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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A(150305)

养老A/B: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内容 摘 要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 年 六 月 
 2 
 
 
目


录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 3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5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12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21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22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24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30 八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31 九 、争 议的处 理 ......................................................................................................... 33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 34 3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耿馨雅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林 设立日期 :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 】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 :0755-26951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寿 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7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者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 养老 份额、转让其持有的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13 (15)对于上述(4 ) 、(7 )、(8 )、(9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调整 国寿养老 份 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4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15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国寿养老 份额、16 国寿 养老A份额、 国寿 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17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9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1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容。 22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2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 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 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4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 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市场 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25 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 量,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 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 份股上 市公司 存在重大 虚假陈 述等违 规行为、 或者面 临重大 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 换后, 该成份 股票所在 行业在 基金股 票资产组 合中的 权重与 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 )用 以替换 的股票 或股票组 合与被 替换的 股票在考 查期内 日收益 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 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 26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此基 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 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 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 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 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27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的股票 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90% ,其中投 资于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基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8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29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0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国寿养老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B 份 额 开始 上 市交 易 前 或 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国寿 养老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国寿养老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 国寿养老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B 份 额 开始 上 市交 易 后 或 国寿养 老份 额开 始 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国寿养老A 份额与 国寿养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 老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国寿养老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31 八、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3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3 九、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4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