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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兴华(519908)

华夏兴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 示 
 
华夏兴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兴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成 。依 据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25 日 证监 许可[2013]277 号 文核 准的 兴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兴华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开 放式 基金 、 调 整存 续期限 、 终 止上 市、 调整 投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 修订 基金合 同 , 并更名 为 “ 华夏 兴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3 年4月12日 起,
由 《兴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修 订而 成的 《华 夏兴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某一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华夏 兴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混合 基金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属于较 高风 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 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当基 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4 月 12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经 审计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i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0 
七、基 金的 存续 ............................................................................................................................. 41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八、 风险 揭示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4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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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 兴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兴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华夏 兴华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 由兴 华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
而成 。 
2 、兴 华基 金: 指兴 华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5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兴 华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兴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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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兴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 协议由 《 兴 华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华 夏 兴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夏兴 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集 中申 购期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10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2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20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场 内销 售: 指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24 、 场外 销售 : 指 不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 而通过 各销 售机构 柜台
系统 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的基金 销售 业务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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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26、直 销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7、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以 及可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29、 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30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31 、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账 户 ” )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简称 “ 基金账 户 ” ) ,
投资者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海 证券 账
户 。 
32、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 者以 上海证 券账 户为基 础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33、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兴华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为 “华 夏兴 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 《华 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基
金合同 自兴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原 《 兴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自同 一
日起失 效 。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6、 集 中申 购期: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37、 存 续期 : 指 自 《兴 华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本 《华 夏兴 华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的不 定期 期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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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 
38、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9、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的开 放 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有效 申请 的
工作日 。 
40 、T+n 日 :指 T 日 后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3、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施 行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管
理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的
其他相 关规 则和 规定 。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4、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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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 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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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经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任 委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人 ,兼任 中信 证券( 山东) 、
中信期 货、 前海 股权 交易 中 心、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厦门 两岸 股权 交易 中心 等 公司董 事 。
曾任中 国地 质 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研究 部、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级 经理、 部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 市部 副主任 、 风 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理 、 交 易部 (现 交易 与衍生 产品 业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 港上市 )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 三家内 地上 市公
司的 独 立董 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同方 环境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博彦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新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会 第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 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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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主 任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部门 经理 ,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 , 益 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部门 经理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汤晓东 先生: 督察 长, 硕 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银 行、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
监会等 。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监 。 曾 任中
国证券 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阳琨 先生,北京 大学MBA 。曾 任宝盈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 投资部部门经 理,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中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部 门经 理 等。2006 年8 月 加 入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 策略 研 究 员 、股 票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 兴和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2009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月12 日 期间) 、 兴 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6 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11 日期
间) 等 , 现 任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18 日 起 任 职) 、华夏兴华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4
月12日 起任 职) 。 
杨明韬先 生, 北京大 学金 融学硕士 。2008 年7 月加入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行 业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兴 华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月12日至2013年4 月11 日期 间)
等, 现 任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华夏兴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4月12 日起 任职) 、
华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年5月13 日 起任 职 ) 。 
兴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2012 年 1 月 12 日至 2013 年 4 月 11 日期 间 , 杨 明韬
先生担 任基 金经 理 ;200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4 月 11 日期 间 , 阳琨 先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
