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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502006)

国企改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国 企 改革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易 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1 易方达 国 企 改革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易方 达 国 企改 革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募 集已 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5 ]671 号 文批准 。 2.本基 金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股票基金 , 采取 分级 运作 方式 。 3.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 托管人 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4.本基 金将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包 括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公开 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场外 认购等 业务 。 5.本基 金不 设募 集 规 模上 限 。 6.本基 金 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7. 本基金通 过场内 、场外两 种方式 公开发 售。在 基金 募集阶 段,本 基金以 同一 个基金 份额认购代 码在场 外和场 内同时募集 。 本基 金的 发 售基金 代码 为 502006 ,基 金简称为易方 达 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 ,场 内简称 为 “ 国企 改革 ” 。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将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营业 部进 行 , 会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本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尚 未取 得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 理投 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三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8. 本基金采 取分级 方式运作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 易方达 国企改 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2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即 “ 基 础份额 ” , 场内 简称 “国 企 改革 ” , 场 内代 码 502006 ) 、 预期 风险 、 收益较 低的 子份 额—— 易 方达 国 企改 革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 即 “A 类 份额 ” , 场内 简称 “国企改 A ” , 场 内代 码 502007 ) , 与预期 风险 、 收益 较高 的 子份额 —— 易 方达 国 企改 革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即“B 类份 额 ” ,场 内简称 “国企 改 B ” ,场 内代码 502008 ) 。此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配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合 并 运作。 其中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在存 续期 内始 终 保持 1:1 的份 额配 比不 变 。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 基 础份 额分 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 共 用同一 个基 金代码 。 其中 , 场 外份 额 登记托 管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 份额登 记托 管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证 券账 户下 。 9. 基金发售 结束后 ,场外认 购的全 部基金 份额将 确认 为 场外 基础 份 额; 场 内认 购的全 部基金 份额 将按 照 2:4:4 的 比例分 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 额。 场外基础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 基础份额、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10. 投 资 者 经 场 外 认 购 的 基础份 额 既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办 理 基础 份 额 的 赎 回 业 务 之 后, 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可在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开通后 , 转托 管至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在 基金 管 理人 开办 基础 份额 的赎回 业务 后申 请场 内赎 回 ; 或在 基金 管理 人开 通份 额配对 转换 业 务后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申 请 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后,按 1 :1 的比 例分 离为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场 内认 购自 动分离 的 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场 外认 购并通 过跨 系 统转托 管至 场内 的基 础份 额, 以及 场外 认购 并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的 基础 份额 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分拆 后的 A 类 份额与 B 类 份额 自上 市之日 起可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11.场外认购 最低限额: 在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场外 认 购时,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首 次 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下 同) , 追加 认 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通 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12. 场内认购 最低 限 额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通过具 有基 金销售 资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进行 场内认购 的单 笔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下同) ,超过 50,000 元 的应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 13.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销 。 14. 投资者应 保证用 于认购的 资金来 源合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 行支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3 15.投 资者 可使 用上海 证 券 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 户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通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进行 认购 (称 为 “ 场 内认 购 ”)。 场内认 购将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营业 部进行 , 会员 单位 的具 体名 单请参 见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场 内认 购需遵 守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则。 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以 下简称 “ 上 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公开 发 售 进行认购(称为“ 场外认购 ” ) 。已通过直销 机构或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非直 销销售机构 办 理过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 资者 , 可 在原 处直 接办 理本 基金场 外认 购 业务 ; 已 通过 直销 机构 或 本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办 理过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注 册或注 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者, 拟通 过其 他 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或直 销机构 认 购本 基金的 , 须使 用 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在新 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 直销 机构 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确 认 ; 已 有 上海 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者 , 可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以 其上海 证券 账户 申请 注册 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再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 购业务 ; 尚无 上海 证券 账 户的投 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 销售机 构直 接申 请账户 注册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上海 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该 账户 注册 为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16. 销售网点 受理投 资者的认 购申请 并不表 示对该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 应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到各销 售网 点 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17.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依据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上 市 , 上 市交 易的有 关事 项将 另行公 告。 18. 本公告仅 对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的有 关事项 和规 定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 “ 易 方达 国 企改 革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详 细情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 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 国企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19.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布 在 本公 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集 相关 事宜 。 20. 各非直销 销售机 构 的销售 网点 以 及开户 、认购 等事 项的详 细情况 请向各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咨 询。 21. 对未 开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 资者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话 (4008818088 ) 4 及直销 中心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 买事 宜。 22.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23.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 期 货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而产 生波动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敬请 认真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对 投资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获 得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 与本 基金 指 数化投 资方 式 、 分 级运 作 方式及 特殊 的投资 品种 相关 的特 有风 险; 市场 风险 ; 与 基金 运 营的实 际操 作相 关的 运作 风险 ; 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量赎 回或 市场 暴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 以 及其他 意外 因素 导致 的不 可抗力 风险 等 。 其中,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包 括: 与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 如标 的指 数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保 持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一致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而存 在系 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 对于 无 法获取 足额 数量 的股 票寻 找投资 替代 品而 潜在 的投 资替代 风险 ; 因业 绩比 较基 准变更 或投 资 组合调 整导 致的 标的 指数 变更风 险 ; 以 及因 基金 业绩 表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产生 差异而 导致 的 跟踪偏 差风 险等 ; 与本基 金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定风 险 。 如 与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相 关的 流动 性风 险、 折溢 价 风险; 与 B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相关 的杠 杆 风险 、与 A 类 份额 约定收 益支 付 方式相 关的 风险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的本 金风 险 及因基 金份 额折 算导 致基 金份额 风险 收 益特征 变化 风险 ; 因基 金 份额折 算业 务过 程中 折算 方式 、 折 算业 务处 理规 则 等导致 的份 额折 算风险 ;以 及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相关 的风 险等 ; 与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相 关的 特有 风险 。 如 因股 指期 货合 约与 标的指 数 波动不 一致 导致 的基 差风 险以及 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异 常变 动可 能导 致的 展期风 险 ; 因 股 指期货 交易 采取 保证 金制 度且盯 市结 算可 能导 致的 盯市结 算风 险 ; 因 所选 择的 期货经 纪商 破 产清算 或违 规经 营导 致的 第三方 风险 等 若因证 券 市 场极 端波 动 , 本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在确 认进 行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继续 大幅下 跌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支 付 A 类 份 额的约 定收 益, 甚至 无法 支付 A 类 份额 的本金 ,在 此情 形下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能 发生本 金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5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与 债券 , 基金 投 资者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可 能损失 本金 。 投资 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6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基 金简 称及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易方 达 国 企改 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502006 基金简 称: 易方 达 国 企改 革 指数 分级 场内简 称: 国企 改革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分级 基金 (四) 上市 交易 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及上 交所挂 牌价 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上 交所 发 售挂牌 价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以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 追 求跟 踪 偏离度 及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九) 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 2.本基 金自 2015 年 6 月 8 日到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 开发售 。在 认购 期 内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认购的 情况 可适 当调整 募 集时间 , 但最 长 不超过 法定 募集 期限 。 3.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三个月 内 , 如 果本 基金 的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认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 则该基 金合 同满 足生 效条 件。 4.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折 成投资者 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者所有 。 7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于专 用 账户 ,不 作它 用。 5.若三 个月 的募 集期 满, 本 基金合 同未 达到 法定 生效 条件, 则本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 并将 所募 集的 资金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给 基金 认购 人 。 二、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1.认购 数量 限制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 和 场 外认购 均采 用金 额 认 购的 方式。


