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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内需(519979)

长信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43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1 年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4 月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 76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八 、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长信内需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 长信 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长 信内 需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 长信 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部 门 规章 、 地方 性法 规 、地 方 政府 规 章及 其他 对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力 的规 范 性文 件 及对 该 等法 律法 规 不时 作 出 的修订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就 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 人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政府 有关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可 投 资 于 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国 家 外汇 管 理局 额度 批 准的 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招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投 资 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 宣 传推 介、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 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 或接 受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 构 为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交 易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 的变 动 及结 余 情 况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备 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 基 金投 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 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 为 基金 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注 册登 记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会员单 位 指 具 有开 放 式基 金代 销 资格 , 经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认 可 的、 可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 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开 放 式基 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转托 管等 业务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金 存 续期 内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兑换 成现 金的 行为 场内 指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 会 员单 位 利用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 金 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上 市交 易 的 场所 场外 指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 的 业 务 规则 进 行的 本基 金 份额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 过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定 的 渠道 ,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有 关 规则 和 开 放时间 另行 公告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且 在 基 金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生 的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 或 部分 履 行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 事 件 , 包括 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涉及 许可 经营 的凭 许可 证经营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成员 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学历, 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兼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第七 届监 事会 监事 。 曾 任湖北 省军 区参 谋、 秘书, 中国 人民银行湖 北省分行金融 调研处科长 ,湖北 证 券公 司证券交易 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 , 三峡 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湖北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 副 总裁, 长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财务 负责人、总 裁,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 届 监事会 监事 长。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杨泽柱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现任 湖北省人大 常务委 员 会委 员、长江证 券股份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曾 任湖 北省 松滋县 老城公社党委 副书记、书 记,松 滋 县检 察院检察长 ,松滋县政府 常务副县长 、县委 常 委, 巴 东县 政府 县长、 县 委副书 记, 荆州 地区( 荆沙 市)计 委主 任、 党 组副 书记 , 荆沙 市副 市长, 荆州 市 委常 委、副市长 、市行政学院 院长,荆门 市委副 书 记、 副市长、市 行政学院院长 ,荆门高新 技术开 发 区党 委第一书记 ,湖北省委台 湾工作办公 室、湖 北 省政 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国资 委主任 、 党委 书记,湖北 省联合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 委 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 欣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 。曾任湖北 省委组织部“ 第三梯队干 部班” 干 部,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湖北 经济 学院 讲师、 特聘 教授,扬子 石化化工厂保 密办主任、 集团总 裁 办、 股改办、宣 传部、企管处 管理干部、 集团法 律 顾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化 与 德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 石化项目中 方谈判代表, 交大南洋部 门经理 兼 董事会 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欣 集团董 事会 秘书 处主 任、 战略投 资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副 总裁 。 彭辰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 ,正高 职 高级 会计师,研 究员。现任武 汉钢铁(集 团)公 司 党委 常委、副总 经理,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曾任武汉 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 计师、 党委 常委 ,武 汉钢 铁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覃波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海 国 家会计 学 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职 于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2002 年 加入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市 场开发 部 区域 经理、营销 策划部副总监 、市场开发 部总监 、 专户理 财部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 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黄宪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博士生导师 。现任武汉 大学经 济 与管 理学院金融 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 任武汉 大 学教 师、商学院 副院长,美国 新泽西西东 大学访 问 学者 ,武汉大学 珞珈城市信用 社副董事长 ,中港 合 资武新 公司 财务 总经 理。 宋晓燕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 党员,法学 博士,律师。 现任上海财 经大学 法 学院 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任 武汉大学管 理学院 国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际金融 系教 师。 注: 1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2 、 信息截止日至报告披 露日 期间, 本公司已 发布公告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 田丹先生 不再担任我公司董事 长, 由覃波先生代为履行 董事 长职务 。 2 、监 事会成 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 会计师。现 任武汉 钢 铁股 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部 长。曾任武 钢实业 公 司审 计处处长、 武钢实业公司 财务处处长 、武汉 钢 铁(集 团)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处处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 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总 裁特 别助 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零售 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行 政管 理部 副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 海 家宝燃 气具 公司 和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人力 资源总监。 曾任职于上海 市徐汇区政 府、华 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 、经 理层成 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硕士,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督 察 长。