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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501001)

财通多策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5 月 2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94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充 分 考虑 投 资 者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 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做 出 独立 决 策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要 承担 相 应风 险 , 包括 市 场风 险 、 管理 风 险、 估值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和其 他 风险 等。 本 基金 是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产 品, 属 于中 高 风 险、 中 高预 期 收益 的 基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根 据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 承 担相 应 的投 资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 负 责。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成 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 现的 保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 、 基 金 管理 人...........................................................................................................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1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21 六 、 基 金 的募 集.........................................................................................................25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30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31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32 十 、 基 金 的投 资.........................................................................................................43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51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52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58 十 四 、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60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62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63 十 七 、 风 险揭 示.........................................................................................................69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72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74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92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105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事 项 ......................................................................................108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109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 110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等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财 通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 财通 多 策略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风险、费率 等 与投 资 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 申请 募 集。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 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本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本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财 通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 指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财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 财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财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指 《 财通 多 策略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知等 9 、 《基 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 一 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1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16 、 个 人 投资 者 : 指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 指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中 国境 外 的机 构 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合 称 20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合 法 取得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 资等 业 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等 24 、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本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结 算机 构 为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基金 管 理人 也 可以 自 行或 委 托其 他 机构 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 及 结余 情 况的 账 户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 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 止之 间 的不 定 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的工 作 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 段 36 、 《 业 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业 务 规则 37 、 认购 : 指 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1 、 场 内 : 通过 具 有相 应 业 务资 格 的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利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上 市 交易 等 业务 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也 称 为场 内 认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2 、 场 外 :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外 的销 售 机构 利 用其 自 身柜 台 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 通过 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也 称 为场 外 认购 、 场 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 基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 操作 。 转托 管 包括 系 统内 转 托管 和 跨系 统 转托 管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系统 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 同会 员 单位 ( 交易 单 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 为 跨系 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 进行 转 登记 的 行为 44 、 注 册 登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 基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45 、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6 、场 外份 额: 指 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下 的基 金 份 额 47 、场 内份 额: 指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下 的 基 金份 额 48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 元 50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 的节约 51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 产的 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54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55 、 指定 媒 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可 抗 力: 指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且不 能 克服 的 客 观事件 57 、 封 闭期 : 本基 金 的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至 18 个 月 后的 对 应 日 (若 该 日为 非 工作 日 , 则 为 该日 之 前 的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 之间 的 期间 。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 理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基本 信 息 如下 : 名称:财通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 区 吴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 亿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 人民 币 )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 团 有限 公 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 股 份限 公 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阮琪 先 生 , 董 事 长, 工 商管 理 硕士 , 高 级会 计 师 。 历 任 浙江 省 杭州 市 财 政局 综 合计 划 处副 处 长 , 处 长 兼杭 州 市 财政 局 国债 服 务部 主 任 , 社 会 保障 处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处长,现任财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 刘未 先 生, 董事 , 浙 江 大学 经 济学 硕 士。 历任 财 通证 券 经纪 有 限责 任 公 司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财 通 证券 经 纪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经纪 业 务管 理 部总 经 理 , 原 财 通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 现 财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 筹 建部 负 责人 ,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 常务 副 总 经理 , 现 任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骆旭 升 先生 , 董 事, 技 术经 济 及管 理 研 究生 , 高级 工 程师 。 历 任杭 州 武 林实 业 总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杭 州 轻工 控 股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科 技处 副 处长 , 原 杭州 市 工业 资 产经 营 投资 集 团有 限 公司 ( 现杭 州 市 实业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 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 。 吴梦 根 先生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济 师 。 历 任 湖州 市 经济 体 制改 革 委 员会 副 主任 , 升 华 集团 控 股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浙 江 升华 拜 克生 物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副 董 事长 , 现任 升 华集 团 控 股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 裁,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 颜 料有 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 。 朱颖 女 士 , 独 立 董事 , 高级 会 计师 , 复 旦大 学 会计 专 业硕 士 学历 。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协 会专 家 库专 家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金 融办 上 市专 家 顾问 , 上 海立 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 、 硕士 生 导师 等 。现 任 立信 会 计 师事 务 所高 级 合伙 人 。 姚先 国 先生 , 独立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任 浙 江大 学 对外 经 济贸 易 学院 、 经济 学 院教 授 、 常务 副 院长 , 浙江 大 学 公共 管 理学 院 教授 、 院长 , 浙 江大 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 长 。 朱洪 超 先生 , 独立 董 事, 法 律硕 士 。历 任 上海 市 第 一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 , 上 海 市联 合 律 师 事 务所 主 任, 上 海 仲 裁 委员 会 委 员 、 仲裁 员 , 中 华 全国 律 师 协会理事。 2 、职工监事: 杨铁 军 先生 ,职 工 监 事, 监察 稽 核部 总 监、 法 学硕 士。 执 业律 师 , 历 任 金元 比 联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监察 稽 核部 副 总监 、 财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监 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 任 财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监 察 稽 核部 总 监。 3 、经 营管 理层 人 员: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刘未先生,总经理 ( 简历 同 上) 。 王家 俊 先生 , 副总 经 理、 市场 营 销部 总 监, 中 山大 学 高级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任 东 方证 券 遵义 路 营业 部 市场 部 经理 , 汇添 富 基金 南 方大 区 经理 及 券商 渠 道负 责 人、 南方 分 公司 总 经理 、 全 国 渠道 销 售总 监 兼华 东 分公 司 总经 理。 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市 场 营销 部 总 监。 4. 督察长 黄惠 女 士 , 工 商 管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家 界 旅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秘 书 , 方正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北 京 代 表处 主 任 , 中 国 证券 投 资者 保 护基 金 有限 公 司高 级 经理 。 现任 财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 工会 委 员会 主 席。 5 、基金经理 焦庆 先 生 , 哈 尔 滨工 业 大学 管 理学 博 士 。 历任 深 圳飞 亚 达集 团 华东 区 域 经理 、 市 场部 副 总经 理 , 西 部 证券 资 产 管理 部 煤炭 、 电力 设 备研 究 员 , 天 治 基金 煤 炭 、 商 业 高级 研 究员 , 上海 泽 熙 投资 煤 炭、 新 能源 高 级研 究 员 , 上 海 聚益 投 资研 究 副总 监 。 曾任 财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究 部 总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6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 刘未先生,总经理 ; 吴成勇先生,投资 总 监兼 专 户投 资 部总 监 ; 邵骏先生,固定收 益 部总 监; 赵艰申先生,基金 投 资部 总 监; 向禹辰先生,研究 部 副总 监 。 