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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家居(165524)

智能家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 信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录 【 重 要 提 示】 ...................................................................................................... 3 一 、 本 次 基金 份 额 发 售基 本 情 况 ...................................................................... 7 二 、 募 集 方式 与 相 关 规定 .................................................................................. 9 三 、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 13 四 、 场 内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 14 五 、 直 销 中心 办 理 场 外认 购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 15 六 、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场 外认 购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 19 七 、 清 算 与交 割 ................................................................................................ 21 八 、 基 金 的验 资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21 九 、 本 次 份额 发 售 当 事人 和 相 关 机构 ............................................................ 21 附 : 本 基 金直 销 机 构 及各 销 售 机 构联 系 方 式 名录 ........................................ 23


3 【 重 要 提示】 1. 信诚中证 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5 月12 日证 监 许可[2015] 891 号文批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本基金类 别为 股票型,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 管理人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 ) , 注册 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包括 “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 与 “信诚 智能 家居 B 份额 ” 。 其中,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 1 的比例不变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 比例确认为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 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 5.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与信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6. 本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 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发售,其中,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和各销售机构 (详见本 公告的附件) 公开发售;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 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 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7.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8.投资人可 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和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 9.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 4 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认购期内本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本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13. 在募集 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含认购费) ;投资人 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认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认购 费) 。本基金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 14. 为进一 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 本公司与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中国农 业 银 行 ” ) 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招 商 银 行 ” ) 、


汇 付 天 下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为 ” 汇 付 天 下 ”) 、 支 付 宝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为 “支付宝” ) 和上海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为 “ 银联通”) 合作 , 面向中 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 、 招商银行一卡 通持卡人、 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 、 在支付宝 开通支付宝基 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基金业务所支持银行的持卡人 ,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 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 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5. 销 售 网 点 ( 指 销售 网 点 和/ 或 直 销 中 心 和/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5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认购成 交确认情况。 16.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的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17. 各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 业 务 办 理 日 期 和 具 体 时 间 等 事 项 以 各 销售 机 构 在 其 各 销 售 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8. 在 募 集 期 间 ,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销售 机 构 外 , 如 本 基 金 增 加 其 他 销售 机 构 的 , 本 公 司 将及时公告。 19. 投资人如 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 咨 询购买事宜 。 20. 基金管理 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21. 本 发 售 公 告 中 未 明 确 指 明 仅 适 用 于 “ 场 外 认 购 ” 或 “ 场 内 认 购 ” 的 相 关 内 容 , 对 于 “场外认购” 、 “场内认购 ”均适用。 22.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人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具有预 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 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标的指数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本基金以 1.00 元 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包括: (1 )指数投 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 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因此中证智能家居 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 当中证智能家居 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指数复制 风险


6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 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 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 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标的指数 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 其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 智能家居行业,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智能家居行业股票的整 体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 )标的指数 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 )分级结 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包括: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 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 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 信诚智 能家居 A 份额具有预 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 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由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 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净值变动幅度将 大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的净值变动幅度, 即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净 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而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 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 平,但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 居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 响,信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 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7 4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 金份额折算后,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持有人或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 风险。 当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信诚 智能家居 A 份额和 信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转换 的风险 当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 信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 位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 能直接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此 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转换前将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或 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 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 份额持有人进行份额折算而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 份 额 亦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的 不 能 直 接 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6 )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 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一、本次 基金 份 额 发售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名 称 及 代码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165524) 基金简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智能家居) ( 二 ) 基金类别


8 股票型 ( 三 ) 基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 认 购价格 )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上市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基金的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中证智能 家居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八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 募集方式 和 募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的附 件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 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 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场 外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场外公 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 若投资人欲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持有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应选择认购 信诚智能家居场外份 额; 若投资人欲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持有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或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 应选择 9 认购信诚智能家居场内份额。 ( 十 ) 销售渠 道 与 销售地 点 1 、 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 开放式基 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cfunds.com 2 、 场外销售 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销售 机构, 则另行公告。 3 、场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十 一 )基金 的 最 低募集 份 额 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十 二 )募集 时 间 安排与 基 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 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 。 二 、 募 集方式 与 相 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场外 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0 1 、 本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 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金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M≥1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 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 场外认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50,000 元 ,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72.5 元,则其 可得到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计算如下:


1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50,000/ (1 +0.8 %)=49603.17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 -49603.17=396.83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603.17/1.00 =49603.17 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72.5/1.00 =72.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603.17+72.50 =49675.6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 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为 49675.67 份。 4 、 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场外认 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 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3 )场外认 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 4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在募集 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 人在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认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认 购费) 。本基 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 本基金份 额 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 价格为 人民币 1.00 元/ 份。 2 、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3 、 场内认购 份额的计算