2007 年 2 月 14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期 间, 刘 文动 先生担 任基 金经 理 ; 2006 年 2 月 7 日至
2007 年 2 月 14 日 期间 , 张益驰 先生 担任 基金 经理 ;2005 年 4 月 12 日至 2007 年 2 月 14 日
期间, 罗泽 萍女 士 担 任基 金经理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 期间 , 郭树 强先 生
担 任基 金经 理;2003 年 8 月 19 日至 2004 年 2 月 27 日期间 , 石 波先 生 担 任基 金经理 ;2002
年 1 月 7 日至 2003 年 8 月 19 日期 间, 江晖 先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1998 年 4 月 28 日至 2002
年 1 月 8 日 期间 ,王 亚伟 先生担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孙彬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郑煜女 士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 执 行总经 理 , 基金 经理 。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规 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 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 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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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 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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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 于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银行 业务
及相关的 资产 和负债 。中 国建设银 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上市 ,是中 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在 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9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 公司晋 升恒 生指 数 。 2007 年9月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 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
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14.20% ;
其 中 , 利息 净 收入 增 长 12.59% , 净利 息 收 益率 (NIM )2.80% ;手 续 费及 佣 金净 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 业收 入中 的占 比达 20.96% 。成 本收 入比 24.17% ,同 比下 降 0.45 个 百分点 。资
本充足 率与 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为 13.89% 和 11.21% , 同业 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增 长 6.99% ; 负债总 额 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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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6.75% , 其中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加 20.35 万
户, 增 长 6.64% ; 个 人客 户近 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921 万户 , 增 长 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 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升3位 ;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 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4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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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4年9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管38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国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境 内 权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 观 察》 的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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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 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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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AMC.com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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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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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1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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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3)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14)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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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15)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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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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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2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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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25)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院盘 古大 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26)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2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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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28)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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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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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35) 长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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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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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4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4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 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5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 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5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5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 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5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5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5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6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62)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6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6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6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67)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68)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6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7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72)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7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74)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75)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 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76)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具有 “上 证基金 通 ” 基金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办理 申购 业务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 陈 鸿鹄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 吴 冠雄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 濮晓达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兴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兴华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 1998 年 4 月 28 日, 基金 总份额 为 20 亿份 ,存 续 期 15 年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 基金 于 1998 年 5 月 8 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 金发起 人为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 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基 金管 理
人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行 。 
2013 年 2 月 27 日, 兴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兴华 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容包 括兴 华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同 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2013]277 号 文核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依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市 , 自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起 , 原 《兴
华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失效, 《华夏 兴华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金正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式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限 调整 为 不 定期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时 基金
更名为 “华 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兴华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提供的 明细 数
