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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162509)

双禧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5月)查看PDF公告




-1-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2 月21日 证监 许可[2010]228 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 、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特定风险等等。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4 月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国联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分级.............................................................................................................. 38 第七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 .................................................................................................................. 40 第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双禧 100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42 第十部分


双禧 A 份 额 与双 禧 B 份 额的 上 市 交易 ..................................................................... 52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系 统 内 转托管 、 跨 系统转 登 记 等其 他 相 关 业务 ............................... 53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份额配 对 转 换 .............................................................................................. 55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58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69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70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71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 77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78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折算.......................................................................................................... 81 第 二 十 部分


双禧 A 份 额与 双 禧 B 份额 的 终 止运作 ................................................................. 84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 85 第 二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6 第 二 十 三部分


风险 揭 示.............................................................................................................. 90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清 算 .......................................................... 93 第 二 十 五部分


基金 合 同摘 要 ...................................................................................................... 96 第 二 十 六部分


托管 协 议摘 要 .................................................................................................... 111 第 二 十 七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122 第 二 十 八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的 事项 .......................................................................................... 124 第 二 十 九部分


招募 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 128 第 三 十 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 联 安 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销售办 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上市交易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中证100 指 数 : 指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1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份 股指数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中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大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 证 100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8.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础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 额 与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 ∶6 的比率不变 19. 双禧100 份 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 双禧A 份 额 : 指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A 份额 21. 双禧B 份 额 : 指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B 份额 22.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25.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 直销机构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双 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4. 场内: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 系 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35.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7. 注册登记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8.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 系 统 39.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5.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4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双禧100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5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业务规 则 》:指《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53.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 或 场 内申请购买 双禧100 份额 的行为 55.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通过场 外 或 场内将双禧100 份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56. 份额配 对 转 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100 份 额 与 双 禧A 份额、双 禧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 分 拆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十 份 双 禧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双禧A 份额与 六份双禧B 份额的行为 58. 合 并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四 份 双 禧A 份 额 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十份双禧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 基金份额 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 算 ,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2.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 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 赎 回:指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双禧100 份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双禧100 份额、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10% 66.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行为 67. 元:指人 民币元 68.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不可抗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 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 )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1 )庹启斌 先生,董事 长,经济学 博士。历任 华东师范大 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 安证券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并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2 )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高 级研究分析 员、投资经 理、董事( 地区业务)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及 公 司 全 球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香港)董事、研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3 )叶锦华 先生(IP Kam Wah ), 董事,学士学 位,澳洲注 册会计师。 历任瑞士银 行香 港 分 行 会 计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瑞 士 银 行 集 团 财 务 董 事 、 亚 太 区 财 务 变 更 计 划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总 监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及 常 务 董 事 ; 瑞 银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及 公 司 监 事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日 本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核 数 师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监 事 长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香 港 、 日 本 、 新 加 坡 、 台 湾 ) 董 事 、 研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亚 太 地 区)董事。 (4 ) 汪 卫 杰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职 称 。1994 年起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5 )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市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协 会 会 长。 (6 )王鸿嫔 女士,独立 董事,法学 士。历任台 湾摩根资产 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 资信托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主要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7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 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担任筹建组副组长。2010 年 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首 席 执 行 官 ( 总 经 理 ) 。 现 任 上 海 系 数 股 权 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 、监事会成 员 (1 )元湉伟 女士,监事 会主席,北 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 大 连 分 行 出 纳 、 会 计 、 信 息 技 术 等 工 作 ,1992 年 担 任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主 任 ; 1994 年加入 君安 证券任 大连营业部 总经理助理 ,期间兼任 君安物业有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 1999 年 担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大 连 西 安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起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005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辽宁营销 总部总经理 ;2009 年起担任辽 宁分公司总 经理;2012 年起任财富 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 主 席。 (2 ) 庄 小 慧 女 士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Bell, Temple 见 习 律 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 理、金杜律 师事 务所事 务律师助理 、瑞 士 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 )朱慧女 士,职工监 事,经济学 学士,历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 )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副 总 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1 )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代 理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并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 (2 )周浩先 生,督察长 ,法学硕士 。曾先后任 职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 海航运产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 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3 )李柯女 士,副总经 理,经济学 学士。历任 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 、上海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4 )魏东先 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 硕士。曾任 职于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 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投资副 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 理职务。2009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3 月 起 , 兼 任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 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上海 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 理;2012 年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 年11月起, 担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黄欣先生, 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 于2002 年11 月加入兴业证券投资部任投 资分析员 。2003年10 月加 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 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 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4 月起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 月







































