12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认购 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认购 份额总额×0.5 场内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 ,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8% ,假 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 ×50,000=50,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 ×0.8% =40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00 +400.00 =50,4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 份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认购 份额总额×0.5 =50,050×0.5 =25,025 份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认购 份额总额×0.5 =50,050×0.5 =25,025 份


13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5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50,4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为 25,025 份、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为25,025 份。 4 、 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场内认 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 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3 )场内认 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可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 )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相 关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4 )场内认 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 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额 。 三 、 场 外认购 的 开 户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 2.已有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办理时, 请提交 深圳 A 股股 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 14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 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卡。 4.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的投资人, 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 二) 账户使 用注意事项 1. 投资人 已 持 有 的 通 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信诚中证 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2.拥有多个 深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 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 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卖 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 为了 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 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 用该配发账户。 四 、 场 内认购 的 开 户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深 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 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 ,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 受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时 间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 购手续 (1 )投资人 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15 (2 ) 投 资 人 应 在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并 在 认 购 前 向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可 的 各 种 方 式 在 投 资 人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认购 , 但不可撤单, 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 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 、 直 销中心 办 理 场外认 购 的 开户与 认 购 程序 (一) 个 人 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5 年6 月8日至2015 年6 月19日, 上午9:00 至下午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 、开户及认 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投资人本人/ 代 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C. 风险评测表; D.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E.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本 公 司 需 要 留 存 的 材 料 为 :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填 妥 的 经 投 资 人 本 人/ 代 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留 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复印件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 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卢湾支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 联复印件 ;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 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 :00 之前认购 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接受顺 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确 认为无效认 购后,本公 司将在 7 个 工作日内将 认购资金退 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 (二) 机 构 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 购的时间:2015 年6 月8 日至 2015 年6 月19 日 , 上午 9:00 至 下午 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2 、开户 及认 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有 有效的年检记录)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7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 复印件; D.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 F. 风险评测表; G.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H.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或负责人 章) 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 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 理时提交) I. 预留印鉴卡;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 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 , 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 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 章 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的复印件;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负责 人章) 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亲自 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 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卢湾支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18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 联复印件 ;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 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 销资金专户, 则当 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 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确 认为无效认 购后,本公 司将在 7 个 工作日内将 认购资金退 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 束的除外) 。 (三) 直 销 网 上交易 流 程 1 、开户及认 购的时间:2015 年6 月8日至2015 年6 月19日(周六 、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 2 、开户及认 购程序: 开户流程: (1 )登陆信 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 选择" 新开户" 选项 (2 )阅读风 险提示函, 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 )选择银 行卡, 输入个人信息 (4 )用户将 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 )完成验 证后输入个人信息, 开户成功 (6 )新用户 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 )登陆信 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 )选择需 认购的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3 )输入认 购金额 (4 )确认认 购金额 (5 ) 农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卡 、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的 天 天 盈 账 户 用 户 将 连 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 招商银行卡、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 19 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开通的基金投资账户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 、信诚基金 网上直销网址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4 、支持的银 行卡 及账户种类: (1 )中国建 设银行银行卡( 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 证书并 开通网上交易) (2 )中国农 业银行银行卡 (需开通网银并开通电 子支付卡服务) (3 )招商银 行银行卡 (需开通网银) (4 )上海汇 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 )支付宝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6 )上海银 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5 、注意事项 : (1 )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17 :00 之 前 ,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 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 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 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 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 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下 午17 :00 之 前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的 , 也 不 接 受 顺 延 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六 、 销售 机构 办 理 场外认 购 的 开户与 认 购 程序 ( 一 ) 中国银 行 1 、 个人 投 资者 1 ) 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00 ~16:00 ( 周六、 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 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


2 )开立中国 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 ②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③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 ; ④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 一式两份)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 20 以下材料:


①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②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③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 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 +2 日(工 作日)在中国银行 销售网点打印 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 、 机构 投 资者 1 )业务办理 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 :00~16:00( 周六、周日不受理) 。


2 )开立中国 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 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 应提交下列 材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 申请表; 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 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 (一式两份)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和 与 资 金 账 户 一 致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 中 国 银 行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销户申请书(单位)”。 T+2 日, 机构 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 “开 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 3 )提出认购 申请


①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 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 《开放式基金认、 申购申请书 (单位) 》 , 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②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 “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 +2 日 (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 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 21 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 二 ) 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 、 清 算与交 割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 资 金 冻 结 期 间 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 、投资 人 通过销售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 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 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 、 本基金权 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 、 基 金的验 资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 九 、 本 次份额 发 售 当事人 和 相 关机构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2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三)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四)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五)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23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附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及 各 销售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名 录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各销售 机 构: 1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 邮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6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7)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25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26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包括: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 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 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 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 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 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 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