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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161726)

生物医药: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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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 易公告书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生物药 A 、 生物药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市地 点: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5 年 6 月 5 日 公 告时 间:20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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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2 二、基 金概 览 ................................................................. 2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4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7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9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2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3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4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7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8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8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8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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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 一、重要声明 与提 示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之 生物 药 A 、 生 物药 B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规定 编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本 公告书 ” ) 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本 公告 中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 ,均 不表 明对 本基金 的 任何保 证。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公 告 未 涉及 的有 关内 容,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在 2015 年5 月15 日《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及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上 公告的 《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简称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 场内 简称 “ 生物 医药”, 基金代 码 :161726) 、 招商国证生 物医 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 简称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 场内 简 称 “ 生物 药 A ” , 基 金代 码 :150271 ) 与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积极 收 益类份 额 ( 简称 “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 , 场内 简 称 “生 物药 B ” , 基金 代码 : 1502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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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 其中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始终保 持 1 ∶ 1 的比 例不 变。 5、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6、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 资人 可通 过 场外或 场 内两种 方式 对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只上 市 交易 , 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的场外 申购 与 赎回的 场所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场 外代销 机构 ,投 资者 可使 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 回业务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投 资者可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 即 投资者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7、 份额 配对 转换 : 份 额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额 与 招商 国证生 物 医药 A 份额 、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 转换 , 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两 个方面 。 分拆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 每两 份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换 成一 份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 行为。 合并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一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两 份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8、 定 期份 额折 算 : 在 存续 期内 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日 顺 延)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按照 基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对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A 份额 期末 的约 定 应得收 益, 即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A 份额 每 个会 计年 度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的 份额净 值超 出 1.000 元 部分 ,将 折算 为 场内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分配 给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持有 人。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2 份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A 份额 获得 新增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 分配。 持有 场外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 分配; 持有 场 内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份额 的 分配 。经 过上 述份额 折算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A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和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相 应调 整。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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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4 9、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当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 后, 本 基 金将分 别对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和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和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1, 份 额 折算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参 考净值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后, 本基 金将 分别对 招 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和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进 行份额 折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和 招 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10、 基 金份 额总 额: 截 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1,130,152,987.25 份 ,其中 ,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份额为 948,164,283.25 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为





90,994,352.00 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为90,994,352.00 份。 1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01 元,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为 1.000 元,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为 1.002 元。 12、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场内 简称 及 其基 金代 码 : 生物 药 A ( 基金 代码 : 150271 ) , 生物 药 B (基 金代 码:150272)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总额: 生物药 A 为 90,994,352.00 份;生物药 B 为 90,994,352.00 份( 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14、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5、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6 月 5 日 16、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7、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8、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 集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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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5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 668 号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5 月 27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5、发 售日 期: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6、发 售价 格:1.00 元人民币 7、发 售方 式: 场内 和场 外 8、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包括 本公 司 的 招商基 金官 网 交 易平 台 、 招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 招商 基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 招商基 金养 老金 及华 北机 构理财 中心 等。 2)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 招商银 行、 招商 证券 、 申 万宏源 证券 、 财 富证 券、 中航证 券、 华融证 券 、 华 安证 券、 齐 鲁证券 、 东兴 证券 、 中 山 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东吴 证 券、 华龙 证券、 渤海证 券、 国都 证券 、新 时代证 券、 中国 民族 证券 、国泰 君安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大 同证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太 平 洋证券 、 信达 证券 、 中 国 银河证 券 、 申 万宏 源西 部 证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 中信证 券 (山 东) 、 万联 证券 、 恒泰 证券 、 第 一创 业证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红 塔 证券 ( 排名 不分先 后) 。 9、验 资机 构名 称: 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起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作已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顺利 结 束。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 有 效认购 资金 人民 币 1,130,003,547.81 元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利 息转 份额人 民 币 149,439.44 元 , 共计 人民 币 1,130,152,987.25 元 。上 述资金 及利 息折 合 1,130,152,987.25 份基 金份 额 。 有效认 购资 金人民 币元 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此外 ,经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确认 ,上 述有 效认 购资金 利息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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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6 份额中 对应 的应 收利 息人 民币 元 将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成立 之后 的 下一银 行季 度结 息日 (即 2015 年 6 月 20 日 )后 结 转入相 关账 户。 本次 募集 有效认 购总 户 数为 10,688 户。 11、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及《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获 书面 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效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130,152,987.25 份 13、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从业人 员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情况: 份额级 别 招商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招商国证 生物医 药B 份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额 募集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情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位 :份 ) - -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 - 其他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 - - 募集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的 从业人 员认 购本 基金 情 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位 :份 ) - - 49,614.42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 0.0044%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部 门负责 人 、 基金 经理 未持 有本基 金 。 (二) 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 主要内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5]241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6 月 5 日 3、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投资 者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基 金简 称: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基金场 内简 称: 生物 药 A 、生物 药 B 5、交 易代 码: 生物 药 A :150271 、生物药 B :15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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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7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生 物药 A :90,994,352.00 份、生物药 B :90,994,352.00 份 7、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 对 于托 管在 场内 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符 合相 关办 理条 件的前 提下 , 将 其分 拆为 生物 药 A 和 生物 药 B 即可 上市流 通; 对 于托管 在场 外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符 合相 关办 理条 件的前 提下 , 将其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 后分 拆为 生物 药 A 和 生物 药 B 即可 上市流 通。 8、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在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上 市交易 前或 者开 始办 理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场外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9,509 户 , 平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99,712.30 份 ; 场 内 招商国 证 生 物 医 药 份额 持 有 人 户 数 为

















