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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A(150305)

养老A/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 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9?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1?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 88?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9?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0?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 91?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 A 份 额持有人及国寿养老 B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标的指数:指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33、基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和/或国寿养老 B份额 34、国寿养老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35、 国寿养老 A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国寿养老 B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的 10%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3、配对转换:指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4、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2份国寿养老份 额对应 1份国寿养老 A份额与 1份国寿养老 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 额按照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寿养老份额 按照 1: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的行为 5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 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不定期折算:指当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 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 净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6 月 6日发布的反映市场养老产业这一重要民生产业整体表现的指数。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选取消闲用品、酒店旅游、教育文化、药品零售、 乳品、家用品、医药卫生、人寿保险等相关行业中市值最大的 80 只股票作为样 本股,并以等权重加权。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份额”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 A 份额”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 B 份额” )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 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养老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 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国寿养老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 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为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寿养老 A 份 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


根据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寿养老 A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寿养老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国 寿养老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投资人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国 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场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 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国寿养老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国寿 养老 A 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 先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寿养老 B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国寿养老 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 形)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国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3.0%” 。 国 寿养老 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国寿养老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 A 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净资产。国寿 养老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照国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国寿养老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份国寿养老 A份额和 1份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 基础 NAV T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 NAV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 养老 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日}; A NAV 为 T 日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R 为国寿养老 A 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则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N R 1 NAV A t ? ? ? A 基础 B NAV - NAV 2 NAV ? ? 3、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 额上市交易。


国寿养老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若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 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 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 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 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 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寿养老 A份额与 1份国寿养老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国寿养老 A份额与 1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3、 申请合并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寿养 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国寿养老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 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5)对于上述(4) 、 (7) 、 (8) 、 (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 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 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 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 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 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 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 为 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寿养老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国寿养老 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 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国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月 15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A 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国寿养老 A 份额获得新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 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寿养老 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即: 前 A 后 A NUM NUM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国寿养老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基础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NAV ) 000 . 1 - NAV ( NUM NUM ?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 1.000 - NAV ( 5 . 0 NAV NAV 前 前 基础 后 基础 A ?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 A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持有国寿养老 A 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 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国寿养老 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前 B 后 B NUM NUM ? 前 B 后 B NAV NAV ? 其中, 前 B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B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寿养老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 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新增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UM NUM ? ? 后 基础 前 A 前 基础 新增 基础 NAV 000) . 1 NAV ( NUM 0.5 NUM ? ? ? ? 其中,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前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 基础 NUM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 额的份额数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当国寿养老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 1、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 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 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持有人。 1)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基础 前 基础 基础,新增 基础 ? ? 前 基础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础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2)国寿养老 A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前 A 后 A NUM NUM ? 国寿养老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 ? 其中,


前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寿养老 B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前 B 后 B NUM NUM ? 国寿养老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1.000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B 前 B ,新增 B 基础 ? ? 其中,


前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 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数+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数+国寿养老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 数


2、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国寿 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国寿养老 B份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000 . 1 NUM NAV NUM 前 B 前 B 后 B ? ? 前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 A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与国寿养老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后 B 后 A NUM NUM ? 国寿养老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000 . 1 NUM - NAV NUM NUM 后 A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 ? ? 前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寿养老份额 000 . 1 NUM NAV NUM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前 基础 NU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前 基础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国寿养老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或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1 个月内发生 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国寿养老 B份额未跌至 0.250 以下时提前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由基金管 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 至 0.250元或以下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届时本基 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寿养 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国寿养老 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5)对于上述(4) 、 (7) 、 (8) 、 (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容。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 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 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