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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A(150305)

养老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国 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根 据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 准 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763 号)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 收益资 产(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 等)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寿 养老 A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国寿 养老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净 值计 算 .............................................................................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与 交易 ......................................................................... 41 第 十一 部分


国寿 养老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其他 业 务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配对 转换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83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 险揭示 ......................................................................................... 8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4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2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第 二十 七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6 第 二十 八 部分


备 查文件 ....................................................................................... 127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国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 国寿养老 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 A 份 额持有人及 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场外: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 场内: 通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赎回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 证券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 系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标的指数:指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33、 基金份额:指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34、 国寿养老份额: 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35、 国寿养老 A 份额: 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 国寿养老 B 份额: 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 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寿 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 养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 53、配对转换:指 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4、 分拆: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国寿 养老份额按照 2 份国寿 养老份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额对应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 额按照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寿 养老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 自动分离: 指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 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寿养老 份额 按照 1:1 份额配比比例 确认为与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行为 57、 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 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 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不定期折算:指当 国寿养老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 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持有的 国寿 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 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 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额 的不同,可区分为 国寿 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 B 份额 净值 7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基 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 国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净值、 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1308 号文 核准设立。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尹矣 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 综合处、 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行 长,农业 银行总 行资产 处置部负 责人( 正局级 ) ,特殊 资产经 营部总 经理(正省 行级) 等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 副院长、 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 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 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及合 规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基金经理, 博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 行副经理、 中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 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黄力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寿 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 策略及 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 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 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 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 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 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 】78 号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 :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 100 家营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 货有限公司、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 司,构 建起 国内 国际 业 务一体 化的 综合 证券 服 务平台 。招 商证 券致 力 于 “ 全面提 升核心 竞争 力, 打造 中 国最佳 投资 银行 ” 。公 司将以 卓越 的金 融服 务 实现客 户价 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卓 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金 融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 托管部 员工平 均具备7 年以上 的证券 基金后台 运营或 结算托 管工作 经验, 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以及大型IT 公司的软件 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济、 计 算 机 等 各 领 域 , 其 中 本 科 以 上 人 员 占 比100% , 硕 士 研 究 生 占 比 达 到70% ,高 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截止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共托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 效的托 管业 务系 统, 完 善的业 务管 理制 度。 招 商证券 托管 部本 着 “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 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 管业务 的经营 运作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 立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保持托 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使托 管业务 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 断改进 和完善 内控机制 、体制 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 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 祁琳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 2、 场外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旅 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 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 江)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 自治 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 自治 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 齐鲁证券有限 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2) 中山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 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13)北京展恒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 义区 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 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 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4)上海天天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杭州数米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 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 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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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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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0)上海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 口 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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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深圳众禄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 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本基金场 内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国寿养老A 份 额 和 国 寿 养老B 份 额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国寿养老A 份 额 和 国寿养老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二、登记机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明 电 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辜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2015年4月29 日《关 于准予 国寿安 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763号) 注册 进行募 集。 一、基金的 类别及存续期限 1、基金 类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 募集场所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 人。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4、募集场所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具体 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国寿 养老 B 份额上市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三、 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 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为2015 年6月8日至2015 年6月19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投 资者通 过场外 销售机构 (不含 直销中 心)认购 本基金 ,单笔 认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1,00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 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 。 直 销 中 心 不 设 交 易 级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 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 差。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 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 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3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4、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 )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 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 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 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 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 。 1、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认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 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 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 独计算 。 (2 )本基金场外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及 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 下表所示 :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 特定认 购费 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M <50 万 0.24% 50 万≤M <100 万 0.12%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M 为认 购金 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 0.80% 50 万≤M <100 万 0.40%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M 为认 购金 额。 (3)本 基金场 内认购 采用份额 认购方 法 , 本 基金的场 内认购 费率由 销售机 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本 基金的 认购费 由投资者 承担, 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5)募 集期间 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等各项 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 折算份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 份额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 折算份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 份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1:某 养老金 客户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 投资10万元 场外 认购本 基金, 认购费率为0.24%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24%) = 99,760.57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60.57 = 239.43元 认购份额 = 99,760.57/1.00


= 99,760.57份 利息 折算份额=25/1.00=25.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25.00+99,760.57=99,785.57 份 即: 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 中心投资10万元 场外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785.57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 例2 :某 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 投资10万元 场外认购 本基金 , 认购 费率为 0.8%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 =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206.35 = 793.65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