据进行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初 始登 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原 兴华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准 兴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有 关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277 号)
核准, 自2013 年4月18 日至2013年5月10 日 开放 集中 申 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间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面 值发 售。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共 确认1,355,413,663.50 份基 金单 位 。有效 申购 户数 为13,677 户。 
本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3 年5 月15日, 即本 基金集 中申 购验资完 成日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原 兴
华基金 进行 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确认 , 基金 份额折 算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准日折 算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2 元, 原兴华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按照1.052420524 的折算 比例
进行折 算,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00 元,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2,104,814,287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出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申请 , 登记 结算 机构 已于2013
年5月16 日 进行 了基 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人需 使用上 海证 券
账户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投资 人需 使用 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场外 直 销机 构 
(1) 北京 分公 司、 北京 世 纪城投资 理 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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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0)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1 )北 京 东 四环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2)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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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71998 
(13)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4)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5)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6)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7) 广州 分公 司 、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 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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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可通 过具有 “上 证基 金通 ”基 金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开放 时间 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 金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理 场内申 购时 , 每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超 过部分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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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为100.00元 的整数 倍, 最高不能 超过99,999,900.00 元。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办理场外 申购
时, 每笔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 通过代 销机构 办理场外 申购时 ,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定期 定额不受 此限 制 ) ,单 笔不 足1,000.00 元
的申购 申请 ,本 基金 有权 拒绝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申请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因投 资者 怠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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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其中, 须依 法扣除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 销 售手 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满 1 年 以后 0 
注:* 对于原兴华基金 的基 金份额和 集中 申购期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持有期 从 验 资完成 之
日 ( 即 原有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起 计算 ; 对 于日 常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从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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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理 场内 申购的 投资 者,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采用 截尾法保 留至 整数位 ,不 足1 份部 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例 一:假定 投资者办 理场外 申购,申购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购 金
额分 别为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则 各笔申购负担 的前端申 购费用和 获得的 基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2,976,190.48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23,809.5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2,480,158.73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二: 假定 某 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 持 有期 限25 天,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 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根据 市场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或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7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易 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上 海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不 同会 员营业 部 之间办 理转 指定 交易 ; 也可 以将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系统 和场 外系 统之间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 跨系 统转 托管 只限于 在上 海证 券账 户和 以其为 基础 注册 的上海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之间进 行。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解 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四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 安排本 基 金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密切跟 踪经 济动 向, 挖掘 中国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所蕴 含的机 会, 更好 地分 享中 国经济 较快 成长的 发展 成果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股票) 、 债券 (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如国债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40% ~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 ~3%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策形 势、 证 券市 场走 势 的综 合分 析, 主动 判断 市 场时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将重 点关 注具有 可持 续增 长潜 力的 优势个 股 。 在 具体 的股 票选 择上将 采 取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 充 分挖 掘股 票价格 与价 值之 间的 差异 , 主动 寻找 其中 蕴藏的 投资 机会 。 (1) 定性 分析 a 、行业地位: 主要分析企 业在行业中的 竞争地位 。 运用波特 “五 力模型 ” , 通过考察 行业中 新进 入者 的威 胁、 供应商 的议 价能 力、 购买 商的议 价能 力、 替代 产品 的 威胁 、 同 业竞 争者的 竞争 强度 这五 种竞 争驱动 力, 分析 企业 所在 行业是 否具 有成 长性 ; 企 业在行 业中 是否 占有一 定竞 争地 位、 是否 有进一 步发 展的 空间 等。 b 、经营 能力: 主要分 析企 业的创新 能力 和核心 竞争 力。企业 是否 富有创 新精 神及较 强 的研发 能力 ; 企 业在 资源 、 技术 、 品 牌、 效 率、 市场 等方面 是否 具有 竞争 对手 在较长 的时 间 内难以 模仿 的独 特优 势等 。 c 、发展战略: 主要分析企 业的经营策略 和战略规 划 。企业经营是 否稳健, 是 否具有明 确、合 理的 战略 发展 规划 以及清 晰、 有效 的经 营策 略;企 业的 战略 执行 力如 何等。 d 、公司 治理: 主要分 析公 司治理结 构和 管理能 力。 公司治理 结构 是否规 范; 管理团 队 是否稳 定 , 是 否具有 丰富 经验和 具有 进取 精神 ;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完善 ; 是 否具有 良好 的 企 业文化 等。 (2) 定量 分析 定量分 析主 要采 用多 因子 分析模 型。 具体 如下 : a 、估 值因 子: 公司 股票 估 值是否 合理 ,主 要指 标包 括市盈 率、 市净 率等 。 b、成 长因 子: 公司 的成 长 性是否 良好 ,主 要指 标包 括营业 利润 增长 率等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c 、盈 利因 子: 公司 是否 具 有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主要 指标包 括 ROE 等。 d、市 场因 子: 公司 股票 的 市场价 格走 势及 交易 情况 ,主要 指标 包括 换手 率等 。 (3) 适时 调整 在定 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的基础 上确定优 势 个股,并结合组 合风险特 征分析、资产配 置策 略的变 化等 进行 适当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结合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预期 运用久 期调 整策 略 、 收 益率 曲线配 置策 略 、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利 差 轮 动 策 略等 多 种 积 极管 理 策 略 , 通过 严 谨 的 研究 发 现 价 值 被低 估 的 债 券和 市 场 投 资机 会,构 建收 益稳 定、 流动 性良好 的债 券组 合。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 降低 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还 将利 用股指 期货 作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现 货市 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提高 基金 的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况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 四)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 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的 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绩效评 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理 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基 金管理 人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交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 等制度 并报 董事 会批 准。