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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保本(000028)

华富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华富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3 年1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3]69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4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本招 募 说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整 。本 招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但 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投 资 者根据所持 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型 基金, 属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本基 金变更 为“ 华富安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属于证券市 场中的 较低 风险品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未持有到期, 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依 照恒 定比例 保 本策略将 基金 资产配 置 于保本资 产与 风险资 产 :保 本 资产为国内 依法发 行交 易的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和 企业债 、金 融债、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 风险资产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股票 、权 证等风 险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高 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保本基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 风险。 本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保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或 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 份额 不适用保本 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


3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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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50 九、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60 十、基 金的 保本 和保 证..................................................................................................................... 6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7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9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9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9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0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10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103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10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3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6 二十六 、查 备文 件 .......................................................................................................................... 116


5 一、绪 言 《 华富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 由本 基 金管理人解 释。本 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 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 同: 指《华 富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 和国(仅 为基 金合同 目 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 律、行政 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第 28 次主席办 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 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 会议审议 通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业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7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3 .保证 合同 :指基 金 管理人和 担保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华 富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言,指 中海信 达担 保有限公司 。自第 二个 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 本周期 ,本 基金的保本 保障机 制发 生变更的, 以届时 基金 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1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0.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8 2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并取得 中国 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 为第一个保 本周期 ,即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个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中 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持有到期: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的行 为;在 第二 个保本周期 起后续 各保 本周期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过渡 期申购、到 期期间 自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或过 渡期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至 相应 保本周期到 9 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 指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3.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 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 日。 基金合同中 若无特 别所 指,折算日 即为当 期保 本周期开始 日的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 括投资者过 渡期申 购的 基金份额、 保本周 期结 束后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指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7. 过渡 期内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过渡期内进 行申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48.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 周期 届满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 其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9.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 过渡 期申购 保本 金 额:指 基金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51.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额 :指 基金 份额持 10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2.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 指根 据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的可赎 回金 额,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在 第一个 保本 周期,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 即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投资 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含第二 十个 工作日,下 同)将 该差 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担 保人 对此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其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 于其过 渡期 申购保本金 额、或 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 本金额 ,由 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9. 到期 期间: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公 告指定 的一 个期 间。在 此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做出 到期选 择, 即可将其在 当期保 本周 期持有至到 期日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如本 基金满足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 转入 下一保本周 期,或 在本 基金不满足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继续 持有变更后 的非保 本混 合型基金的 基金份额


11 60.保证: 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担保人为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的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期 间为 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自 第二个保本 周期起 的后 续各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制,由 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 订的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1.保证范围: 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即 “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62.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4.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 额及扣 款方 式,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申购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12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 意为本基金 的下一 保本 周期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或者同 意承 诺保本,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7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下,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基 金的存续 形式 :保本 周 期届满时 ,在 符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非保本 的“华 富安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 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9 .保本 周期 到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 ,选择 赎 回本 基 金基金份额 ,将本 基金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80.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使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1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 生, 董事长 , 本科学历 ,工 商管理 硕 士,经济 师。 历任安 徽 省农 村 经济管理干 部学院 政治 处职员,安 徽省农 村经 济委员会调 查研究 处秘 书、副科秘 书, 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 副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 公司合肥蒙 城路营 业部 总经理,华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办 公室副 主任 、总裁助理 兼办公室主 任、副 总裁 ,现任华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 理,兼 任华 安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 ,董 事,本 科 学历,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任合肥 市财 政局副 科 长、 科 长、副局长 ,合肥 市信 托投资公司 经理; 合肥 市政府副秘 书长、 合肥 市财政局党 组书记,合 肥市商 业银 行董事长、 党组书 记、 行长;合肥 市政府 副秘 书长,办公 厅主任、党 组副书 记; 肥西县委书 记、县 人大 主任;安徽 省农村 信用 联合社副理 事长、 副主任 (主持工 作)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现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 事,大 专 学历,历 任安 徽省财 政 厅工交处 副主 任科员 、 主任 科 14 员、副处长 ,安徽 省财 政厅工交处 副处长 ,省 地税局直属 分局副 局长 、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 处处长 ,省 地税局财监 处处长 ,安 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 副总 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 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 现任 安徽省信用 担保集 团副 总经理、党 委委员。 