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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B(150153)

创业板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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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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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44 
七、 基金的募集 ........................................................................................................................... 48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九、 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3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5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67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77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78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 90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二十二、 风险揭示 ..................................................................................................................... 10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55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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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8 
二十九、 备查文件 ..................................................................................................................... 159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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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3年2月28日证监许可[2013]20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3年9月1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
险、交易风险、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还包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收
益的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2014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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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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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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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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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富国创业板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富
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
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可选择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富国创业板B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
创业板 A份额而言,指1.000 元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
额(包括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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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6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6.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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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
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发售结
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 1份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1 份富国创业板B份
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
创业板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富
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创
业板 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创业板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创业板 A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3.5%” 。每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富国创业板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富国创业板 A份额依据约定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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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富国创业板B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
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
产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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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 13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年3月12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 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 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 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 司) 、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 、华北营 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 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 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 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 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 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 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 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 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 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年3月 12 日,公司有员工276人,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 分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 册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 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 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 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岳增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 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 划总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 业部副经理、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 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 长、党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 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 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 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 鲁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部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 代表。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李燕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副总 监。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基金会计 主管、运营部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副总监。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 究员。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 销中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 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经理、督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 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 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自 2006年7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11年3 月起担任上证综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副总监。 章椹元先生,硕士,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助理、初级研究员、研究员;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12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3 年12月起任富 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 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 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 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 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 加 921万户, 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 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个, 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 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 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 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66107914 联系人员: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员: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8)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12、13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9—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9—45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 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1层-23 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3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23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3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号楼2楼 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4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1 栋202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 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其中,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创业板份额 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 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 根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创 业板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创业板B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创业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 板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 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 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 板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 业板 B份额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创业板 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 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 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 三、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 产计为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富国创业板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 准收益率每年 1 月 1 日进行调整。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进行净 值计算。在进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 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资产。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确定; 3.每2份富国创业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创业板A份 额和 1份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 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 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 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创业板 A 份 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富国创业板 5 . 0 5 . 0 A B 富国创业板 富国创业板 富国创业板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 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富国创业板 NAV 为T日每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富国创业板 NAV 为 T 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富国创业板 NAV 为T日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 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28 日证监许可 [2013]200号文批准募集。 )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995户。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61,282,525.00份,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295,679,100.46份,合计356,961,625.46份。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 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亦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九、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创业板 A 份 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富国创业板份额所分离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以 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 国创业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 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 名单将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9月 2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 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 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 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不含直销网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 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投资者场内申购 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创 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500万元 0.2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 行。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 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对应 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 费用为 1,185.77 元。 3、富国创业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金额以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 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 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 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富国创业板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 创业板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创 业板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创业板 A、富 国创业板B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 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 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比例分离为富国创业板 A份 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 创业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创业板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 在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A份额、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一份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一份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一份富 国创业板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富国创业板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 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 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组成 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 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 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 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 数的收益表现。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创业板指数收益率之间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 效跟踪创业板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 重同指数一致。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 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 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 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 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 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 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 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 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 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 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 数(指数代码:399006)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创业板 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稳定的特征;富国创业板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28,358,771.47 90.04 其中:股票 2,428,358,771.47 90.0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572,706.69 5.77 7


其他资产 112,961,811.80 4.19 8


合计 2,696,893,289.96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038,982.44 0.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C 制造业 1,208,223,177.53 44.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5,342,223.91 2.0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7,854,284.41 24.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777,277.68 2.5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952,564.81 1.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438,733.90 4.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533,906.24 1.8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197,620.55 9.13 S 综合 - - 合计 2,428,358,771.47 90.38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059 东方财富 4,033,305 112,771,207.80 4.20 2 300027 华谊兄弟 3,983,161 105,035,955.57 3.91 3 300070 碧水源 2,805,903 97,645,424.40 3.63 4 300024 机器人 2,449,322 96,478,793.58 3.59 5 300168 万达信息 1,620,725 74,877,495.00 2.79 6 300104 乐视网 1,825,703 59,225,805.32 2.20 7 300124 汇川技术 1,925,980 56,219,356.20 2.09 8 300058 蓝色光标 2,577,454 54,435,828.48 2.03 9 300002 神州泰岳 3,275,287 54,369,764.20 2.02 10 300003 乐普医疗 2,214,116 52,695,960.80 1.9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7,127.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036,555.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401.03 5 应收申购款 32,273,727.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2,961,811.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168 万达信息 74,877,495.00 2.79 筹划重大事项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9.12-2013.12.31 -3.20% 1.78% 6.59% 1.91% -9.79% -0.13% 2014.1.1-2014.12.31 8.82% 1.47% 12.33% 1.50% -3.51% -0.03% 2013.9.12-2014.12.31 5.33% 1.55% 19.73% 1.60% -14.40%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4 年 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3年9月 12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 2013年9月12日 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定。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创业板 A 份 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富国创业板 5 . 0 5 . 0 B A NAV NAV NAV 富国创业板 富国创业板 富国创业板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日至 T日}; 富国创业板 NAV 为T日每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富国创业板 为 T 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富国创业板 NAV 为 T 日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 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 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 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 国创业板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 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万元则按照 5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应得收 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将按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 对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富国创业板份额分配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将按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 创业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分 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对富国创业 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创业板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 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富国创业板 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NUM NAV ? ? ? 1.000 - A 0.5 - 富国创业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后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富国创业板 NAV NUM 1.000 - A A ?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前 富国创业板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2.富国创业板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创业板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额数。 3.富国创业板份额 ? ?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富国创业板 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NUM NAV ? ? ? 1.000 - A 0.5 - 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


后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富国创业板 NAV NUM 000 . 1 - A 2 ?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 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额数+ 富国创业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前 富国创业板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当富国创业板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 (一)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 富国创业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 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算: (1)富国创业板A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A A NUM NUM ?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000 . 1 - A A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NAV NUM ? 其中: 前 富国创业板A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富国创业板A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A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B份额与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 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与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后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A B NUM NUM ?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1.000 - B B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NAV NUM ?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B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后 富国创业板A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B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B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富国创业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创业板份 额,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000 . 1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前 富国创业板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二)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富国创业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富国创业 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折算。 (1)富国创业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B B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B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B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B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后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B A NUM NUM ?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000 . 1 000 . 1 - A A A ? ? 后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NUM NAV NUM 其中: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后 富国创业板A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富国创业板B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A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A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富国创业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富国创业板 前 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板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富国创业板 NUM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 NUM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前 富国创业板 NAV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富国创 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 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1日至12月 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 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 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创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 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 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 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5.富国创业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二、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 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 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 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 度个股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 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创业板 A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创业板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富国创业板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净值的变动幅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度,即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 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 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 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 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富国创业板 A份额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A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富国 创业板份额的设计,使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 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 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 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 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创 业板 A 份额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富 国创业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富国创业板A 份额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 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富国创业板 份额、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 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富国创业板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 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 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 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创 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创业 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 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富国创业 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有人所代表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创业板 份额、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份额、 富国创业板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 创业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 创业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 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 国创业板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 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万元则按照 5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 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 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创 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 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 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 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创 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创 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 A 份 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给予必要的 配合。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 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基金管理人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 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 国创业板 B 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 交易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个工作日 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 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 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 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 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2、2014年12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3、2014年12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4、2014年12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5、2015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 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 6、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 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 、 《关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7、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8、2015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 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一次风险提示 公告 》。 9、2015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二十九、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