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行业B(150256)

银行业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行业 A 与银行 业B 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2


3 一 、 重要 声 明与 提 示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银行业 A 与 银行业 B 上市 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基金 管 理人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的 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建设银 行” )保证本 公告中基金 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承诺其 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 监会”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基金 上 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 上的《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 。 二 、 基金 概 览 (一) 基金名称: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础份额 简称:易方达银行分级 ;场内简称:银行业;场内代码 161121 A 类份额简称 :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场 内简称: 银行业 A ;场内 代码 150255 B 类份额简称 :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场 内简称: 银行业 B ;场内 代码 150256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赎回易方达银行分级。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 易 方达银行分级 B 只上市 交易, 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 易方达银行分级( “ 基础份额”) 只可 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4 (五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易方达银行分级( 基础份额) 与易方达银行分级 A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方面 。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易方达银行分级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易 方达银行分级 A 与 1 份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的行 为。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易方达银行分级 A 与 1 份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申请转换成 2 份易方达银 行分级 场内份额的行为。 (六 )基金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 折算 本基金 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折算 。 定期份额折算期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对象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易方达银行 分级 A 、易方达银行分级。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 :1 的比 例。 在折算时,A 类份额的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即 A 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 A 类份额持有 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基础 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 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 其 中,持有场 外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 场外基础份 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折算,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 .不定期份 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1 ) 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5000 元;或(2 )B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0.2500 元。 不 定期份额折算期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易方达银行 分级 A 、易方 达银行分级 B 与易方达银 行分级 。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七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5 年6 月4 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77,856,974.14 份, 其中 , 易方达银 行分级为 208,149,970.14 份,易方达银行分级 A 为 84,853,502.00 份, 易 方达银行分级 B 5 为 84,853,502.00 份。 (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 2015 年6 月4 日, 易 方达银行分级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37 元, 易方 达银行分级 A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为 1.0001 元, 易方 达 银 行 分 级 B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0073 元。 (十) 本次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简 称及其基金 代码: 银行 业 A (基金代码:150255); 银行业 B (基 金代码:150256)。 (十一)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易方 达 银行分级 A 84,853,502.00 份;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84,853,502.00 份。


(十二)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 上市交易日期 2015 年 6 月11 日 (十四)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五)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上市推荐人 无 三 、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73 号文。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3 .基金合同 期限 :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5 年 5 月 1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5 .发售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6 .发售方式 :场内、场外认购。


6 7 .发售机构 : (1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 :爱 建证券、安 信证券、渤 海证券、财 达证券、财 富证券、财 通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 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高华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信证券、 宏源证券 、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华信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九州证券、 开源证券 、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长城国瑞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 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天证券、 中投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山东、 中信 浙 江、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 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 )场外销售 机构 ①直销 销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信息: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直销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0 号 B 座 8 层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efunds.com.cn 。 ②非直销销售 机构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东 莞农村商业 银行、东莞 银行、杭州 银行、民生 银行、平安 银行 、 浦发银行、 泉州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上海银行、 广发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长 城证券、 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东北证券、 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 光大证券、 7 国都证券、 国金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 券、 华福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西证券、 华信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平安 证 券、 齐鲁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西部证券、 西南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 券、 银河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天证券、 中 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原证券、 创金启富、 泛华普益、 海银基金销售、 好买基金、 和讯 信息、 恒天明泽、 久富财富、 上海长量、 数米基金、 天天基金、 同花顺、 万银财富、 一路 财 富、宜投基金销售、展恒基金、中信建投期货、众禄基金 。 如变更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 .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77,815,233.34 元 人民币, 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1,740.80 元人民 币 , 有效认购户数为 4,520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 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377,856,974.14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 已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内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 易方达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 .基金备 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验资完毕,2015 年 6 月 3 日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6 月 3 日获得 书面确认。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5 年6 月3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77,856,974.14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47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 6 月11 日 。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4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银行业 A :150255 、银行业 B :150256 。 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易 方 达 银 行 分 级 A 84,853,502.00 份 、 易 方 达 银 行 分 级 B 84,853,502.00 份 (截至 2015 年 6 月4 日) 。