刘庆年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科学 历。 历任解 放 军某部排 长、 指导员 , 副营 职 干事,合肥市财政局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 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 (法人代表) , 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怀然先 生, 董事, 学 士学位、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中国 人民 银行安 徽 省分 行 金融管理处 主任科 员, 安徽省证券 公司营 业部 经理、总办 主任、 总经 理助理兼证 券投资总部 总经理 ,华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理兼证 券投资 总部 总经理,华 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现任 华富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上 海华富利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 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学历 。历任 安 徽铜陵财 专教 师,中 国 经济 体 制改革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信息部 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 纪有限 公司 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 司副总 经理 ,北京商品 交易所 常务 副总裁,深 圳特区 证券 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 级顾问 。现 任北京华创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总裁 ,深圳 神华 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 司哈尔 滨营 业部总经理 ,上海 鑫兆 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汪明华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处长、 主任, 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省高级法院经济庭、 民二庭庭长等职。 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 监事会 主 席,本科 学历 。历任 上 海财经大 学金 融理论 教 研室 助 教,安徽省 财政厅 副主 任科员,安 徽信托 投资 公司部门经 理、安 徽省 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 副主任 、安 徽省皖煤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理。现 任安徽 省信 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 生, 监事, 金 融学博士 ,高 级经济 师 。先后在 安徽 省国际 经 济技 术 15 合作公司, 安徽省 物资 局(后更名 为安徽 省徽 商集团)工 作,历 任合 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 发展 部业务经理 ,合肥 兴泰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金融 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 肥兴泰 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 研究 所所长,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 生, 监事, 本 科学历。 历任 国元证 券 斜土路营 业部 交易部 经 理, 交 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岳红婷女 士, 监事, 大 专学历。 历任 中国银 行 安徽分行 综合 计划处 、 外汇 信 贷处任科员 ,中国 银行 东方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 总部副经理 ,安徽 省证 券公司投资 总部副经理, 华安证券研究所资产管理部经理,2002 年12 月参与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建 ,曾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部总监 ,现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 督察长, 管理学硕士,CPA。 曾 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 ,上 海华富利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学 位。 曾先后 供 职于安徽 省证 券公司 上 海自 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 曾任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 运作 保障部总监 。现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 本科学历, 十一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公司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 华富收 益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富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 恒富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富 恒财分 级债 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 富恒稳纯债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16 张惠女士, 合肥工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7 年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发展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 研究员、固 收研究 员、 华富策略精 选混合 型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 华富 保本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 任华富保本 混合型 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旺 财保 本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负 责 基金投资 决策 的最高 权 力机构, 由公 司分管 投 资业 务 的领导、涉 及投资 和研 究的部门的 业务负 责人 以及投资决 策委员 会认 可的其他人 员组成。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由公 司分管 投资 业务的最高 业务领 导担 任,负责投 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研 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王光力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18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19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 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 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 督察长组织、 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 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 20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 理; (5) 监察稽核部: 公 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 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 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 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 要全员参与, 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 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 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 到及时的解决;


21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另一方面, 在变化的环境中, 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 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 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 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22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 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 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行长、党 委书记 ;上 海市政府副 秘书长 、上 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 记、上 海市 金融服务办 公室主 任、 上海国际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党 委书记,第 十届、 第十 一届全国政 协委员 。现 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朱玉辰, 男,1961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兼职教授。 曾任粮食批 发市场 管理 办公室主任 ,深圳 中期 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 总裁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总裁, 中国国 际期 货经纪有限 公司高 级副 总裁,大连 商品交易所 党委书 记、 总经理,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党委 副书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副董 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 记。第 十二 届全国政协 委员。2015 年 4 月 16 日, 辞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职 23 务。 冀光恒, 男,1968 年 出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中 国工商银行 总行住 房信 贷部市场开 发处副 处长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副 行长专 职秘 书、中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市分行办公 室主任 兼党 办主任、长 安支行行长 、党委 书记 、北京市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副行 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 男,1962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河南省财政厅 预算处副处长、 基本建设处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5 年 4 月 1 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二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 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 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 数增强型基金、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信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 为 368.0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 部控制 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24 部门,指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维护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业务的 内部控 制体 系。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 全行操 作风 险的牵头管 理部门 。指 导业务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和养老金 业务的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总行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业务部 下设内 控管 理处。内控 管理处是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的内部 控制具 体管 理实施机构 ,并配 备专 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5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议 约 定, ,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之后所 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 违规风 险 。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26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联系人:王琳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27 联系人:曹榕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28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29 (1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 hazq.com (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30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3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330 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32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tic.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3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cn (2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34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35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36 客服电话:400-196-2502、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 china-invs.cn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37 网址:www.jhzq.com.cn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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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芊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公司网址:www.tfzq.com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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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38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雷新东 电话:0755-83199599


