式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 参加 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 款; 外 汇 贷款 ; 外币 兑 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外 汇 担 保; 发行 、 代 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 业 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 查 1、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行 为行 使 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 本基 金 将投 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 的国 债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 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级短 期 融资 券 、政 府 机 构债 、 地方 政 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 级债 券 、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包括 协 议存 款 、定 期 存款 及 其 他银 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 工具 以 及经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104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 和可 转 换 债券 等 ,也 不 参与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可 转 换债 券 申购 , 但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除 外。 本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规 、 部 门规 章 及 《 基 金合 同 》 禁止 投 资 的投 资 工具 。 (2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5% 。 因基 金 规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期 限 内调 整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 以符 合 上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并可 依 据届 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适 时 合理 地 调整 投 资范 围 。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下 投 资限 制 :


a 、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80% ; b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c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d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e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105 f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10 %; g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h 、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出 ; i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j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且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公 募 基金 投 资 于一 家 企 业发 行 的单 期 中期 票 据合 计 不超 过 该期 证 券 的10% ; k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l 、 一只 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百 分之 二 ; 一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百 分之 十 ; 经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 可 对 以上 比 例进 行 调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的 ,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 上 述限 制 。 除投 资 资产 配 置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督 和 检查 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3 ) 法规 允 许的 基 金投 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 。


10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 至 少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对 措施 , 便于 基 金托 管 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4 ) 本基 金 可以 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融 资 、 融券 。 (3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禁 止 从 事 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 券;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可 能使 基 金 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 制 。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 人按 以 下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险 控 制措 施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 并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对 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 须提 前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 始生 效 , 新名 单


107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 发 生 此种 情 形时 , 托 管 人有 权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2 )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 该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 易。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 经 提 醒后 仍 未改 正 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 3)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 易 对手 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 行, 基金 管 理人 在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整 核 心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控制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 易 对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 引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责 任 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 供的 名 单, 审核 交 易对 手 是否 在 名单 内 列明 。 (5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 力等 涉 及到 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本 基金 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 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 的 损失 时 , 先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 金 管理 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对 于 核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进 行调 整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限 于 根据 已 提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 银 行是 否 在名 单 内列 明 。


108 (6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关 于 规 范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 上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 投资 比 例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 日内 , 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收到 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 资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执 行 投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 5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 关 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 规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法 律法 规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


109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 等备 查 资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 指 令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如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 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 监会 请 求 解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 导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 责 任。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 据的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 投 资中 期 票据 业 务进 行 研究 , 认真 评 估中 期 票据 投 资业 务 的风 险 , 本 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进 行 中 期 票据 的 投 资 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 、 法规 、 监 管 部门 的 规 定 ,制 定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相 关 制 度 (以 下 简称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中 期 票 据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 的内 容 与本 协 议不 一 致的 , 以本 协 议 的约 定 为准 。 1 )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应 遵循 以 下投 资 限制 :


a 、 中期 票 据属 于 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应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 基 金合 同 》 中 关 于该 基 金 投资 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的相 关 比例 及 期限 限 制;


b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且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公 募 基金 投 资 于一 家 企 业发 行 的单 期 中期 票 据合 计 不超 过 该期 证 券 的10% ;


2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的 监督 职 责限 于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是 否符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事 后监 督, 如 发 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接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原 因 和解 决 措 施。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所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 管 理人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3 ) 如 因市 场 变化 ,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的中 期 票 据超 过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将 中期 票 据调 整 至规 定 的比 例


110 要求 。 (8 ) 基 金 托管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的监 督 本 基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应 符 合 证监 会 《 关 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1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信 用 风 险处 置 预案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两 个 工 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 其 他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确 认 收 到 上述 资料 。 2 )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 责 , 确 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 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 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 提供 足 额现 金 确保 基 金 的支 付 结算 。


3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制 定的 风 险控 制 制度 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额 度和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对 相 应 风 险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 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 后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是否 符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向 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如 因市 场 变 化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超 过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将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调整 至规 定 的比 例 要求 。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111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 3、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 作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 其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而致 使 投资 者 遭受 的 损失 。 对 于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 成 交 的且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交 易 前能 够 监 控 的 投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 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 于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 方 可 获知 的 监 控 指标 或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成交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112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 为。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 偿基 金 因此 所 遭受 的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同 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1 、 基金 财 产保 管 的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指 令 ,


113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 的 托管 业 务实 行 严格 的 分 账管 理,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对 于 因基 金 认( 申 )购 、 基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生 的 应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 不承 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 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 的约 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 户由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 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资 金 当日 出 具确 认 文件 。 若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款 事 宜。 3 、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 该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均需 通 过基 金 托管 人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 进行 。 资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114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资产 托 管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 银 行结 算 账户 管 理办 法》 、 《现 金 管 理暂 行 条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管 理 规定 》 、 《 利 率管 理 暂行 规 定》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其 他规 定 。 4 、 基金 证 券账 户 与证 券 交易 资 金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设 证 券账 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券 交 易资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 清算 。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 5 、 债券 托 管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基金 的 债券 的 后台 匹 配及 资 金的 清 算。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 购 主协 议 ,正 本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保 存 副本 。 6 、 其他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 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 用并 管 理 。 7 、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115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或 保 管的 证 券不 承 担保 管 责任 。 8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 作 日内 通 过专 人 送达 、 挂号 邮 寄等 安 全方 式 将合 同 原件 送 达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 五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额 资 产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116 根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 值。 2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方法 (1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2 )估 值 方法 本基 金 的估 值 方法 为 : 1 )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①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②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117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①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 近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②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③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4 )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5 )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


