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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月薪(000277)

博时双月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双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 】761号) 和 2013 年 8 月 21
日 《 关 于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 】730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品种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利率风 险, 本基
金 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 约带来 的信用风 险, 债券 回购风 险 等等; 基金运作 风险, 包括在本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等等。 此外, 本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预 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4 、基 金管 理人 力争 向基 金 持有人 定期 支付 稳定 的现 金流 ,但 定期 支付 的现 金 流不等 同
于基金 的分 红 ; 每次 支付 的现金 流数 量也 可能 因投 资标的 变动 、 信用违 约的 发生 、 融 资成 本
变动等 因素 发生 变化 。 
5 、本 基金 以向 持有 人提 供 稳定的 现金 流为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定期 提供 的现 金 流的主 要
来源是 所持 有的 信用 债券 的票息 收入 和本 金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勤勉 尽责 的研 究和投 资管 理
工作 , 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 并 通过 组合 中个券 权重 的控制 来分 散信 用风 险; 但是本 基金 无 法
完全规 避信 用违 约风 险, 如果组 合所 持有 的信 用债 券出现 违约 , 将 对本 基金 定期向 持有 人支
付的现 金流 产生 影响 。 
6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是 买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并持 有到 期;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 债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增强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和现金 流收入。
本基金 总资 产和 基金 净值 的比例 不超 过200%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控 制杠 杆的 比例 ;但 是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使 用杠 杆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包括 : 当 融资 成本 出现显 著持 续的上 升时 , 将
降低投 资人 投资 收益 和现 金流收 入的 风险 ; 无 法继 续融资 时,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卖出 债券 导致
损失的 风险 ;使 用杠 杆使 得市场 风险 导致 的组 合净 值波动 加大 的风 险等 。 
7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8 、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3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每个 运作周 期首 日,3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利率水 平调 整 , 但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有 可
能 不 能 达 到 或超 过 同 期 的目 标 收 益 率 水平 , 投 资 者面 临 获 得 低 于目 标 收 益 率甚 至 亏 损 的风
险。 
9 、在 本基 金的 自动 赎回 期 ,登 记机 构自 动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发 起当 期新 增份 额的自 动
赎回业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自 动赎 回期 仅能 被动 接受新 增份 额的 自动 赎回 。 在自 动赎 回期
T 日 收市 后, 本 基金 净值 将 以已实 现收 益 ( 为正 时) 为上限 , 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折算 后,
其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份 额 将 被 自 动 赎 回 。 自 动 赎 回 期 为 运 作 周 期 内 每 两 个 自 然 月 的 第3 个工作
日, 共1 个 工作 日 。本 基金 在自动 赎回 期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规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动赎 回
部分基 金份 额 , 除此 之外 , 自 动赎 回期 不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主 动赎 回, 亦不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 。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周期的 前4 个月 (含 第4 个 月)为 建仓 期, 不设 自动 赎回期 。 
10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与 债 券, 基金 投 资者 有可能 获 得较 高的 收 益, 也有可 能 损失
本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 金合
同》 。 
11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12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 期和开 放期 ...........................................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2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5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95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 博 时双月 薪定期 支付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或 “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双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博 时双 月薪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 支付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运 作周 期 : 本 基金 以 3 年为 一个 运 作 周期 , 每个 运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至 3 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32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本基金 的 份额 折算 分 为自 动赎回 期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和运作 周 期开 始时的 份额 折算 。 自 动赎 回期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以每 个自动 赎回 期当 日为 折算 基准日 , 对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做 出调 整, 以 已实 现收 益 ( 为正 时) 为 上限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折 算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改变 。 运 作周 期开 始时 的份 额折算 以每 个 运作周 期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基准 日 , 折 算后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按 照折算 比例 相应 改变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 33 、 自动 赎回 期: 自动 赎 回期为 运作 周期 内每 两个 自然月 的第 3 个 工作 日, 共 1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在自 动赎 回期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动 赎回 折算后 新增 的 基金份 额(如 有) , 除此之 外,自 动赎回 期不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主动 赎回 ,亦不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本 基金 每个 运作周 期的 前 4 个 月( 含 第 4 个月 )为 建仓 期, 不 设自动 赎回 期 34 、 自由 开放 期: 在 每个运 作 周期 结束 后 进入 自由开 放 期。 第一 个 自由 开放期 的 首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3 年以 后的年 度对 日, 第二 个及 以后的 自由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上一 个自由 开放期 结束 次日 的 3 年 以 后的年 度对 日; 本基 金的 每个自由 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 日 35 、 受限 开放 期: 在 首个运 作 周期 中, 本 基金 的受限 开 放期 为本 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的每一 个半 年度 对日 ; 在 第二个 及以 后的 运作 周期 中, 本 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该运 作周 期首 日的每 一个 半年 度对 日; 在受限 开放 期, 本基 金仅 有限度 地确 认申 购、 赎回 申请; 本基 金的 每个受 限开 放期 为 1 个工 作日。 如遇 自动 赎回 期顺 延;如 顺延 后该 日属 于自 由开放 期, 则 该月受 限开 放期 取消 36 、 年度 对日 :指 某 一特定 日 期在 后续 日 历年 度中的 对 应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期 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年度 对月 次 月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37、 半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 特定日 期在 后续 每 6 个 日 历月中 最后 一个 日历 月的 对应日 期, 如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若 该日 历月 中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 则 顺 延至该 日历 月次 月第 一工 作日 38 、 封闭 期: 指本 基 金在每 个 运作 周期 内 ,除 自动赎 回 期及 受限 开 放期 以外的 期 间。 在每个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封闭 运作 模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39、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T 日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2、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5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8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0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1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52、 元: 指人 民币 元 53、 私募 债券 :指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或 其他 相关 主体 非公开 或定 向发 行的 债券 54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5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6、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9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60、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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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璟 安股 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五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指 数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年 金投 资部、 产品规 划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董 事长 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 部、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研 究部和 国际组 。