至2012 年9 月 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1月起兼 任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 月起兼 任国联安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 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 任 本 基金基 金 经 理时间 冯天戈先生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 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庹启斌先生(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投委会主席 魏东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投委会执行主席 韦明亮(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 据需要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 双禧100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 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 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 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 务操作程 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 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 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 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 )不断提 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 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订 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 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 线: 1 )建立以一 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 任。 2 )建立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 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 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 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 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 整。










































































(5 )公司必 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 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 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 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 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 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5 )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 年易 名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是 中 国 四大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 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 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9.17% 。 营 业 收 入 2,870.97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4.20%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59%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 成本收入比 24.17% ,同 比下降 0.45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6.75% ,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 年末增 长 6.75% ,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 户,增长 6.64% ;个人客 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 户,增长 3.17% ;网上银 行客 户 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 9.23% , 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 覆盖面进一步 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 百分点。 2014 年上 半年 , 本 集 团各 方 面 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 业 界广 泛 认 可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 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 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38 位 ,较 上年上升 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89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中国 建 设 银 行专 业 高 效 的托 管 服 务 能力 和 业 务 水平 , 赢 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获 和 讯 网 的 中 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 的 “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 行大楼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 )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代销机 构: 1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662 联系人: 查樱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161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户 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6 )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7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38281515










































































联系人 :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 )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 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 )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 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13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8993 6689 联系人: 方爽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4 ) 名 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 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10 )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7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 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 场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 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 )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 )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962528 (上 海) 网址:www.nbcb.com.cn 20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 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3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27 )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明哲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8 )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21 )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0 ) 名称: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 )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 名称: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 )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2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 )86690126 联系人: 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3 )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电话:(0769 )22119426 、(0769 )22119351 联系人: 梁健伟 客户服务 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85130579 联系人: 张于爱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 名称: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至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36 )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 )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8 ) 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雄斌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 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9 ) 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40 )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 )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1 ) 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2 )


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 )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


名称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 )


名称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 )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45 )


名称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 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


名称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 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7 )


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8 )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9 )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名称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 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名称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 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名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 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4 )





名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5 )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7)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 廉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58 )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名称: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 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 (021 )53594666 传真: (021 )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双禧100 份 额 ” 、 “双禧A 份 额 ” 与 “ 双 禧B 份 额 ” 。 其 中,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 ∶6 的 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将确认为双禧100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4 ∶6 的 比 率 确 认 为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双 禧100 份 额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双 禧A 份额、双禧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双 禧100 份 额 与 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对 所有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配比不变。 (1 )双禧100 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 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双禧100折算比例相 应增加或缩 减。若 折算前,双禧100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100 份额 增 加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双禧100 份 额缩减。 (2 )双禧A 、双禧B 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折算后,双禧A 、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根 据双禧B 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 净值,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 )折算日折 算前双禧B 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1 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金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A 份额 及 双禧B 份额的 数量在 折 算 前 后 均 保 持 不 变 , 因 折 算 新 增 的 份 额 将 全 部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2 )折算日折 算前双禧B 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 元 如 果 双 禧B 份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双 禧B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B 份 额 数 按 照 双 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缩 减 。 为 保 持 双 禧A 和双禧B 份 额 比







































