(2)本基金 认购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的 方式。 投资者 认购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 允许 撤 销。 。 (4) 对于场 内认 购,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每笔最 低认购 金额为 50,000 元 ,超 过 50,000 元 的应 为 1 元的 整 数倍(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5)对于场 外认购 ,投资 者通过场外 非直销 销售机 构或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 首次认购 本基金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 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以上金 额均 含认 购费 ) 。 (6)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2.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其 中, 场内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 场 外认 购利 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3.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8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08% 0.8% 100 万 ≤M <200 万 0.04% 0.4% 200 万 ≤M <500 万 0.02% 0.2%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注: 特 定认 购费 率仅 适用 于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 以场外 方式 认购 的特 定投 资群体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特 定投资 群体 认 购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定 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与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的认 购费 率相 同。 4.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场 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认 购。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资 金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场外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认 购费 用不 属 于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0.8%,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5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0.8%)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 =793.65 元


9 认购份 额=99,206.35/1.00 +50.00/1.00 =99,256.35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选 择 场外认 购 , 加 上认 购款 项 在认购 期 间获得 的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可得 到 99,256.35 份基 础份额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场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与场外 认购 相同 。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 本基 金 500,000 元, 对 应的 认购费 率 为 0.8% ,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 额产生 利 息 259.11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500,000/ (1+0.8% )= 496,031.75 元