股票 投资 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成 对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国际 组负 责公司 海外 投资业 务中 与权 益类资 产管 理和 研究 相关 的工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 公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管理 及 相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专户 组 、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1 责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客户 、 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 下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 线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含 战略 客户 部、 机 构- 上海、 机构- 南 方三大 区域 和养 老金 部、 券商业 务部 两个 部门 。 战 略客户 部负 责北 方地区 由国资 委和财 政部 直接管 辖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客 户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机 构-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 别主 要负责 华东地 区、华 南地区 以及 其他指 定区域 的机构 客户 销售与 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等 工作 。 券商业 务部 负责券 商渠 道 的 开拓和 销售服 务。零 售业 务线含 零售-北 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 方三 大区域 ,以及 客户服 务中心 。 其中 , 零 售三 大 区域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 心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 咨询工 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销 策划 、 总 行渠 道维 护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数 投资 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类 特定 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年金 投 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 资管 理 及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 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 运营 ,推 动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长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 理与 董、 监 事的 联 络、 沟 通及服 务; 基 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略 发展研 究; 与 公 司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 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 金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总 裁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 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 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2 京、 沪 、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5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396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 经 理超 过 94%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洪小源先 生, 双硕士 ,董 事长。1988 年以来 曾就职 于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综合 规 划司, 后历 任深 圳龙 蕃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局 蛇口 工业 区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招商局 地产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昆仑 股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海达保 险顾 问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招商 局中 國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管 理委 员会主 任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及 资本 管理委 员会 主 任。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法 定代 表人 。2015 年1 月起 , 兼 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董 事会 主席 。 桑自国先 生, 博士后 ,副 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 东证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董事会 副董 事长 。2014 年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副 董事长 。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3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 入招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历 任国 际业 务部 分析师 、 招 商证 券武 汉营 业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 ( 香港) 公司 总经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董事 、总 裁办公 室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董事 , 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副主 席兼 总裁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 记 , 华 润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副董 事 长 。1994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12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创鑫 激光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六 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 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先 后任 评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疆 长城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 职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5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林琦先生 ,硕 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 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 司任 软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 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洪小源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及代 总经 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 理、 清华 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 总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及 代总经 理 ,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资 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 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6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凯杨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深圳 发展 银行 、 博时 基金、 长城 基金 工 作。2009 年 1 月 再次 加入 博时 基金 ,历任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特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现任 博时安 心收 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2 月 6 日- 至 今) 、 博 时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今) 、 博时 岁岁 增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 博时 月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今) 、博 时 双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 、 博时现 金收 益货 币 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 今) 。 魏桢女 士, 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吉 林大学 财 政学专 业学 习, 获学 士学 位 。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 在 厦门市 商业 银行 工作 , 任 资金营 运部 债券 交易 员。2008 年 7 月 17 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理 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今) 、 博 时 岁岁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 今) 、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今) 、 博时 安 丰 18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LOF )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08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今) 、博 时天 天增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 今) 、 博 时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22 日 至今) 、博 时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 09 月 18 日 至 今) 、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 博 时 安盈债 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董良 泓、 邵凯 、万 定山、 黄健 斌、 魏凤 春、 李权胜 。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万定山 先生 , 硕士 。1999 至 2000 年 曾在 海尔 集团 工 作。