例4 :6 不 变 , 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同 , 双禧A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禧A 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 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三)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 、基金份额 配比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 ∶6 的比率不 变。 3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 )双禧A 、双禧B 、双禧100 份额净 值关系 本基金 四 份 双 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 额 构 成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的 净 值 之 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 份 额的净值。 (2 )双禧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上 一 折 算 日 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折 算 日 的1 元净值 为 基 准 采 用 双禧A 份额的 约 定 日 简 单 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 )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 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100 、双禧A 、双禧B 份 额 净 值 的 关 系 , 可 以 计 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 和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 双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表决权的2/3 以 上(含2/3 ) 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经2010 年2 月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0]228 号文件 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0 年3 月18日至2010 年4 月9 日。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验 资,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共募集982,138,906.44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总户数为8,043 户。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0 年4 月16 日 生 效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九 部分


双禧 10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 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 100 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 双禧 100 份 额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双禧 100 份 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 1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 100 份额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赎回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 下午 3 :00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双禧 100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等业务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双禧 100 份 额的赎回; 4. 当日双禧1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双禧 100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双禧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 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 双禧100 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费 率 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28% 500 万元( 含) 至 1000 万元 0.08% 10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 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 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元( 含) 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 申购费率以 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 上限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 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 进行公告。 双禧 100 份额 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 活动具体规定如有 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计算方 法: 双禧 100 份 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例 3 :某投资 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双禧 100 份额,申 购费率为 1.2%,假定 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例 4 :如例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1.2%,则因场内 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10 份,不 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 ×1.050 =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 -118.58=0.92 元 (3 )处理方 式 :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2. 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赎回费 率: 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具体 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1 年以 下 0.50% 持有 1 年( 含)至 2 年 0.25% 持有 2 年( 含)及以上 0.00% 注: 其中 1 年按 365 天 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 算。 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 (2 )计算方 法: 双禧 100 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例 5 :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双禧100 份额,持有时间为 8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3. 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 双禧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基金管理 人其他相关费用。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双禧 100 份额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 双禧 100 份额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双 禧 B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双禧 100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 份 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 、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双禧 100 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双禧 100 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双禧 100 份 额净值。 十 一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 100 份额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 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 适用的基金范围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及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国安双力;基金代 码:162510 )。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二)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 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 )转换手 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 )目前,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准。 (3 )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 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0 ]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 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 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含 )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 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 零。 2 、转换份额 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 -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 补差费率) (1 )如果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 补差费 (2 )如果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 )转入金 额=转出金额 - 转换费 用 (4 )转入份 额=转入金额 / 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 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1,200 元申购国联 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申购 费率为 1.2%,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则可申购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 100,000 份。持有一 年半后,该投资 者将这 100,000 份场外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份额 转换为场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份额,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 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 ×0.25% =262.5 元; 申购补差费=0 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 申购 补差费=262.5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 换费用=105,000-262.5=104,737.5 元;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4,737.5/1.0000=104,737.50 份。 (三)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 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每 次对上述单只 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 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且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 金管理 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限额限制。 5 、单个开放 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 延。 6 、目前,原 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 、目前,原 持有的基金为场外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场外基金份额。原持有的基 金为场内份额的,由于目前场内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欲 办理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 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8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 转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四) 适用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 、基金发行 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 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 、本招募说 明书仅对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基金 和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综指分 级基金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 、本公司有 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本基金转 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 二 、 双禧100 份额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 七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二 )项“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第 十 部分


双禧 A 份 额 与 双 禧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双禧 A 份额( 基金简称“双禧 A ”,交 易代码 150012)与双禧B 份额(基金 简称“双禧 B ”,交易代码 150013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193 号文批准 ,自 2010 年 6 月18 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禧 A 截止 2010 年6 月 17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上 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1.010 元 (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为开 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双 禧 B 截止2010 年6 月17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5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0.955 元(四舍 五入至 0.001 元) 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 一、上 市交易 的 行 情揭示 及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工作日的双禧 100 、双禧 A 与 双禧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二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未上市交易的双禧 100 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可以 向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双禧 A 和双禧B , 分拆后的双禧 A 和 双禧 B 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三 、 上 市交易 的 费 用