7 、上 述人 员之 间 不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 的 职责 1 、 依法 募 集资 金 ,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 9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0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的 承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 的 相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 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2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 证券 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事 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 基金 合同 》 或《 托 管协 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法 利 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的 资 料中 弄 虚作 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 权; (7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章 、 《 基金 合 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和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8 ) 违 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 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 谋求 业 务发 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人员 形 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 露和 广 告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 导、 欺 诈成 分 ; (13 )其 他法 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 行为 。 (五)基金经理的 承 诺 1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4 、 不从 事 损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 其他 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一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 部 控制 机 制 覆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个 部 门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和 反 馈等 各 个 环节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二 ) 有 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 执行 。 (三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 保 持相 对 独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 资产 、 其他 资 产的 运 作应 当 分 离。 (四 ) 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应 当 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 ) 成本 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 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 理的 控 制成 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 要内 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建 立健 全 的法 人 治理 结 构, 充 分发 挥 独立 董 事 和监 事 的监 督 职能 , 严禁 不 正当 关 联交 易 、 利益 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象 的 发生 , 保 护投 资 者利 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 管 理层 树 立内 控 优先 的 风险 管 理理 念 , 培 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 险防 范 意 识, 建立 风 险控 制 优先 、 风 险 控制 人 人有 责、 一 线人 员 第一 责 任的 公 司内控 文化 , 保 证全 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 使风 险 意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 各个 岗 位和 各 个环 节 。 公司 建 立决 策 科学 、 运 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 的 运行 机 制, 确保 公 司各 项 决 策 、 决 议 的执 行 中 , “ 执行 —复核 ” 机 制 贯穿 全 程 。 各 部 门及 岗 位有 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工 作职 责 和业 务 流程 , 通 过 重要 凭 据传 递 及信 息 沟通 制 度, 实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 间的 监 督制 衡 。 公司 建 立有 效 的人 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 约束 机 制 。 通 过 法律 法 规 培训 、 制 度 教育 、 执 业 操守 教 育和 行 为准 则 教育 等, 确 保公 司 人员 了 解与 从 业有 关 的法 规 与监 管 部门 规 定 , 熟 知 公 司相 关 规章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与 操作 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 求 相适 应 的操 守 和专 业 胜任 能 力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风险评估 公司 建 立科 学 严密 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的 业务 风 险、 人员 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财 务 风险 等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 时 防范 和 化解 风 险。 通过 科 学的 风 险量 化 技术 和 严格 的 风险 限 额控 制 对投 资 风 险实 现 定量 分 析和 管 理。 通过 收 集与 投 资组 合 相关 的 会计 和 市场 数 据, 建 立一 个 投资 风 险测 评 与绩 效 评估 的 信息 技 术平 台。 由 风 险管 理 部和 金 融工 程 小组 定 期向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 交风 险 测评 报 告。 (3)内控机制 公司 全 部的 经 营管 理 决策 , 均 按照 明 确 成文 的 决策 程 序 与 规 定进 行 ,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 程 序的 随 意决 策 行为 的 发生 。 操作 层 面上 , 公 司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 , 以 各岗 位 目标 责 任制 为 基础 形 成 第一 道 内控 防 线 , 以 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 互监 督 制衡 形 成第 二 道内 控 防线 , 以监 察 稽核 部 、 风险 管 理部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 督 察 长对 公 司各 机 构、 各部 门、 各 岗位 、 各 项 业务 全 面实 施 监督 反 馈形 成 第三 道 内控 防 线, 并建 立 内部 违 规违 章 行为 的 处罚 机 制 。 同 时 , 按 照 分级 管 理、 规 范 操作 、 有限 授 权、 业务 跟 踪的 原 则 , 制 定 公司 授 权管 理 制度 , 并 严格 区 分业 务 授权 与 管理 授 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 立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息 系 统与 业 务汇 报 体 系, 通过 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 员 工及 各 级管 理 人员 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 送达 适 当的 人 员进 行 处理 。 (5 )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公 司 设立 了 独立 于 各业 务 部门 的 监察 稽 核部 , 其中 监 察稽 核 人员 履 行 内部 稽 核职 能 ,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 性 、 完 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 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 的 相关 风 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监察 稽 核人 员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定期 不 定期 出 具监 察 稽核 报 告 。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 , 从 事 前、 事 中 、 事 后 三个 层 面进 行 全面 的 风险 管 理 。 事 前 风险 管 理主 要 通过 风 险管 理 部门 介 入公 司 的业 务 流程 检 查、 参 加业 务 部门 专 题会 议 和进 行 访谈 的 方式 , 不定 期 组织 员 工开 展 风险 文 化教 育 活 动来 提 升风 险 防范 意 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 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业务 操 作规 范 化、 精细 化 来进 行; 事 后风 险 管理 则 主要 通 过风 险 事件 的 分析 与 总结 来 开展 。 公 司层 面 的风 险 管 理工 作 包括 对 公司 投 资风 险 、 业务 风 险、 操作 风 险、 信 息 系 统风 险、 法律 风 险、 合规 风 险的 系 统评 估, 对 公司 层 面的 风 险进 行 详细 的 梳理 , 对 发 现的 问 题和 风 险, 及时 进 行解 决。 在 投资 风 险环 节 , 针对 不 同产 品 所具 有 的特 定 投 资风 险 进行 量 化研 究 和分 析 , 超过 阀 值由 风 险管 理 部门 及 时提 醒 业务 部 门 , 并根 据 风险 管 理制 度 的规 定 , 报告 相 关责 任 人 ; 在 业 务风 险 环节 , 协 助 营销 部 门和 产 品研 究 部门 前 瞻性 地 对新 产 品的 风 险和 结 构进 行 规划 和 分析 , 对发 现 的问 题 及时 与 业务 部 门进 行 沟通 和 了解 , 切 实 解决 实 际业 务 中所 遇 到的 困 难和 问 题; 在操 作 风险 环 节, 对公 司 层面 的 制度 、 流 程、 系 统和 项 目等 方 面 , 建 立 并完 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 发现 和 解决 后 台运 行 中存 在 的问 题 ,加 强 评估 公 司信 息 系 统和 信 息系 统 安全 风 险。 风险 管 理工 作 主要 由 督察 长 管辖 的 风险 管 理部 及 监 察稽 核 部进 行 开展 , 在组 织 结构 及 报告 制 度上 均 独立 于 公司 日 常的 投 资 、 运营 部 门 。 风 险 报告 由 风险 管 理部 及 监察 稽 核部 进 行调 查 取证 和 撰写 签 发, 能 保证 报 告独 立 性与 客 观公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明 (1 ) 本公 司 确知 建 立、 实 施 和维 持 内部 控 制 制度 是 本公 司 董 事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的披 露 真实 、 准确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 本公 司 承诺 将 根据 市 场 环境 变 化及 公 司 的发 展 不断 完 善 内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 本情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名称: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 光大 中 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 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 理 :曾 闻 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林 迈 电话 : (010) 63636363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法定 代 表人 唐 双宁 先 生, 历 任中 国 人民 建 设银 行 辽宁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 主 任( 主 持 工作 ) , 中 国人 民 建 设银 行 沈阳 市 分 行常 务 副行 长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沈阳 市 分行 副 行长 、 党 组副 书 记 , 中国 人 民银 行 辽宁 省 分行 党 组成 员 兼沈 阳 市分 行 行长 、 党 组 书记 , 中 国 人民 银 行信 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 人民 银 行货 币 金银 局 局长 , 中 国人 民 银行 银 行监 管 一 司司 长 ,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党委 委 员 、 副 主 席。 现 任中 国 光大 集 团 董事 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董 事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 光大 控 股有 限 公司 董 事会 主 席, 中国 光 大国 际 有限 公 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现任 中 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 司 执 行董 事 、 党 委 委员 ,兼 任中 国 光 大银 行 党委 副 书记 、 行 长。 曾 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信 贷 部业 务 管理 处 副处 长、 处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长、 公司 业 务 部综 合 管理 处 处长 , 公 司 业务 部 副总 经 理, 厦 门市 分 行副 行 长, 公司 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上 海 市 分行 行 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曾闻 学 先生 , 曾 任中 国 光大 银 行办 公 室 副总 经 理 , 中 国 光大 银 行北 京 分 行副 行 长 。 现 任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投 资与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理 ( 主 持工 作) 。 (三)基金托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光 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托 管国 投 瑞银 创 新 动力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投瑞 银 景 气行 业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投 瑞 银融 华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资 源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博 时 转债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 成 策略 回 报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建 信恒 稳 价值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光 大 保德 信 量化 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国 联 安双 佳 信用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信 先 行策 略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 安 本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欧新 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国 金通 用 国 鑫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农 银汇 理 深证 1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益 民 核心 增 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 信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兴 业商 业 模式 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 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金通 用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加货 币 市场 基 金 、 益民 服 务领 先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建 信 健康 民 生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鑫元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江 信聚 福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鑫元 稳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金通 用 鑫安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共 30 只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基金 资 产规 模 444.05 亿 元 。