3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40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网站:www.newone.com.cn (5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徐松梅 联系电话:0591-83893286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41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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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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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大厦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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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6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4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46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 号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47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 年1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 69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3 年3 月18 日到2013 年4 月19 日止,共募集 了526,218,773.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564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2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募集规模控制的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48 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还可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 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募集期内, 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 (十二)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49 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 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 认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 万元 1.0% 50≤认购金额<200 万元 0.6% 200≤认购金额<500 万元 0.2% 认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 按照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50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4 月24 日正式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51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13 年5 月27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2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1 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20=8,234.5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54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5 年 2% 1.5 年 ≤ N < 3 年 1% N ≥ 3 年 0%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2 元,持有期限小于1.5 年,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2%=240 元 赎回金额=12,000-240=11,7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5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 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6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 连续 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57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 人当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处理规 则,允 许投 资人在下一 保本周 期起 始日前的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投资人在 上述期 限内 申请购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行为 称为 “过渡期申购” 。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 58 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前的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产净值 和过渡 期申 购的费用确 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 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 偿付 额度确定并 公告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规模上限 ,规模 控制 的具体方案 详见相 关公 告的处理规 则。 (十二)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 5 月27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 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 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59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 元) 。基 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 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 手续。 投资者可自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 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 制 执行 而 60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5 月27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 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 户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 办理。 基金 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 记业 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61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 义务,因 违反 该保密 义 务对 投 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但监管 部门和 司法 强制检查情 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 为投 资人办 理 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 并 提供 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 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 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 业提 供贷款 、 融资租赁 及经 济合同 的 担保;个 人消 费信贷 担 保; 汽 车消费信贷 担保; 投资 及投资管理 ;接受 委托 对企业进行 管理; 信息 咨询。其他 62 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 七年四月三日,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 亿人民币, 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目前已 在全国设立了13 家分公司和2 家办事处与2 家子公司 (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 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 。 截 止目前,公 司已在 北京 、上海、南 京,广 州, 海南,安徽 、重庆 ,大 连等地担保 房地产、风 力发电 、矿 产、金融等 多个项 目, 担保规模累 计逾百 亿人 民币,进入 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2 年第三季度, 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77.13 亿, 其中为保本基金在保 余额为19.68 亿。 截止2012 年第三季度, 我公司总资产206,576.94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200,607.65 万元人民币。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华富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约定 基金管理人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 基金份 额承 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 合同》第十 二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担 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特订 立《华 富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 保人就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所 承担保本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承担以本 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 同》 的当事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 《保证合同》 另有 约定, 《保证合同》 所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 63 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保证合同》 的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对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 期利 息之和,但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 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乘 积(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 累计 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 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 不在 保证范围之 内,且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 超过 按《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三个 公历 年后对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 额;


64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 ,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 额,基金管 理人未 能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总 额、基 金管 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工作 日内,将《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 偿。 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65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 额,基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履行《 基金合 同》 及本合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 二十 二 部分“争 议的处理 ”约定,直接 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事宜。 但基金 份额 持有人直接 要求担 保人 承担保证责 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代 偿款项 (包 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求代偿 的金额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 要求 代偿的金额 ,前述 款项 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 和自代 偿款 项支付之日 起基金 管理 人就前述款 项未偿 还部 分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因 履行保 证责 任行使追偿 权产生 的其 他合理费用 和损失 ,包 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代 偿追偿 产生 的律师费、 调查取 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 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 向担保人提交还款计 划,在还款 计划中 载明 还款金额、 还款时 间、 还款方式, 该还款 计划 需得到担保 人的认可。 基金管 理人 未能按本条 约定提 交还 款计划,或 未按还 款计 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款项, 并赔偿 由于 未按时提交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的五个 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支付 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的 计算 期间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至 担 保人解除 保证 责任之 日 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66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 合同 》适用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议时 ,各 方应通 过 协商 解 决;协商不 成的, 任何 一方均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提起 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仲 裁裁 决为终局, 并对各 方当 事人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 《保 证合同 》是基 金 合同的附 件,基 金管理 人应向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公告《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内的保证 费用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年费率 计 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费用 计算 期间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担保人解 除保 证责任 之 日或 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的保 证费 用从基 金 管理人的 管理 费收入 中 列支 。 保证费用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 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 保本 1、保本