双禧 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四 、 上 市交易 的 停 复牌与 暂 停 、终止 上 市 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双禧A 份 额 、 双禧 B 份额 上 市交易 的 其 他规则 遵 循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 易 规则》 及 相 关 规定。 六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对 基金上 市 交 易的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此项 修 改 无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系 统 内 转托 管 、 跨 系统 转 登 记 等其 他 相 关 业务 一 、 基 金份额 的 登 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 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 ,以及场 内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 、 系 统内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100 份额赎回业 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 100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上市交 易或双禧 100 份额场内赎 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投资者采 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 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 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 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 跨 系 统转 登 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 100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双禧 1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3 、投资者采 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 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4 、根据基金 管理人于 2010 年6 月10 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自 2010 年 6 月18 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通双禧 100 份额 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场外认/ 申购 双禧 100 份额 的投资者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可 以通过认/ 申 购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或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场外认/ 申购 的双禧 100 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通过分拆转换为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简称“双禧 A ”) 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简称“双禧 B ”),才 可将双禧 A 或双禧 B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持有场内双禧 100 份额 的投资者自 2010 年6 月18 日起可以通 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场内持有双禧 A 与双禧B 的 投资者只有通过合并转换为双禧 100 份额,才可 申请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基 金份额 的 非 交易过 户 、 质押、 冻 结 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 月10 日 发布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 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开 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 配对 转 换 是指本 基 金 的双禧 100 份额与 双 禧 A 份额 、 双 禧 B 份 额 之 间的配对 转换, 包括分 拆 和 合并两 个 方 面。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份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 双禧 A 份额 与 六份双禧 B 份额的行为 。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份双禧 A 份额与 六份双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十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 配对 转 换 业务办 理 机 构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 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 配对 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 ∶30 和下 午1 ∶00-3 ∶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双禧 A 份额 与双禧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禧 A 份 额和 双禧 B 份额 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 :6 。 4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 额配对 转 换 业务办 理 规 则










































































1 、投资者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 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 的、可交易的双禧 A 与 双禧 B 基金 份额;投资者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 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 100 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通 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双禧 100 的交易代码 “162509 ” 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 、“合并” 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的整 数倍,并且,投资者在业 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 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 、在交易时 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通过深证通 FDEP 消息传输 系统将份额 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对 投资者 T 日 交易时间内提交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 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 交情况。 6 、投资者T 日提出的 M 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M 份双禧100 ,同时增加 4M/10 份双禧 A 与6M/10 份双 禧B 。正常情况 下,自 T+1 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 A 与双 禧 B 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 、投资者T 日提出的 N 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4N/10 份 双禧 A 和6N/10 份双 禧 B ,同时增 加 N 份双禧100 。正常情 况下,自 T+1 日(含该日 )起新增的双禧 100 基 金份 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 、双禧 100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双禧 100 的场 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9 、投资者提 出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10 、份额配 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六 、 暂 停份额 配 对 转换的情形 1 、当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保有 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 100 亿份时,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第一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或发生前 述第二项或第三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业务 办 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 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目前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 办理费用。 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 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超过 4% ,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100 指 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 长 期 增 长的稳定收 益。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资 产投 资 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中 证 100 指 数 的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等 。 其 中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推 出 后, 本 基 金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三 、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以实 现对中 证 100 指数 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 1 、股票组合 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股票停牌的 限制、股票流动性 、法律法规限制 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等)进行适当替代。










































