同 时 ,开 展 了证 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 划等 资 产的 托 管及 信 托公 司 资金 信 托计 划 、 产 业投 资 基金 、 股 权基 金 等产 品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 有 关法 律 法规 在 基金 托 管业 务 中得 到 全面 严 格 的贯 彻 执行 ; 确 保 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 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 全 面严 格 的贯 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 财产 安 全 ; 保 证 基金 托 管业 务 稳健 运 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公 司及 基 金托 管 人 的合 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1 )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必 须渗 透 到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各 个操 作 环节 , 覆盖所有的岗位, 不 留任 何 死角 。 (2 ) 预防 性 原 则 。树 立 “预防为主 ” 的 管 理理 念 , 从风 险 发 生的 源 头 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 于 未然 , 尽量 避 免业 务 操作 中 各 种问 题 的产 生 。 (3 ) 及时 性 原则 。 建立 健 全 各项 规 章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加 强内 部 控 制。发现问题,及 时 处理 , 堵塞 漏 洞。 (4 ) 独立 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 机 构独 立 于基 金 托 管业 务 执 行机 构 ,业 务 操作 人 员和 内 控人 员 分开 , 以保 证 内 控机 构 的工 作 不受 干 扰。 3 、内 部控 制组 织 结构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 下设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 审计 委 员会 , 委员 会 委 员 由 相关 部 门的 负 责人 担 任 , 工作 重 点是 对 总行 各 部门 、 各 类业 务 的风 险 和内 控 进行 监 督、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 横向 的 内控 管 理制 约 体制 。 各 部 门负 责 分管 系 统内 的 内部 控 制的 组 织实 施 ,建 立 纵 向的 内 控管 理 制约 体 制。 基金 托 管部 建 立了 严 密的 内 控督 察 体系 , 设 立 了风 险 管理 处 , 负责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风 险 管理 。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 来 严格 遵 照 《 基金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商 业银 行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等法 律 、 法规 的 要求 , 并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制 订、 完 善了 《 中 国光 大 银行 证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规 定》 、 《 中 国光 大 银 行基 金 托管 部 保密 规 定》 等十 余 项规 章 制度 和 实施 细 则 , 将 风 险 控制 落 实到 每 一个 工 作环 节 。 中国 光 大银 行 基金 托 管部 以 控制 和 防范 基 金托 管 业务 风 险 为主 线 , 在重 要 岗位 ( 基 金清 算 、 基金 核 算、 监 督稽 核 ) 还建 立 了安 全 保密 区 , 安装 了 录象 监 视系 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 基 金信 息 的安 全 。 (五)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的 相关 规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 区 吴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大 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 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客服电话:95588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4)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 江 宁波 市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 江 宁波 市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 东吴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 业 园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 业 园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7) 兴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湖 东 路 268 号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湖 东 路 268 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 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大 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 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上海 天天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 汇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 口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 尔多 斯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 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 广 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3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 选择 其 它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 区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 刘 佳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四)审计基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 港平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城 安 永大 楼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0 楼 公司电话: (021 )2228 8888 公司传真: (021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艳 、 蒋燕 华 业务联系人:蒋燕 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5]944 号文 准 予注 册 募集 。 (二)基金类型及 基 金存 续 期间 1 、基 金类 型: 混 合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本 基金 设 一 个 18 个月 的 封闭 期 ,起 讫 时间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至 18 个月 后 的 对应 日 (若 该 日为 非 工作 日 ,则 为 该日 之 前的 最 后一 个 工作 日) 止。 在 封闭 期 内, 本 基 金不 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 务, 但 投资 人 可在 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 后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转 让 基 金份 额 。封 闭 期届 满 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 定 期 (三)募集方式和 募 集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 场 内、 场 外两 种 方式 公 开 发售 。 场外 将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销机 构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具 体 名单 详 见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或相 关 业务 公 告 ) 或 按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机 构 、 代 销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公开 发 售 。 场 内 将通 过 具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 , 且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 指 定的 登 记结 算 机构 认 可的 会 员单 位 发售 ( 具体 名 单详 见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或 相关 业 务公 告) 。 本 基金 认 购期 结 束 前获 得 基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的 会 员单 位 也 可代 理 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 认 购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上海证券账户 下 。 销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 请 。 认 购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 认情 况 ,投 资 人应 及 时查 询 。 (四)募集期 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最 长不 得 超过1 个 月 , 具体 发 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 募 集份 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 额总 额 为2 亿份 。 (七)基金份额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 面值 为 人民 币1 元。 (八)基金份额的 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场外 认购 费 率如 下 所示 :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M <50万 1.20% 50万≤M <100 万 0.80% 100万≤M <500万 0.40% M ≥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M :认 购金 额 ;单 位 :元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 费 率由 场 内代 销 机构 参 照场 外 认 购费 率 执行 。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 项费 用 。 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 按每 笔 认购 所 对应 的 费率 档 次 分别 计 算。 2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 金 场外 认 购采 用 金额 认 购的 方 式。 基 金的 认 购金 额 包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 例 费率 时 ,认 购 份数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 额/ (1 +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额=(净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 金利 息 )/ 基 金 份额 发 售面 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 金 额时 , 认购 份 数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净认 购 金额+ 认 购 资金 利 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 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 入, 保 留 小数 点 后2 位;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两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外 认购 本 基金10,000 元 , 认购 费 率为1.2% , 假 定认 购 期 产生的利息为1 元 ,则 可 认购 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1.00=9,882.42 份 即:该投资者 场外 认 购10,000 元 本 金, 可 得到9,882.42 份 基金 份 额。 (2)场内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 与场 外 认购 相 同。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 入, 保 留 小数 点 后2 位;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截 位 保留 到 整数 位 ,剩 余 部 分折 回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金额 返 还投 资 者 , 折 回 金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场 内 认购 本 基金50,000 元 , 对应 的 认购 费 率为1.2% , 假 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 息23 元 。则 可 认购 基 金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1.00+23/1.00=49,430 份(保留到整数位,剩余0.11 元返还给投资者) 。 即: 该 投 资者 场 内认 购 本基 金50,000 元 ,可 得 到49,430 份 基 金 份额 , 并 得到0.11 元的 返 还。 3 、认购 金额 限制 (1 )场 外认 购限 制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每 笔 最 低 金 额1,000 元 人 民 币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 易 平台 办 理 本 基 金认 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中 心最 低 认 购 金 额的 限 制,最低认 购金 额 为单 笔1,000 元 ( 含 认购 费) 。 本 基 金直 销 中心 单 笔认 购 最低 金 额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含 认购 费) 。 (2 ) 场内 认购 限 制 对于 场 内认 购,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每笔 最 低认 购 金额 为1,000元, 超过1,000元的应为1 元 的 整 数 倍( 以 上 金 额 均含 认 购 费) 。 本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累 计 认购 金 额不 设 限制 。 4 、认购的程序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 基 金的 发 售公 告 。 (2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份额 应 提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 5 、募 集期 利息 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 转份 额 以登 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 准 。 (九)募集资金的 管 理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存 入专 门 账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 条 件 本基 金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 额 总额 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 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且基 金 认购 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 说明 书 可以 决 定停 止 基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基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 手续 并 取得 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基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 处 理方 式 如果 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满足 募 集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承 担下 列 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担 因 募集 行 为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 用 ; 2 、 在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销 售机 构 不 得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为基 金 募集 支 付之 一 切费 用 应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另有 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 市交 易的 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 个月 内 开始 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具备 下 列条 件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依据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规则 》 , 向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申请 本 基金 份 额上 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 规则 》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 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与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签订 上 市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上 市 日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 公告 书 。 