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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滚钱宝(001211)

中欧滚钱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 滚钱宝 发 起式 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 五年六月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经2015年3 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关
于准予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476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重 要提 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投资 不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金 融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益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发 起式 基金 自动终 止的风 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基 金, 在基金 募集 时,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其 固有资 金认 购本基 金份 额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
购,并 不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益 的任 何判 断、预 测、推 荐和 保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于
对投资 人投资 亏损 的补 偿,投 资人及 发起 资金 认购人 均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
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
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合 同期 限。 因此, 投资人 将面 临基 金合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定性风险。 
投资人 购买 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投资 人应当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相 适应 ,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注 意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4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6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5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及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 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中欧滚 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 决 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 时 修订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发 起式 基金: 指按 照《运 作办 法》中 相关 条件募 集,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金 经理 (指 基金管 理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8、发 起资 金:指 用于 认购发 起式 基金且 来源 于基金 管理 人股东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的 资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9、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指包括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40、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45、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 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 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窦玉明出资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刘建平出资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周蔚文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许欣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陆文俊出资3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上述九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 本科、 硕 士,美 国杜兰 大学 MBA ,中国 籍。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民航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任 职于 君安 证券有 限公司 、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大利籍。 现任中 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历任布 雷西亚 农业信 贷银 行 (CAB ) 国际部 总监 ,联 合信 贷 银行 (Unicredit ) 米 兰总部 客户 业务 部客 户 关 系管理 、跨国 公司 信用 状况管 理负责 人, 联合 信贷银 行东京 分行 资金 部经理 ,意大 利意 联银 行股份合作公司(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现任中欧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国 都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投 资银 行总部 业务董 事、 投资 银行业 务内核 小组 副组 长,兼 任国都 景瑞 投资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曾 任职于 联想集 团有 限公 司、中 关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大连 柏荣 工程 技术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 国籍。 现 任中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历任北 京大学 助教 、副 科长,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基金 监管 部副 处长,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现任 IFM(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公认 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安 永(中 国香港 特别 行政 区及 英 国伯明 翰, 伦敦 )审计 经理、 副总 监, 赛贝斯 股份有 限公 司亚 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 国际 经济法 ) ,美国哈 佛大 学法学 硕 士(国际 金融 法) , 美国南 美以美 大学 法学 硕士( 国际法/比 较法) ,中国 籍。现 任北 京大 学法学 院教授 、院 长助 理,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历 任北 京大学 法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美国康 奈尔 大学 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 皓先 生, 美国杜克大 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 美国籍。 现任清 华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院 教授 , 中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历任 美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风 险分析 部高 级经 济 学家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管 理学院 和北 京大 学中国 经济研 究中 心访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中欧 盛世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籍 。历 任上 海证券 中央登 记结 算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部 总监 、监 察部总 监,大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上 海 源泰律 师事务 所合伙 人 ,中国 籍。武 汉大 学法学 博士、 复旦 大学 金融研 究院博 士后 。历 任深圳 市深华 工贸 总公 司法律 顾问, 广东 钧 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 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职工监 事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中 国籍。南 开大 学会 计学专 业硕士 。历 任湖 南省计 算机高 等专 科学 校教师 ,深圳 世纪 星源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分析 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职 工监事 , 总经理助 理 及 信息技 术 部总监 , 中 国籍。 北京大 学信息 科学 中心 信号与 信息处 理专 业硕 士。历 任中再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主 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程师。 3、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蔚文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分管投 资 副总经理 ,兼 任中欧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事 业部负责人、 投资总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5 月 起至今)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起至今) ,中国 籍。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5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光大证券研究 所研究 员,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 、高 级研究 员、富 国天 合稳 健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11 月起至 2011 年 1 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 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3 月起至 2014 年1 月) 。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分 管市场 副 总经理 ,中国 籍。中 国 人民大 学金融 学硕 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 国籍。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4 年以上证 券及基 金从业 经验 。历 任上海 爱建信 托公 司场 内交易 员,上 海万 国证 券公司 部门经 理助 理、 部门经 理,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发 展中心 部门经 理, 光大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监,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运 营部 、信 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孙甜女士 , 中国籍,上 海财经大 学应 用经济 学 (金融数 学与 金融工 程 )专业博 士,5 年 以上证 券从业 经验 。历 任长江 养老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助 理、 上海 烟草( 年金计 划) 平衡 配置组 合投资 经理 ,上 海海通 证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原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客 户资 产管 理部) 海通季季红、 海 通海蓝宝益、 海通海蓝宝银、 海通月月鑫、 海 通季季鑫、 海通半年鑫、 海通年年鑫投资经理。2014 年8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 现任中欧货 币市场 基金、 中欧 睿达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欧稳 健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欧纯 债添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是 公司 进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由总 经理刘 建平 、分管 投资副 总经理 周蔚 文、 事业部 负责人 陆文 俊、 刁羽、 曹剑飞 、 刘 明月 、周玉 雄、 研 究部 总监 卢纯青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 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各 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 (3)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 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 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和策略 , 并就风险控制重 要 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 独 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 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 进行。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 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动 的始 终。公 司建 立了合 理的 授权标 准和 流程, 确保 授权制 度的贯 彻执行 。重 大业 务的授 权应采 取书 面形 式,明 确授权 内容 和实 效,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 学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各 业务 部门在 适当 授权的 基础 上实行 恰当 的岗位 分离 。重要 业务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投 资与交 易、 交易 与清算 、基金 会 计 与公 司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不 同基 金的资 产和 其他委 托资 产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 理系 统包括 两方 面:一 是公 司主要 业务 的风险 评估 和检测 办法 、重要 部门 风险指 标考核 体系以 及业 务人 员道德 风险防 范体 系等 ;二是 公司灵 活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和 危机 处理机 制。