2 、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 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 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 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 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 对基 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 (3 )跟踪偏 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 案。 四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 数是从 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100 指数具 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 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100 指数 收益率+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 、 投 资决 策 流 程 1 、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 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投资程序 (1) 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 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依 据相 关 研究 分析 报 告, 定期召 开 或遇 重大 事 项时 召开 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关事 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分析报告, 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资产 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 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 制。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 并予以公告。 七 、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和债权人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 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十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52,668,867.36 91.97 其中:股票 1,852,668,867.36 91.97 2 固定收益投资 1,162,090.80 0.06 其中:债券 1,162,090.80 0.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3,512,936.35 6.63 7 其他资产 27,062,284.82 1.34 8 合计 2,014,406,179.3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3,229,887.76 3.77 C 制造业 501,672,398.60 25.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40,538,452.95 2.09 E 建筑业 117,459,387.19 6.04 F 批发和零售业 23,084,495.40 1.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35,523,771.97 1.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39,173,830.44 2.02 J 金融业 930,452,251.91 47.88










































































K 房地产业 74,266,710.41 3.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86,702.08 0.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0,080,978.65 0.5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2,668,867.36 95.3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股 票 投资 明 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485,079 116,192,580.96 5.98 2 600016 民生银行 7,788,579 75,549,216.30 3.89 3 600030 中信证券 2,261,544 74,223,874.08 3.82 4 600036 招商银行 4,741,970 73,832,472.90 3.80 5 600837 海通证券 2,588,095 60,587,303.95 3.12










































































6 601166 兴业银行 3,284,618 60,305,586.48 3.10 7 600000 浦发银行 3,215,883 50,778,792.57 2.61 8 601988 中国银行 10,487,465 45,935,096.70 2.36 9 601668 中国建筑 5,264,116 40,375,769.72 2.08 10 000002 万


科A 2,787,168 38,518,661.76 1.98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62,090.80 0.06 8 其他 - - 9 合计 1,162,090.80 0.06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8,370 1,162,090.80 0.06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基 金投 资 国 债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基 金投 资 国 债 期货 的 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中国平安外,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中国平安(601318)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产险”)于2014年8月22 日收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 平安产险倒签单导致保费收入、准备金等数据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 以罚款,对于平安产险未执行关于危险单位划分的内控制度与流程、未加强内 部管理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 中国平安(601318)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 券”)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审 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 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 中国平安(601318)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产险”)的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中国保监 会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被处以警告并罚 款。 中国平安(601318)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资产”)于2015年2月2日收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资产 未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行为,构成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行为,被处以 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7,884.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146,587.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439.36










































































5 应收申购款 50,373.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62,284.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0-04-16 至 2010-12-31 7.20% -11.55% 18.75% 1.33% 1.60% -0.27% 2011-01-01 至 2011-12-31 -20.15% -19.85% -0.30% 1.20% 1.20% 0.00% 2012-01-01 至 2012-12-31 10.63% 10.32% 0.31% 1.15% 1.16% -0.01% 2013-01-01 至 2013-12-31 -13.52% -12.38% -1.14% 1.42% 1.38% 0.04% 2014-01-01 至 2014-12-31 57.28% 56.14% 1.14% 1.26% 1.26% 0.00% 2015-01-01 至 2015-03-31 7.52% 7.91% -0.39% 1.98% 1.96% 0.02% 2010-04-16 至 2015-03-31 38.50% 15.46% 23.04% 1.31% 1.35% -0.04%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使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作为估值全价。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本基金(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6 : 假 设T 日 闭 市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55 亿 元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12 亿份、16 亿 份 与24 亿 份 , 则 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 +16 +24 )=1.058 元 2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本基金四 份双禧A 份 额 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 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 净值。 (2 )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 中 计 算 双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率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上 一 折 算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 的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折 算 日1 元净值 为 基 准 采 用 双禧A 份额的 约 定 日 简 单 收 益 率 单 利 进行计算。










































































