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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宏观策略(001127)

中银宏观策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 宏 观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资 及转 换 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5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宏 观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宏 观策 略混合 基金主 代码 001127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宏观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中银 宏 观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时间 中银宏 观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在 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投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若 未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 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 告。









































































































































2 3. 日常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台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每个 基金 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各 销售 机构 对上 述最 低申 购限额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 投资者 以定 期定 额投 资方 式申购 本基 金或 者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时 , 不 受 上 述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 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投资 者应 支付 的申 购费 。


2、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包 括但 不 限于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基 金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 4. 日常赎回业务









































































































































3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回 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赎回 费 中计入 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4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用加上 转出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的补差 两部分 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1)基金 转换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的差额 收取补 差费。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时 , 补 差费 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差额 ;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时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 G =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净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转出 金额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例如: 某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超过 30 天不 到 1 年的 100 万份中 银宏 观策 略基 金份 额转换 到 中银新 经济 基金 ,则 这部 分中银 宏观 策略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 转换日 的中 银 宏观策 略基 金和 中银 新经 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元和 1.500 元 , 因转换 入金 额









































































































































5 介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 之 间,对 应中 银宏 观策 略基 金和中 银新 经济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分别 为 1.2% 和 1.2%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 0 。则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结果 如下 : B=1,000,000 份 C=1.200 D=0.5% E=1.500 G=0 H=1.2%-1.2% =0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5%)/(1+0)+0]/1.500= 796,000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5%=60,000 元 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5%)/(1+0)]× 0= 0 元 即,该 投资 者承 担 60,000 元转换 费( 含 60,000 元赎 回费和 0 元 申购 补差 费) 后,将 获 得 796,000 份中 银新 经济 基金。 注: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 且 该销 售 机构应 当能 够同 时办 理拟 转出基 金与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 务。 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 照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最 新业务规则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各基金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公 式并 公告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 项 1、办 理时 间 本次开 放转 换的 具体 时间 为 6 月 1 日 , 本 基金 转换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 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 基金转换 业务时除 外) 。由 于各销售 机 构 系统及 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 开放日 的具 体交 易时 间可 能有所 不同 , 投资 者应 参 照相关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 2、适 用基 金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 用于与 中银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805 ) 、中银健 康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591 ) 和中 银研 究 精选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000939 ) 之 间 的相互 转换 。 基 金管 理人 今 后发行 的开 放式 基金 将根 据具体 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基金 转换 业 务并另 行公 告。 3、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 包括 网 上直销 平台 ) 及中 国银 行 、 招 商银 行









































































































































6 的营业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4、(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 时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收到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 基金转 换申 请 的网点 或网 站进 行成 交查 询。 5、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 申 请转 换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单笔 转换 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6、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基 金转换申 请,在当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2) 基金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工 作日 为基 金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公 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办 理方 式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投资 者须 拥有 基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 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 理此项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6.2 办 理时 间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正 式 开通, 本业 务的 申请 受理 时间与 本基 金日 常申 购业 务受理 时 间相同 。 6.3 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及中 国银行 、 招商 银行 、 兴业 银 行 的营 业









































































































































7 网点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6.4 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100 元) ,具 体以 各销 售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投资 者可 与各 销 售机构 就本 基金 申请 开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约 定每 期固定 扣款 金 额。 6.5 扣 款日 期及 扣款 方式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相关 流程 和业 务规 则 遵循各 销 售机构 有关 规定 。详 情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的当 地销售 网点 。 6.6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的 说 明 若无另 行公 告 , 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与日 常申购 业务 相同 。 如有 费 率优惠 以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为 准。 6.7 扣 款和 交易 确认 每期实 际扣 款日 为基 金申 购申请 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 申 购份 额将 在 T +1 工作日 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查询 起 始日 为 T +2 工作日 。 6.8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 资者 想变 更每 期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日 期 , 可 提 出变更 申请 ; 如果 投资 者 想终止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可提 出解 除申请 。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8 7.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兴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客服电 话:








95561 联系人 :











曾鸣 网址:














www.cib.com.cn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 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分别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敬 请投资 者 留 意 。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开放 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 及 转换 业 务的有 关 事项予 以说 明;









































































































































9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宏观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中银 宏观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等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银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基 金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投 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 也 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式 ,敬 请注 意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