67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 周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基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过渡期申 购保本 金额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到期 日可 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额在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上一保 本周期 届满 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到期日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8 第一个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下, 本基 金继续 存 续并 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按 照基金 合同 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 对于认 购并持 有 到期、或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人无 论选择 赎回 、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是变更为 “华富 安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或过 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 期、或 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但 在基金 当期 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 出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部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行义务 的,或 出现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 时,在 符 合法律法 规有 关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资质要 求 、经 基 69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同意为 下一个 保本 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的情 况下,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未能 符合 上述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则本 基 金将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 相关 内容也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 作相应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管 理人 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或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 金不 符合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 的存续要 求, 则本基 金 将根 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公 告保本周 期到 期的处 理 规则 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 (含第5 个工 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公告开 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将其持 有的所 有基金 份额选择 上述四 种处理 方式之 一,也可以 部分选 择赎 回、转换出 、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或在本 基金 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在到期 期间内 , 无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采 取何种到 期选择 ,均无 需就其 70 认购并持有 到期、 或过 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赎回和 转换支 付赎 回费用和转 换费用 (包 括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和转入 基金 的申购费补 差,下 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或 在本 基金不满足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时转 为“华 富安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在 届时公 告的到 期期间内 进行选 择,到 期期间 经过以后, 在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之 前,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 不能再 选择 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在到 期期间 内做 出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则基金 管理 人将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默认转入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在到期期间 内做出 到期 选择且本基 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则基 金管理 人将 视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默 认选择了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 ) 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从本基 金上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选择 或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所代 表的可 赎回 金额总和超 过担保 人提 供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担 保额度 或保 本义务人提 供的下 一个 保本周期保 本额度 的, 基金管理人 将先按照下 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 或保本 额度 确定本基金 在下一 个保 本周期享受 保本条款的 总基金 份额 数,然后根 据注册 登记 机构登记的 本基金 份额 登记时间, 按照“时间 优先” 的原 则确认每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下一 个保本 周期 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 ) 在到期 期间内 , 无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做 出何种选 择,将 自行承 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 ) 基金赎 回或转 换 转出采取 “未知 价”原 则,即赎 回价格 或转换 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 在到期 期间, 本 基金接受 赎回、 转换转 出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 入申请。 (9) 基金管理人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2 中(4) 到期操作 的日期为 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 现金形式, 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1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 保本周 期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 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华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认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还是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在 本基金不满 足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时 转为变更后 的“华 富安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该 部分 基金份额都 适用保本条款。 (2 ) 募集期 认购本 基 金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过 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及从 本基 金上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期间 赎回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且已 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 有转型 后的 “华富安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相 应基 金份额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所对应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差额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或保本义 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应 依据基 金合 同、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同承担 责任。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由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公司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保本义务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72 ①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如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 金额 的部分(即 保本赔付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上述条款 的约 定全额 履 行保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义 务的 ,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的金额 、需担 保人 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 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 将代 偿金额 全 额划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 的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指定账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逐一进 行清偿。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担保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 保本 赔付的 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及 担 保人未履 行《 基金合 同 》及 本 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根据《基 金合同 》第 二十二部分 “ 争议 的处 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支付事 宜,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 时 ,符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 要求 、 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同 意为本基金 下一个 保本 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本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下一个 73 保本周期。 (1)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 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 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投资 者 在过渡期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按 其申 购的基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和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确认下 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 额并适 用下 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个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 或保本额度 ,确定 并公 告下一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承担保 本责 任的最高金 额,过 渡期 申购的规模 控制的 具体 方案详见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 由过渡 期申 购的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 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 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 将暂 停办理日常 赎回和 本基 金转换出业 务,但具体 决定及 其执 行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在 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金额超 过或可 能超 过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74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上 一 个保本周 期结 束后选 择 或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按其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购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购的 基金 份额在 折 算日 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和 过渡 期申购的费 用确认 下一 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 并适用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 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包括 从上 一个保本周 期 结束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提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具体折算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为下一个 保本 周期开 始 日,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个 保 本周 期 运作。从 上一个 保本 周期结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和投资 者进行 过渡 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 ,经 基金份额折 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 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 后, 仍使 用原名 称 和基金代 码办 理日常 申 购、 赎 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 下一 个保本周期 开始后 ,本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投 资组合 管 理需 要 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赎回、基 金转换 等业 务。暂停期 限具体 详见 基金管理人 的届时公告。 7、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 届满 时,若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而 依据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 “华富 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按 “华 富安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在本 基金转型为 “华富 安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前一 工作 日所对应的 可赎回 金额 作为转入变 更后的 “华 富安鑫债券 75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 更为 “华富 安 鑫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开 放日 常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 基金 保本的 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 保本周期 。本 基金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 涉及 基金保本的 保障事 宜, 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决定,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 、基金 管理人 与担保 人签订《 华富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担 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 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为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的约 定。本 基金 保本由担保 人提供 不可 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的 范围 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 强对担保人 担保能 力的 持续监督, 在确信 担保 人丧失担保 能力的 情形 下及时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等 ;在确信担 保人丧 失担 保能力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 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但因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更 换担保 人的 ,原担保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 相关 的权利义务 76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 )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 ,且基 金管 理人未能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额、需 担保人 支付 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款 项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担 保人 将上述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 户后 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 义务 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下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担保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 低于本 基金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认购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7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务的, 或出现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 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否 则,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 本的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 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 被提名 的新 担保人应当 符合保 本基 金担保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意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就更换担 保人 的事项 进 行审 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 程序 应遵循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表决通过。 ③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 换担保人 的决 议须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方可 执 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 人应 自更换 担 保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之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78 备,新《保 证合同 》自 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 日起 生效。自新 《保证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原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 继任 的担保人承 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 事项 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 新任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 保本义 务人 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本提供 保证责 任, 此项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 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将涉 及新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 保障 机制下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必须 符合如 下条 件:1)具 有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 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签 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79 基金管 理人 在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变更保 本保 障机制的 有关事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新保本 保障机 制下 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更换 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保 本 义务或者保 本保障 机制 并另行确定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此项变 更事 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新 担保人 或新 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 通过动 态 调整资 产组合 ,在 确保 本金安 全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保本 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 循长 期投资 的 基本原则 ,融 合国际 化 的风险管 理工 具与本 土 化的 价 值投资实践 ,利用 避险 技术进行风 险跨期 管理 ,在此基础 上,坚 持以 价值发现为 核心的投资 研究理 念, 寻找中国经 济成长 和资 本市场发展 过程中 的中 长期投资机 遇,最大限度地追求本金安全与财富增值的动态平衡。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各类 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依 照恒 定比例 保 本策略将 基金 资产配 置 于保本资 产与 风险资 产 :保 本 资产为国内 依法发 行交 易的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和 企业债 、金 融债、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 80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股票 、权 证等风 险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高 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 比例 组合保 险 原理,本 基金 将根据 市 场的波动 、组 合安全 垫 (即 基 金净资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的数额 )的大 小动 态调整保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投资的 比例,通过 对保本 资产 的投资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投资本 金的安 全, 通过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 寻求保本周期 间资产的 稳定增 值。 本基金对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 保本资 产 的最低配 置比 例。根 据 保本周期 末投 资组合 最 低目 标 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 金融债的到期 收益率为 贴现率) ,设 定当期应 持有的保本资 产的最低 配置比例, 即 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 确定 风险资 产 的最高配 置比 例。根 据 组合安全 垫和 风险资 产 风 险特 性,决定 安全垫 的放大 倍数—— 风 险乘数 ,然 后根据安 全垫和 风险乘 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 动态 调整保 本 资产和风险资产 的配 置 比例,并 结合 市场实 际 运行 态 势制定风险 资产投 资策 略,进行投 资组合 管理 ,实现基金 资产在 保本 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计算缓冲额度Ct :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 表示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 (Floor) , 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 时基金资产 必须保 证的 资产总值按 无风险 利率 贴现得到的 在该时 刻的 现值。越接 81 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 - 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安全垫(Cushion)。 本基金 CPPI 投资配置策略示例: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当期三年 期无风险利率为12.7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 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放大倍数为 1 倍 ,则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安 全 底 线为 17.7 亿元 ( ) ? ? ? ? ? ? ? ? = + × 7 . 17 % 75 . 12 1 20 00 . 1 ,此时本基金安全垫为 2.3 亿元 (20-17.7=2.3) 。本基金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2.3 亿元(2.3╳1=2.3,1 为放大 倍数)于风险资产,17.7 亿元投资于保本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 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 期间本基金的保本资 产取得了2%的收益, 风险资产取得了10%的收益, 此时保本资产为18.1亿 元(17.7 ╳1.02=18.1) , 风险资产为2.5亿 元(2.3╳1.1=2.5) , 基金净资产为20.6亿元。 假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 将放大倍数调整为2,则 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 ) 1 . 18 % 75 . 12 1 20 00 . 1 6 5 = + × , 安全垫为2.5亿 元( 20.6-18.1=2.5)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5亿元(2.5 ╳2=5)于风险资产,15.6亿元 (20.6-5=15.6)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 个月的运作, 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 而风险资 产遭受10%的损失, 此时保本资产为 15.9亿 元( 15.6 ╳1.02=15.9) ,风险资产为4.5 亿元(5 ╳0.9=4.5) ,基金净资产为20.4亿元(15.9+4.5=20.4), 假定基金管理人 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放大倍数为2, 此时投资组合安全底线为 ( ) 6 4 % 75 . 12 1 20 00 . 1 + × =18.5, 安全垫为1.9亿 元( 20.4-18.5=1.9)。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3.8亿元(1.9╳2=3.8)于风险资产,16.6亿元 (20.4-3.8=16.6)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 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 股票市场呈 现震荡向上态势, 风险资产取得了40% 的收益,那么期末保本资产为17.9亿元 (16.6 ╳1.08=17.9) ,风险资产为4.94亿元(3.8 ╳1.4=5.3) ,基金净资产为23.2 亿元(17.9+5.3=23.2), 保本周期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6%。 2. 股票投资策略


