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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A(150309)

信息安A/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 诚 中证 信 息安 全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录 【 重要 提示】 ...................................................................................................... 3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7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 9 三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3 四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4 五 、直 销中心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5 六 、销 售机构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9 七 、清 算与交 割 ................................................................................................ 21 八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1 九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 相 关机构 ............................................................ 21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 23


3 【重要提示】 1. 信诚中证 信息安全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的募集 已获 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5 月 12 日 证监 许可[2015]893 号 文批 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代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或“ 基金 管理人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4.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 信息 安全 份额 ” 、 “ 信诚信 息安 全 A 份 额” 与 “信诚 信 息安 全 B 份 额” 。 其中 ,信 诚信息 安 全 A 份 额、信 诚 信息安 全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比 例不 变。 本 基金通 过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场 外认 购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信 诚信息 安全 份额 ;场 内认 购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 诚信息 安 全A 份 额与 信诚 信 息安 全B 份额 。 5.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符合 基金 上市 交易 条件的 , 信 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与 信诚 信息安 全B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上市 交易 的有 关事 项将 另行公 告。


6.本基 金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发售, 其中 , 场 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和 各 销售 机构 (详 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公 开发售 ; 场内 通过 具有 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公 开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募集 情况 适 当 延长 或缩 短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 告, 但 整个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 7.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8.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进行 认购 。 本 基金 将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和 各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办 理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 办 理本 基 金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所 网站 查询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9.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4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认购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和 各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 同时 为投 资 人 办理 场外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以 下简 称“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认 购期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10.除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 一个投资 者只能 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 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11.投 资者应 保证用于 认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在任 何法律 上 、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2.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13.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认购 费) ;投 资人 在 直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 金认购 业务 的 , 不 受直 销 网点最 低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单笔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通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场内 认购 基金 , 场 内认 购单 笔最 低 认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限 制 。 投 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不 可以 撤销 。 14. 为 进一 步方 便投 资人 通过网 上交 易方 式投 资本 公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为 “ 中国建设 银行 ” )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中国 农业银行 ”) 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为 “招商银行 ” ) 、


汇 付 天下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为 ”汇付天 下 ”)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 有限公 司(以下 简 称为 “支付宝 ” ) 和上海银联 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为“ 银联通”) 合 作,面向 中国建 设银 行龙 卡持 卡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 借记卡 、 准贷 记卡 ) 持 卡 人 、 招商 银行 一 卡通持 卡人 、 在 上海 汇付 数据服 务有 限公 司开 通天 天盈账 户的 投资 者 、 在支 付宝 开 通支 付宝 基金投 资账 户的 投资 者 以 及银联 通基 金业 务所 支持 银行的 持卡 人 , 推出 基金 网上交 易业 务 。 持有以 上银 行卡 或账 户 的 投资人 , 通 过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 的相关 提示 即可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 户、 交易及 查询 等业 务。 15.销 售网点( 指 销售 网 点和/或直 销中心 和/或本 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对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5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 投 资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原 认购 网点查 询 认 购成 交确认 情况 。 16.本 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的 《 信诚 中证信 息安 全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 。 17.各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业务办理 日期和 具体时间 等事项以 各 销售 机构在其 各销售 城市当 地的 公告 为准 。 18.在 募集期 间,除本 公告所 列的 销售 机构外 ,如本基 金增加其 他 销售 机构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9.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66-0066 咨询 购 买事宜 。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21.本 发售公 告中未明 确指明 仅适用于 “场外 认购”或 “场内认 购”的 相关内容 ,对于 “场外 认购 ” 、 “ 场内 认购 ”均适 用。 22.基 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 人充 分了解基 金投资 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审慎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具 有预 期风 险 、 预 期 收益较 低的 特征 ; 信诚 信 息安 全 B 份 额具 有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特 征。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管 理风 险 、 估值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本基 金标的 指数 特有 风险 、 技 术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基 金以 1.00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但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包 括: (1)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信息安 全主 题指 数, 在基 金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1)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金 资产 主要 投 资于中 证信 息安 全主 题指 数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 因 此中 证信息 安全 主题 指数 的市 场表现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的表现 , 当 中证 信息安 全主 题指 数出 现收 益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 基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2)指 数复 制风 险


