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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信 诚 中证 智 能家 居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 例和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 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 请 赎 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的 信 诚 智能家 居 份 额、依 法 转 让其持 有 的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规 则 及 表决 的 程 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运作; (12 )终止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并 在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对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统 计 显 示,全 部 有 效凭证 所 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分别占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应 当 有 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信 诚 智能家 居 份 额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指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 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时 间 的 三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 以 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有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在会 议 召 开方式 上 ,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 )表决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信诚智 能 家 居份额 、 信 诚智能 家 居 A 份额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 信诚 智 能 家居份 额 、 信诚智 能 家 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信诚智能家 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同》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的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本基金(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信诚智 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 度指数许可 使用费收取 下限的计算 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 (10 ) 个 工 作日前 从 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中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 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发生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 流 通 量发生 变 化 、成份 股 公 司行为 、 市 场流动 性 不 足等) , 或 因基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可能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 基 本面替 代 : 按照与 被 替 代股票 基 本 面及规 模 相 似的原 则 , 选取一 揽 子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 相 关性检 验 : 计算备 选 库 中各股 票 与 被替代 股 票 日收益 率 的 相关系 数 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等 事 项 ) ,本 基 金 可以在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后 变 更标的 指 数 、业绩 比 较 基 准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2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 (3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7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 低的特征;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式 和 公布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 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 居 B 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对相应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 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NA V 母 t 为 T 日 信诚智能家 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 V A t 为 T 日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B t 为 T 日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率。 NA V A t =1+R 年 × 365 t NA V B t =(NA V 母 t -0.5×NA V A t )/0.5 例:假设 t=99 ,R 年 =6% ,NA V A 0 =1.000 , NA V 母 99 =1.400 NA V A 99 =1.000+6% ×99/365 =1.016 NA V B 99 =(1.400-0.5×1.016)/0.5 =1.784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在信诚 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者信 诚智能家居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 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智能家 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 能家居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A 份额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 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 署人签 署 并 在募集 结 束 后经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金备 案 手 续 ,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