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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A级(150289)

煤炭A级/B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中 融 中 证 煤 炭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 ) 的 募 集 已获 中国证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中 融 中 证 煤炭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注 册的批复》( 证 监 许 可[2015]814
号 ) 批准注册 。 中国证 监 会对本基 金 的注册, 并 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为 上 市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3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海 通 证 券 ” )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4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5 、 本 基 金 将 自2015 年5 月27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交所” )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3 个 月 ,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6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中 融 中 证 煤炭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中 融 中
证 煤炭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煤炭A 份 额 与 中 融 中 证 煤炭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煤炭B 份 额 。 其 中 ,
煤炭A份额与煤炭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1 ∶1 的 比 例 不 变 。 
7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中 融 煤炭 份 额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1 :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 离 为 煤炭A份额和 煤炭B 份 额 。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2 
 
8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各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理 机 构 、 办 理 日 期 、 办 理 时 间 和 办 理 程 序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已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9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购份额为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 的 必 须 是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0 份。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场 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但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10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 确
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
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
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注册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不 允 许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通 常 应 在 
T+2 日 到 原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5 年5 月23 日 《 证 券 日 报 》 上 的 《 中 融 中 证 煤炭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3 
 
站(www.zrfunds.com.cn ) ,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本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 
12、 在 募 集 期 间 ,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 如 增 加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告。 
13、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160-6000 、010-85003210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电 话 了 解 认 购 事 宜 。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煤炭A份额、 煤炭B 份 额 与 中 融 煤炭 份 额 的 资 产 合 并 投 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对 中 融 煤炭份 额 开 放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及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 不
对 煤炭A份额或煤炭B 份额单 独 开 放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煤炭A 份额与煤炭B 份 额 可 分 别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办 理 场 内 的 中 融 煤炭 份 额 与 分 级 份 额
之 间 的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16 、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虽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但 由 于 采 取 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结 构 设 计 ,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运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共 有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别 为 中 融 煤炭份
额、煤炭A 份 额 、 煤炭B 份 额 。 其 中 中 融 煤炭 份 额 为 普 通 的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份 额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4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煤炭A 份 额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低 ; 煤炭B 份 额 采 用 了 杠 杆 式 的
结 构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有 所 放 大 , 将 高 于 普 通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份 额 转 换 风 险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人按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1.00 元 、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17 、 关 于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更 新 的 提 示


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 已 于2012 年1 月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 领 取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 即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 , 自2013 年1 月1 日 起 停 止 使 用 。 根 据 《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持 续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措 施 , 关 注 客 户 及 其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 金 融 交 易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客 户 更 新 资 料 信 息 。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5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 客 户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 金 融 机 构 应 中 止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本 公 司 再 次 提 醒 广 大 客 户 , 如 果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 或 者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 自2013 年1 月1 日 起 , 其 将 不 能 作 为 居 民 合 法 证 件 在 本 公 司 办 理 任 何 需 要 提 供 身 份 证 件 的 业 务 , 请 及 时 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机 构 办 理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更 新 手 续 , 以 免 影 响 交 易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基 金 名 称 : 中 融 中 证 煤 炭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中 融 煤 炭 场 内 简 称 : 煤 炭 母 基 基 金 代 码 :168204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上 市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 金 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中 融 煤 炭 份 额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照 1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 离 为 煤炭A 份 额 和 煤炭B 份 额 。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 ( 三 ) 销 售 机 构 ” )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6 , 可 在 本 基 金 煤炭A份额和煤炭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煤炭A 份 额 和 煤炭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 八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九 ) 销 售 机 构 1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本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 ( 三 )1 、(2 )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 2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 ( 十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本 基 金 自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 进 行 发 售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未 达 到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即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10日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认 购 费 率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7 (1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M ≥ 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2 )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人 的 场 内 认 购 费 率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3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中 融 煤炭份 额 。 1 )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金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资 金 份 额+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2 )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金额-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资 金 份 额+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8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 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1.0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72.50 元 , 则 可 认 购 中 融 煤炭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50,000.00/ (1 +1.00% )=49,504.95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 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49,504.95 份 利 息 折 算 份 额=72.50/1.00=72.5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49,504.95+72.50=49,577.4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 元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其 所 获 得 的中融煤炭份额为49,577.45 份。 (2 )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1 :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 离 为 煤炭A 份 额 和 煤炭B 份 额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挂 牌 价 格 为 人 民币1.00 元/份。 1 )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挂牌价格× 认 购 份 额