0.00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0.00 份; 生 物药 A 为 1,179.00 户, 平均 每 户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77,179.26 份; 生物 药 B 为1,179.00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77,179.26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机构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次 上市交 易的 生物 药 A 基 金 份额 为 13,658,180.00 份, 占 本次 生物 药 A 上 市交 易基金 份 额比例 为 15.01%; 个 人资 者持有 的 本 次上市 交易 的生物药 A 基 金份额 为77,336,172.00 份, 占本次 生物药 A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 比例 为84.99%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 本 次上 市交易 的生物药 B 基金 份 额 为 13,658,185.00 份, 占 本次 生 物药 B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为 15.01%; 个人 资者 持有的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 生 物药 B 基金 份额 为77,336,167.00 份, 占本次 生物药 B 上市 交 易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84.99% 。 (三)前十名 场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子基金 生物 药 A ( 代码 :150271 )场 内十 大持 有人 情 况表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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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8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比例 1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014578 7,500,510 8.24% 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52896 5,000,097 5.49% 3 姜永凤 0110137473 4,959,834 4.45% 4 金平 0138464351 878,059 0.96% 5 杨秀梅 0158865494 772,552 0.85% 6 陈伟 0028952679 750,051 0.82% 7 周琳 0143830211 613,541 0.67% 8 金文祖 0172447210 606,041 0.67% 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客 户信用 交易 担保 证券 账户 0689900134 552,534 0.61% 10 李娜 0104568481 501,034 0.55% 合计


22,134,253 23.31% 注:1 、截 止日 期为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2、持 有基 金份 额为 场内 认 购份额 与利 息转 份额 的合 计份数 ; 3、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子基金 生物 药 B ( 代码 :150272 )场 内十 大持 有人 情 况表如 下: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1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014578 7,500,510 8.24% 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52896 5,000,097 5.49% 3 姜永凤 0110137473 4,959,834 4.45% 4 金平 0138464351 878,060 0.96% 5 杨秀梅 0158865494 772,553 0.85% 6 陈伟 0028952679 750,051 0.82% 7 周琳 0143830211 613,542 0.67% 8 金文祖 0172447210 606,041 0.67% 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信 用交 易担 保证 券账 户 0689900134 552,539 0.61% 10 李娜 0104568481 501,034 0.55% 合计


22,134,26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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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9 注:1 、截 止日 期为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2 、持 有基 金份 额为 场 内认购 份额 与利 息转 份额 的合计 份数 ; 3、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总经理 :金旭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 企合 国字 第 00097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服热 情 :400-887-9555 传真: (0755 )83076974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管理人 股东 名称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董事 会办 公室 、投资 管 理一部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交易 部、 研究 部、 投资 管理二 部、 投资 管理 三部 、投资 管理 四 部、全 球量 化投 资部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产品 研发 部、 国际业 务部 、 机构理 财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金 核算 部、 基金 事务 部、法 律合 规部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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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0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等 23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成都 分 公司等 分支 机构 。 各部门 主要 职能 如下 : 董事会 办公 室: 负责 公司 董事会 相关 工作 。 投资管 理一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资 股票 投资 。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负 责固 定收益 产品 的投 资。 交易部 :负 责公 司所 有产 品的交 易管 理工 作。 研究部 :负 责宏 观、 策略 、行业 和公 司研 究。 投资管 理二 部: 负责 专户 产品的 投资 。 投资管 理三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资 股票 投资 。 投资管 理四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资 股票 投资 。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负 责量 化产品 和指 数产 品的 投资 。 渠道管 理部 :负 责基 金的 渠道销 售工 作。 市场部 :负 责营 销策 划、 客户服 务、 市场 推广 等工 作。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 互联 网金融 平台 的搭 建、 对接 与产品 的销 售等 工作 。 产品研 发部 :负 责产 品研 发、申 报等 工作 。 国际业 务部 :负 责海 外基 金产品 的投 资研 究。 机构理 财部 :负 责机 构销 售业务 。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电 脑信息 技术 的开 发、 维护 及基金 后台 运作 支持 工作 。 基金核 算部 :负 责公 司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估值 。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资金 清算 。 法律合 规部 :负 责对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合规 性监 察、 稽核审 计、 法务 支持 及日 常信息 披 露事宜 。 风险管 理部 :负 责对 公司 日常营 运进 行风 险管 理及 风险检 查; 负责 投资 业绩 评价。 总经理 办公 室: 负责 文档 、印鉴 管理 ,公 司品 牌建 设、市 场调 研以 及其 他行 政工 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人 力资源 管理 工作 。 财务部 :负 责公 司财 务管 理、会 计核 算等 相关 工作 。 各分公 司: 负责 所辖 区域 内销售 渠道 的开 发、 维护 。 4、人 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共 有员 工252 人 ,其 中 231 人通 过中 国证 券业 协会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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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1 的证券 从业 资格 考试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5、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 电话: 欧志明 , (0755 )83196401 。 6、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 理50 只 基金, 其中 封闭 式基 金 1 只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49 只。 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王平, 男, 中国 国籍 ,管 理学硕 士,FRM 。2006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助理 数量 分析师 、风 险管 理部 数量 分析师 、高 级风 控经 理、 副总监 ,主 要 负责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金 融工程 研究 等工 作, 现任 全 球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兼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证 消费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招 商央 视财 经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招商 中证银 行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招 商中 证煤炭 等权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招 商 中证白 酒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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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2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3、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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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3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二)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 表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2015 年 5 月 29 日, 本 基 金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负 债表 会计主 体: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报告截 止日 :2015 年5 月29 日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2015 年5 月29 日 资 产 :








