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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001234)

国金众赢: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 通 用 众赢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 月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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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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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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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5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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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7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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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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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9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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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1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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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2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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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3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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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 日支 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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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6 5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 日 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 另 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确定。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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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 户开 户 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 成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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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9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 行 预测和 判断,采 取积 极 主动的 投资策 略,综合 利用定 性分析 和定量 分析方法, 力争 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 优先考虑安全性 和流动性 因素,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3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 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 作时, 若判断 资金面趋 于宽松 ,则在 运作初期 进行短 期限正 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 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类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 根据对 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 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合理 分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 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资产支持票据 (ABN)、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证 券价值 的因素 进行分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卡洛 方法等 数量化 定价模型,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 品种的 基本面 研究,结 合衍生 工具定 价模型预 估衍生 工具价 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 票据 ; 4 )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4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例限制; 5 )本基金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除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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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3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 12)、 13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 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对 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 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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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估 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资产 估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估值结果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基金 资 产估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值结果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按 约 定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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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1 2 、关于《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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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