曾任 湖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武 汉自治 街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营业 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 方总部 总 经理 兼北京展览 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长 江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兼上海 代表处 主 任、上 海汉 口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男 理学 硕士,北京 大学计算机软 件专业研究 生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2 年 10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副总 经理,兼任 长信金利趋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曾 任北京北大青 鸟公司项目 经理、 富 国基 金管理公司 项目经理、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 理 及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 、基 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安昀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今 经济学 硕士 , 复 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研 究生 毕业,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任 研究 发展 部总监 , 兼 任本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06 年起就 职于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所 , 担 任策 略研究 工作 ,曾 获 2007 年新财 富最 佳策 略分析 师评 选第 一名, 2008 年新 财富 最佳 策略分 析师 评选 第二 名。2008 年 11 月加 入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 担任 策略 研究员 , 从 事策 略研 究工 作 。 曾 任长 信金 利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理。 注: 信息截止日至报告披 露日期间, 本公司已发布 公告,2015 年4 月 30 日起, 宋小龙先 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安昀先生不再担任 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宋小龙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 长 信 金 利趋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谈洁颖 投 资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执行 委 员 、长信 双 利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和长 信 新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安昀 研 究 发 展 部 总监 、 长 信内需 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银 利精 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和长信 改 革 红 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姚飞军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李小羽 总经理助理、 固 定 收 益部总 监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执行 委 员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长 信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薛天 国 际 业 务 部 投资 总 监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执 行 委 员、长 信 美 国 标 准普 尔 1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黄建中 专户理 财投 资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注: 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2、 信息截止日至报告披 露日 期间, 本公司已 发布公告 ,2015 年 4 月 29 日起, 李 小羽先生 担任我公司副总经理 ; 3、 信息截止日至报告披 露日 期间,2015 年 4 月 23 日起, 谈洁颖女士 担任我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监。 4、 信息截止日至报告披 露日 期间, 本公司已 发布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宋 小龙先生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 安昀先生因离职不再 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 是公司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下设董 事会 和监事 会。公 司组织 管理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和 督察 长组 成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层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金融工 程部 、投 资管 理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交 易管 理部 、 基金事 务部 、零 售服 务部 、机构 业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行 政部 、专 户理 财部 、国际 业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电 子商 务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21 人 (截 至2015 年4 月20 日) (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2、配 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 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 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254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LOF)、景顺 长城能 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 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 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东吴中 证 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南 方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深证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丹 联系人 :朱 俊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张 凯学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曾 里南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建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方 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1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3 )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17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9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2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23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叶 澍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29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1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3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3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6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 ) 申万 宏源 证券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9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0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1 )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755-33331188-8805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42 )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3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4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6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4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9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0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1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3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7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59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 型 注册登 记机 构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广 场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 石海 云、 陈启 明为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3 月23 日证 监许可 【2011】 43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5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1 年10 月14 日结束募集。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55,399,768.3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868.00 户。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 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1 年10 月 2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 基金代码:519979[前端模式])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尚未 开放 本基金[后端模式]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的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 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予 以 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 请,正常 情况 下,注 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 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 回时,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 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 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 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但最高不能 超过99,999,999 份。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 纳的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前端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500 万 ≤M 1000 元每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随持有时 间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N) 后端 申购费率 N<1 年 1.8% 1 年≤N <3 年 1.2% 3 年≤N <5 年 0.6% 5 年≤N 0 注:N 为持有年限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定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2 年 ≤N 0 注:N 为持有年限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1 )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申购费率为1.5%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 -10000/(1+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8956.56 (=9852.22/1.1 )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 份, 剩余0.62 元返还给 投资者。