二、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 遵 循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 则》 、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规 则》 等 有关 规 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按 照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 规定 办 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 复 牌和 终 止上 市 上市 基 金份 额 的停 复 牌和 终 止上 市 按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定 和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 行。 具 体情 况 见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相 关 公告 。 五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及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 内容 进 行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相 应 予以 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 六 、 若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增 加 了基 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履 行适 当 的 程序 后 增加 相 应功 能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 的 封 闭期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本 基金 设 一个 18 个 月 的封 闭 期, 起 讫时 间 为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至 18 个月 后 的 对应 日 (若 该 日为 非 工作 日 ,则 为 该日 之 前的 最 后一 个 工作 日) 止。 在 封闭 期 内, 本 基 金不 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 务, 但 投资 人 可在 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 后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转 让 基 金份 额 。封 闭 期届 满 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举例 : 假 设 本基 金 成立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 那 么 18 个 月 后的 对 应 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 假 设 2016 年 5 月 18 日为 工 作日 , 则 本基 金 的封 闭 期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二) 申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 其 中 , 场 外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 外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 售网 点; 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 场所 为 具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 且 经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指 定 的登 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 员 单位 。 (三)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本基 金 转 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投 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 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 始 办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申 购 与赎 回 的开 始 时 间。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且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四)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 算; 2 、 “ 金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 撤销 ; 4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 除 指 定赎 回 外 ,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则 , 即 登记 确 认日 期 在先 的 基金 份 额 先赎 回 , 登记 确 认日 期 在后 的 基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 使用 的 赎回 费 率 ;


5 、 投 资者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基 金 的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业 务 等规 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 定执 行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对 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 人 交付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 认基 金 份额 时 ,申 购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 所 或交 易 市场 数 据传 输 延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 理 流程 时 , 赎回 款 项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作 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或基 金 合同 载 明的 其 他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 处理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 情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 。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 资 者应 及 时查 询。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投 资 人办 理 场外 申 购时 ,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含 申 购费 ) 。 通过 直 销中 心 首次 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 为 5 万 元人 民 币 ( 含申 购 费) , 追 加申 购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 资人 不 受首 次 申购 最 低金 额 的限 制 , 但 受追 加 申购 最 低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 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 购 最低 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投 资 人场 内 申 购 的 单笔 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超 过 1,000 元的 应 为 1 元 的整 数 倍(含申购费) 。 投资 人 可多 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 持有 份 额不 设 上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 场外 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 申请 的 最低 份 额 为 100 份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办理 场 内 赎回 时 , 每笔 赎 回申 请 的最 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同 时赎 回 份额 必 须是 整 数份 额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 赎 回, 但 某 笔交 易 类 业务 ( 如 赎回 、 基金 转 换 、 转 托 管等 ) 导 致单 个 交易 账 户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 金 份额 必 须一 同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费用和 赎 回费 用 1 、 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推广、销售、登记 等 各项 费 用。 2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收 取 。 不 低于 赎 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 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 率 如下 :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 M <500 万 0.5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申 购金 额 ;单 位 :元 )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 金 场内 代 销机 构 参照 场 外申 购 费 率执 行 。 4 、赎回费用 本基 金 场内 赎 回适 用 固定 费 率, 为 0.5% 。 赎 回费 用 由基 金 赎回 人 承担 ,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 基 金财 产 。 本基金 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365 日 0.50% 365 日≤ 持有期<730 日 0.25% 持有期 ≥730 日 0 其中 , 在 场外 认 购以 及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之后 场 外 申购 的 投资 者 其份 额 持有 年 限以 份 额实 际 持有 年 限 为准 ; 在 场内 认 购 、 场 内 申购 以 及场 内 买入 , 并 转 托 管至 场 外赎 回 的投 资 者其 份 额持 有 年限 自 份额 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 开 始计 算 。 场外 赎 回费 用 由基 金 赎回 人 承担 , 在 场 外赎 回 的份 额 , 对份 额 存续 时 间 小于 30 个自 然 日的 , 赎回 费 用全 部 归基 金 财产 , 对份 额 存续 时 间小 于 3 个 自然 月 的, 赎 回费 用 的 75% 归基 金 财产 , 对份 额 存续 时 间小 于 6 个 自然 月 的, 赎 回费 用的 50% 归 基金 财 产, 对 份额 存 续时 间 大于 等 于 6 个 自然 月 的, 赎 回费 用 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 , 其余 用 于 支 付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5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对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相 关手 续 后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 赎回 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 费率 时 ,申 购 份数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T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 金 额时 , 申购 份 数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申 购 费 以四 舍 五入 方 式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通过 场 外进 行 的 , 份 额 计 算结 果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 享有 或 承担 ; 通 过场 内 方式 进 行 申购 的 , 份额 计 算结 果 采用 截 尾法 保 留至 整数 位, 不 足 1 份部 分 对应 的 申购 资 金将 返 还 给投 人 。 例 一: 某 投 资 人 通过 场 外投 资 5,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对 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 则其 可 得 到的 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人 通 过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额 。 例二 : 某 投 资人 通 过场 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费 率 为 1.5%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假设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 则 其 申购 费 用 、 可 得 到的 份 额及 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 内 申购 份 额保 留 至整 数, 故 投资 人 所得 为 9,611 份 , 整 数 位后 小 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 应 的资 金 返还 给 投 资 人 。具 体 计 算公 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 该 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从 场 内申 购 本基 金 ,假 设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025 元, 则 其 可得 到 基金 份 额 9,611 份 ,退 款 0.94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金 额的 计 算: 场内 赎 回和 场 外赎 回 计算 方 法相 同 。 赎 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 担。 例: 某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 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 回, 对 应的 赎 回费 率 为 0.2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10,000 份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一 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 假 设赎 回 当日 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本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以 适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本基 金 转为 开 放式 运 作以 后 , 发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 正常 运 作。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 第(1 ) 、 (2 ) 、 (3 ) 、 (5) 、 (6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本基 金 转为 开 放式 运 作以 后 , 发生 下 列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 支付 赎 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 巨额 赎 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第 (1 ) 、 (2)、( 3 ) 、 (5)项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 若 本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1 )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投 资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 (3 )暂 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十一)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 期限 内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 放日 ,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 停公 告 中 明确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 开放 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相 关 机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请按基 金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四)基 金的 转 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本基 金 的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的 原 则 。 场外 认 购 、 申 购 或通 过 跨系 统 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 户 下, 场内 认 购、 申购 、 上 市 交易 买 入或 通 过跨 系 统转 托 管从 场 外转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上 海证 券 账户 下 。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进 行 系 统内 转 托管 或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 位之间 进行 转指 定 。 (2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变 更 办理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须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系 统内 转 托管 。 (3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变更 办 理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或 场内 赎 回业 务 的会 员 单位 时 , 须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转 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 算系 统 之间 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 (2 ) 本基 金 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 具体 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 易 所的 相 关规 定 办理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 将灵 活 运用 多 种投 资 策略 , 充分 挖 掘和 利 用市 场 中潜 在 的投 资 机 会,力争为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造 绝 对收 益 和长 期 稳 定的 投 资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 权 证、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 产 比例 为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95% ;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 比例 为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70% ; 转 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 综合 分 析国 内 外政 治 经济 环 境、 经 济基 本 面状 况 、 宏 观 政策 变 化、 金 融市 场 形 势 等多 方 面 因 素, 通 过 对 货币 市 场 、 债券 市 场 和 股票 市 场 的 整体 估 值状 况 比 较 分析 , 对 各 主要 投 资 品 种市 场 的 未 来发 展 趋 势 进行 研 判 , 根据 判 断结 果 进 行 资产 配 置 及 组合 的 构 建 ,确 定 基 金 在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等资 产 类 别 上的 投 资 比 例, 并 随 着 各类 资 产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相 对 变 化 ,适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时 动态 调 整 各 资产 类 别 的 投资 比 例 , 在控 制 投 资 组合 整 体 风 险基 础 上 力 争提 高收益。 本 基金 进 行 综 合分 析 的 各 项 指标 和 因 素 主要 包 括 : 基本 面 分 析 方 面主 要 包 括国 民 生 产 总值 、 居 民 消费 价 格 指 数、 工 业 增 加值 、 失 业 率水 平 、 固 定资 产 投资 总 量 、 发电 量 等 宏 观经 济 统 计 数据 ; 政 策 面分 析 方 面 主要 包 括 存 款准 备 金率 、 存 贷 款利 率 、 再 贴现 率 、 公 开市 场 操 作 等各 项 货 币 政策 , 财 政 支出 总 量、 转 移 支 付水 平 以 及 税收 政 策 等 财政 政 策 ; 金融 市 场 分 析方 面 主 要 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 、 市场 资 金供 求 变化 、 市场 估 值 水平 等 。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 不 同 市场 环 境 下 , 将灵 活 运 用 成长 、 主 题 、定 向 增 发 、 动量 等 多种 投 资策 略 。 其 中, 成 长 策略 重 在自 下 而上 的 进行 公 司成 长 性基 本 面研 究, 主 题策 略 重 在 自上 而 下 的 开展 投 资 主 题分 析 , 定 向增 发 策 略 重在 关 注 与 上市 公 司定 向 增 发 事件 关 联 的 投资 机 会 , 动量 策 略 重 在捕 捉 市 场 动量 效 应 驱 动的 投 资机 会 。 本 基金 通 过 以 上多 种 策 略 的综 合 运 用 ,精 选 具 有 估值 优 势 的 个股 建立投资组合。 (1) 成长策略 本 基金 对 成 长 型公 司 的 投 资 以新 兴 产 业 、处 于 周 期 性景 气 上 升 阶 段的 拐 点 行业 以 及 持 续增 长 的 传 统产 业 为 重 点, 并 精 选 其中 行 业 代 表性 高 、 潜 在成 长 性好 、 估 值 具有 吸 引 力 的个 股 进 行 投资 。 对 于 新兴 产 业 , 在对 产 业 结 构演 变 趋势 进 行 深 入研 究 和 分 析的 基 础 上 ,准 确 把 握 新兴 产 业 的 发展 方 向 , 重点 投 资体 现 行 业 发展 方 向 、 拥有 核 心 技 术、 创 新 意 识领 先 并 已 经形 成 明 确 盈利 模 式的 公 司 ; 对于 拐 点 产 业, 依 据 对 行业 景 气 变 化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投 资增 长 率等 辅 助 判 断指 标 , 提 前发 现 景 气 度进 入 上 升 周期 的 行 业 ,重 点 投 资 拐点 行 业中 景 气 敏 感度 高 的 公 司; 对 于 传 统产 业 , 主 要关 注 产 业 增长 的 持 续 性、 企业 的 竞争 优 势、 发 展战 略 以及 潜 在发 展 空间 , 重点 投 资具 有 清晰 商 业模 式、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和 不可 复 制性 的 公司 。 (2) 主题策略 本 基金 通 过 对 经济 发 展 过 程 中的 制 度 性 、结 构 性 或 周期 性 趋 势 的 研究 和 分 析, 深 入 挖 掘潜 在 的 投 资主 题 , 并 选择 那 些 受 惠于 投 资 主 题的 公 司 进 行投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资。 首 先, 从 经济 体 制变 革 、 产 业 结构 调 整、 技 术发 展 创新 等 多个 角 度出 发, 分 析经 济 结 构 、产 业 结 构 或企 业 商 业 运作 模 式 变 化的 根 本 性 趋势 以 及 导 致上 述 根本 性 变 化 的关 键 性 驱 动因 素 , 从 而前 瞻 性 地 发掘 经 济 发 展过 程 中 的 投资 主 题; 其 次 , 通过 对 投 资 主题 的 全 面 分析 和 评 估 ,明 确 投 资 主题 所 对 应 的主 题 行业 或 主 题 板块 , 从 而 确定 受 惠 于 相关 主 题 的 公司 , 依 据 企业 对 投 资 主题 的 敏感 程 度 、 反应 速 度 以 及获 益 水 平 等指 标 , 精 选个 股 ; 再 次, 通 过 紧 密跟 踪经 济 发展 趋 势及 其 内在 驱 动因 素 的变 化 , 不 断 地挖 掘 和研 究 新的 投 资主 题, 并 对主 题 投 资 方向 做 出 适 时调 整 , 从 而准 确 把 握 新旧 投 资 主 题的 转 换 时 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 主 题兴 起 所带 来 的投 资 机遇 。 (3 )定 向增 发策 略 定 向增 发 是 指 上市 公 司 向 特 定投 资 者 ( 包括 大 股 东 、机 构 投 资 者 、自 然 人 等)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融资 方 式 。 本基 金 将 对 进行 非 公 开 发行 的 上 市 公司 进 行基 本 面 分 析, 结 合 市 场未 来 走 势 进行 判 断 , 从战 略 角 度 评估 参 与 定 向增 发 的预 期 中 签 情况 、 预 期 损益 和 风 险 水平 , 积 极 参与 风 险 较 低的 定 向 增 发项 目 。在 定 向 增 发股 票 锁 定 期结 束 后 , 本基 金 将 根 据对 股 票 内 在投 资 价 值 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 股 票市 场 环境 的 分析 , 选择 适 当 的时 机 卖出 。 (4)动量策略 动 量 策略 是 指 市 场 在 一 定时 期 内 可 呈 现 “强者恒强 ” 的 特 征 , 通 过买 入 过 去 一段 时 期 的 强势 股 可 以 获得 超 越 市 场平 均 水 平 的收 益 。 本 基金 将 综 合 分析 各 股票 的 市 场 价格 动 量 特 征, 分 析 指 标包 括 各 股 票的 阶 段 累 计收 益 率 、 换手 率 、市 场 交 易 活跃 度 、 波 动率 , 选 择 动量 特 征 明 显和 价 格 趋 势强 劲 的 个 股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 本 基金 的 辅助 投 资策 略 。 3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 资 策略 固 定收 益 投 资 在保 证 资 产 流 动性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利 率预 期 策 略 、 信用 风 险 管理 和 时 机 策略 相 结 合 的积 极 性 投 资方 法 , 力 求在 控 制 各 类风 险 的 基 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 )利 率预 期与 久期 控 制策 略 本 基金 密 切 跟 踪最 新 发 布 的 宏观 经 济 数 据和 金 融 运 行数 据 , 分 析 宏观 经 济 运行 的 可 能 情景 , 预 测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政 策 取 向 ,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析金 融 市场 资 金供 求 状况 变 化趋 势 , 在 此 基础 上 预测 市 场利 率 水平 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 益率 曲 线变 化 趋势 。 在预 期 市场 利 率水 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组 合 的久 期; 预 期市 场 利 率 将下 降 时 , 提高 组 合 的 久期 。 并 根 据收 益 率 曲 线变 化 情 况 制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期 限 结 构 策略 , 如 子 弹型 组 合 、 哑铃 型 组 合 或者 阶 梯 型 组合 等。 (2 )个 券选 择策 略 个 券选 择 层 面 ,对 各 信 用 品 种进 行 详 细 的财 务 分 析 和非 财 务 分 析 后, 进 行 个券 选 择 。 财务 分 析 方 面, 以 企 业 财务 报 表 为 依据 , 对 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 债 结构 、 偿 债 能力 和 盈 利 能力 四 方 面 进行 评 分 ; 非财 务 分 析 方面 ( 包 括 管理 能 力、 市 场 地 位和 发 展 前 景等 指 标 ) 则主 要 采 取 实地 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等 形式 实施。 (3 ) 时机策略 i. 价值 分 析策 略 。 根据 当 日 收益 率 曲线 和 债券 特 性 , 建 立 债券 的 估值 模 型, 对 当日 无 交 易 的债 券 计 算 理论 价 值 , 买进 价 格 低 于价 值 的 债 券; 相 反 , 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 券 。 ⅱ. 骑乘 策 略。 当 收益 率 曲线 比 较陡 峭 时, 也 即相 邻 期限 利 差较 大 时, 可 以 买入 期 限 位 于收 益 率 曲 线陡 峭 处 的 债券 , 也 即 收益 率 水 平 处于 相 对 高 位的 债 券, 随 着 持 有期 限 的 延 长,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将 会缩 短 , 从 而此 时 债 券 的收 益 率水 平 将 会 较投 资 期 初 有所 下 降 , 通过 债 券 的 收益 率 的 下 滑, 进 而 获 得资 本利得收益。


ⅲ. 息差 策 略。 利 用回 购 利率 低 于债 券 收益 率 的情 形 ,通 过 正回 购 将所 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 获取 超 额收 益 。


iv.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 限 相近 的 债 券 的利 差 进 行 分 析, 对 利 差 水平 的 未 来 走势 做 出 判 断, 从 而 进 行相 应 的 债 券置 换 。 当 预期 利 差 水 平缩 小 时 , 买入 收 益率 高 的 债 券同 时 卖 出 收益 率 低 的 债券 , 通 过 两债 券 利 差 的缩 小 获 得 投资 收 益; 当 预 期 利差 水 平 扩 大时 , 买 入 收益 率 低 的 债券 同 时 卖 出收 益 率 高 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 差 的扩 大 获得 投 资收 益 。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在 严 格控 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进 行 权证 投 资 。 权证 投 资 将 以 价值 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析为 基 础, 在 采用 数 量化 模 型分 析 其合 理 定价 的 基础 上 , 结 合 权证 的 溢价 率、 隐 含波 动 率 、 到期 日 等 指 标, 选 择 权 证的 买 入 和 卖出 时 机 , 追求 在 风 险 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 的 超额 收 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股 票 资产 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95% ; 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 益品种的比例为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 ~70% ; (2 )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3 ) 本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2 )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本基 金 持有 证 券期 间, 如 发 生证 券 处于 流 通受 限 状态 等 非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导 致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前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上 述 情形 消 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 提前 公 告, 不 需要 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基 金 财产 不 得用 于 下列 投 资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 运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 应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合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规 定 ,并 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 沪 深 300 指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债 指 数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 基 准, 是 基于 以 下因 素 : (1)沪深 300 指 数和 上 证国 债 指数 编 制方 法 合 理、 透 明;


(2 )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 证 国债 指 数编 制 和发 布 有一 定 的历 史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 响 力; (3 )具 有市 场覆 盖率 , 不易 被 操纵 ; (4 ) 本基 金 的股 票 、债 券 和 现金 比 例, 选 用 该业 绩 比较 基 准 能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 益特 征 。 沪深 300 指 数 由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编制 和 计算 。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将 采 取一 切 必要 措 施以 确 保指 数 的精 确 性。 关 于指 数 值和 成 分股 名 单的 所 有知 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 有 限公 司 。 上证 国 债指 数 由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委 托中 证 指数 有 限 公司 管 理。 上证 指 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 更 权威 的 、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 准的 股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 金 是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其 预期 收 益和 风 险水 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 金 产品 和 货币 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 金 产品 , 属 于 中高 风 险、 中高 收 益的 基 金产品。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 其他 投 资所 形 成的 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 其 清算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交 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3 )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值; (2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 值 。 (4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估 值方 法 如下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 始 取得 成 本时 , 应 采 用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的 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作为 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 票的 市 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 应按 下 列公 式 确定 估 值日 该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价 值 :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 该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的 价 值;C 为 该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初 始 取得 成 本 (因 权 益业 务 导致 市 场 价格 除 权时 ,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 初始 取 得成 本 做相 应 调整 ) ; P 为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 价; Dl 为该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锁定 期 所 含的 交 易天 数 ;Dr 为 估值 日 剩余 锁 定期 ,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 结 束所 含 的交 易 天数 ( 不含 估 值 日当 天) 。 3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 以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价 格数 据 估值 。 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 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 4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 如 使 用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 量 其公 允 价值 的 ,按 成 本估 值 。 