82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 策略为先、 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 首先, 利用公司的 行业研 究和 金融工程平 台,形 成适 合本基金契 约规定 和风 格特征的品 种跟踪范围 ,即建 立本 基金的风格 股票池 ,主 要参考因素 包括流 动性 、成长性、 估 值等量化 指标; 其次 ,根据经过 尽职调 研和 股票价值评 估而形 成的 公司股票池 对风格股票 池进行 调整 ,从而得到 本基金 可最 终投资的基 金股票 池; 最后,根据 风险预算目 标和对 市场 驱动因素的 评估, 合理 制定当期的 股票投 资策 略,在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久期 和流动 性 管理作为 债券 投资的 核 心,在动 态避 险的基 础 上, 追 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投资策 略主 要基于 华 富宏观利 率检 测体系 的 观测 指 标和结果, 通过久 期控 制、期限结 构管理 、类 属资产选择 实施组 合战 略管理,同 时利用个券 选择、 跨市 场套利、骑 乘策略 、息 差策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合的收 益率水平。 ①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 利率 监测体 系 主要是通 过对 影响债 券 市场收益 率变 化的诸 多 因素 进 行跟踪,逐 一评价 各相 应指标的影 响程度 并据 此判断未来 市场利 率的 趋势及收益 率曲线形态 变化。 具体 执行中将结 合定性 的预 测和定量的 因子分 析法 、时间序列 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 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 管理 是在华 富 宏观利率 检测 体系对 基 础利率、 债券 收益率 变 化趋 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 属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 据华富 宏 观利率检 测体 系对利 率 水平的预 期对 组合的 久 期进 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 期利 率下降时, 增加组 合久 期,以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 , 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 管理 :通过 对 债券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 化(即不 同期 限的债 券 品种 受 到利率变化 影响不 一样 大)的预期 ,选择 相应 的投资策略 如子弹 型、 哑铃型或梯 83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 选择 :通过 提 高相对收 益率 较高类 属 、降低相 对收 益率较 低 的类 属 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 报。 由于信用差 异、流 动性 差异、税收 差异等 诸多 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 中同一 期限 的国债、金 融债、 企业 债、资产支 持证券 等收 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 时点价 差出 现波动。通 过把握 经济 周期变化、 不同投 资主 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分 析不同 固定 收益类资产 之间相 对收 益率价差的 变化趋 势, 选择相对低 估、收益率 相对较 高的 类属资产进 行配置 ,择 机减持相对 高估、 收益 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③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 固定 收益组 合 在战略管 理基 础上, 利 用个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 :由 于各发 债 主体信用 等级 ,发行 规 模、担保 人等 因素导 致 同一 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 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 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 利: 由于国 内 债券市场 被分 割为交 易 所市场和 银行 间市场 , 不同 市 场投资主体 差异化 、市 场资金面的 供求关 系导 致现券、回 购等相 同获 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 的套利 ,本 基金将充分 利用市 场的 套利机会, 积极进 行跨 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 要是利 用 收益率曲 线陡 峭特征 , 买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 曲 线陡 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中国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在不 同时期 不同 期限表现出 来的陡 峭程 度不一,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 差策略 是 通过正回 购融 资放大 交 易策略, 其主 要目标 是 获得 票 息大于回购 成本而 产生 的收益。一 般而言 市场 回购利率普 遍低于 中长 期债券的收 益率,为息 差交易 提供 了机会,不 过由于 可能 导致的资本 利差损 ,因 此本基金将 根据对市场 回购利 率走 势的判断, 适当地 选择 杠杆比率, 谨慎地 实施 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④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 离 转债)同 时具 有债券 与 权益类证 券的 双重特 性 ,具 有 抵御下行风 险、分 享股 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 特点 。本基金将 利用可 转换 债券定价模 84 型进行估值 分析, 重点 结合公司投 资价值 、可 转换债券条 款、可 转债 的转换价值 溢价水平、 债券价 值溢 价水平选择 债性股 性相 对均衡的转 债品种 ,获 得一定超额 回报。 一级市场 申购 :结合 转 债公司基 本面 、转债 上 市定价、 中签 率、市 场 环境 、 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 投资 :重点 结 合公司基 本面 ,选择 相 对价值低 估的 成长型 公 司的 转 债品种,分 享成长 性带 来的股价上 涨,最 后进 而进行转股 获利或 二级 市场抛售。 同时结合转 股价值 溢价 率、债券价 值溢价 率对 具体时点进 行选择 ,结 合转债的赎 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 :在 可转债 进 入转股期 后, 由于市 场 的非完全 有效 性、转 债 转股 次 日方能卖出 、市场 流动 性等因素, 导致转 债出 现折价交易 的时机 ,本 基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4. 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 险控 制。本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以对应的 标的证 券的 基本面为基 础,结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市场供求 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 多种因 素对 权证进行定 价,主要运 用的投 资策 略为:杠杆 交易策 略、 对冲保底组 合投资 策略 、保底套利 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的 保本 周期为 三 年,但不 保证 收益率 。 以三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使 本基 金的保本受 益人能 够理 性判断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基准推 出,或 者市 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 指数 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 原则和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变 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并 依据 市场代表性 、流动 性、 与原标的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85 本基金由 于上 述原因 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基 金 管理人在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规 范的投资 管理 流程和 严 格的风险 管理 体系, 贯 彻于 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 立开 展研究 工 作,在借 鉴外 部研究 成 果的基础 上, 开发并 维 护有 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负 责 基金投资 决策 的最高 权 力机构, 决定 整体投 资 策略 和 资产配置方 案。基 金经 理在整体投 资策略 和资 产配置方案 的指导 下, 依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 策略及 投资 限制等规定 ,结合 资产 配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86 基金经理 根据 基金投 资 组合方案 ,向 集中交 易 部下达交 易指 令;集 中 交易 部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 小组 是公司 投 资风险管 理策 略的具 体 执行机构 ,对 投资运 作 中各 种 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87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8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 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 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财 务指 标、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4,229,413.90 29.75 其中: 股票


74,229,413.90 29.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1,639,203.38 64.79 其中: 债券


161,639,203.38 64.7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70,841.07 1.95


89 7 其他资 产 8,743,120.17 3.50 8 合计 249,482,578.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088,000.00 2.10 B 采矿业 1,282,000.00 0.66 C 制造业 34,001,167.00 17.43 D 电 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12,796.90 6.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6,171,110.00 8.29 K 房地产 业 5,525,000.00 2.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64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39,700.00 0.58 S 综合 - - 合计 74,229,413.90 38.0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94 青岛金 王 300,000 5,913,000.00 3.03 2 002146 荣盛发 展 260,000 5,525,000.00 2.83 3 601166 兴业银 行 300,000 5,508,000.00 2.82 4 600280 中央商 场 300,000 4,944,000.00 2.53 5 600976 健民集 团 139,909 4,770,896.90 2.45


90 6 601818 光大银 行 900,000 4,257,000.00 2.18 7 600196 复星医 药 170,000 4,214,300.00 2.16 8 600108 亚盛集 团 400,000 4,088,000.00 2.10 9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00 3,912,000.00 2.01 10 300072 三聚环 保 100,000 3,780,000.00 1.9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 债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204,000.00 9.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204,000.00 9.84 4 企业债 券 130,040,140.90 66.6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2,395,062.48 6.35 8 其他 - - 9 合计 161,639,203.38 82.8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338 14 进出 38 200,000 19,204,000.00 9.84 2 124367 13 锡城 发 150,000 15,457,500.00 7.92 3 098082 09 华西 债 135,000 13,567,500.00 6.95 4 112051 11 报喜 02 130,100 13,530,400.00 6.94 5 112193 13 美邦 01 101,080 10,598,238.00 5.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1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592.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33,484.0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20,041.62 5 应收申 购款 931,002.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43,120.1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5089 深机转 债 5,130,243.88 2.63 2 110019 恒丰转 债 4,055,188.80 2.08 3 110023 民生转 债 2,745,400.00 1.41