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采用后端收费 模式,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的 申购份 额 为9090.91 (=10000/1.1 ) 份; 如果 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9090 份, 剩余 1.00 元返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 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 )如 果投资 者 在申 购时选择 交纳前 端申购 费用,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总额 =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2 )如 果投资 者 在申 购时选择 交纳 后 端申购 费用,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 费用= 赎回份 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面 值)× 后端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1×1.8%=198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响 基金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受 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在指定媒体上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 十三 )基金 转换 本公司开通了本基金 (基金代码:519979[前端模式]) 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股票基金[前端收费]、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 信利丰债券基金、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基金、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长信量化先 锋股票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 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 票基金和长信新利混合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信息详见本公司相关 公告。 根据中 国证监 会[2009]32 号《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如下 : 1、 投资 者进行 基金转 换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加 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一定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 其它行为。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 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 定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可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 十七 )其他 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 投资理 念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势将带来内需加速增长的投资机会。 成长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仍将是中国股市的投资主调。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和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现金、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 的比 例范围 为 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投 资比例 范围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充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及规范的投研流程, 采用科学有效 的分析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备较好成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 究, 开展战略资产配置, 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 实现组合 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的配置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长 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基金资 产配 置决 策流 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并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成长相关行业的股票。 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 “三驾马车” 为国内投资、 国内消费和外贸出口。 一般 把对外国的出口看作外需, 内需就是指相对的国内需求, 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 内投资 需求。 本基金将具有内需增长背景的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 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直接获益 于消费升级, 为国内消费者提供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 具体来说, 在申银万 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 医药生物、 公用事业、 交通运输、 房地产、 金 融服务、 商 资产配 置决 策 资产类 别配 置 股票资 产 其他类 别资 产 债券资 产 行业配 置 风格配 置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 主要指为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 行业提供基础支持的行业, 这些行业通常是上游行业。 具体来说, 在申银万国目 前一级行业分类 体系下, 包括采掘、 化工、 黑 色金属、 有色金属、 建 筑建材、 机 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从收益和风险两个角度出发对内需相关行业的行业生命 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政府参与度、板块轮动、风险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深入挖掘内需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 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 发展成果。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中 国 A 股市 场上 内需行 业中具有 较高 成长潜 力 的上市公 司。 在个股选择上, 本 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精选受益于 内需增长、成长性较高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对所有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品质评估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 分析,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 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 该分析主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 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 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 管理风险、 关联交易 、 投资项目风 险、 股权变动、 收购兼 并等。 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 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 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 现金流折现模型、 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 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 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2)个股精选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对个股 进行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筛选出 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个股。 在定量分析方面, 首先 , 本基金将受益于内需 成长的股票界定为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国内部分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60%以上; 其次, 本基 金将成长性股票认定为, 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 水平、 或者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的股票。 该增长 既可以是自然的, 也可能是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 (如资产注入、 更换股东、 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等)导致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 电话会议、 外部研究报告、 公 司公告、经理人报告等方式精选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 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 经济周期分析、 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 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 在兼顾收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 在个 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 适当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 担保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 率、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 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 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 从而形成 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 益率*20% 。 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目前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 指数本 身对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 平均收益水平。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种。 ( 七 ) 投资决 策依 据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 八 ) 投资决 策流 程 1、研究 发展部 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提交 有关宏 观经济分 析、投 资策略 、债券 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宏观经济 形势、 利率走 势、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 策; 3、 基金 经理 根 据研究 团队的报 告和对 市场的 判断,在 遵守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 议; 4、投资 决策委 员会在 认真分析 研究团 队所提 供的研究 报告和 投资策 略草案 后, 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 资战略、 投资方向, 形成决策, 并以投资决 议形式下达执行; 5、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投 资决策 ,结合研 究人员 提供的 投资建 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 况、 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 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 管理部 主要是 根据基金 经理的 投资指 令,进行 基金资 产的日 常交易 活动,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 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 工程部 的风险 与业绩评 估人员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业绩 和风险 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督整个投 资交易 全过程 是否有违 反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 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行为; 9、 基金 经理 对 整体投 资组合及 资金运 用进行 日常跟踪 、分析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 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 10、 基金经理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 的调整。 ( 九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 基 金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十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5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摘 自本 基金2015 年一 季度报 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21,587,773.90 69.50 其中: 股票 2,021,587,773.90 69.5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4,018,310.08 27.64 8 其他资 产 83,266,924.44 2.86 9 合计 2,908,873,008.42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2,277,751.56 33.64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0,284,240.10 2.8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6,701,657.44 2.18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92,324,124.80 55.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2,021,587,773.90 94.16 (三)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253 卫宁软 件 1,009,561 164,659,399.10 7.67 2 300380 安硕信 息 961,651 158,672,415.00 7.39 3 000681 视觉中 国 3,838,506 158,108,062.14 7.36 4 002405 四维图 新 3,269,833 133,409,186.40 6.21 5 300104 乐视网 1,409,816 132,127,955.52 6.15 6 600446 金证股 份 1,063,375 129,519,075.00 6.03 7 002363 隆基机 械 4,008,328 129,268,578.00 6.02 8 600570 恒生电 子 1,172,987 127,714,824.56 5.95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9 300226 上海钢 联 1,096,981 127,469,192.20 5.94 10 300295 三六五 网 729,128 126,204,765.52 5.88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 的情 形。 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5,613.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1,643.97 5 应收申 购款 82,399,666.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266,924.44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3 月31 日 及历 史各时间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10月20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2011 年12月31日 -14.80% 1.18% -6.82% 1.08% -7.98% 0.10% 2012 年1月1 日 -2012 年12 月 31日 18.43% 1.29% 7.09% 1.02% 11.34% 0.27% 2013 年1月1 日 -2013 年12 月 31日 30.40% 1.55% -5.90% 1.12% 36.30% 0.43% 2014 年1月1 日 -2014 年12 月 31日 3.37% 1.37% 42.57% 0.97% -39.20% 0.40% 2015 年1月1 日 -2015 年3月31 日 71.62% 2.30% 11.94% 1.46% 59.68% 0.84%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基金基准 2011-10-20 2012-04-17 2012-10-10 2013-04-09 2013-10-10 2014-04-04 2014-09-26 2015-03-31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注: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2011 年10 月20日, 图示日 期为2011 年10月20 日至2015年3月31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 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注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第(7)项 、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年费率1.5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 (一)中第 3 到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六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八 、风 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 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 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上市公司 股票。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 )在 未来某 一特定 阶段,本 基金对 中国经 济长期持 续增长 、内需 增长在 国内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增强的预期发生偏差,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2 ) 某时间段内, 成长 性股票不能反映整个证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风险; (3 )投 资管理 人对市 场判断有 误从而 导致资 产配 置比 例不合 适而产 生的风 险; (4 ) 本基金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股, 使用的指标、 分值、计算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 (5 )股 票研究 不深入 与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或公司利 润增长 率预测 不准确 带来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 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 九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 2)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 本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人报 酬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 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售 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和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现金、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 基金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的2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 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 中,如 有合理 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 本基 金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 付金账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 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理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基金 资金账 户,及 时核查账户余额。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b)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 行未上市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 发行 的且在 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①- 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 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季度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 的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本协议的变更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立基金 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第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 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服 务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 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每月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月 发生 的 新开户 并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资者 以电 子形式 寄送 交 易对 账单; 根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 制 需求以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寄 送交 易对账 单。 其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求不定 期向 其 邮寄 相关公 司介 绍和 产品 介绍 的资料 。 (二) 查询服 务 网络在 线查 询 客户通 过基 金账户 号码 或 开户证 件号 码登录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交易 登录” 栏 目,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短 信/ 邮件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在线 咨询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交易信 息查 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 通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询/ 交 易 登 录”栏 目查 询交易 情况 , 包括客 户购 买总金 额、 基 金购 买份额 、基 金分 红份 额、 历史交 易信 息等 等。 客户账 户信 息的修 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直 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修 改 账户 的非重 要信 息,如 联系 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等 。