(3 ) 计 算 出 双 禧A 份额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A 、 双 禧B 和双禧100 份 额 净 值 的 关 系,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额净 值 小 于 或等于0.150 元,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折 算 后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整到1.000 元。 (5 ) 双禧A 、双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都 调 整 为1.000 元, 折 算 后 双禧A 、 双 禧B 的份额净值 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 t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 一 折 算 日 次 日 的一 年 期 银 行 定 存 年 利 率 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例7 : 假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100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t NAV 分别为1.200 、 0.950 、0.496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 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1 )当 200 . 1 ? t NAV 时 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2 )当 950 . 0 ? t 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3 )当 496 . 0 ? t 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 由于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小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自 该 日 起 三 个 工作日内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 元。 五、估 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本 基 金任一 类 份额 的错 误 偏差 达到 份 额净 值的0.2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任 一 类 份 额 的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 份 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费 及年费; 9.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三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计 费 时 间 从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 年。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指 数 许 可 方 约 定 了 每 季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下 限 , 则 该 下 限 超 出 正 常 指 数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部 分 ( 即 : 每 季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下 限 - 该 季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除 管 理 费 、 托管费 和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内 容 详 见 “ 第 九 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 、 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内 容 详 见 “ 第 九 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的内容。 四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2 日前 在 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六 、 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一、基 金份额 折 算 日 自上一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 次日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 果 期 间 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 元 , 则 最 后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如 果 期 间 某 个 工 作 日 (T 日)双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 则 该 日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T+2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 , 假 设 本 基 金 成 立 于2010 年3 月17日, 则 基 金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2013 年3 月16日 (周六 ) , 基 金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为2013 年3 月15 日 ( 周 五 ) , 如 果2010 年3 月17 日 至2013 年3 月15 日 期 间,双 禧B 的 份 额净 值 都 大于0.150 元, 则 基金 份 额 第一个 折 算 日为2013 年3 月15 日。 基金份额 第 一 个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为2013 年3 月16 日 ,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2016 年3 月15 日 ( 周 二 ) , 基 金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为2016 年3 月15 日 ( 周 二 ) , 如 果2013 年3 月16 日至2016 年3 月15 日 期间的2015 年11 月27 日 (周五 ) 双 禧B 的份 额 净 值小于 或 等 于0.150 元, 则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为2015 年11 月27 日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 年12月1 日。 基金份额 第 二 个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为2015 年12 月2 日 ,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2018 年12 月1 日(周六 ) ,基金运作 满三年的最 后工作日为2018 年11月30 日(周五) ,如果2015 年12月2 日至2018 年11 月30 日期间双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都 大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份 额 第 三 个 折 算 日 为 2018 年11月30 日。 基金份额 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配比不变。 二、基 金份额 折算 类别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触 发 条 件 不 同 ,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分 为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日,基金份额折算 也 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自上一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 次日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 果 期 间 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 元 , 则 最 后 工 作 日 为 到 期 折 算 日 。 在到期折算日 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 、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 自上一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 次日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 果 期 间 某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 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 点 折 算 日 , 具 体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日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到 点 折 算 日 实 施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 金份额 折 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 金份额 折 算 方法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和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的 折 算 方 法 一 致 , 均 按 以 下 方 法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 1 、双禧100 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 双禧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双 禧100 份额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缩 减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 100 份 额 增 加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双禧100 份额 缩减。 双禧100 份额 的折 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双 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100 份额的折算 比例 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1 份),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双禧A 、双禧B 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A 、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根 据双禧B 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 )折算日 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净值大于1 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A 份额及 双 禧B 份额的 数量 在 折 算 前 后 均 保 持 不 变 , 因折算 新 增 的 份 额 将 全 部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份额。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1 ] 折 算 后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份 额 数 =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折 算 前 的 份额数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折算日 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1 元 如 果 双 禧B 份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双 禧B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B 份 额 数 按 照 双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缩 减 。 为 保 持 双 禧A 和双禧B 份额 数







































































