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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稳健A(001194)

景顺稳健:关于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景顺长城 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 好满 足投 资者 的理 财需求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
一致, 景顺 长城 基 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决 定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 起
对景顺 长城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增 设 C 类 基金 份
额类别 ( 该类 基金份 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 但收 取赎 回费用 , 并 从 该该类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同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 同 》。 
投资者 可自 主选 择按 照 C 类收费 模式 (C 类基 金份 额代码 :001407 )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
亦可选 择按 照A 类收 费模 式(A 类基 金份 额代 码:001194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 
一、增设C 类基金份额的 基本情况 
原有收 取申 购费 (前 端 ) 和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更名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新 增收取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命 名为 C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 收 取赎回 费。投
资者申 购时 可以 自主 选 择A 类基 金份 额 或C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对 应的基 金代 码, 所适 用的 费率分 别如 下: 
(一)A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001194 ) 
1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 率如下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通 过直销机 构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也 拟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所适 用费 率如 下表: 2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 )-6 个月 0.5% 6 个月 (含 )以 上 0 注:1 个月 指 30 日 ( 二)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001407 ) 1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为 0 。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2%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在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30 天 以内 0.5% 30 天 (含 )以 上 0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 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孙 小雅


客服电 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三、 对 《景顺长城 稳健 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的修订 《基金 合同 》的 修订 内容 具体如 下: (一) “第 二部 分 释义 ” 中,新 增内 容如 下: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 本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52 、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金根 据认 购 费 、 申 购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类别 分 为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 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的 , 称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不收 取申 购费 , 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二)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 基本情 况” 中, 修订 内容 如下: 修订前 :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 ” 修订后 :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4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具体 认购费 率按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执 行。 ” (三)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 基本情 况” 中, 新增 内容 如下: “ 八、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不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的 , 称 为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某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计 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明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中的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修 订 内 容如下 : 修订前 :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修订后 : “1、 认购 费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认 购 费用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 (五)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修订内 容如 下: 修 订前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5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修订后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某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 (六)“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中 的“ 三 、申购 与 赎 回的 原 则” ,修订 内 容如下 : 修订前 :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 修订后 :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某类 别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七)“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中 的“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 ,新 增及 修订 内容 如下: 修订前 : “1、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三位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6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申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 回费 率。 ” 修订后 : “1、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C 类 基金份 额在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 2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三 位, 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某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以当 日某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用由投资 人承 担,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7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7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 (八 )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中的 “ 九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下 的“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 修订 内容 如下 : 修订前 :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 修订后 :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某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九)“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中 的“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修订 内容 如下 : 修订前 : “2、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8 修订后 : “2、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 十)“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中 的“ 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修 订 内容如 下: 修订前 : “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修订后 : “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十一 )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 的 “ 一、 召 开事 由 ” 下的 “1、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修 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修订后: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 ” ( 十二)“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 的 “ 一、 召 开事 由 ” 下的 “2、 以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修 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 ” 修订后 :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 ” ( 十三 )“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中 的“ 四、 估值程 序” ,修 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 9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修订后 :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 十四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中 的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 , 修 订 内容如 下: 修订前 :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 修订后 :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 ( 十五)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 ,新 增内容 如 下: “3、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 ” ( 十六)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 ,新 增 内 容如 下: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10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在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 十七)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 ,修 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修订后 :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 十八)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中 的“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 ,修订 内 容如下 : 修订前 : “1、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修订后 :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红利 再投 资的份 额免 收申购 费 。 同 一 投资人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持 有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选 择一 种分 红方 式;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11 3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在 收益 分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制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 本 基金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 十九)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中的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 ,修订 内 容如下 : 修订前 :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修订后 : “ (四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 二十 )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中的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下 的 “ ( 七) 临时报 告” ,修 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 修订后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二十一 )“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按照《基 金合 同》正 文的 修订内 容 进行了 相应 调整 。 12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 事项 1 、本基 金增设 基金份 额并 相应修订 《基 金合同 》 对 本基金 原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就修 订内 容履 行了 规定 的程序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更 新的 《 景顺长 城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 中 ,对 涉及上 述修 订的 内容 进行 相应更 新。 3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增 设 C 类基 金份 额的 有关 事 项予以 说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上述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 仔细 阅读 刊登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igwfmc.com ) 的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 法 律文 件,以 及相 关业 务公 告。 4 、投资者 也可 以通过 拨打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888-606 ( 免长话 费) , 或登陆 网站www.igwfmc.com 获 取 相关信 息 。 特此公 告。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 文件。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投 资风险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六 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