5 、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格估值。 6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 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以 下约 定 处理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 或登 记 机构、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 任 。 上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 因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 错误 已 得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 错误 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负 责 ,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 错 误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估 值 错误 的 正 确情 形 的 方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 程序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估值 错 误被 发 现后 , 有 关的 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处 理 的程 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 更正 , 并就 估 值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 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 抗 力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 以 公布。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 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 额,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不进 行 收益 分 配。 2、 转 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LOF )后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 多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5% ; 3、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红 ; 4、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 5、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6、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 》 执行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 易费 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上 市初 费和 月 费; 9 、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管理 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 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 大 银行 ( 系统 支 付 号 303100000006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 4 、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执行。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 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 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 国家 有 关会 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 账、 独 立核 算 ; 6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 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 人同 意 。 3 、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 信息 披 露的 规 定发 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 最新 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承诺 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损 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 金 销售 机 构; 5 、 登 载任 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性 、 恭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四 )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 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1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2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说 明 。 (3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 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 定媒 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 份 额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 前 ,将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基 金 封闭 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并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 资 料 。 7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 列事 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法 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发生 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 超过 百 分 之五 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 管理 业 务 、基 金 财产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 事项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 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净值 百 分 之零 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 机构 ;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 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赎 回 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暂 停 上市 、 恢复 上 市或 终 止上 市 ; (27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9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报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 息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的 名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锁 定期 等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 体 中选 择 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他 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 定媒 体 披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 容应 当 一 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 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 金 为证 券 投资 基 金, 证 券市 场 的变 化 将影 响 到 基金 的 业绩 。 因此 , 宏观 和 微观 经 济因 素 、 国家 政 策、 市 场 变动 、 行业 与 个股 业 绩的 变 化 、 投 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 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 市 场风 险 ,这 种 风险 主 要包 括 : (1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微 观经 济、 行 业及 上 市公 司 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 周 期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证 券 市 场及 行 业的 走 势。 (2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 的各 项 政策 , 如 财政 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 策 、 地 区 发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 券市 场 波动 而 影响 基 金投 资 收 益, 产 生风 险 。 (3)利率风险 由于 利 率发 生 变化 和 波动 使 得证 券 价格 和 证券 利 息 产生 波 动, 从而 影 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 券 发行 人 不能 够 实现 发 行时 所 做出 的 承诺 , 按时 足 额还 本 付息 的 时 候, 就 会产 生 信用 风 险。 信 用风 险 主要 来 自于 发 行 人和 担 保人 。 一般 认 为: 国债 的 信用 风 险可 以 视为 零 , 而 其 他债 券 的信 用 风险 可 根据 专 业机 构 的信 用 评级 确 定。 当证 券 的信 用 等级 发 生变 化 时, 可能 会 产生 证 券的 价 格变 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 (5)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获得 的 收益 又 被称 作 利息 的 利息 , 这一 收 益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市 场利 率 水平 和 再投 资 的策 略 。 未 来 市场 利 率的 变 化可 能 会引 起 再投 资 收益 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 到基 金 投资 策 略的 顺 利实 施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6)购买力风险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收 益 将主 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 买 力下 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 经 营决 策、 技 术变 革、 新 产 品研 发 、 竞争 加 剧等 风 险 。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 或发 展 前景 产 生变 化, 可 能导 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 者可 分 配利 润 的降 低, 使 基金 预 期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 金 可以 通 过分 散 化投 资 来减 少 风 险, 但 不能 完 全规 避 。 2 、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 占有 以 及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 对信 息 的占 有 以及 对 经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 管 理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等 因 素 的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 3 、估值风险 本基 金 采用 的 估值 方 法有 可 能不 能 充分 反 映和 揭 示 利率 风 险, 或经 济 环 境发 生 重大 变 化时 , 在 一定 时 期内 可 能 高估 或 低估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 使 调整 后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更 公 允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 净 值不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实质 性 的损 害 。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模 将 随着 基 金投 资 者 对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而 不断 波 动。 基 金投 资 者的 连 续大 量 赎回 可 能使 基 金资 产 难以 按 照预 先 期望 的 价格 变 现, 而 导致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流 动性 不 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 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造成 基 金 资 产 变现 的 损失 , 从而 产 生 流动 性 风险 。 5 、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 基金 设 一个 18 个 月的 封 闭期 , 在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 开放 申 购、 赎 回业 务 ,投 资 人面 临 不能 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流 动性 风 险。 (2 ) 投资 人 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转 让基 金 份 额时 , 转让 价 格 可能 与 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偏离,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 险 。 6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 算 机 、 通 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 等 技术 保 障系 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 持出 现 异 常情 况 , 可能 导 致基 金 日常 的 申购 赎 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 限完 成 、 注册 登 记系 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 按 正常 时 限显 示 产 生净 值 、 基金 的 投资 交 易指 令 无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模 将 随着 投 资人 对 基 金单 位 的申 购 与赎 回 而不 断 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 资 人的 连 续大 量 申购 而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在 短 期内 被 迫持 有 大量 现 金; 或 由于 投 资人 的 连续 大 量赎 回 而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被 迫抛 售 所持 有 的证 券 以应 付 基金 赎 回 的现 金 需要 , 则 可 能使 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 影响 。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 险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因 为 市场 剧 烈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而 连 续出 现 巨额 赎 回 , 并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 困难 , 基 金投 资 人在赎回基金单位 时 ,可 能 会遇 到 部分 顺 延赎 回 或 暂停 赎 回等 风 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 有遭 受 损失 的 风险 , 以 及 证券 市 场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代销 机 构 可能 因 不可 抗 力无 法 正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 购 和赎 回 按正 常 时限 完 成的 风 险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关于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 生 效后 两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取得 的 基金 份 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 上 书面 签 章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1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 余 基 金财 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者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资 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8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 2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 基金 合 同》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 了解 所 投资 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 身风 险 承 受能 力 ,自 行 承 担投 资 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 行使 权 利和 履 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所 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内 ,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事 任 何有 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 因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 依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 基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托 管 人; (8 ) 选择 、 更换 基 金服 务 机 构, 对 基金 服 务 机构 的 相关 行 为 进行 监 督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和处理;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 停受 理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 资 于证 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