2004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金 经理 助理 、 年 金账 户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现任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高 级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7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宏观策略 部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 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兼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8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9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 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1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2 1,309.70 亿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9.17% 。 营 业收 入 2,870.97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59%,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 降0.45 个 百分 点 。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 中, 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 增 长6.99% ;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 增长6.64% ; 个人 客户 近3 亿户, 较上 年末 增加921 万 户, 增 长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手 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 步扩大 ;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升3位 ;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4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3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境 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经 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4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 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5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尚继源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52-1171 联系人 : 程姣姣 1 、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6 (3)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9) 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0)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27-82656867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2)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3)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14)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5) 万银财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16)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7)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0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18)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1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0)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21)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1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22)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3)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24)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25) 泉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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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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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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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3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 , 并 于2013 年6 月6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核 准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 【2013 】761号)和2013 年8 月 21 日 《关 于 博 时双 月薪定期支 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 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3 】730 号)核 准募集 。 设立募集期 从 自2013 年8 月29 日起到2013 年10 月18 日止 , 共募 集238,257,705.59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407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若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低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因基金合同约定, 出现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运作周期运作而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不足情况时,基金合同则不需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 开 放期 分为 自动赎 回期 、 受 限开 放期 和自由 开放 期,其 它时 间为 封闭 期。 本基金 以 3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个 运作 周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或每 个自 由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3 年后 的年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 自动赎 回期 为运 作周 期内 每 两个 自然 月的 第 3 个工 作日, 共 1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在 自 动赎回 期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动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的基 金份额 。 自动 赎 回期不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主 动赎 回, 亦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本基 金每 个运作 周期 的前 4 个自 然月 (含 第 4 个自 然月) 为建 仓期 ,不 设自 动赎回 期。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4 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进 入自由 开放 期 。 第 一个 自 由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3 年 以 后 的年 度 对日 , 第二个 及 以 后的 自 由开 放 期的首 日 为 上一 个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 次 日的 3 年以后 的年 度对 日 。 本 基 金的每 个自 由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 具 体期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如 出现 暂停 运作 等基 金合同 规定 或法 规允 许的 情形, 本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自由 开放 期的 时间进 行调 整, 报证 监会 备案并 提前 公告 。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 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一个 半年度对 日; 在 第二 个及 以后 的运 作周期 中, 本基 金的 受限 开放期 为该 运作 周期 首 日 的每一 个半 年度 对日; 在受 限开 放期 , 本 基金仅 有限 度地 确认 申购 、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 的每 个受限 开放 期为 1 个工 作日 。 如 遇自 动赎 回 期顺延 ; 如 顺延 后该 日属 于自由 开放 期, 则该 月受 限开放 期取 消 。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在自动 赎回 期 T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净 值将 以已 实现 收益( 为正 时) 为上 限, 进行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 登 记机 构自 动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起 当期折 算新 增份 额的 赎回 业务; 自动 赎回 期不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主动 赎回 ,亦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 在受限 开放 期 , 本基 金仅 有限度 地确 认申 购、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的净赎 回数量 占该 受 限 开放期上一 日基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在[0, 特定比 例] 区间内(即大 于或等 于 0 , 小于或等于 特 定比例) ,特定 比例 的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于受限 开放 期开始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特定比 例上 限不 超 过 5% ; 如净赎 回数 量占 比超 过特 定比例 , 则对 受限开 放期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全部 确认 , 对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按照 受限 开放 期的 净赎回 额度 (即 该受限 开放 期上 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乘 以特 定比 例 ) 加 计受限 开放 期的 申购 申请 占受限 开放 期 的实际 赎回 申请 的比 例进 行部分 确认 。 确保净 申购 数量不 大于 零 , 如净 申购 数量大 于零 , 即 发生净 申购 时, 则对 受 限 开放期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以 赎回 申请 份额 为上 限对受 限开 放期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部分 确认 。 在符合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前 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自由 开放 期可 自由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 如在自 动赎 回期 、 受限 开放 期和自 由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 时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 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如果中 国证 监会 调整 有关 红利分 配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新 政策 制定 和调 整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决 定是 否取消 自动 赎回 期, 不需 要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二、封闭期和开放期 的示例 如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 作 周期时 间为 2013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 日。 