也 可以亲 自到 网点或 致电 客 户服务 专线 ,由人 工坐 席 提供 相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的 利益 , 投资者 重要 信息的 更改 手 续办 理如下 : 1、 代 销客 户: 由代 销渠 道 提交办 理 ( 具体 提供 材料 请咨 询代销 机构 ) 。 以配 号方 式 开立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资 料中 的投资 者名 称、证 件类 型 、证件 号码 的变更 业务 ,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对单 个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只能够 修改 其 中一 项关键 信息 。 2、直 销客 户: 非正 常变 更 需要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公安机 关证 明原件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业务申 请表 以 及开 放式基 金账 户资料 变更 申 请表; 正常 变更需 要提 供 身份 证复印 件、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 银 行柜台 的卡 状态查 询单 , 邮寄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到本公 司。 (三) 基金投 资的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除可 通过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办理 申购、 赎回 及信息 查询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cxfund.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 具 体业 务规 则详见 本公 司网 站说 明。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 期不 定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我公 司 “长 金通” 网上 直销平 台 提 交 交易申 请, 约定 “ 基金 品 种” 、 “ 每 月 扣 款 日 期 ” ( 或 “ 每 月 转 换 日 期 ” ) 、 “ 基 准 金 额 ” (或“ 基准 份额 ” ) 、 “标 的 指数” 、 “均 线种 类” 、 “级 差” 等参数 , 用 指定的 计算 方 法计算 出投 资金额 (或 投 资份 额) , 委托 我公 司完 成 申 购 或转换 交易 的一 种基 金投 资方 式。 定期不 定额 投资计 划 通过定 期不 定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我公 司 “长 金通” 网上 直销平 台 提 交 交易申 请, 约定 “ 基金 品 种” 、 “ 每 月 扣 款 日 期 ” ( 或 “ 每 月 转 换 日 期 ” ) 、 “ 基 准 金 额 ” (或“ 基准 份额 ” ) 、 “标 的 指数” 、 “均 线种 类” 、 “级 差” 等参数 , 用 指定的 计算 方 法计算 出投 资金额 (或 投 资份 额) , 委托 我公 司完 成 申 购 或转换 交易 的一 种基 金投 资方 式。 定期不 定额 转换 通过定 期不 定额转 换 投 资 计划,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司 “长金 通” 网上直 销平 台 提交交 易申 请,约 定 “ 基 金品 种” 、 “ 每月 转换日 期” 、 “ 基准份 额” 、 “标的 指数” 、 “均 线种类” 、 “级 差” 等参 数 , 用指 定的 计算方 法计 算 出投 资份额 ,委 托本 公司 完成 交易的 一种 基金 投资 方式 。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时 ,经 投 资者选 择, 基金管 理人 将 为持 有人提 供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其分 红资 金按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成 相 应 的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申 购费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随 时 (除权 益登 记日 当天) 选择更 改基 金分 红方 式。 (四)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基金 净 值信 息、账 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工 坐席 提 供每 周 5 天 的坐 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信息查 询 、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五) 客户投 诉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处 理流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受 理由 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管 理, 指 定专 人负责 ,设 定专门 的投 诉 管理工 作流 程,并 由监 察 稽核 部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代销机 构、公 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 、电 子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 机构 网点柜 台等 多 种形式 对本 公司所 提供 的 服务 以及公 司的 政策规 定进 行 投诉。 客户 投诉都 将被 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 档,通 过拨 打 客户服 务专 线进行 的投 诉 将被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电话录 音存 档,本 公司 将 采取适 当措 施,及 时妥 善 处理 客户投 诉, 总结 相关 问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服 务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致 电客 户 服务 专线定 制自 己所 需要 的信 息, 包括 产品净 值 、 交 易确 认、 公司新 闻、 基金信 息等 方 面的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要 求,将 以手 机短信 或者 电 子邮件 的方 式定期 向投 资 者发 送信息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 览相 关信息 。 个性化 理财 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本公 司 将酌情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个性化 理财 服务, 如配 备 理财顾 问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理财 建议 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划 等形 式。 组织投 资者 交流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地 举行 投 资者交 流会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理 财 等方面 的讲 座,使 得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得 到更 多 的理财 信息 和其他 增值 服 务。 另外, 本公 司基金 经理 也 将通过 多种 方式不 定期 地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流 ,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了解 更多 基 金运 作情况 。 (七) 投资者 教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投 资者 服 务,让 投资 者了解 证券 市 场和 各类证 券投 资品种 的特 点 和风险 ,熟 悉证券 市场 的 法律 法规, 树立 正确的 投资 理 念,增 强风 险防范 意识 , 依法 维护自 身合 法权益 ,本 公 司将开 展普 及证券 知识 、 宣传 政策法 规、 揭示市 场风 险 、引导 依法 维权等 投资 者 教育 活动。 (八) 公开信 息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信 息 为方便 社会 公 众了 解公 司 的信息 ,包 括本公 司的 发 展概 况、组 织结 构、公 司文 化 、经营 理念 、经营 管理 层 、经 营情况 等公 开信息 ,本 公 司开通 了全 国统一 的客 户 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信 息 本公司 将按 规定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上披 露法定 的文 件、 公告 信息 。 本公司 将通 过客户 服务 中 心、公 司网 站、代 销机 构 及相 关基金 宣传 资料来 披露 本 基金相 关信 息,包 括本 基 金的 概况、 投资 理念、 投资 对 象、风 险收 益特征 、净 值 及其 变化情 况、 基金 经理 介绍 等多方 面的 信息 。 本公司 将通 过客户 服务 中 心、公 司网 站、代 销机 构 等途 径来告 知认 购、申 购、 赎 回的手 续、 流程、 费用 和 其他 注意事 项, 基金投 资者 可 以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 相关 表格。 其他信 息的 披露 本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和 网 站除为 投资 者提供 上述 信 息咨 询外, 还提 供其他 信息 咨 询,包 括托 管人的 情况 、 基金 知识、 市场 新闻 和行 情、 产品信 息等 多方 面内 容。 (九) 客户服 务联络 客户服 务专 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7:00 )内 可转人 工坐 席。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方式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参 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官方 淘 宝店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4-10-22 2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2014-10-27 3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 “长 金通” 网上直 销平 台开 展基 金“ 转换补 差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4-11-13 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4-11-26 5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2】 号)及 摘要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2014-12-3 6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在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通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申 购、 定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4-12-5 7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在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转 换、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4-12-5 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014 年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1-1 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5-1-15 10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2015-1-21 1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3-4 1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3-11 1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 金 在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5-3-23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系 统 及 手 机 证 券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参 加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5-3-23 15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年 报及摘 要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3-28 1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2015-3-30 17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4-20 本信息 披露 事项 截止 时间 为 2015 年4 月20 日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 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五 年六 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