比 率4 :6 不 变 , 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同 , 双禧A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禧A 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A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 份 额 超 出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和双禧B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 入基金财 产。双禧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3 、折算后双 禧100 份额的 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禧100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双 禧100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双 禧A 份额份额折 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B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五、基 金份额 折 算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算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定暂 停 双 禧A 份额 与 双 禧B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 双 禧1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折 算 的公告 1 、 在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到 期 折 算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高 于0.250 元 , 但 在 下 一 开 放 日 不高于0.250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到 点 折 算 的 可 能 性 及 有 关 事 项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则该日后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到 点 折 算 的 有 关 事 项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告。 4 、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或 到 点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第 二十部分


双禧 A 份 额 与 双 禧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一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所持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表 决 权 的2/3 以上(含2/3 ) 通 过 方 为 有效。 二、双禧A 份额 与 双 禧B 份额 终 止 运作后 的 份 额转换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除 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 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禧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 转 换 基 准 日 日 终 , 以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双 禧A 份 额 、 双 禧B 份额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接 受 场 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 基 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6 个 月 的 最 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禧A 份 额 和 双 禧B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易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双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禧1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双禧100 份 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双禧100份额 、 双禧A 份 额 与双 禧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上 述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双禧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双禧100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一类份 额的 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禧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禧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接 受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双禧A 份 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 30 .双禧A 份 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 .中国证 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及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双 禧A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上 市 交易 的 证 券 交易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 二十三 部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发 展 历 史 不 长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 善 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投 资 标 的 为 中 证100 指 数 , 在 基 金 的 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增 发 、 配 股 、 分 红 等 , 或 者 因 新 股 认 购 、 基 金 现 金 资 产 拖 累 、 基 金 交 易 成 本 和 交 易 冲 击 以 及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等 原 因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相 对 于 标 的 指 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者 还 须 承 担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所 带 来 的 风 险与成本。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 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基金份 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 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双禧 A 份额 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 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禧 B 份额 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 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为避免双禧 B 的份额净值 跌到 零,本基金采取了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 ,但是如果市场出现极端下跌,双禧 B 的份额净 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双禧A 和双禧B 份额实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双禧A ( 或 双 禧B ) 的 新增







































































双禧100场内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 该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办 理 双 禧100 份 额与双禧A 份额 、 双禧B 份额 之 间 的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一 方面 , 这一 业务 的 办 理 可能 改 变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市 场 供 求 关系 , 从 而 可能 影 响 基 金份 额 的 交 易价 格 ; 另 一方 面 , 这一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风险。


(4 )流动性 风险


在 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 额 的 规 模 可 能 较 小 或 交 易量不足,导致投 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等业务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 不能变现的风险。 (5 )份额转 换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 额 的 运 作 后 , 双禧A 份 额 、 双禧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在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 的 份 额 转 为 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变 化 的 风 险 和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不 能 直 接赎回双禧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的风险。





(6 )基金 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间 可 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 价 交 易 的 风 险 。 对 于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尽管在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机制下,四 份 双禧A 份额与 六 份 双禧B 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十 份双禧100 份 额 的 净 值 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 交 易 状 态 。此 外 , 由 于 基金份额配对 转 换 套 利机 制 的 影 响,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交 易 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1. 以下基金合 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 份 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本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 100 份 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 双禧 100 份 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双禧 100 份 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五 部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双禧 100 份 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 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 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和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 双禧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和双 禧 1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其持有的双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 ,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双禧 100 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禧 100 份 额、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4.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各自 基 金 总 份 额的50% (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以 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 各自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少3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100 份 额 、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双禧100 份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下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双禧100 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3 名 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禧 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在 本 基 金 的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六 部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 号金 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等 。 其 中 , 投 资 于 相 关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相 关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9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并 经其 董 事会 批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计 算、双禧A 份额 与 双 禧B 份额 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 额 转换 比 例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双禧A 份 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 运 作 后 的份 额 转 换 比例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 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双禧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本基金(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 日 闭 市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55 亿元,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12 亿份、16 亿 份 与24 亿 份 , 则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 +16 +24 )=1.058 元 2. 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本基金 四 份双禧A 份 额 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净 值。










































