6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来 跟踪 中证 信息 安全 主题指 数 , 能 否有 效地 复 制指数 并将 跟踪误 差控 制在 可接 受范 围内,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将 产生影 响。 当复 制方 法由 于市场 条件 受到 限制或 者替 代股 的选 择存 在错误 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会 受到 影响 。 3)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行业 平 均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的 样本 空间 为中 证信息 安全 主题 指数 成分 股及备 选成 分股 , 其并 不 能完全 代表 整个信 息安 全行 业, 标的 指数的 回报 率与 信息 安全 行业股 票的 整体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4)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分 级结 构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包括 :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 信 诚 信息安 全A 份额 和信 诚信 息安 全 B 份 额的 运作 有别 于普通 的开 放式基 金和 封闭 式基 金, 投资于 本基 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金 运作 特有 的风 险: 1)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信 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 和 信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 产 生风 险;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基 金 存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能 。 2)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具 有预 期风 险 、 预 期 收益较 低的 特征 ; 信诚 信 息安 全 B 份 额具 有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特 征。 由于信 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信 诚信息 安 全B 份 额的 净值 变动幅 度将 大于信 诚信 息安 全份 额和 信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 的净 值变动 幅度 , 即信 诚信 息 安全B 份额 的净 值波动 性将 高于 其他 两类 基金份 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 和信 诚信息 安 全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由于 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影 响 , 基金 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 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发生偏 离而出 现折/ 溢价交易 风险。尽管 份额配 对 转换机 制有 助于 将折/溢 价 交易风 险降 低至 较低 水平 ,但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额 和信诚 信息 安 全 B 份 额的 某一 级份 额仍 有可能 处于 折/ 溢价 交易 状 态。此 外, 由于 份额 配对 转换机 制的 影 响,信 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 和信诚 信息 安 全 B 份 额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


7 4)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实 施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信 诚信 息 安全A 份额 持有 人或 信诚 信息安 全 B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得 一定 比例 的信诚 信息 安全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 因此 其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当信诚 信息 安 全A 份 额和 信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和 信诚 信息安 全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成 信 诚信 息安 全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也 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5)份 额转 换的 风险 当信诚 信息 安 全A 份 额和 信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和 信诚 信息安 全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成信 诚信 息安 全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 由 于在 二级 市 场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监 会颁 发的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才可 以办 理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业务 。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能面 临会 员单 位不具 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而导 致的 不能 直接 赎回 信诚信 息安 全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的 风险 。 此 风险需 要引 起投 资者 注意 ,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 转换前 将信 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或 信诚 信息 安全B 份额 卖出 , 或者 将 新增的 信诚 信息 安全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信诚信 息安 全A 份额 和信 诚信息 安全B 份 额持 有人 进行份 额折 算而 新增 的信 诚信息 安全 份 额 亦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的 不 能 直 接 赎回信 诚信 息安 全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的 风险 。 6)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信诚 信息 安 全A 份 额和 信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实施 份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额 的情 形 , 投 资者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 资 者通过 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不 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一、本次 基金份额发 售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 码 信诚中 证信 息安 全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165523) 基金简 称: 信诚 中证 信息 安全指 数分 级 ( 场内 简称 : 信息 安 全 ) (二)基金类别


8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七)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 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证 信息 安全主 题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资 工具 。 ( 八 )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募集 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内发 售是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具体 名 单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或 相关业务 公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 整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告 ) 。尚未取 得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 、 信 诚信 息 安全B 份额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信诚 信息 安全A 份额 、 信 诚信息 安 全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场 外发售是 指通过基 金销售 网点( 包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本公 告的附 件)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信 息安 全份 额; 场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将 按1 ∶1 的比 例确 认 为信诚 信息 安 全 A 份 额与 信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 若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持 有 信 诚信 息安 全份额 , 应选 择认 购 信 诚信 息 安全 场 外份 额; 若 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持 有 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额 或 信诚 信息 安 全B 份额 , 应 选择 9 认购 信 诚信 息安 全 场 内份 额。 (十)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中 心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 易专 线:021-50120895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xcfunds.com 2、场外 销售 机构 场外销售 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 如在 募 集期间 新增 销售 机构 , 则 另 行公告 。 3、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 信 诚中 证信 息 安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等 的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十一)基金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十二)募集时间安 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认购 的 情况,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适 当延 长或 缩短募 集期 , 但 整个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的, 自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 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认 购本 基金 。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份。


10 2 、本基 金场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方法 ,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时 缴纳认购 费,认 购费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 率 如下 表: 单笔认 金额 认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M≥1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信 息安 全份 额。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认 购的 实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 具体 计 算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外认 购的 信诚 信息 安全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如 :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元, 则 其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8% 。 假定 该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7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信 诚 信息安 全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50,000/ (1+0.8 % )=49603.17 元