92 4 128007 通鼎转 债 275,495.60 0.14 5 113006 深燃转 债 188,734.2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196 复星医 药 4,214,300.00 2.16 临时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4.24 -2013.12.31 -1.10% 0.19% 2.93% 0.01% -4.03% 0.18% 2014.01.01 -2014.12.31 21.23% 0.43% 4.10% 0.01% 17.13% 0.42% 2015.01.01 -2015.03.31 11.60% 0.75% 0.90% 0.01% 10.70% 0.74% 2013.04.24 -2015.03.31 33.81% 0.42% 8.12% 0.01% 25.69% 0.41% (二)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93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 证券 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94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95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96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 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 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97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98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会计 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99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 已 100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月 后,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0 元,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1)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若变更为 “华富 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以 及该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分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 后,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具 体方案的 规定 就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 本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所持有本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后的“ 华富安 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除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103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 核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通知基金托管人。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04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担保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担保合同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将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5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 有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就本基金 继续存 续及 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华富安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106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0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保本周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 保本周期间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 个工作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08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 阅。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即 识别市 场 变化和交 易过 程中的 各 种潜在风 险因 素。本 基 金面 临 的风险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 用风险、管 理风险 、交 易风险、保 本混合型基金面临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 因素、政 治因 素、投 资 心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产 生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 风险来 源于 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国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金直接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使该 109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本 基金可通过 分散化 投资 减少非系统 风险, 但并 不能完全消 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 速、低 成 本地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现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使本基 金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 品种的 交投 不活跃、成 交量不 足时 ,资产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大。同 时,由于基 金持有 的某 种资产集中 度过高 ,导 致难以在短 时间内 迅速 变现,有可 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2、 巨额赎回风险: 本 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由于我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性较大 ,在市 场价 格下跌时会 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形,此时 出现巨 额赎 回可能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 量降 低 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将 投资 组合保 险 技术运用 到资 产配置 策 略中,投 资组 合保险 技 术机 制 在理论上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的,但 其中的 一个 重要假定是 投资组 合中 股票与债券 的仓位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境的变 化做出 适时 的、连续的 调整, 而在 现实投资过 程中可能由 于流动 性或 市场急速下 跌等方 面的 原因影响到 投资组 合保 险技术机制 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恒定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 引入 担保人 机 制下也会 因下 列情况 的 发生而导 致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不 能偿付本金 ,由此 产生 保证风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不限于 :在保 本周 期内本基金 更换管理人 ,而担 保人 不同意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或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导致本 基金亏损或 担保人 无法 履行保证责 任;或 在保 本周期内担 保人因 经营 风险丧失保 110 证能力或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担保人的 资产状 况、 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不利变 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 是指 由于基 金 操作中交 易指 令传输 不 畅或交易 过程 中误操 作 造成 损 失的可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但 未在到 期期 间赎回或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将无 法在过 渡期 内变现和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或将转入变更后的 “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111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 变更为“华富 安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周期届满,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周期届满,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执行; (8)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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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13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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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 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及内 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 的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 金 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 人直 销中心 应 根据在基 金管 理人直 销 中心进行 交易 的投资 人 的要 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 在合适 时机 将为基金投 资人提 供多 种收费方式 购买本 基金 ,满足基金 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 打客 户服务 电 话可通过 自动 语音或 人 工座席获 得基 金信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为投 资 人提供了 账户 查询、 基 金信息查 询、 投诉建 议 、在 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115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呼叫 中 心或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以电子邮 件、 信件、 传 真来 访 等形式,进 行投诉 ,所 有渠道的投 诉设有 专人 登记,专人 处理; 普通 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 投诉 五个工作日 内答复 。若 规定时间内 无法处 理完 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 10 月 30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2014 年 10 月 30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4 年11 月19 日, 《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暂停系统的通知》 4、 2014 年11 月2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保 本 )》 5、 2014 年11 月21 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分红公告》 6、 2014 年12 月5 日,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2 号) 》及摘要 7、2015 年 1 月 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2015 年基金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5 年1 月1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上海银 联支付渠道暂停部分服务的通知》 9、2015 年1 月17 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0、 2015 年1 月22 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11、2015 年3 月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5 年3 月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5 年 3 月 21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6 14、2015 年 3 月 31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 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15、2015 年 3 月 31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5 年3 月31 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年度报告》 及 摘要 17、2015 年4 月1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被撤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公 告》 18、2015 年4 月4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方正电机) 》 19、2015 年4 月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上 海银联通支付渠道服务的公告》 20、2015 年4 月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5 年4 月17 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2、 2015 年4 月21 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所在 地、基 金 托管人所 在地 ,基金 投 资人 可 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六 、查备 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 本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所在地 ,在 办公时 间 内可 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117 (二)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18 附 