6 .基金净值 的披露:基 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 , 8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经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传 送 给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易方达银行分级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易方达银行分级 A 与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 通规定: 对 于托管在场 内的 易方达 银行分级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分拆为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和易方达银 行分级 B 即 可上市 流通; 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后分拆为 易方达银行分级A 和易方达银行分级B 即可上 市交易。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和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将于 2015 年 6 月11 日 开通, 具体详见相 关公告。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516 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83,670.72 份。 易方达 银行分级 A 持有人户数为 733 户, 平 均每户持有的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基金份额为 115,761.94 份。易方达银行分级 B 持有人户数为 733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 易 方达银行分级 B 基金份 额 为 115,761.9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机 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基金份 额 为 18,175,885.00 份,占 本次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21.42% ; 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基金份额为 66,677,617.00 份, 占本次 易方达 银行分级 A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78.58% 。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机 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基金份 额 为 18,175,883.00 份,占 本次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21.42% ; 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基金份额为 66,677,619.00 份, 占本次 易方达 银行分级 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78.58% 。 (三) 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4 日,易 方达银行分级 A 前十名 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易方达银行分级 A 基金份额(份) 占易方达银行分级 A 比 例(% ) 1 中国对外 经 济贸易信 托 有限公 7,500,365


8.84


9 司-伏牛 1 期 (汇富 130 号) 结 构化证券 集 合信托 2 中国对外 经 济贸易信 托 有限公 司-外贸 信 托 伏牛 2 期( 汇富 147 号) 结构化证券 投 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 划 7,500,365


8.84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客 户信用交 易 担保证券 账 户 1,575,088


1.86 4 吴美兰 1,500,102


1.77 5 李光英 1,500,087


1.77 6 苗娣 1,500,087


1.77 7 高玉春 1,500,087


1.77 8 贺财霖 1,250,085


1.47 9 苗坤 1,150,067


1.36 10 邸尚华 1,000,058


1.18 合计


25,976,391


30.61 截至 2015 年6 月4 日,易 方达银行分级 B 前十名 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易方达银行分级 B 基金份额(份) 占易方达银行分级 B 比 例(% ) 1 中国对外 经 济贸易信 托 有限公 司-伏牛 1 期 (汇富 130 号) 结 构化证券 集 合信托 7,500,364


8.84 2 中国对外 经 济贸易信 托 有限公 司-外贸 信 托 伏牛 2 期( 汇富 147 号) 结构化证券 投 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 划 7,500,364


8.84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客 户信用交 易 担保证券 账 户 1,575,089


1.86 4 吴美兰 1,500,102


1.77 5 李光英 1,500,087


1.77 6 苗娣 1,500,087


1.77 7 高玉春 1,500,087


1.77


10 8 贺财霖 1,250,085


1.47 9 苗坤 1,150,067


1.36 10 邸尚华 1,000,058


1.18 合计


25,976,390


30.61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人信 息 编 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 人: 刘晓艳 3 .总裁:刘 晓艳 4 .注册资本 : 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6 .设立批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 .工商登记 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 .股权结构 : 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25%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25%;盈 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 ;广东 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 ;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 10 .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 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 建立组织机 构健全、职 责划分清晰 、制衡监督 有效、激励 约束合理的 治理结构 ,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八个部门: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 现金管理部、 指数与量化投 资 部、 研究部、 投资银行部、 集中交易室、 投资发展部、 投资风险管理部、 养老金部、 客户服 务与销售支持部、 渠道营销部、 互联网金融部、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 机构客户部、 系统研发部、 技术运营部、 核算部、 注册登记部、 宣 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办事处。