通 过严 密有 效的风 险管理 系统 ,对 公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 载每 一笔业 务, 及时准 确地 进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记 录,完 整妥善 地保管 好会 计、 统计和 各项业 务资 料档 案,确 保原始 记录 、合 同契约 、各种 信息 资料 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董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本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和风险 管理 的披 露真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 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 国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时又 是严 格按 照《公 司法 》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足 和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他 商业银 行, 而为 国内外 经济界 、金 融界 所关注 。中国 民生 银行 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 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 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 股权分 置改 革, 成为国 内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商 业银 行, 为中国 资本市 场股 权分 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上 市以 来,按 照“ 团结奋 进, 开拓创 新, 培育人 才; 严格管 理, 规范行 为,敬 业守法 ;讲 究质 量,提 高效益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发 展方 针, 在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益 探索 ,先 后推出 了“大 集中 ”科 技平台 、 “两 率” 考核 机制、 “三卡 ”工 程、 独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立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 管理系 统、集 中处 理商 业模式 及事业 部改 革 等 制度创 新,实 现了 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11 月, 中国 民生银行获得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 同 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中国民 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 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中国 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 中 中国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 司治理和流程 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 中国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 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 中国 民生 银 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中国 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中国民生银行 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 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 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 业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著 的银行 而特 别设 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中国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中国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 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 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2012 年6 月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 中国民 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 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AAA 国家奖项 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中国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 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 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佳 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 世 纪亚 洲金融 年会 ”上 , 中国 民生银 行 荣 获“2013 ? 亚洲最 佳投 资金 融服 务银行”大奖 。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 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 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竞争力品 牌建设银行”奖 。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中国 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 企业上 市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第 一名” 、 “ 中国民 营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中 国银 行 业社 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 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中国民生银行 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 总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中国 民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和 资产托 管部 。历 任中国 投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意大 利联 合信 贷银行 北京代 表处 代表 ,中国 民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处 长、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等职 务 。具 有近 三十 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基金法》 颁布 后首家 获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银行 。为 了更 好地发 挥后发 优势 ,大 力发展 托管业 务,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持 有人的 利益、 为客 户提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供高品 质托管 服务 的原 则,高 起点地 建立 系统 、完善 制度、 组织 人员 。资产 托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57 人, 平均年龄 33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 凭。基金业务人员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 共托管基金32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融 通易 支付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治天 得利货 币市 场基 金、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基金 、长信 增利 动态 策略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光 大保德 信信 用添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投 瑞银瑞 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 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农银汇 理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月盈安 心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 美丽 中国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消费 升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德邦 德利 货币 市场基 金、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添 福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银中 高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富 全额 宝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 国金通 用金腾 通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业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添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托管基 金资产净值为689.3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 部管 理,保 障国 家的金 融方 针政策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贯彻执 行, 保证自 觉合 规依法 经营,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保障业 务正常 运行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控 制组 织结构 由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稽核部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稽核 监督 处及 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 核部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 定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总体 思路 与计 划,组 织、指 导、 协调 、监督 各业务 处室 风险 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位 ,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 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从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 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处 室和业 务岗位 ,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部控制 制度的 建设 ,已 经建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业务 管理办 法、内 部控 制制 度、员 工行为 规范 、岗 位职责 及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环 节的操 作手 册。 以上制 度随着 外部 环境 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 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每 两个月 对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检 查。 总行 稽核部 也不定 期对 资产 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 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 更加可 靠,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至 最低 。托 管业务 系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方 面而且 从风 险控 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 益 分 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 加或者 减少 销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告 。各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基 金销 售服 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管志斌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76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 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 点公 开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 管理人 股东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等人 员资 金认 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 金提 供方承 诺持 有认购 资金 认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期限 不少于 三年 。认购 份额 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九、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1.00 =10,005.00份 即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元 , 则 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 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2)本基金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不设级差限制。 网上直销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 不设级差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制 。如 募 集期 内 本 基金新 增其他 销售 机构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 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 币,且 承诺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 年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时间 内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申请 不成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回 申请 不成 立。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赎回 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 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 构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账 户。 