假设 第一 个 自由开 放期 为 10 个 工作 日 , 则 第一 个自 由开放 期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16 日( 假设 期间 除周 末外 都是工 作日 ) 。 假设本 基金 在第 一个 自由 开放期 后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则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的时间 为 2016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5 年 6 月 17 日到 2019 年 6 月 16 日 。 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自动 赎回 期分 别 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假 设 10 月 1 日至 10 月 7 日 为节 假日 ,10 月 8 日、10 月 9 日为 工作 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 等运 作周 期内 每两 个自然 月的 第 3 个工 作日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受限 开放期 分别 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 、2014 年 6 月 3 日 (假 设 2014 年 6 月 3 日是 工作 日) 等 运作周 期中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的 每一 个半 年度对 日 , 遇 自动赎 回期 顺延 ; 如 顺延 后该日 属于 自由开 放期 , 则 该月受 限开 放期 取消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一 、 自 动 赎 回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为 每个 自动 赎回 期当 日,遇 非工 作日 顺延 。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 、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做出 调整 , 以已 实现 收益 (为 正时) 为上限 折 算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改变。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基金 净值/ (折 算基 准日基 金净 值- 拟 强制 赎回 的金额 ) 基 金 持 有 人 持有 的 本 基 金经 折 算 后 的 份额 数 = 基 金持 有 人 持 有 的折 算 前 本 基金 的 份 额 数×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 折算 提示性 公 告须 最迟 于折 算基 准日 前2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 折算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 、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时 的 份 额 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的第1 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周期不折 算)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6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 、折 算方 式 折算基准 日日 终,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相 应改 变。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本 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 算前本基 金的份 额数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 折算 提示性 公 告须 最迟 于折 算基 准日 前2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自 动赎 回期 、受 限开放 期和 自由 开放 期 的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7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仅能 在自 动赎 回期 、 受限 开放 期和 自由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或 赎 回业 务。 其中自 动赎 回期由 登记 机构 自动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起当 期折 算新增 份额 的赎 回业 务 , 而 不接受 投资 人 主动的 申购 和赎 回。 在受 限开放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仅能 有限 度的 申购 或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次 自动 赎回期 、 受限 开放期 和自 由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开放 期的 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在自 由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该自 由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价 格 ; 在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在 每个 自动 赎回 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仅 能被 动接 受自 动 赎回 的份 额 。在 自 动赎回 期 T 日 收市 后 , 本 基金 净值 将以已 实现 收益 ( 为正 时 ) 为 上限 ,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 由登 记 机构自 动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起 当期 折算 新增 份额 的赎回 业务 。 自动 赎回 期为 运作周 期内 每 两个自 然月 的 第 3 个 工作 日, 共 1 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在自 动赎 回期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规 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动赎 回折算 后新 增的 基金 份额 , 除此 之外, 自动 赎回 期不 接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主 动赎 回, 亦不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本基 金每个 运作 周期 的 前 4 个 月(含 第 4 个 月)为 建仓 期, 不设 自动 赎回期 。 6 、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本 基金将 对净 赎回 、 净申 购 数量进 行控 制 。确 保净 赎 回数量 占 该 受 限 开放 期 上一 日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 比 例在[0 , 特定 比 例] 区 间内 , 该特 定 比例 不 超过 5% (含) , 且该特 定比 例的数 值将在 受限开 放期前 通过 指定媒 体公告 。如净 赎回 数量占 比超过 特定比 例, 则对 受限 开放 期的申 购申 请进 行全 部确 认, 对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按 照受限 开放 期的 净赎回 额度 (即 该受 限开 放期上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乘以特 定比 例) 加计 受限 开放期 的申 购申 请占受 限开 放期 的实 际赎 回申请 的比 例进 行部 分确 认。 确 保净 申购 数量 不大 于零, 如净 申购 数量大 于零 , 即发生 净申 购时 , 则 对受 限开放 期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以赎 回申请 份额 为 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8 限对受 限开 放 期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部分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指 定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购 买 的 , 首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不 低于 1000 元 ,追 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过 直销 机构 购买的 ,首 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额 不低 于 2 万元 , 在 持有份 额大 于 等于 2 万份 的基 础上 追加 购买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否则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 为 20000 元;在 受限开 放期 , 因 为申 赎比 例限制 导致 投资 人购 买金 额不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 以 登记机 构最 终确 认的购 买金 额为 准。 详情 请见当 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2 、在 自由 开放 期, 通过 代 销机构 认 、申 购的 投资 者 的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余 额 为 1000 份 ,若 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 同赎 回 ; 通 过直 销 机 构 认 、申 购 的 投 资者 的 交 易 账 户最 低 持 有 基金 份 额 余 额为 20000 份 ,若 某笔 赎回 导 致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 于 2000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申 购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账 户 最低持 有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9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前 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 自 由 开 放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 开 放 期 ,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 投资 者开 放期 内赎 回费率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自由开 放期 0.00%


自动赎 回期 0.00%


受限开 放期 1.00%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0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假 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 某 投 资 者 本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50 万 元 , 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90% ,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90% ) =495,540.14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540.14 =4,459.86 元 申购份额=495,540.14/1.056 =469,261.5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可得到469,261.5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1 个运作周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运 作 周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1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2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赎回 款项 进行 延缓 支付 , 但 延缓 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于 当 日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但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 全额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赎回 款项 进行延 缓支 付,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 缓支 付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上述 未支 付部 分的 赎回 款项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在 变现过 程中 由于 存在 明显 损害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3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4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收入, 争取实现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 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 ,也不投资 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 其 中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 在 每 次 自由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自由开放期及 自由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自由开放期内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 自动 赎回 期 和受限 开放 期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商业票据或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运作周期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定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5 易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 ,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对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3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债 券 , 通 过杠杆 作用 , 力 争为 投资 者实现 更高 的投资 收 益 和现金 流收 入 。 