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鸿利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
银河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重 要 提 示
1 、 银河鸿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获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5 年5 月29 日 证监许可 【2015 】 1074
号 文 核 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的 核 准并 不 代表 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的 风 险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放 式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信 银 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4 、 本 基 金 将 自2015 年6 月9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场 外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发 售 渠 道 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上 证 所 ” )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证所会员
单 位 。
直 销 机 构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 过 上 证 所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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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基金的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 人。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7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8 、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
告 。
9 、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于T +2 日 后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该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二 天 起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
10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基金募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5 年6 月6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 《 银
河 鸿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2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13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14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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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1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6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2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 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 金 简 称 : 银 河 鸿 利 混 合
基 金 代 码 :A 类:519640 ( 认购期 场 内 代 码 :521640 ) ;C 类:519641 ( 认 购 期 场 内 代 码 :
521641 )
(三)基金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六)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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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在 合理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在 深 入的 基本 面 研 究 的基 础 上, 通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略 配 置与 严 谨的 风 险 管理 , 分享 中 国在 加 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 方式 的 过 程中 所 孕 育
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七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
低于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八 )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可投 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九 )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其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2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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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3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过 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6 月9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基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面向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初始 面值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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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是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认 购, 适 用 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 内 认 购 的有 效 份 额保留 到 整 数 位, 剩 余部 分按 每 份 基 金的 认 购价 格折 回 金 额 返 还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如单笔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金额为500 万元 (含) 以上, 认购费用 为 1000.00 元,
则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000.0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认购, 则认购份额为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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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为9,884 份,其余 0.42 份对应的金额返还 给投资人。
例2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 3: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6,000,8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场外交易时,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或 数 量无 上 限 , 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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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场 外开户 与认 购
( 一) 认购使 用账 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将 为 其配 发 基金 账 户 , 同 时 将该 账 户注 册 为上 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 对 于 配 发的 上 海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可 持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提供 的 账 户配 号 凭条 , 到中 国 结 算上 海 分 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
过 其 他 代销 机 构或 直 销网 点 申 报认 购 本基 金 的, 须 用 上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在 新的 代 销 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
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二) 账户使 用注 意事项
1、 拥有多个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注册为上海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 便 办 理基 金 份额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建 议投 资 者通 过 上 证所 认 购 、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
基 金 份 额跨 系 统转 托 管, 建 议 投资 者 通过 上 证所 认 购 、买 卖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也只 使 用 配
发的基金账户。
( 三) 直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或账户登记) 与认购申请。
2、 受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及认购的 时间: 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官网)2015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9 :30 至15:00 ,15 :00 之后办理的认 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
日申请。 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和认购 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9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周六、周日和节 假日不受理)9:30 至16 :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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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4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 企业有效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 件 ;事 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政 部 门或 主 管部 门 颁 发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件 及 加盖 单 位公 章 的 复印 件 ; 如 有 控股 股 东 还需 提 供股 东 方 有效 营 业执 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 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 人证或护照) ;
(5 )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申请表》 , 并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
指 定 银 行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 开 户 时预 留 的作 为 赎回 、 分 红、 退 款的 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户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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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复印件; 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 资 者 办 理认 购 前 应将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结 算” 或 “ 电 汇结 算 ”方 式通 过 银 行 汇 入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指 定 的 在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交 通银 行 和 中信 银 行 开
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虹口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 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
期间每日 16:00 前到 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 募 集 期 结束 ,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 为无 效 认购 ,认 购 款 项 将在 基 金成 立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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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打电话: (021)
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 具 体 开 户 和 认 购 流 程 请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四) 中信银 行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流程
1、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流 程
(1) 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
(2) 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借记卡;
②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本人中信银行理财宝卡(存有足够资金);
② 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 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
(2) 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② 机构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证件、事业法人证件、技术监督局
代码、 行政机关、 军队、 武警、 下属机构 (具 有主管单位批文号) 、 基金会、 其它机
构证明) 复印件、 预留印鉴、 法人授权书、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同一投资者只能
利用一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身份证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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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③ 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② 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 五)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 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 受理开户 (或账户注册) 及认购的时间:2015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5:00。
2、开 立资 金账 户(已 在 代销券 商同 一代 销网点 开立了 资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必 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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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资 金 账 户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副本)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5 ) 资 金 账 户 卡 。
5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手 续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公 告 或 咨 询 代 销 网 点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2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 互 联 网 、 磁 卡 自 助 、 热
自 助 等 ,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的 方 式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的 方 式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事 宜 , 须 按 照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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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5 ) 其 他 有 关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程 序 ,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场 内开户 与认 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5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9:30 -11:30 和 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
够的资金。
(2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
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投 资 者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产 生的 银 行存 款 利 息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本 基 金认 购 结束 后 ,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 资者 的 账户 , 具体 份 额 以注 册 登 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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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募集期 限 届 满 之日 起 十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内 ,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中 国 证监 会 自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 验资 报 告和 基 金 备案 材 料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日 内 予以 书 面确 认 ; 自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不 符合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第 五十九条的
规 定 , 或不 具 备以 上 募集 份 额 总额 、 募集 金 额、 份 额 持有 人 条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承
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七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联 系 人 : 罗琼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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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
网址:bank.ecitic.com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 郑夫桦、张鸿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邮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邮编:150001)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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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 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富 华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bank.ecitic.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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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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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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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
网址:www.zxwt.com.cn
(1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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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3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服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4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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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 、第 三方代 销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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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owbuy.com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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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7
法定 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4、场内代销机构
通 过 上 证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 具 体 以 上 证 所 最 新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
(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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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8
( 六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