6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 如 使 用的 估 值 技术 难 以确 定 和计 量 其公 允 价值 的 , 按 成本 估 值 。 如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最新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 8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3 、 估值 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118 理人 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责 任 ,有 权 向过 错 人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的 比 例各 自 承担 相 应的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信 息 的当 事 人一 方 负责 赔 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由 此 造成 的 影响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基 金 托管 人 的 计算 结 果不 一 致时 , 相关 各 方应 本 着勤 勉 尽责 的 态度 重 新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准 对 外公 布 ,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不负 赔 偿责 任 。 4 、 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在 不 符的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 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 保证 相 关各 方 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 记录 完 全相 符 。 若当 日


119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账册 为 准。 5 、 基金 定 期报 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 终 了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一次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 度报 告 编制 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 年 报告 编 制并 公 告; 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 完成 年 度报 告 编制 并 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在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月 度报 告 , 在 月度 报 告完 成 当日 , 对 报 告加 盖 公章 后 , 以加 密 传真 方 式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3 个工 作 日内 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果 及 时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 告 , 在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7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 度 报告 , 在半 年 报完 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 在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 理方 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就 相 关情 况 报证 监 会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 复核 完 毕后 , 需 盖


120 章确 认 或出 具 相应 的 复核 确 认书 , 以备 有 权机 构 对 相关 文 件审 核 时提 示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 ( 六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 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 文档 的 形式 。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 项日 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 法 规规 定 各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 七 ) 争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


121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 对相 关 各方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本协 议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管 协 议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生 效 。 2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终止 出 现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 金托 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 金 资产 ; (3)基 金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有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 管基 金 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终 止 事项 。


122 二十 一 、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系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登 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 交易 资 料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结 束 后20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该 季 度发 生 过交 易 的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投资者 邮 寄 该季 度 对账 单 。每 年 度 结束 后30 个 工 作日 内 ,向 所有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寄 送年 度 对 账单 。 4 、对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123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 ) 客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 ) 网上 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4年6 月23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124 (六 ) 信息 定 制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 ) 投资 者 投诉 受 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25 二 十 二 、 其 他应 披 露 的事 项 1 、2014-10-24





中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高级 管 理人 员 变更 公 告 2 、2014-10-25





中海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3 季度 报 告 3 、2014-11-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4 、2014-12-06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1 号) 5 、2014-12-06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4年第1 号) 6 、2014-12-10





中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申 购、 定 投、 赎 回限 额 及账 户 最低 保 留份 额 限 制等 业 务规 则 的公 告 7 、2014-12-17





中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提 请投 资 者及 时 更新 已 过期 身 份证 件 或者 身 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8 、2014-12-17





中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 通通 联 快捷 支 付业 务 的公 告 9 、 2014-12-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申 购 优 惠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10 、 2014-12-25





关 于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诚 信 记 录 的说明 11 、2015-01-05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旗 下 基金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的公 告 12 、2015-01-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3 、2015-01-20


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2014 年第4季 度 报告 14 、2015-01-28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从业 人 员在 子 公司 兼 任 职务 及 领薪 情 况的 公 告 15 、2015-03-04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参加 数 米基 金 网费 率 优


126 惠活 动 的公 告 16 、2015-03-06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部 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赎 回、 转 换及 账 户最 低 保留 份 额限 制 等业 务 规 则的 公 告 17 、2015-03-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8 、2015-03-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19 、2015-03-26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中海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新增 销 售机 构 的公 告 20 、2015-03-27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21 、2015-03-27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调 整 交易 所 固 定收 益 品种 估 值方 法 的公 告 22 、2015-03-27


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2014 年年 度 报告 摘 要 23 、2015-04-17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暂停 官 网直 销 支付 宝 渠 道部 分 基金 认 购、 申 购及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的 公 告 24 、2015-04-22


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1季 度 报告


127 二十 三 、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致。 投资 者 还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zhfund.com ) 查 阅和 下 载招 募 说明 书 。


128 二十四 、 备 查文 件 (一 ) 备查 文 件目 录 1 、 中国 证 监会 准 予中海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 2、《 中海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3、《 中海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 4 、 关于 申 请募 集 中海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法 律 意见 。 5 、 基金 管 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6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7 、 中国 证 监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 (二 ) 存放 地 点 备查 文 件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 (三 )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 营 业 场所 及 网站 免 费 查阅 备 查文 件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