银 行存 款


929,540,107.43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交 易性 金融 资产 300,045,010.32





其 中: 股票 投资


300,045,010.32














债券 投资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














基金 投资


-





衍 生金 融资 产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00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 收利 息


45,200.14





应 收股 利


-





应 收申 购款


-





其 他资 产


149,439.44





资 产合 计


1,829,779,757.33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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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4





短 期借 款


-





交 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 生金 融负 债


-





卖 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 付证 券清 算款


698,444,566.56





应 付赎 回款


-





应 付管 理人 报酬


61,741.69





应 付托 管费


13,583.18





应 付销 售服 务 费 -





应 付交 易费 用


272,095.53





应 付税 费


-





应 付利 息


-





应 付利 润


-





其 他负 债


4,180.02





负 债合 计


698,796,166.98 所有者 权益 :








实 收基 金


1,130,152,987.25





未 分配 利润


830,603.10





所 有者 权益 合计


1,130,983,590.35





负 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计 1,829,779,757.33 注 :截 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招 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 额净值 1.001 元 、招 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参考 净值 1.000 元、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B 份额 参考净值 1.002 元,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份额948,164,283.25 份、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A 份额90,994,352.00 份、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90,994,352.00 份。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即2015 年5 月29 日( 以 下 称“报 告期 末” )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如下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0,045,010.32 16.40 其中: 股票











300,045,010.32 16.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00














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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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29,540,107.43


50.80 6 其他资 产











194,639.58





0.01 7 合计 1,829,779,757.3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619,540.00


0.2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5,773,456.32 26.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652,014.00 0.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0,045,010.32 26.53 2、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201 金宇集 团 375,283.00 32,589,575.72 2.88 2 002030 达安基 因 505,134.00 32,278,062.60 2.85 3 002007 华兰生 物 438,110.00 26,602,039.20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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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6 4 300186 大华农 559,100.00 26,445,430.00 2.34 5 002022 科华生 物 577,000.00 25,791,900.00 2.28 6 002038 双鹭药 业 387,300.00 25,174,500.00 2.23 7 000661 长春高 新 155,000.00 24,533,400.00 2.17 8 002252 上海莱 士 355,470.00 23,379,261.90 2.07 9 600161 天坛生 物 324,001.00 15,292,847.20 1.35 10 300122 智飞生 物 272,600.00 10,631,400.00 0.94 2、 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末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200.1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49,439.4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4,639.58 (九)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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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十)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 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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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8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1、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2、 真 实、 准 确、 完整 和及 时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 信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 息,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3、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 大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 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根 据 《基 金法 》 及 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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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9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 销协 议》 5、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7、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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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0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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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1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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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2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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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3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 户,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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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4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1、除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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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5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招商 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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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6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与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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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7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会议召 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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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8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各自份 额二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各自份 额三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 方可召 开。 (4)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合计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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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9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表 决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招 商国证 生物医药 份额、招 商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招商国 证生物医 药份额、 招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的各 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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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0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本 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 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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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1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 如果 终止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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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常 情 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照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人民 币 5 万 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 分按 照 5 万元收 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 一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上一季 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11 )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 , 无须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5、基 金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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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 似的回 报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 股、 股指 期货 、 固 定收 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 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 资于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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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3)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 基金在任 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且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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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5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的财产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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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6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起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