2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 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率指《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 到 双 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 的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折 算 日1 元净值 为 基 准 采 用 双 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日 简 单 收 益 率 单 利 进行计算。 3 ) 计算 出 双禧A 份 额 的 份额 净 值 后 ,根 据 双 禧A 、双 禧B 和双 禧100 份 额净 值的 关 系 , 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则基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到 1.000 元。 5 )双禧A 、 双 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都 调 整 为1 元 , 折 算 后 双 禧A 、 双禧B 的份额 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 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t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 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例 : 假 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100 个 自 然日 , 双 禧100份额净值 t NAV 分别为1.200 、0.950 、 0.496 ,上一 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i )当 200 . 1 ? t 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ii)当 950 . 0 ? t 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iii)当 496 . 0 ? t 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 由于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小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自 该 日 起 三 个 工作日内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公告。 3.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4.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一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金托 管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七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 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 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 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 束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 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 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 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正式推出双禧 100 份额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销售 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 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 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 或变更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 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三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 话服务 1 )自动语音 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 系统提供 7×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 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 途话 费) 2. 网上客户服 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 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 息、定期基金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定 投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基 金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享 受 前 端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 allianz.com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 出投诉和建 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 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 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3 、最近3 年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 基金披露 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 号 公 告事项 法 定批露 方式 披 露日期 1 国联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2014 年3 季报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网站 2014-10-27 2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网 上 直销平台 汇款 交易方式 相关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1-21 3 国联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摘要 )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网站 2014-11-29 4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在华 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并参加相 关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网站 2014-12-01 5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中航 资本 (600705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06 6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中航 电测 (300114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11 7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中国 南车 (601766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13 8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三泰 电子 (002312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13 9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中国 北车 (601299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18 10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普邦 园林 (002663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4-12-31










































































11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万达 信息 (300168 )和 宏源证券 (000562 )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1-08 12 国联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1-21 13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东方 财富 (300059 )和 泰格医药 (300347 )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1-23 14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哈药 股份 (600664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1-24 15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银座 股份 (600858 )和 三花股份 (002050 )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1-28 16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和讯 网申购、 定投 、转换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2-05 17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华侨 城A (000069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2-07 18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在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开通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并参 加相关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2-09 19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久其 软件 (002279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5-02-13 20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直 销 平台调整 相关 费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2-17 21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东方 财富 (300059 )和 硕贝德 (300322 )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2-17 22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鹏博 士(600804)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2-25 23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长 量 基金为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代销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 换及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2-27 24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 下部分基 金 参加数米 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02 25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众生 药业 (002317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06










































































26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精诚 铜业 (002171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07 27 关于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 参与天天 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09 28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永泰 能源 和城投控 股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10 29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信邦 制药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12 30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长安 汽车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14 31 关于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 参与好买 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16 32 关于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 参与和讯 网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16 33 关于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 参与数米 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16 34 关于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 参与众禄 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16 35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华宇 软件 (300271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14 36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中科 金财 和华仁药 业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18 37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3-19 38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皖通 科技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20 39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交 易 所固定收 益品 种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25 40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鑫龙 电器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25 41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股票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27 42 国联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2014 年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3-30










































































43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与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个 人电子银 行基 金前端申 购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 网站 2015-04-01 44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桑德 环境 和传化股 份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1 45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华润 双鹤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2 46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恒宝 股份 、宏达新 材、 久联发展 及 键桥通讯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3 47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 所持黄河 旋风 、中国国 旅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4 48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航天 信息 、三元达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4 49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北 京 增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开 放 式基金代 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 、转换及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7 50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长电 科技 、阳光电 源、 金新农、 艾 派克、鼎 立股 份估值调 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09 51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招商 地产 、招商银 行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10 52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银之 杰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11 53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所持华昌 达、 佳讯飞鸿 、三 诺生物、 红 日药业估 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5-04-15










































































第二十 九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 三十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