本基 金将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运用 融资杠 杆 , 严 格控制 融资 杠杆的 风险 , 本 基金基 金总 资产 和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2 、 自由开 放 期 投 资 策 略 自由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6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 观 策 略 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研 究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总 的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 研 究 部 行 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 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股 票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 但 在 每 次 自由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自由 开 放期及自由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自由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在 自动赎回期 、受限 开放 期和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 的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7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的 剩 余期限; (12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 和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13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8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首 日 ,3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 1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以 持 有 到 期 策 略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2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3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与本基金运作周期的时间一致。 3 、 本 基 金 以 实 现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入 和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 采 用 与 运 作 周 期 时 间 长 度 相 同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一 定 倍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一致。 综 上 所 述 , 选 择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比 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9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11,342,370.90 94.59 其中: 债券 411,342,370.90 94.5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317,494.76 2.8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189,440.90 2.57 8 合计 434,849,306.5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4,428,000.00 48.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4,428,000.00 31.67 4 企业债 券 254,803,370.90 108.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2,111,000.00 17.9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11,342,370.90 175.02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140205 14 国开 05 500,000 55,150,000.00 23.47 2 122334 12 大唐 02 240,000 24,254,400.00 10.32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0 3 101459017 14 常 州投 资 MTN001 200,000 21,118,000.00 8.99 4 1480262 14 太 仓港 债 200,000 21,082,000.00 8.97 5 124744 14 萧 经开 200,000 20,872,000.00 8.88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 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494.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8,259.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77,687.2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89,440.9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期间 ①额净值 增长率 ②份额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③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 - ③ ② - ④ 2013.10.22-2013.12.31 0.60% 0.05% 0.83% 0.01% -0.23% 0.04% 2014.1.1-2014.12.31 16.01% 0.20% 4.22% 0.01% 11.79% 0.19% 2015.1.1-2015.3.31 0.67% 0.18% 0.97% 0.01% -0.30% 0.17% 2013.10.22-2015.3.31 17.49% 0.18% 6.01% 0.01% 11.48% 0.1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2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3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 理 原 则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4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5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公布。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如果中 国证 监会 调整 有关 红利分 配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新 政策 制定 和调 整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决 定是 否取消 自动 赎回 期,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 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前 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 自 由 开 放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 开 放 期 ,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 投资 者开 放期 内赎 回费率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8 自由开 放期 0.00%


自动赎 回期 0.00%


受限开 放期 1.00%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9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0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1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2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折算; 26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可 确 认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数 额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的比例区间;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基金合同约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4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3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若 满足 《 基 金 合 同 》 第 四 部 分 中 约 定 的基金暂停运作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暂 停 本 基金的运作。 (4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 部 分 约 定 的 资 产规模过小、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5 (5 ) 本基 金以 向持 有人 提 供稳定 的现 金流 为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定 期提 供的 现 金流的 主 要来源 是所 持有 的信 用债 券的票 息收 入和 本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勤 勉尽 责的 研究和 投资 管 理工作 ,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 并通 过组 合中个 券权 重的控 制来 分散 信用 风险 ; 但 是本 基金 无 法完全 规避 信用 违约 风险 , 如果 组合 所持 有的 信用 债券出 现违 约, 将对 本基 金定期 向持 有人 支付的 现金 流产 生影 响。 (6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 略是买 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券 ,并 持有 到期 ;同 时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债 券 ,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增 强投 资人的 投资 收益和 现金 流 收 入。 本基 金总 资产 和基 金 净值的 比例 不超 过2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控 制杠 杆的比 例 ;但 是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使 用杠杆 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 包 括: 当融 资成 本出 现显 著持 续的上 升时 , 将降低 投资 人投 资收 益和 现金流 收入 的风 险; 无法 继续融 资时 , 基金 管 理人 被迫卖 出债 券导 致损失 的风 险; 使用 杠杆 使得市 场风 险导 致的 组合 净值波 动加 大的 风险 等。 (7 ) 本基 金的 一部 分资 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程 中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 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期 内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 同时, 交易 所按 照申 报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 导致 私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 、 若 在 自由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次日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次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7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8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9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0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1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2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3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设置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 若在 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次日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在 自由 开 放期最后一日 次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日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资 产 净 值 或减 去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在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二十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4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5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6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7 决。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8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若在 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次日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在 自由 开 放期最后一日 次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日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资 产 净 值 或减 去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在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 财产清 算;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9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0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成立 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1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及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等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其中 ,私募 债券指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或 其他相 关主体 非公 开或定 向发行 的债券 。 本基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证券,不 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 股以 及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也 不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 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30% ,其中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在每次 自由开放期前三个月、 自由 开放期及自由 开放期结束 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自由 开放 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自 动赎回 期和 受限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商业 票据 或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30% ,但在每次 自由开放期前三个月、自由 开放期及自由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2)自由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2 债券, 在 自 动赎 回期 、受 限开放 期和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运 作周 期的 剩余期 限 ; (10)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和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如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3 基 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否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乙 方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4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 度 等。 (九)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5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6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 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7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8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 因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6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0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1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2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电话、基金管 理人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3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金管理人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手 机交 易客 户端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 统 提 供7 ×24小时的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5 年04 月 2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 二)2015 年04 月 17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期 业 务的 公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4 ( 三)2015 年04 月 08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 ( 四)2015 年04 月 02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网 上 交易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五)2015 年04 月 01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20150401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 折算 方案 提示 性公 告》 、 《20150401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自动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 六) 2015 年03 月 30 日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交 易和 手机 交易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七)2015 年03 月 28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 ( 八)2015 年03 月 27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20150327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苏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和柜 面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九)2015 年03 月 2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2015 年02 月 06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 ( 十一)2015 年 02 月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自动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 《 博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案 提示 性公 告》; ( 十二)2015 年 01 月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4 季度 报告 》; ( 十三)2015 年 01 月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交 易申 购 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5 ( 十四)2014 年 12 月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中经 北证 (北 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网 上交易 申购 业务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十五)2014 年 12 月0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20141205 博时 双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 ( 十六)2014 年 12 月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方 案提 示性 公告 》; ( 十七)2014 年 12 月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自动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 十八)2014 年 11 月0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参加 其网 上交 易申 购业务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九)2014 年 10 月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3 季度 报告 》; ( 二十)2014 年 10 月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受限 开放期 申赎 结果 的公 告》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6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七)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