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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佳B(150080)

双佳B: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6 月 1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场内简称:国安双 佳) 
基金主代码 1625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6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级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 佳 A 信用分级债券
(场内简称:双 佳 A ) 
国联安 双佳 B 信用分 级债券
(场内简称: 双佳 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2512 15008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否 2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将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到期。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双佳 A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佳A 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佳 A 赎回,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 其持有的双佳 A 将被默认为转入 “国联
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份 额 。 综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2015
年 6 月 3 日 为双佳 A 份 额的最后开放赎回申请日,即在该日 15:00 前接受办理
双佳 A 份 额的赎回业务。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作出选择赎回双佳 A 份额
或是不选择赎回双佳A 份额。 投资者不选择赎回双佳 A 份额的, 其持有的双佳 A
份额将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日终转换后被默认为转入“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2. 日 常 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时 间 
2015 年 6 月 3 日为双佳 A 份额的最后开放赎回申请日, 即在该日 15: 00 前
接受办理双佳 A 份额的赎回业务。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作出选择赎回双
佳 A 份额或是不选择赎回双佳 A 份额。 投资者不选择赎回双佳 A 份额的, 其持
有的双佳 A 份额将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日终转换后被默认为转入 “国联安双佳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份额。 
 
3. 日 常 赎 回业 务 
3.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双佳 A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双佳 A 份额
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3.2 赎 回 费率 3 
双佳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 本次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双佳 A
份额均可申请赎回,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佳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 基金 销售 机 构 
4.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4.1.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4.1.2 场外 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4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等 营业网点 (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
述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
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并及时公告。 
4.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 
5.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本公告仅对双佳 A 第六个开放日即 2015 年 6 月 3 日办 理其赎回等相
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相
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 公司所有。


(2)开放日当日 15 :00 前接 受办理赎回业务,有关双佳 A 本 次开放日 开5 放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将另行公告。 (3) 邮寄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 中 心 向 所 有 在 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 整, 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者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 本着对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 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请致电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4 ) 风 险 提 示 : 本 公 司 承 诺 诚 实 信 用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