= 99,206.35份 利息 折算份额=32/1.00=3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32.00+99,206.35=99,238.35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场外 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99,238.3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 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 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 的 比 例 自 动分 离 成国寿养老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B 份 额 , 利息 折 算的 份 额及 自 动 分 离 的 国寿养老A 份额、 国寿 养老B 份额计算结果 均采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份。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③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国寿养老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寿养老B 份额认购份 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 某投资者通过场 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30元, 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8%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 =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 +800.00 =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0/1.00=3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 +30 =100,030份 经确认的国寿养老A 份额=经确认的国寿养老B 份额=100,030 ×0.5 = 50,01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 缴纳100,800.00元, 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 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30 份基金份额。基金 认购期结束 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国寿 养老A 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50,015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国寿 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 比例 自动分 离 为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国寿养老份 额 接 受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 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国寿养老 A 份 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


根据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 国寿养老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国寿养老 B 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国寿养老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国 寿 养老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 额。投资人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场内 国 寿 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国寿养老份额。 场外申购的 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 养老份 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按 1:1 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比例分拆为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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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 国寿养老 A 份额 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国寿 养老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分 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为预期风 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 先确保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本金及 国寿养老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国寿 养老 B 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国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0%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 即 使 当 日 并 未 发 生 定 期 折 算 的 情 形)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3.0%”。 国 寿 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本金及 国寿养老 A 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净 资产。 国寿 养老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照 国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国寿 养老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1 份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寿养老 A 份额在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寿养老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为 基础 NAV T 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A NAV 为 T 日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R 为国寿养老 A 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则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方式为: N R 1 NAV A t ? ? ? A 基础 B NAV - NAV 2 NAV ? ? 3、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 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 额上市交易。


国寿养老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 若 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国寿养老 A 份额 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 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一 部分


国寿养老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 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 国寿养老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 国寿养老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 国寿养老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 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场外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 、转 托管 时 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 资人通 过场外 销售机构 (不含 直销中 心)申购 份额, 单笔申 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其他销 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中 心不设交易级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 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 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 国寿 养老 份额时, 每次对 国寿养老 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某一场 外 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 保留的国寿 养老份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 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特 定 申 购费 率 M <50 万 0.30%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50 万≤M <100 万 0.1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0% 50 万≤M <100 万 0.50%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 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元 注:N 为 持有 期限 ,就 赎 回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 (3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其中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5、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国寿 养老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 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 , 申购费率为0.3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30%) = 99,700.9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700.90= 299.10元 申购份额 =99,700.90/1.137 = 87,687.69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即: 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 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687.69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 例2 :某 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 投资10万元 场外申购 国寿养 老份额 ,申购 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 元 申购 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 份额 =99,009.90 /1.137


= 87,079.95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场外申 购国寿养老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079.9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 3: 某投资 者 (非 养 老金客户 ) 投资 10 万 元场内申 购 国寿 养老份 额 ,申 购费率1.0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137= 87079.95份=87,079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 =0.95×1.137=1.08 元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 场 内申 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7, 则其可得到 87,079 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申购费用 为 990.10 元,退款金额为 1.08 元。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国寿养老份额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的净赎回金额 均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 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场外 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 , 持有时间为 1.5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 金额 = 100,000× 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 0.2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312.50=124,687.5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 国寿 养老份额10 万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1.5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687.50元。 例 2: 某投资者场内 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 ,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 = 100,000× 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 0.50%=625.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者 场内赎回 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375.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份额折 算等事 项,根 据相关业 务规则 可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份额折 算等事 项,根 据相关业 务规则 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 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国 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国寿养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场内 赎回申 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转 让、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其他业 务 一、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国寿 养老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国寿 养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份额场内赎回或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 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国寿 养老份 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 内份额 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外后 ,持有 期限将重 新计算 ,赎回 时按变 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基 金份额 处于质 押、冻结 状态、 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至 折算处 理日、 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国寿 养老 份额跨 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基金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定办理。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况对 上述规 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存 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国寿养老份额与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场 内 国寿养 老份 额申请 转 换成 1 份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 1 份国寿 养老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国寿 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 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 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配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四、 配对转换的原则