件一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19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 立管 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 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 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规 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0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21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务和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22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 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本基 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3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2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有 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 125 定的“华富 安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执行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周期届满,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 人 126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127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 表 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全 部有 效凭证 所 对应 的 128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和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129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 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 量、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130 表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131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票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32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3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上 海仲裁 委员 会,按照上 海仲裁 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4 附件 二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3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售 汇;买 卖和 代理买卖股 136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 金托管 业务 ;中比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 养老保 险基金 托管;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QFII )境内 证券 投资托管业 务;企业年 金账户 管理 业务;短期 融资券 承销 业务;中央 单位预 算外 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 ;网上 银行 业务;网上 支付税 费业 务;产业( 创业)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 本策略将 基金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 保本 资产为国内 依法发 行交 易的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和 企业债 、金 融债、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权证等风险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 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137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 市的债券( 包括可 转换 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国债、央 行票据 、公 司债、企业 债、短期融 资券、 政府 机构债、政 策性金 融机 构金融债、 商业银 行金 融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 、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 资工具有新的规定,该 基金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该基金对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托管 人项下 义务 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 管理 并在托管人 处托管 的基 金符合此比 例限制)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托管人项 下义务 仅限 于监督管理 人管理 并在 托管人处托 管的基 金符 合此比例限 制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138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针对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产管 理人 需要制 定 相应的投 资策 略、操 作 流程 和 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 给各方 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如果法律 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除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比例的 139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对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140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针对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产管 理人 需要制 定 相应的投 资策 略、操 作 流程 和 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 给各方 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 管协 议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金投 141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 单, 加盖公章或 托管部章并 书面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交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 人通过电话 与管理人确 认收到 该名 单。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14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确定符 合 条件 的 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于每季度 前五个 工作 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价 格、总 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市 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 整,并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143 制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情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查资 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法》等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的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 需登载本 基金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 销售 办 法》等相关 法规编 制本 基金业绩表 现,并 及时 提交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其 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 于在 规 144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以 及其他 履行 基金托管人 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规的 资金划 拨等 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 限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4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托 管人不 对处 于自身实际 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催收,因基 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结束,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募集结束,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 属于本 基金 资产的全部 有效认 购资 金划入托管 专户中 ,并 确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 一致 。基金托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 面形 式确认资产 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 、基金募集期届满 且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不生 效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管人在 集中托 管模 式下,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中国证 146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 银行存款账 户。该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开户 所需资 料并 提供其他协 助。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资金划 付。 2、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 金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 称“中 登公司 ”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 交割 和存管。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理证券 账户的 开立 事宜,并对 证券账户业 务发生 情况 根据中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发 送数 据进行如实 记录。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本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 和基 金托管人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147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清算 所的有关规 定,以 本基 金的名义分 别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清 算所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应比 照证 监会《 关 于货 币 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的规 定,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签订书 面协议。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 应由基金 管理 人与存 款 银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 签订 总 体合作协议 ,并将 资金 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存款 账户必须以 基金名 义开 立,账户名 称为基 金名 称,存款账 户开户 文件 上加盖本基 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签 订具 体存款 协 议, 明 确存款的类 型、期 限、 利率、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支 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 资定 期存款 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 银行 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 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14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年度审 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15 年。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 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9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 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等日 期,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上述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如 不能妥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规承担 责任。在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协 议 的规定妥 善保 管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册。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妥善保 存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应 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职责。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 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150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在符 合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 提下 , 可以对协议 进行变 更。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