11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50,000 -49603.17 =396.83 元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49603.17/1.00 =49603.17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72.5/1.00 =72.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49603.17+72.50 =49675.67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加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其 所获 得的 信诚 信息 安全份 额 为49675.67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详见 本公 告或 各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的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和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投资 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 )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投资 人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本 基金认 购业 务的 , 不受 直 销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单 笔1,000 元 ( 含认 购费)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1、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 民 币 1.00 元/ 份。 2、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 3、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1: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 额与 12 信诚信 息安 全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计 算公式 为: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算 份额 的计算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经确认 的信 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场内经 确认 的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 额 、 信 诚信 息安 全B 份额 的计 算采 用截 尾法 保留至 整数 位(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50,000 份 ,若 会员单 位设 定认 购费 率为 0.8%,假 定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50,000 =50,0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50,000 ×0.8% =400.0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50,000.00 +400.00 =50,4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50,050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信 息安 全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信 息安 全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13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 购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 缴纳 50,400 元 , 加 上认 购 资金在 认 购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在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其可 获得 的信诚 信息 安全 A 份 额为 25,025 份 、信 诚信息 安 全B 份额为 25,025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见 本 公告)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 销售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提 交后 不允 许撤销 。 3)投 资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办理 场内认购 业务的 相关 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相 关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 场内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 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 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可 直接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注 册手 续 。 办 理 时, 请提 交 深圳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可直 接办 理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深 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14 账户。 对于 配发 的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 人 可持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账 户配号 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卡。 4.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可 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5.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 人 已 持 有 的 通 过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信 诚 中 证 信息安 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若已 开立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则 可直 接认 购 信 诚中证 信息 安全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2.拥有 多个 深 圳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只 能选 择其 中一 个 注册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投资 人在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 赎回 及买 卖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册 账户 。 3.对于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为 了 日后方 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建议投 资 人 在通 过深 交所 认购、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时 也使 用该配 发账 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内认 购时 , 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中 ,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 指 投资 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 深 圳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 身份证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户 。 具体 账 户开立 手续 请参 见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 明。 (二)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1. 受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时 间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 六、 周日 和节假 日不 受理)。 2.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投 资 人应在 场内销 售机 构的业务 网点开立 资金账 户,并在 认购前向 资金账 户中存 15 入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3)投 资 人可通 过场内 销售 机构认可 的各种方 式在投 资 人开立 资金账户 的场内 销售机 构各业 务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 可多 次申 报认 购 , 但 不可撤 单 , 申 报一 经确 认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2015年6 月8日至2015年6 月19日, 上午9:00 至下 午17:00 (周 六、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业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B. 填妥的 经投 资人 本人/代 办 人签字 确认 的申 请表 ; C. 风险评 测表 ; D.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E.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 还需 提 供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原 件、 代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本 公司需要 留存的材 料为: 投资人有 效身份证 明文件 复印件; 填妥的经 投资人 本人/ 代 办人签 字确 认的 申请 表 ;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复印 件 ; 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需 留 存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复 印件和 代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16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7:00 之前,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资 金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 为 准 。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17 :00 之前 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也 不接 受 顺 延受理 认购 申请 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二) 机构投资者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5 年6 月8 日至 2015 年6 月 19 日 , 上 午9:00 至下午 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办 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应 有有 效 的年检 记录);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为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的, 还应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 颁发的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B. 加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C.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 印件 ;


17 D.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复印件 ; E.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F. 风险评 测表 ; G.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H. 加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负责 人章)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办 理时提 交) I. 预留印 鉴卡 ; 本公司 需要 留存 的材 料为 : 有效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的复 印件 (加盖 单 位 公章 ) , 如为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 还 需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复 印 件; 加盖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 人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印 件 ; 指 定银 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填 妥 并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经 办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章(负 责人 章)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非法 定代表 人亲 自 办理时 提交 ) ; 预留 印鉴 卡。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18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7:00 之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17:00 之前 认购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5年6 月8日至2015年6 月19日(周 六、 周日 照常 受理 认购)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开户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网址,选择"新 开户"选项 (2) 阅读 风险 提示 函,并 签订网 上直 销协 议 (3) 选择 银行 卡,输 入个 人信息 (4) 用户 将连 接至 指定 银 行的专 门页 面进 行资 料验 证操作 (5) 完成 验证 后输 入个 人 信息, 开户 成功 (6) 新用 户第 一次 登录 时 ,系统 会要 求投 资人 进行 风险测 评 认购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2) 选择 需认 购的 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3) 输入 认购 金额 (4) 确认 认购 金额 (5)农业银 行、建设 银行卡、 上海汇付数 据服务有限公 司开通的天 天盈账户用户 将连 接到银 行或 账户 验证 密码 , 招 商银 行卡 、 支 付宝 ( 中国 ) 网 络技 术有 限公 司 、 上 海银 联电 子 支付服 务有 限公 司的 银联 通账户 开通 的基 金投 资账 户用户 将自 动扣 款, 认购 完成 。