1、 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 2、 申请分拆为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 3、 申请合并为国寿 养老份额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必须 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4、 国寿 养老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国寿养 老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 5、 国寿养老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 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 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3、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届时 投资运 作、交 易的实际 情形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 4、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某 一类或几 类基金 份额数 量情况, 决定暂 停接受 办理分 拆或合并。 5、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 收益资 产(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 等)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 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量,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 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 份股上 市公司 存在重大 虚假陈 述等违 规行为、 或者面 临重大 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 换后, 该成份 股票所在 行业在 基金股 票资产组 合中的 权重与 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 )用 以替换 的股票 或股票组 合与被 替换的 股票在考 查期内 日收益 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 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 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此基 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 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2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期限匹配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 、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 为 95%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指数 编制方 案调整 等 ) ,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寿 养老 A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国寿 养老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本 基金采 用指数 化投资, 在追求 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提 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 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基 金管理 人的研究 部依托 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整 合外部 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研究部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定期 或遇重 大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 合构建 :基金 经理根据 标的指 数和研 究报告, 构建组 合。在 追求跟 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交易管 理部负 责本基金 的具体 交易执 行,交 易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本基金管 理人定 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绩 效进行 评估, 并撰写相关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分析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源等。 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 根据需要对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 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予以公告。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第三 条另有 规定的有 价证券 外, 交 易所上市 的 其他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国寿 养老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 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经纪 机构 及 其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 约 定向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 支付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费 率 、计 算方 法及 其他相 关 条款 发生 变更 ,本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指 数使用 许 可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 国寿养老 A 份额 和 国寿养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折算为 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A 份额持有人。国寿 养老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 国寿养老 A 份额获得新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 折算后,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国寿养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前 A 后 A NUM NUM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 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基础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NAV ) 000 . 1 - NAV ( NUM NUM ? ? ) 1.000 - NAV ( 5 . 0 NAV NAV 前 前 基础 后 基础 A ? ?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其中, 前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后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 A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持有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 寿 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国寿养老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即: 前 B 后 B NUM NUM ? 前 B 后 B NAV NAV ? 其中, 前 B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后 B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国寿养老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 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 国寿 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新增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UM NUM ? ? 后 基础 前 A 前 基础 新增 基础 NAV 000) . 1 NAV ( NUM 0.5 NUM ? ? ? ? 其中, 前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后 基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 基础 NUM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 养老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定期份额折算后的 国寿养老份额总份额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的 国寿 养 老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国寿养老份 额的份额数 + 国寿 养 老份 额 持 有 人 新增 的 国寿 养 老 份 额 的 份额 数+ 国寿 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 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和 国寿 养老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 后 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 国寿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国寿 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 的 部 分 均 将 折 算 为 国寿养 老 份 额 分 别 分 配 给 国寿养 老 份 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持有人。 1)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基础 前 基础 基础,新增 基础 ? ? 前 基础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础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国寿 养老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2) 国寿养老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前 A 后 A NUM NUM ? 国寿 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 ? 其中,


前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寿养老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不变,即: 前 B 后 B NUM NUM ? 国寿 养老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1.000 NUM ) 000 . 1 - NAV ( NUM 前 B 前 B ,新增 B 基础 ?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其中,


前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


后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


前 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 养老份 额的份额数+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国寿养老份额数+ 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数+ 国寿 养老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 数


2、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 国寿 养老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 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国寿养老 B 份额 000 . 1 NUM NAV NUM 前 B 前 B 后 B ?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前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


后 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


前 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 国寿养老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不变,即: 后 B 后 A NUM NUM ? 国寿 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000 . 1 NUM - NAV NUM NUM 后 A 前 A 前 A ,新增 a 基础 ? ? ? 前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寿养老份额 000 . 1 NUM NAV NUM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前 基础 NU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前 基础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 国寿 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国寿 养老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 内 国寿养老份额数 三、 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场外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或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1 个月 内发生 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 期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届时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开始上市 交易前 或 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国寿 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开始上市 交易后或 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 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国寿 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国寿养 老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 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基金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 二十 二 部分


风险揭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寿养老 A 份额具 有低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 单一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五、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六、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十一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 )标 的指数 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 报偏离 的风险标 的指数 并不能 完全代 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寿养老 A 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国寿养老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份额的净值和 国寿养老 A 份 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净值变 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 由于受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 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 国 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 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交 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 A 份 额持有人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国寿 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 国寿 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 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 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②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国寿养老 A 份 额或 国 寿 养老 B 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 而只有具 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国寿养老 A 份额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 折算前将 国寿养老 A 份额或国寿养老 B 份 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份额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分级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 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市场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外)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实施 份额折 算。基金份 额折算后 ,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 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约 定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国寿 养老 份额 、转让其持有的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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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寿 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专门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国寿 养老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分别由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15 )对于上述(4)、( 7)、( 8)、( 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调整国寿养老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 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A份额、 国寿 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 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 收益资 产(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 等)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 金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 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 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 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寿养老 A 份 额与 国寿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 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划入本 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托 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国寿 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 国寿 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 六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 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66222861 二、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微信 等 获取 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 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客服电话 提交信 息定制 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四、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 申购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 如本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转人工电话服务。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七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八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国寿安保中 证 养 老产 业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 关 于 申 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保 中 证 养老 产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