(13 )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为基 金 的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融 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 交易 过 户的 业 务规 则 ; (17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登 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运 作 基金 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11 ) 严格 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 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 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 得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 (4 ) 根据 相 关市 场 规则 , 为 基金 开 设证 券 账 户、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管 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 2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 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账 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 账 册记 录 等方 面 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 算 、交 割 事宜 ;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予 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 (8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 施; (11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年以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核 对 ;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 ,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 除 ;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 规 定外 , 当 出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 的,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 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 或策 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利 和 义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 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后 修 改,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 的基 金 费用 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动而 应 当对 《 基 金合 同 》进 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变 化 ; (6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登 记 机构 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许 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 或 修改 《 业 务规 则》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基金交易、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内容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 )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 另有 约 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 集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 召集 , 并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配合 。 4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 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应至 少 载明 以 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 和 会议 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 程序 和 表决 方 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益 登记 日 ; (4 ) 授权 委 托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 达时 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及 联 系电 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 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 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 由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 决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或通 讯 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委派 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程: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 书面 形 式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 送达 至 召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通讯 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时, 通 讯开 会 的方 式 视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与 基 金登 记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 通知 公 布前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3 、 在 不与 法 律法 规 冲突 的 前 提下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 过网 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召 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信 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具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确 定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 4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授权 他 人 代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的 ,授 权 方 式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 话 、短 信 或其 他 方式 , 具体 方 式 在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 5 、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表 二 分之 一 以上 基 金 份额 的 持有 人 参加 , 方可召开。 参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持有 人 的基 金 份额 低 于 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基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 (五)议事内容与 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 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前及 时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 表 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 定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形 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 有一 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 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 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 票表 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 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表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 (3 ) 如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怀 疑 ,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 (4 )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公证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 分 关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 议 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 的部 分 ,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 报 监管 机 关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本 部 分内 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 当 报 中国 证 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会备案,且自决议 生 效后 两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 律师 费 由 败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 式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 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 区 吴淞 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许 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 营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 太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 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 准 设立 文 号: 国 务院 、 国函[1992]7 号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 及 文号 : 证监 基 金字 【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 进行 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 下 金融 工 具: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 权 证、 债 券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 产 比例 为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95% ;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 比例 为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70% ; 转 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封 闭期 内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受 此 限制 )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 例 和调 整 期限 进 行监 督 : 1 、 股票 资 产比 例 为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30% ~95% ;债 券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的比例为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70% ; 2 、 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后,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封 闭 期内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受此限制 ) ; 3 、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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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 部卖 出 ;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 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 提前 公 告, 不 需要 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审议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本基 金 持有 证 券期 间, 如 发 生证 券 处于 流 通受 限 状态 等 非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导 致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前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上 述 情形 消 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 十二 )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 督 。 运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 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事 后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承 担交 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 同 造成 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 何损 失 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 行监 督 。 1 .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关 于 规 范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3 . 在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之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制定 相 关 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等规 章 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基 金 的投 资 风格 和 流动 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比 例 ,并 在 相 关制 度 中明 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 基 金出 现 流动 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 制情 况 。 上述 规 章制 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 。 上 述 规章 制 度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 4 .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约 定 时间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 求的 有 关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信 息, 具 体应 当 包括 但 不限 于 如下 文 件 (如 有) : 拟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文 件 、拟 发 行 数量 、 定价 依 据、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划款 账 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 文件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 5.