11 1).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投资一部, 公募基 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 金 及 其 他 受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投 资 一 部 以 团 队 形 式 负 责 所 辖 资 产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作。 2).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和 固定收益交易室, 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专户、 年金的投资、 研究及交易工作。 3).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4).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 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5).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 基金等投资品 种进行研究。 6). 投资银行部 主要负责公 司投行类业 务, 包括一级市场和一 级半市场中 的股权投资 、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融资业务。 7). 集 中 交 易 室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特 殊 投 资 业 务 的 具 体 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8).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 开发; 为市场营销工 作提供专业支持。 9).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 险管理、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数据支持服 务工作。 10). 养老金 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11). 渠道营 销部主要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 营销策 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 12). 客户服 务与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 为渠道、 机构客户、 电子商务 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13). 互联网 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 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 进用户体验,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 方案制作、 方案 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 为 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 14). 北京分 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5). 上 海 分 公 司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以 上 海 为 中 心 的 华 东 地 区 及 东 北 部 分 地 区 的 渠 道 销 售 工 作。 16). 广州分 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2 17). 成都分 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8). 南京分 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9). 机构客 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下 设银行客户部、 非银行客户部 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0). 系统研 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 规划设计、 项目管理、 开发测试、 以及 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1). 技术运 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 施的规划与建设, 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2). 核算部 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估值、 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 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23). 注册登 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 的注册登记业务。 24). 宣传策 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 传播公司信息, 管理媒体关系, 管理广告投放及维 护公司网站等。 25). 综合管 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 负责公司财务会计、 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26).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 订公司人力 资源战略并 付诸实施, 具体负责公 司的招聘、 培训 、 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27). 监察部 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协助并督 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28). 北京办 事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 .人员情 况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公司有员工 467 人 ,其中 262 人具有硕士学历,20 人具 有博士学历。91% 的公司 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 .信息披 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金管 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文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1 年 4 月 17 日成立 , 注册资本 1.2 亿元, 旗下设有北京、 广州、 上海、 南京、 成都分公司和香港子公司、 资产 管 理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秉承 “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 ” 的宗 旨 , 坚 持 “在诚信规范的前提 13 下,通 过专 业化运 作和 团队合 作实 现持续 稳健 增长 ” 的经 营 理念, 以严 格的管 理、 规范 的 运 作和良好的投资业绩, 赢得市场认可。2004 年 10 月, 本基 金管理人取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 年 8 月, 获 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 年 12 月 , 获得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2008 年 2 月, 获得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 59 只开放 式基金、1 只 封闭式基金和多个 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 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 管理总规模达 4300 亿元。 1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14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15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 4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5 年6 月4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77,815,233.34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2,108,026.00 其中:股票投资 112,108,026.00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7,556.3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42,256.98 资产合计 489,973,072.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0,612,477.52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352.22 应付托管费 2,277.49


16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00,689.57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2,607.04 负债合计 110,728,403.8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77,856,974.14 未分配利润 1,387,694.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9,244,668.7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489,973,072.62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5 年6 月4 日,易 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12,108,026.00 22.88 其中:股票 112,108,026.00 22.8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7,815,233.34 77.11 7 其他资产 49,813.28 0.01


17 8 合计 489,973,072.62 100.00 ( 二)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2,108,026.00 29.5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18 S 综合 - - 合计 112,108,026.00 29.56 2.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股票明 细 1. 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913,900 18,680,116.00 4.93 2 600016 民生银行 1,380,700 14,635,420.00 3.86 3 601166 兴业银行 673,700 13,150,624.00 3.47 4 600000 浦发银行 659,600 12,288,348.00 3.24 5 601328 交通银行 925,200 7,512,624.00 1.98 6 601818 光大银行 1,173,000 7,155,300.00 1.89 7 000001 平安银行 404,000 6,613,480.00 1.74 8 601988 中国银行 1,366,200 6,434,802.00 1.70 9 601288 农业银行 1,559,600 6,004,460.00 1.58 10 601398 工商银行 1,092,000 5,831,280.00 1.54 2. 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债券。 (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权证。 ( 八)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 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556.3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42,256.9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13.28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 2015 年6 月4 日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股票 投资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指 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6 月4 日未 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0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及 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 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 ,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在限 期内,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易方 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易方 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四) 《 易方 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1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22 附 件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基础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3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24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26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础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A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7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本 《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 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或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28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或 法律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押等 业务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 或 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8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29 (10) 根据 《 基金合同》 约定, 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 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11)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0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证 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31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32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 33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初费和年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35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具体计提及支付方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 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费 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36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品 种,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可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若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更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其 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7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 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②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向 其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8 (14)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资 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 具体比例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组 合限制或禁 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 基 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9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 1 、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 额的总数为 T 日日终基 础份额(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 、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的份额余额之和。 2 、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min 2 ,1+ 365 A t NAV NAV R ?? ? ? ? ??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 max 0,2 BA NAV NAV NAV ? ?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t = min{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 T 日(含该日) ,自最 近一个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 T 日( 含该日)} ; NAV 基础 份额 为T 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类份 额 为T 日每份 A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类份 额 为T 日每份 B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各运作周 年 A 类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 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规则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 议 40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41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根据 《 基金合同》 终止日A 类 份额、B 类份额的和 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 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剩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再由三类 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