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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 中证 移动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二 0 一五 年 第 一 号 )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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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23 日证监许可 【2014】745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2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5 年3 月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
现截止至 2014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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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 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2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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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7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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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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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移动互
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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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投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24、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6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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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于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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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指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指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每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而言,指1.000 元
50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包括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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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 可 区 分 为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 指中证移动互 联网指数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2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7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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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 每 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发售结
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 富 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 1 份富国 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行为
7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移动互联 网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外,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3% ” 。 每 份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
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且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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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3 月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管 理 部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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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
公司)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 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 行 政 后 勤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3 月2 日,公司有员工276 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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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
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 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总监、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岳 增 光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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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 融 学 院 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 同 水 先 生 , 监 事 长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山 东 省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历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科 员 、 项 目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香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 产 权 管
理部)部长 。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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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李 燕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副 总 监 。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会 计 、 基 金 会 计 主 管 、 运 营 部
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历 任 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漳 州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秘 书 、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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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任研究员助理、 初级研究员、 研究员; 自 2011 年5 月至2013 年12 月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3 年 12 月起 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2014 年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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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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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法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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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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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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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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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AA 级
券 商 。 招 商 证 券 具 有 稳 定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 科 学 合 理 的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 专 业 的 服
务能力。 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 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100 家营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 商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参 股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构 建 起 国
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 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
行 业 进 步 , 立 志 打 造 产 品 丰 富 、 服 务 一 流 、 能 力 突 出 、 品 牌 卓 越 的 国 际 化 金 融 机
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部 员 工 具 备 丰 富 证 券 基 金 后 台 运 营 或 结 算 托 管 工
作 经 验 , 其 中 多 人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经 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经 验 , 以
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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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各领域, 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硕 士研究生占比达到 70% , 高级
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是 国 内 首 批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托 管 部 拥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监 控
设 施 , 稳 定 、 高 效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完 善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本 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 点 的 正 式 批 复 , 成 为 业 内 首 家 可 从 事 私 募 托 管 业 务 的 券 商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业绩突 出。 截至 2014 年四季度, 招商证 券共托管 2 只公募基金, 分别为建信
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 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 高 风 险 决 策 机 构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风 险 偏 好 、 容
忍 度 和 经 济 资 本 等 风 险 限 额 配 置 方 案 , 拥 有 公 司 重 大 风 险 业 务 和 创 新 业 务 项 目 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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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 人 员 , 在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保 持 托 管 业 务 健 全 、 有 效 执 行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实 行 经 营 场 所 封 闭 式 管 理 , 并 配 备 录 音 和 录 像 监 控
系 统 ; 有 独 立 的 综 合 托 管 服 务 系 统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复 核 和 检 查 机 制 , 建 立 了 严 格
有 效 的 操 作 制 约 体 系 ; 托 管 部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 培 养 部 门 全 体 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 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限 期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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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 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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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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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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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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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1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1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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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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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2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__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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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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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 、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 。其中,富国移
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
根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 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
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后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后赎回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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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三)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特 性 不 同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的本金及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3%”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的本金及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
计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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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 国移动互联
网A 份额和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T 日富国移
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 间的自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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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日}; 为T 日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则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方式为:
3、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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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证 监许可【2014】
745 号文注册 。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 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412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9,771,670.8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25,590.66 份,
两项合计共 409,897,261.47 份基金份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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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1、 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2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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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易。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若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修 改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 对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定提前公告。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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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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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与 赎 回 , 只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式对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办理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为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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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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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成立。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投资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 含直销网点) 申购 富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 采
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采取
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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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前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后端申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该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投 资 人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时, 每次对富国移动
互联网 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不足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 赎 回 。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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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等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其 他 投 资 者
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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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人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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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移动互联
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例5: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
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 =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例 6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对应费
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353×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 -1,185.77 =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申购费用
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均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赎 回 的
计算公式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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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7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在场内赎回,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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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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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 赎回: 富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 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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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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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富国移动互联
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申购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A、 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
并为场内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也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移动互
联 网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移
动互联网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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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三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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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 指 本基 金 的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与富 国移 动 互 联网 A 份额、
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B 份 额之 间 的 配 对转 换 , 包 括以 下 两 种 方式 的 配 对 转换 :
1.分 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与1 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 1 份富国
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 富国移动互
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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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合并为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
网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配 对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六 ) 暂 停配 对 转 换 的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 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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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 在 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投 资 , 依 托 富 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利 用 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 型 和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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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股 票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高 度 正 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时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中 该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同