如遇 证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障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响 了业 务流 程,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开 放日 规定时 间结 束前受 理有 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提前公 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1、本基金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 元; 已在 直销柜台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网上直销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 投资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和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将来如 本基金 新增 其他 销售机 构,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调 整收 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 的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的方 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 考虑 基金资 产收 益性、 安全 性和较 高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 短期 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短期 利率 变动的 预测 ,采用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控制 下的主 动性 投资策 略,利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具的 积极 投资 ,在控 制风险 和保 证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指 标、 资金市 场供 求状况 等因 素的跟 踪分 析,预 测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根据对 宏观 经济和 短期 资金市 场的 利率走 势, 来确定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到 期期 限。具 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当延 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 组合 资产相 对稳 定的条 件下 ,根据 各类 短期金 融工 具的市 场规 模、收 益性 和流动 性,决 定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再通 过评 估各 类资产 的流动 性和 收益 性利差 ,确定 不同 期限 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本 基金 通过定 性定 量方法 ,综 合分析 收益 率曲线 、流 动性、 信用 风险,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策略


1) 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 债券投 资收益 的投 资策 略。该 策略的 基本 模式 是利用 买入债 券进 行正 回购, 再利用 回购 融入 资金购 买收益 率较 高债 券品种 ,如此 循环 至回 购期结 束卖出 债券 偿还 所融入 资金。 在进 行回 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 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 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券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以及隐 含的 即期收 益率 和远期 利率 提供的 价值 判断基 础, 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 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 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管 理工 具,具 有较 高的流 动性 要求,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资 金面 分析以 及对申 购赎回 变化 的动 态预测 ,通过 回购 的滚 动操作 和债券 品种 的期 限结构 搭配, 动态 调整 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商 业银 行。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实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4 ) 、 (9) 、 (10)项 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规 定,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的,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况 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研究 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查基金资产 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投 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 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 体投资政策、业绩 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 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 究支持下,拟定投 资计划 ,并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或调整 。在 组合 构建和 调整的 过程 中, 基金经 理必须 严格 遵守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 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并 提供相 关报 告。 基金经 理可以 据此 评判 投资策 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宏 观经 济状况 和发 展预期 以及 证券市 场的 发展变 化, 结合基 金当 期的申 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目 标及 流动性 特征 ,本基 金选 取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税 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正回 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附 息债 券成本 包括 债券的 面值 和折溢 价; 贴现式 债券 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 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参 考成交 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计算 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 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 时, 则增 加投资 人基金 份额 ;若 当日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则 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 露”章节。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8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8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的销售 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 计算公式 具体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划款指令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 况,并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 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 期报 告中应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 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 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和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 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还包 括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流 动性风 险以 及货币 市场 利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基 金, 在基金 募集 时,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其 固有资 金认 购本基 金份 额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 购,并 不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益 的任 何判 断、预 测、推 荐和 保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于 对投资 人投资 亏损 的补 偿,投 资人及 发起 资金 认购人 均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 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 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延 续基金 合同 期限 。因此 ,投资 人将 面临 基金合 同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在 开放 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 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3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4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结 汇、售 汇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 管 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 短期 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 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禁止行为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的,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况 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或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实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4 ) 、 (9) 、 (10)项 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规 定,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本 着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 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进 行事 后监督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因 和解 决措 施。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 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应 遵 守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当与存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对 账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核 对、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 本基金出于流动性 管理的需要, 确需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的, 可以 提前支取, 但应继 续 按照原 有利率 计提 货币 市场基 金的利 息。 因提 前支取 导致的 利息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 基金托 管人与 基 金 管理 人未签 订有关 定期 存款 提前支 取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本基金 发生 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 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若 基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九)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基金募 集专 户” ,用于 存放募 集的 资金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 金、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 的年 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后,参 考成交 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本 托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 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是 主要 的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 +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 度内有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形式 寄送 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 并享受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客 户服 务热 线 021-68609700 ,400 -700 -9700 (免 长途 话费) 的语 音系 统或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 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 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 :00 )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 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拨打客 户 服务 热线 021-68609700 ,400 -700-9700 ( 免长 途话 费 ) 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其他 应披 露事 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印件 。投 资人 也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滚 钱宝 发起 式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