19 3、信 诚基 金网 上直 销网 址 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4、支 持的 银行 卡 及 账户 种类: (1) 中国 建设 银 行 银行 卡( 该银行 卡需 办理USB KEY 证书并 开通 网上 交易) (2) 中国 农业 银行 银行 卡 (需开 通网 银并 开通 电子 支付卡 服务 ) (3)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 ( 需 开通网 银) (4)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 限公司 开通 的天 天盈 账户 (5) 支付 宝( 中国 )网 络 技术有 限公 司账 户 (6) 上海 银联 电子 支付 服 务有限 公司 的银 联通 账户 5、注 意事 项: (1)认购申 请当日下 午17:00 之前,若投 资人的认购资 金未到本公 司指定基金直 销资 金专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 为 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 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 资人 已划 付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 .在募集期 截止日下 午17:00 之前认购资 金未到指定基 金销售专户 的,也不接受 顺延 受理认 购申 请的 ; E.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六、销售机构办理场 外认 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 金发 售日 的9 :00 ~16 :00 (周 六 、 周 日部 分网 点只受 理 个人投 资者 业务 申请 ) 。


2)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的 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


①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兵 证、 武警证 等) ; ②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③填妥 的《 中国 银行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人 ) 》 ; ④与中 国银 行签 订的 《中 国银行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 3)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购 申请 。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应 提供 以下材 料:


20 ①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②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③中国 银行 基金 交易 卡。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户 的申 请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 确认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 国银 行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 对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的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确 认。


2、机构投资者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 售日 的 9:00~16:00( 周 六、周 日不 受理)。


2)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同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中 国银行 开立 一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 并 只能 指定 一个 人 民币活 期结 算账 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 金账户 。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户 时, 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①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正本及 上述 文件 加盖 公章 的复 印 件 ; ②投资 者填 写, 并加 盖机 构公章 、 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和与资 金账 户一 致的 预留 印鉴的 开户 申请表 ; ③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④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其 复印 件; ⑤预留 印鉴 (与 资金 账户 预留印 鉴一 致) ; ⑥加盖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 单位公 章的 “ 中 国银 行开 放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 ( 一式两 份) , 加盖 机构公章 、法定代 表人签 章和与资 金账户一 致的预 留印鉴的 “ 中国银 行开放 式基金开/ 销户申 请书 (单 位) ”。 T+2 日, 机构 投资 者在 中国 银行柜 台查 询开 户是 否成 功, 中国 银行 为机 构投 资者 打印 “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业 务确 认书 (单位 ) ” 。 3)提 出认 购申 请


①机构 投资 者在 开立 中国 银行交 易账 户后 , 可 提出 基金认 购申 请。 机构 投资 者应先 从中 国银行 基金 代销 网点 取得 《开放 式基 金认 、 申 购申 请 书 (单 位) 》 , 填 妥后 加盖 银 行预留 印鉴 。


② 中 国 银 行 代 销 网 点 柜 员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资 料 审 核 无 误 后 , 为 其 办 理 认 购 并 打 印 “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购 业务回 单 ”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机构 投资 者开 立基金 账户 的申请 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确 认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 (工 作日 )在 中国 银行代 销网 点 打印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务 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对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本 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够确 认。


21 (二)其他销售 机构 投资人 在其 他销售 机 构办 理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七、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效 前,全 部认 购资金将 被冻结在 本基金 募集专户 中,认购 资金冻 结期间 的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算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 、投资 人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效 认购资 金,将于 认购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 直销机 构进 行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 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出 。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内 返 还基金 认购 人 。 九、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2 网址:www.xc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23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俞伟敏


附:本 基金直销机构及各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名录 一、场 外销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 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 户、认购 、申购及 赎回等 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xcfunds.com. 2.各销 售 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4 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 座 (邮 编: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5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场 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包 括 : 爱 建证 券、 安 信证券 、 渤海 证券 、 财 达 证券 、 财 富证 券、 财富 里 昂、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 诚浩 证券 、 川 财证 券、 大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 德 邦证券 、 第 一创 业、 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海 证券 、 东 莞证 券、 东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 高 华证券 、 方 正证 券、 光 大证 券、 广发 证券 、 广州 证券 、 国 都证 券、 国海证 券、 国金 证券 、 国 开证券 、 国 联证 券、 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安 、 国信 证券 、 国 元证 券、 海通证 券、 恒泰 长财 、 恒 泰证券 、 红 塔证 券、 宏 源证 券、 宏信 证券 、 华安 证券 、 华 宝证 券、 华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 林证券 、 华 龙证 券、 华 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泰 证券 、 华 西证 券、 华 鑫证 券、 江海 证券 、 金 元证券 、 开 源证 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 日 信证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 申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太平 洋证 券、 天风证 券、 天源 证券、 万和 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 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财证 券、 新时 代证券 、 信 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 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 中 航证券 、 中 金公 司、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中 天证 券、 中 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 中信 万通 、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券 (排 名不 分先后 )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六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