认购费用=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认购金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2 )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挂牌价格× 认 购 份 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例 : 某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50,000 份 , 若 会 员 单 位 设 定 发 售 费 率 为1.0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50 元 , 则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为 :


挂牌价格=1.00 元 9 净 认 购 金 额=1.00× 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50,000× 1.00%=500 元


认购金额=50,000+500=50,500 元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50/1.00=5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50,050 份 即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50,000 份中融 煤炭 份 额 ,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50,500.00 元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最 后 该 投 资 人 实 际 的 认 购 份 额 为50,050 份。 (3 )煤炭A 和 煤炭B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1 :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 离 为 煤炭A份额和煤炭B 份 额 , 其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煤炭A份额=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煤炭B 份额=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场 内 经 确 认 的 煤炭A 份 额 、 煤炭B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二 )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 一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 ( 二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 的 必 须 是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0 份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场 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但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对在 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 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 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投资10 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注册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 三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 。 已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的 投 资 人 , 可 在 原 处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 已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人 , 拟 通 过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 须 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可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再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可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注 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为 其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注 册 为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直 销 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柜 台 和 网 上 交 易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银 行 、 券 商 及 其 他 机 构 ( 详 见 “ 六 ( 三 )1、(2 )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理 地 点 、 办 理 日 期 、 办 理 时 间 和 办 理 程 序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已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三 、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1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开 户 (1 ) 个 人 投 资 者 亲 自 临 柜 开 户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个人) 》 2 )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 申 请 人 预 留 的 银 行 储 蓄 存 折 ( 卡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 填 妥 的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和 《 投 资 人 权 益 告 知 书 》 11 5 ) 填 妥 并 签 字 的 《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6 ) 申 请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 则 须 由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代 理 办 理 , 除 遵 循 上 述 (1 ) 条 所 需 材 料 外 , 还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a. 提 供 填 写 合 格 并 由 监 护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 ; b. 出 示 监 护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 件 ; c.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的 户 口 簿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 件 ( 注 :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为 其 父 母 只 需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的 户 口 簿 ; 如 由 其 他 人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 监 护 人 除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外 , 还 需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已 故 或 不 具 备 监 护 能 力 的 证 明 以 及 现 任 监 护 人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证 明 ) ; d. 监 护 人 签 署 的 认 可 未 成 年 人 投 资 行 为 的 文 件 说 明 原 件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代 办 人 临 柜 开 户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个人)》; 2 )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申 请 人 预 留 的 银 行 卡 原 件 及 签 字 确 认 的 复 印 件 ; 5 ) 申 请 人 填 妥 的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和 《 投 资 人 权 益 告 知 书 》 ; 6 )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 7 )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 (3 ) 注 意 事 项 : 1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开 立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2 )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但 开 户 无 效 当 天 的 其 他 交 易 也 同 时 无 效 。 3 ) 身 份 证 请 提 供 正 反 面 的 复 印 件 。 4 )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 是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分 红 和 退 款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姓 名 严 格 一 致 。 2 、 认 购 本 基 金 产 品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填 妥 并 由 投 资 者 签 字 确 认 的 《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 (2 ) 申 请 人/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代 办 需 申 请 人 签 字 ) ; (3 ) 有 效 的 银 行 划 款 凭 证 ; (4 )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须 提 供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 12 (5 ) 注 意 事 项 : 1 ) 直 销 录 入 员 受 理 的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业 务 申 请 的 确 认 ,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 2 ) 直 销 录 入 员17 :00 以 后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视 同 下 一 交 易 日 的 申 请 ; 3 ) 只 有 当 投 资 者 有 足 额 认 购 款 项 到 达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账 户 后, 对 应 的 认 购 业 务 才 能 确 认 成 功 ; 4 ) 如 果 投 资 者 从 未 在 直 销 机 构 填 写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 须 提 交 后 再 进 行 认 购 基 金 ; 投 资 者 须 确 认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结 果 与 认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等 级 是 否 相 匹 配 , 如 不 匹 配 , 投 资 者 在 《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签 字 ( 盖 章 ) 则 代 表 已 了 解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 并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风 险 。 