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I
目
录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 1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依据 、 目 的 和原 则 ..................................................................... 2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2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10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11
六 、 指 令 的发 送 、 确 认和 执 行 ................................................................................... 14
七 、 交 易 及清 算 交 收 安排 ........................................................................................... 17
八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 20
九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26
十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 26
十一 、 基 金费 用 ........................................................................................................... 27
十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 29
十三 、 基 金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 30
十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 31
十五 、 禁 止行 为 ........................................................................................................... 33
十六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34
十七 、 违 约责 任 ........................................................................................................... 36
十八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 38
十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 38
二十 、 其 他事 项 ........................................................................................................... 38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签 订 ................................................................................... 38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富 国 中 证 煤 炭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依据 、 目 的 和原 则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中证煤炭 指数的成份 股 、
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融 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 的 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财 产 不 得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 行监 督 。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每半年)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选 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7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进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8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 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9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禁 投池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
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超 越 名 单 范 围 进 行 投 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0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 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1
各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 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 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 债 券 托 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2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募 集 资 产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3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律 、 法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 的 证 券 交 收账 户 和 资 金交 收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
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4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与原件
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 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
六 、 指 令 的发 送 、 确 认和 执 行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发送 指 令 人 员的 书 面 授 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5
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 将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通过 传真或电子邮
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传真件或
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 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二 ) 指 令的 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
基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
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 三 ) 指 令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的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
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6
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 小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
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 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
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 指令对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送错 误 指 令 的情 形 和 处 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律 、 法规暂缓 、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未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执 行的 处 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7
( 七 ) 被 授权 人 员 的 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 (包括
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 ,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
达。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在 送 达 后 , 自 其 上 面 注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起 开 始 生 效 。 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七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件与正本不一致时,以传真 件为准。
七 、 交 易 及清 算 交 收 安排
( 一 ) 代 理证 券 、期货 买 卖 的 证 券经 营 机 构 和期 货 经 纪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 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交 易 单 元 租 用 协
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 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 基 金投 资 证 券 后的 清 算 交 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8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合理必 要 的 配 合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备足头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资 金 、 证券 账 目 和 交易 记 录 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9
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
理 人 每 一 交 易 日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在 当 日 全 部 交 易 结 束 后 , 将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金、证券账目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 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的责 任 界 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 赎 回 数 据 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申 购 款 实 行 T+2 日交
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3 日交收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当日 15:00 前
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知商业
银行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0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八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1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5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按成本估值。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 净 值差 错 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 或
其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法避免、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值错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值错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3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登记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4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 炭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富 国 煤 炭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煤 炭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富 国 煤 炭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金 份 额 ( 参考 )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基 金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或 即 使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无法纠正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 三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5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 会 计数 据 和 财 务指 标 的 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6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富国中证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 A 份
额、富国中证煤炭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义 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 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三 ) 暂 停或 延 迟 信 息披 露 的 情 形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报 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 金 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 、 基 金费 用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00%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托管 费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8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基 金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使 用 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 使 用费按前 一 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 率计提。 指 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季 度5 万 元。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将 按照 上 述 指 数许 可 协 议 的约 定 进 行 支
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 式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需依 照 有 关 规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和 计费 方 式 实 施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 四 ) 基 金 上 市 费 用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9
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 五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六 ) 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的复 核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付 指令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 前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十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0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 基 金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1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中 证
煤炭份额、 富 国 中 证 煤 炭 A 份 额 与 富 国 中 证 煤 炭 B 份 额 各 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在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 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中证
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 A 份额与 富国中证煤炭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2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中 证
煤炭份额、 富 国 中 证 煤 炭 A 份 额 与 富 国 中 证 煤 炭 B 份 额 各 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在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 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中证
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 A 份额与 富国中证煤炭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3
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国中证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 A 份额与富国中证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 、 禁 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 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 二 ) 除非法律 、 法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得 用
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 除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4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有 关 法 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指令;
( 六 ) 在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指 令 留 出 足 够 时 间 的 情 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 七 ) 除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为 同 一 机构 , 不 得 相 互 出 资 或 者 持
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 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投 资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
制。
十六、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法被撤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法被撤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5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律 、 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富国中证煤炭份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6
额、富国中证煤炭A 份额与富国中证煤炭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
由富国中证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 A 份额与富国中证煤炭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七 、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基金
法》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效 指
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
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但由于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7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于 第 三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6 、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法抗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开立本基金银行结
算账户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的意外事
故。
7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三 ) 托 管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四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 但 本 托 管 协 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协议;
(五)本协 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8
十八、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为 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十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力;
(四)基金 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 其 他事 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签 订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签订地、 签 订 日 , 见 签 署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39
页。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定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二零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