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银 行 签订 风 险控 制 补充 协 议。 协 议应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以 及 相关 投 资额 度 和比 例 的情 况 进行 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督等内容。 6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 体披 露 所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的 名 称、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锁 定 期等 信 息。 7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法 律 法规 、 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并 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 风险 的 , 有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 指 令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六 )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 充协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 银 行定 期 存 款的 过 程中 , 必 须符 合 补充 协 议就 投 资品 种 、 投资 比 例、 存 款期 限 等方 面 的 限制 。 在投 资 过程 中 , 基金 托 管人 将 严格按照补充协议 中 的约 定 对相 关 业务 进 行监 督 和 审核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 中期 票 据应 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 约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 据 本协 议 的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 人 签订 投 资中 期 票 据风 险 控制 补 充协 议。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 资中 期 票据 的 过程 中 , 必 须 严格 按 照补 充 协议 中 的限 制 性约 定 进行 投 资 。 在 投 资过 程 中 , 基金 托 管人 将 严格 按 照补 充 协议 中 的约 定 对相 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 (八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 查。 (九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 合 理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合 理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 (十 一)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 4 .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 特殊 情 况双 方 可另 行 协商 解 决 ; 6 . 对 于因 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并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7 . 除 依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 间 及募 集 资金 的 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 开 立的 “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开立 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 基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中 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 事宜 。 (三)基金托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 称: 财通 多 策略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 国 光大 银 行上 海 分行 营 业室 1 .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基 金 托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 、收 取 申购 款 ,均 需 通过 基 金 托管 专 户进 行 。 2 . 基 金托 管 专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3 . 基 金托 管 专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应 符 合有 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 户 和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联名 的 证券 账 户 。 2 .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 3 .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证 券账 户 卡的 保 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规 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 立、 使 用的 规 定 执行 。 (五)银行间债券 托 管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 表基 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 议正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保 存协 议 副本 。 (六)其他账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在本 托 管协 议 签订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 户。 该 账户 按 有关 规 则使 用 并 管理 。 (七)基金财产投 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 也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办 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 披露 协 议及 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 同,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将 重大 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 托管 人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上 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与 合 同原 件 核对 一 致的 加 盖公 章 的合 同 传真 件 , 未 经 双方 协 商一 致 或未 在 合同 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 不得 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的价 值 。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 /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的 总 份额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均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二)复核程序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 布。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 (三 )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托 管人 得 到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持有 人 名册 后 与基 金 管 理人 分 别进 行 保管 。 保 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 文档 的 形式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的除 外 。如 不 能妥 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 法规 承 担责 任 。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 或 延误 提 供, 并保 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和律 师 费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管 辖。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 备案 后执行 。 (二)基金托管协 议 终止 出 现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基 金 托管 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由 其他 基 金托 管 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由 其他 基 金管 理 人接 管 基金 管 理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终 止事 项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潜 在 投资 者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具体 情 况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 并 将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 的变 化 , 增加 或 变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 容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 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注 册 登记 机 构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注 册 登记 服 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 敦 促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配备 安 全、 完 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 通讯 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 基金 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 账户 、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 管 理 、 托管 与 转托 管; 基 金转 换 和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管理 ; 权 益 分配 时 红利 的 登记 派 发; 基 金交 易 份额 的 清算 过 户和 基 金 交易 资 金的 交 收等 服 务。 (二)交易资料的 寄 送 1 、 账 户资 料 : 基金 投 资者 开 户申 请 被受 理 的 2 个 工作 日 后 (T+2 日 后) , 可以 到 销售 网 点查 询 和打 印 基金 账 户开 户 确认 资 料 。基 金 成立 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 将向 投 资者 寄 送包 含 基金 账 户 信息 在 内的 对 账单 。 2 、 基金 交 易确 认 查询 服 务: 基 金 投 资 者在 交 易 申请 被 受理 的 2 个工作 日后 (T+2 日 后) ,可 以 到 销售 网 点查 询 和打 印 该项 交 易的 确 认资 料 。基 金 成立 后的 30 个 工 作日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投 资 者寄 送 包含 基 金认 购 确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交 易 对账 单 的寄 送 频 率为 经 济寄 送 , 即有 交 易发 生 就 寄送 该 季 度的 对 账单 。 且 不论 是 否发 生 交易 , 每 年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寄 送一 次 对账 单 (要 求 不予 寄 送的 除 外) 。 季度 对 账单 于 每 季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日 内 送达 , 记 录基 金 持有 人 最近 一 季度 内 所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户 等 交易 发 生的 时 间、 金额 、 数量 、 价格 以 及当 前 账户 余 额等 。 每年 度 结 束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 达 账户 状 况对 账 单。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为保 护 环境 , 基 金管 理 人积 极 推行 “ 订 阅 电 子对 账 单 ” 活动 , 鼓 励基 金 持 有人 订 阅 “ 更环 保 、 更快 捷 、 更私 密 ” 的 电子 账 单代 替 传统 的 纸质 账 单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方 网 站 www.ctfund.com 或 客 户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订阅 电 子账 单 。 在 时 机成 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采 取以 电 子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 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 有 人 共同 为 保护 地 球绿 色 资源 贡 献 一份 力 量。 (三)客户服务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 服 务中 心 提供 24 小 时 自动 语 音查 询 服务 。 持有 人 可进 行 基金 账 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 交 易情 况 查询 与 基金 产 品等 信 息 的查 询 。 客户 服 务中 心 提供 每 周五 天 ,每 天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工 热 线咨 询 服务 。 持有 人 可通 过 客服 热 线电 话 : 400-820-9888 享 受 业务 咨 询、 信 息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 对 账单 寄 送地 址 资料 修 改等 专 项 服务 。 (四)网上交易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已 开通 个 人投 资 者网 上 交易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 上 交易 平 台可 以 办理 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分 红 方 式 修改 、 账 户资 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 改 、交 易 申请 查 询和 账 户资 料 查 询等 各 类业 务 。 在技 术 条件 成 熟时 ,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将提 供 支持 其 他银 行 卡种 的 网上 交 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 务 基金 持 有人 可 以登 录 拨打 客 服热 线 电话 提 交信 息 定 制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 通过 手 机短 信 、 电子 邮 件或 其 他方 式 按 持有 人 的定 制 提供 信 息 。 可 定 制的 信 息包 括: 每 周基 金 净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投 资 者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告 、 公 司 公告 等。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业 务 需要 , 调 整 定制 信 息的 条 件、 方式 和 内容。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六)投资者投诉 受 理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代 销 机构 网 点或 基 金管 理 人客 服 热 线 电 话、 信 函及 电 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网 点所 提 供的 服 务 进行 投 诉。 客服 热 线电 话 投诉 、 电 子 邮件 投 诉、 信函 投 诉是 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 道, 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 服务 部 负责 管 理投 诉 电话 、 投 诉 邮箱 。 现 场投 诉 和意 见 簿投 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 各代 销 机构 和 基金 管 理人 分 别 管理 。 对于 工 作日 期 间受 理 的投 诉 , 原则 上 是 及时 回 复 ; 对 于 不能 及 时回 复 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在 投诉 送 达基 金 管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做 出 回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 投 诉, 顺 延至 下 一工 作 日完 成 回 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办 公 场所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处, 投 资者 可 在营 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 基 金投 资 者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招 募 说明 书 的复 印 件 。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与 所公 告 文本 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 录 1 、 中 国证 监 会准 予 财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2 、 《财 通多 策略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3 、 《财 通多 策略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 者 可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 营 业 场所 及 网站 免 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