投资者 若 在 直 销 柜 台 通 过 传 真 的 委 托 方 式 进 行 有 关 业 务 的 办 理 , 需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 ( 二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1 、 开 户 时 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 (2 ) 经 过 年 检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或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4 ) 首 次 提 出 交 易 申 请 时 请 被 授 权 人 填 妥 相 应 投 资 者 类 型 的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和 《 投 资 人 权 益 告 知 书 》 并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或 预 留 印 鉴 ; (5 )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6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 (7 ) 开 户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材 料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 2 、 认 购 本 基 金 产 品 时 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填 妥 并 由 投 资 者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的 《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 (2 )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或 预 留 印 鉴 的 复 印 件 ; (3 ) 有 效 的 银 行 划 款 凭 证 。 (4 ) 注 意 事 项 : 13 1 ) 开 户 时 需 临 柜 办 理 , 暂 不 接 受 传 真 方 式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一 日 可 进 行 多 笔 认 购 申 请 ; 3 ) 机 构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以 于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受 理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4 ) 传 真 交 易 申 请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将 交 易 申 请 资 料 原 件 邮 寄 至 直 销 柜 台 ; 5 ) 投 资 者 开 户 当 天 可 进 行 认 购 , 直 销 录 入 员 可 受 理 申 请 , 但 开 户 无 效 当 天 的 其 他 交 易 也 同 时 无 效 ; 6 )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 是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分 红 和 退 款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7 ) 《 印 鉴 卡 》 中 预 留 的 印 鉴 作 为 机 构 投 资 者 授 权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印 章 和 签 章 ; 8 ) 投 资 者 预 留 的 客 户 信 息 是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联 系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唯 一 信 息 来 源 , 投 资 者 所 填 信 息 中 融 基 金 均 视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如 因 投 资 者 预 留 信 息 有 误 导 致 无 法 联 系 投 资 者 本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造 成 的 结 果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 三 ) 特 别 说 明 1 、 认 购 期 直 销 柜 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9 :30-11 :30、13 :00-17:00 ( 周 六 、 周 日 和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前 , 应 通 过 汇 款 转 账 等 方 式 将 足 够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立 的 指 定 直 销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朝 阳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3419027305242 大 额 支 付 号 :102100000345 3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划 款 金 额 不 得 小 于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 办 理 直 销 基 金 业 务 须 使 用 本 公 司 模 板 的 表 单 , 直 销 表 单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获 取 。 4 、 注 意 事 项 (1 ) 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17:0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 其 中 个 人 投 资 者 划 款 账 户 须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在 开 户 时 的 预 留 账 户 。 (2 )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 应 在 银 行 汇 款 单 备 注 栏 内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已 经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号 和 产 品 代 码 , 如 果 尚 未 申 请 基 金 账 号 , 则 应14 填 写 准 备 用 于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后 六 位 和 产 品 代 码 , 两 个 代 码 间 用 空 格 区 分 。 (3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 在 发 行 期 截 止 日17 :0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5 )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的 情 形 。 (4 ) 投 资 提 示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获 取 申 请 材 料 , 按 照 要 求 办 理 手 续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 四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在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业 务 的 流 程 与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二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中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三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打 印 确 认 单 。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15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如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六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A 座7 层 成 立 时 间 :2013 年5 月3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瑶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伍 亿 元 联 系 人 : 肖 佳 琦 电话:010-85003388 ,400-160-6000 传真:010-85003386 客 服 电 话 :010-8500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称: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海通证券 ” )


住所: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开国 注 册 资 本 :95.8472 亿元 人 民币 客 服 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 三 ) 销 售 机 构 16 1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A 座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瑶 邮 政 编 码 :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 系 人 : 张 蓁 蓁 中融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场外 代销机构 1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广 东 路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 鸣 2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话:010-85130291 联 系 人 : 辛 晨 晨 3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陕 西 街239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 系 人 : 周 志 茹 17 4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389 号 志 远 大 厦1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9 号 华 远 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电话:010-8832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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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联 系 电 话 :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孙 睿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威 海 路755 号 文 新 报 业 大 厦20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威 海 路755 号 文 新 报 业 大 厦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晓 荣 ( 首 席 合 伙 人 )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健 、 陶 喆 21 联系人: 杨 伟 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