认购费 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认购份 额=496,031.75/1.00+259.11/1.00=496,290 份 ( 保留到 整数 位 , 剩 余 0.75 元返还 给 投资者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记入 基金资 产) 。 即:该 投资 者 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500,000 元, 可得 到 496,290 份基 金份 额 , 并得 到 0.75 元的返 还。 场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 ;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 剩 余部分 折回 金额 返还 投资 者, 折回 金额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的计算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场外 认 购的全 部基 金份 额将 确认 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 场内 认 购的全 部基 金份额 将按 照 2:4:4 的比 例 分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 具体计 算方 法 如下: A 类 份额 数量= 自动 分离 前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数量 ×40% B 类 份额 数量= 自 动分 离前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数量 ×40%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 数量 = 自动 分离 前的 场 内基础 份额 数量× 20% 举例如 下: 自动分 离前 某投 资者 持 有 496,290 份 场内 基础 份额 , 则自动 分离 后的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分别 为 : 自动分 离后 的 A 类份额 数 量=496,290 ×40%=198,516 份 自动分 离后 的 B 类 份额 数 量=496,290 ×40%=198,516 份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数量=496,290 ×20%=99,258 份


10 其中,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分离 计算结 果均 以截 位的 方法 保留到 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的 小数 份 额的处 理方 式以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最 终计算 结果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为准 。 即: 该 投资 者在 基金 份额 自动分 离后 持有 的场 内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数量 分 别为 99,258 、198,516 、198,516 份。 5.认 购的 确认 投资者 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 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T +2日 到原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11 三、场 内认 购的 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份额 发售日的 9:30-11:30 和13:00-15:00 (周六、周日和 法定节假 日 不受 理) 。 2.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 包括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2)在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内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营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在认 购前向 资金 账户 中存 入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3)投资者 可通过 填写认 购委托单、 电话委 托、磁 卡委托、网 上委托 等方式 申报认购 委托, 可多 次申 报,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可撤 销,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为准。


12 四、场 外认 购的 程序 (一) 使用 账户 说明 及注 意事项 1.使用 账户 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1)已有上海 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通 股票 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的投资 者,不需 要重新 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的开 户 , 可 直接 办 理账户 注册 , 即将 已有 的 上海证券 账 户注 册为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2)尚无上海 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通 股票 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的投资 者,可直 接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户,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 发 上海 证券 投 资 基金 账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册 为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对于配 发的 上海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投 资者 可持 基金 管理人 或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账 户配号 凭条 , 到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打 印 上海 证券 投 资 基金 账户 卡。 (3)已通过 直销机构 或本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非直销 销售机构 办 理过上海 开放 式基金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可 在原处 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 如拟通 过其 他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直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上海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在 新的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 办理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注册 确认 。 2.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1)投资者 已持有 的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的基 金账户不能 用于认 购本基 金 ;若已 开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上海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2)拥有多 个 上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 投资者 ,只能 选择其中 一个注 册为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为了 日后 方便 办 理基金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 建 议投 资者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认 购、 申购与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也 只使 用该 注册 账户。 (3)对于通 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配发 上海 证券投 资 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为了日 后方 便办 理基 金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 建议 投 资者通 过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认购 、 申 购与 赎 回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也只使 用 该 配发 账户 。 (二) 机构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注意 事项 (1)机构投 资者 不 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 户或资 金进行 认购,也不 得违规 融资或 帮助他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机构投 资者认 购基金 可以在非直 销销售 机构指 定的基金销 售网点 认购, 还可以选 择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或登陆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 (3) 投资 者不 能直 接以 现 金方式 认购 。