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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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 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 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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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影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 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 指 数 编 制 方 案 调 整 等 ),则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七)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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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动互联网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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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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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03,548,156.40 90.39
其中:股票 903,548,156.40 90.39
2
固定收益投资 1,793,727.26 0.18
其中:债券 1,793,727.26 0.18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5,933,085.54 8.60
7
其他资产 8,356,357.17 0.84
8
合计 999,631,326.37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37,316.48 0.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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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8.2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837,434.68 0.19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000,123.96 25.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892,818.20 2.33
F 批发和零售业 96,808,936.48 9.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8,908,594.42 36.48
J 金融业 67,701,307.32 6.88
K 房地产业 30,819,693.04 3.1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471,818.80 3.3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107,429.50 4.18
S 综合 - -
合计 901,710,721.72 91.65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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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024 苏宁云商 3,493,400 31,440,600.00 3.20
2 000100 TCL 集团 7,921,600 30,102,080.00 3.06
3 600637 百视通 759,542 28,771,450.96 2.92
4 601555 东吴证券 1,273,796 28,558,506.32 2.90
5 300059 东方财富 977,600 27,333,696.00 2.78
6 600570 恒生电子 496,562 27,191,735.12 2.76
7 000503 海虹控股 859,526 26,885,973.28 2.73
8 300027 华谊兄弟 1,001,750 26,416,147.50 2.68
9 600109 国金证券 1,241,900 24,577,201.00 2.50
10 600839 四川长虹 4,414,400 20,571,104.00 2.09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602 世纪华通 69,100 1,836,678.00 0.19
2 002635 安洁科技 18 485.46 0.00
3 300251 光线传媒 5 118.20 0.00
4 002577 雷柏科技 4 109.24 0.00
5 002681 奋达科技 1 27.41 0.00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 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793,727.26 0.18
8 其他 - -
9 合计 1,793,727.26 0.1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债 14,495 1,793,727.26 0.1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6,818.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02,613.67
3 应收股利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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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45,672.47
5 应收申购款 1,951,252.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56,357.1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602 世纪华通 1,836,678.00 0.19 筹划重大事项
2 002577 雷柏科技 109.24 0.00 筹划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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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9.2-2014.12.3
1
6.95% 1.27% 15.46% 1.38% -8.51% -0.1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2、 本基金于2014年9月2日成立,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半年。 本基金
建仓期6个月, 即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尚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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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建仓期。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期 货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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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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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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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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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移动互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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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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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制 定 和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并 相 应 修 改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以及决定
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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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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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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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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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每 年 的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对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 部 分 将 折 算 为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分 配 给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将按一份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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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移动互
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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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不 定期 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当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 元或以下。
1、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
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
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及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数
=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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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外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富国移动互 联网A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数+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
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
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
将分别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
网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份
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2)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不变,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算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
( 三 ) 折 算份 额 数 的 处理 方 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 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四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相 关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 五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2.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发 生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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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 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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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 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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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报 告 、 基 金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 临 时报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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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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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 投资 于 股 指 期货 的 信 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 十 三 )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四 ) 信息 披 露 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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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五 ) 信息 披 露 文 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 六 ) 暂停 或 延 迟 信息 披 露 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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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风险揭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A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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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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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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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
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
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 于 将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降 低 至 较 低 水
平,但 富国移动互联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
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 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或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因 此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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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或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并不
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或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分 级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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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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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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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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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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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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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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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8)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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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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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移动互联
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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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富 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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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移动互 联网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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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各自份
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 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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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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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富 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
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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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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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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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 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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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 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的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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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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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华南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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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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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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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 优 先 股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移 动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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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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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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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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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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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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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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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用)。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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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账 户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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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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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按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规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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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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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季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 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网 上交 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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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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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9 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4 年9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2014 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3、2014 年9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开通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14 年9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5、2014 年9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更正公告》。
6、2014 年9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互 联 网 A 与 互 联 网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7、2014 年9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互联网 A 与互联网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
公告》。
8、2014 年10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的公告》。
9、2014 年10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4 年11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或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11、2014 年12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的 公 告 》 、《 关于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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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12、2014 年12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 间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13、2014 年12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 》 、《 关于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及 恢 复 交 易 的 公 告 》 、《 关 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
14、2014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15、2015 年1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16、2015 年3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第 一 次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
17、2015 年3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中证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关 于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公告 》 。
18、2015 年3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中
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19、2015 年3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及 恢 复 交 易 的 公 告 》 、
《关于互联网 A 和互联网B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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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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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国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富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