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70% + 上 证国债 指数× 3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取 得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股 票基 金, 属于 较 高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40% ~9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 (14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95 %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2)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比例 参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更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54,047,287.70 85.74 其中: 股票 1,654,047,287.70 85.7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0,098,000.00 2.08 其中: 债券 40,098,000.00 2.0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8,710,646.59 11.8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184,480.40 0.32 8 合计 1,929,040,414.6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80,000.00 0.14 C 制造业 1,114,152,943.79 59.8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682,850.84 0.63 E 建筑业 6,421,509.90 0.3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340,146.08 1.5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689,742.50 1.4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635,397.32 0.25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I 信息传 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5,103,221.35 7.26 J 金融业 48,756,816.00 2.62 K 房地产 业 44,734,663.23 2.4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7,482,477.48 5.7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0,457,519.21 5.9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0,910,000.00 0.59 合计 1,654,047,287.70 88.8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72 索菲亚 4,015,249 125,275,768.80 6.73 2 002364 中恒电 气 2,615,283 121,532,201.01 6.53 3 600804 鹏博士 3,599,557 117,525,536.05 6.31 4 002508 老板电 器 2,402,178 116,865,959.70 6.28 5 601633 长城汽 车 1,899,908 98,814,215.08 5.31 6 600415 小商品 城 3,249,902 83,652,477.48 4.49 7 300171 东富龙 1,999,968 82,398,681.60 4.43 8 002396 星网锐 捷 1,599,810 66,520,099.80 3.57 9 600398 海澜之 家 3,729,826 54,380,863.08 2.92 10 603099 长白山 2,659,973 51,576,876.47 2.7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00,000.00 1.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00,000.00 1.6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098,000.00 0.54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098,000.00 2.1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300,000 30,000,000.00 1.61 2 1282544 12 豫交 投 MTN4 100,000 10,098,000.00 0.54 3 - - - - - 4 - - - - - 5 - - - -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20,736.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85,362.07 5 应收申 购款 4,160,003.63 6 其他应 收款 218,378.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84,480.40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64 中恒电 气 121,532,201.01 6.53 筹划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事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 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③ ②-④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准差 ④ 2013 年 4 月 1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2.44% 1.23% -3.39% 0.96% 25.83% 0.2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51% 1.09% 36.11% 0.85% -26.60%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45.10% 1.49% 10.78% 1.28% 34.32% 0.2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有 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 他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 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 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 与“ (七 )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规 定。 ( 三)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同 、 托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于申 购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至 少 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自集 中申购 期开始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 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基 金 , 基 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保 持在40% 以上 , 在 股票 市场 下跌 的 时候 , 本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可能 受 到影 响。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 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 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 款第 2 项规 定的 情 况之一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 并 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无异议 文件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兴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申 购、 赎回 、 转 换、 收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 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选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业 务规 则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式。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收 益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7) 在未 来条 件允 许的 情 况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事 宜。 (8)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后 (含 该日)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有效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后 (含 该日)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 投 资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基 金合 同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兴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股票) 、 债券 (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如国债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40% ~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 ~3%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的 40 %。 (4)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40% ~95%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受 限证券 (不包 括该证 券的 非受限 部分)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 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 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一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 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变更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变 更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 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变更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 本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 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 四)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 、广 发银行借记卡 、 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户 等 第三 方 支 付 账户 的 个 人 投 资者 , 以 及 在华 夏 基 金 投 资理 财 中 心 开户 的 个 人 投资 者 ,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 即 可办理 基金 账户开 立 、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分 红方 式变 更、 信 息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 具 体 业务 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 六)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信 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七)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00 ,法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或 提出建 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4 年11 月25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增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二 ) 2014 年12 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三 ) 2015 年1 月1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四 ) 2015 年1 月19 日发 布 关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并参 加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五)2015 年1 月22 日发 布 华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 第4 季度 报告 。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六)2015 年3 月5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2015 年3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八)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 年度 报告 。 (九 ) 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太平 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2015 年4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兴 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1 季度 报告 。 (十一 ) 2015 年4 月27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二 )2015 年5 月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华 基 金转型 的文 件 。 2 、 《华 夏 兴 华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 兴 华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五年 五 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