13 (4)在直销 中心开 户的机 构投资者必 须指定 一个银 行账户作为 投资基 金的结 算账户,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及 无效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通过 此账 户进行 。 在销 售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应 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 期 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 立 的资金账户作 为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2.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 开户 及认 购时 间: 基金份额 发 售日 的9:00 至16: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①投资 者填 写并 加盖 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②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 颁发 的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 , 或民 政部门 或其 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注 册 登记证 书, 以及 组织 机构 代 码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 件应同 时提 供复 印件 (加 盖 单位 公 章) ; ③《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单位 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 ④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单位 公章 ) ; ⑤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⑥《印 鉴卡 》; ⑦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 复 印件 ( 加盖单位 公 章),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 户证明 原件 ; ⑧提供 有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 查问 卷》; ⑨如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 提供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证券 账户 卡 复 印件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 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4) 投资 者提 示 请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尽早 向直 销中 心索 取账户 和交 易申 请表 。 投资 者也可 从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 办 理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致 。 (5)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6)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14 3.机构 投资 者在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的开 户 与 认购 程序 以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4.缴款 方式 (1)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或网上交易 系统 认 购的机 构投资者, 需通过 全额缴 款的方式 缴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① 机 构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截止 时间 (17:00 ) 之 前,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划至 本 公司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行 的直 销专 户。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直 销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②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款凭 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 ③机构 投资 者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提 交认 购申 请时 , 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 内有效 ( 如 果不选则默 认为当 日有效) ,对于选择 当日有 效的申 请,资金 晚于截止 时间到 账的,则 视为 无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 内有效 的申 请 , 以 资金 实 际到账 之日 作为 有效 申请 受理日 , 资金 晚 于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 则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 (2)通过非 直销销 售机构 认购 的机构 投资者 ,需准 备足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 户, 由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扣 款。 (3) 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 效认购 ,款 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指 定资 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已 缴款 ,但 未办 理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投资 者已 缴款 ,但 未办 理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认 的; ③投资 者缴 款金 额少 于其 申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基 金认购 结束 日本 公司 截止 时间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三) 个人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注意 事项 (1) 投资 者不 得委 托他 人 代为开 户。 (2)个人投 资者可 在 非直 销销售机构 指定的 网点认 购基金,还 可以选 择到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 (3)本基金 认购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的 方式。 投资者 认购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15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个人投 资者通 过非直 销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业务 ,必须事先 开立非 直销销 售机构指 定的资 金账 户卡 ; 个 人投 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必须 事先 开立 银行 活 期存款 账户 , 今 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2.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9:00 至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 日 除外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①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② 出示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原件 ( 身份 证、 军官 证、 士 兵证、 武警 证 等 ) 并 提供 复 印件 ; ③ 出示 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并提供 复印 件 ; ④ 填 妥的 《风 险承 受力 调 查问卷 》 ⑤ 如有上海 证券账 户(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 出示证券 账户卡 原件并 提供 复印 件。 (3)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①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② 出示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并提供 复印 件; ③ 出示 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尚未办理 开户 手 续的 投资 者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 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司 直 销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4) 投资 者提 示 ① 请有意认 购 本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中心 索取账户和 交易申 请表。 投资者也 可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 表格, 但必 须 在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② 直 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请 勿混 用。 ③ 直销 中心 咨 询电 话: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3. 个 人投 资者 在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开 户 与 认购 程序 以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4. 缴 款方 式 (1)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认购的 个人投 资者 , 需准备足额 的认购 资金存 入其在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请 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缴 款。 (2)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 个人投 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下 :


16 ① 个 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截止 时间 (17:00) 之 前,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划至 本 公司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行 的直 销专 户。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直 销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② 投 资者 在银 行填 写划 款 凭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 ③ 个 人投 资者 提交 认购 申 请时, 可选 择当 日有 效 或 3 天 内有 效( 如果 不选 则 默认为 当 日有效) , 对于选择 当日有 效的申请, 资金晚 于截止 时间到账 的,则视 为无效 申请;对 于选 择 3 天 内有 效的 申请 , 以 资金实 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请 受理 日 , 资 金晚 于 当日截 止时 间到 账的, 则次 日为 有效 申请 受理日 。 (3)通过非 直销销 售机构 认购 的个人 投资者 ,需准 备足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 户, 由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扣 划相 应款 项。 (4) 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 效认购 ,款 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 资者 已缴 款, 但未 办 理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 投 资者 已缴 款, 但未 办 理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认 的; ③ 投 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 申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基 金认购 结束 日本 公司 截止 时间的 ; ⑤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 况。 五、过 户登 记与 退款 1.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 本基 金权益 登记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理 完成。 2.在发 售期 内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认购 申 请被确 认无 效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者 的结 算帐 户划 出 ; 在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验资 完 成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向 投资 者的 结算 帐户 划出。 六、基 金资 产的 验资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募集 截止 后 , 由 登记结 算 机构计 算投 资者 应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 日内 委 托具 有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报告 。 2.若基 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按照 规 定办理 了基 金验 资和 备案 手续后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 3.若本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已 募集 资 金加计 银 17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后30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七、本 次募 集有 关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40-43F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联系人 :贺 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三)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 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 本基 金认 购期 结束 前获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发 18 售。具 体名 单可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四)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发售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心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19 2.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 国 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 华 龙证 券


20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 山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 上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7)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21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 兴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1) 海银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22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2)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世贸 丽晶 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23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5)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6)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4 (18)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081-6655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9)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20)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21)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 9-B 、 C


25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22)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变 更场 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五)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六)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26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七)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的审 计机构 为普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