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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B级(150248)

传媒B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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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传媒A 级
与传媒B 级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管理人 :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 :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登记人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 市地点: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时间:


2015 年 5 月 29 日 公 告日期:


2015 年 5 月 26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8


3 一 、 重 要 声明 与 提 示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之 传媒A 级份额与传 媒B 级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 号 <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 本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本 报 告 书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 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未 涉及的有关 内容 , 请投资者详细查 阅刊登在2015 年4 月30日《 中 国证券报 》 以及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上的《 工 银 瑞 信 中 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基 金 概览 1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 中证传媒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场内 简称:传媒母 基) 2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包括 工银瑞信中 证传媒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工 银传媒份额 ( 场 内简称“ 传媒 母基 ” , 基金代码:164818)、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工银 传媒 A 份额 (场内简称 “ 传媒 A 级 ” , 基金代码:150247)与工 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工银传媒 B 份额 (场内简称 “ 传媒 B 级 ” , 基金代码:150248 ) 。 其中, 工银传 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4 5 、本基金的 存续期为不定期。 6 、传媒A 级、传媒B 级与传媒母基 的资产合并运作。 7 、工银瑞信 中证传媒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基础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 通 过 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 公告 中 列 明 。传 媒A 级 份 额与 传 媒B 级 份额 只 上 市 交易 , 不 接受申购和赎回。 8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场内 的基础份额 与分级份额 之 间 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分拆指场内的 基础份额按照1 : 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 传媒A 级和传媒B 级的行为。 合并指传媒A 级和传媒B 级按照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基础 份额的行为。 9 、 基金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 次 。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 件 是 基 础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高 至1.5000 元 或 以 上 , 或 传 媒B 级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低 至 0.2500 元 或 以 下 。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约 定 ,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二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定 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0 、基金份 额总额:截 至2015 年5 月2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 额为1,243,869,392.48 份;其 中,基 础 份 额 为180,244,836.48 份;传媒A 级为531,812,278.00 份 ; 传 媒B 级为531,812,278.00 份。 11 、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5 年5 月22 日, 基础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 元, 传 媒A 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4 元,传媒B 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12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 传媒A 级, 交易代码: 150247 ; 份额简称:传媒B 级,交易代码:150248 。 13 、本次上 市交易份额:传媒A 级:531,812,278.00 份;传媒B 级:531,812,278.00 份 14 、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上市交 易日期:2015年5 月29日 16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 管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 三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 注 册 批 复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595号。 2 、基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5 年5 月4 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 5 、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 币 6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 、发售机构 : (1 )场内发 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 资格的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 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 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 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 证 券、 上海证 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 和 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排 名不分先后) (2 )场外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 2 )其他销售 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 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 任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 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8 、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 、认购资金 总额及入账 情况: 本次 认购总金额1,243,768,386.63 元人民币 , 该资金已 于 2015 年5 月20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开 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104,608.93 元, 其中人民币101,005.85 已 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另人民币3,603.08 元归入 基金资产 。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 算, 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 计1,243,869,392.48 份, 其 中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80,244,836.48 份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063,624,556.00 份。 10 、基金备 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 并于2015年5 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本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 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 7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5 年5 月21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1,243,869,392.48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30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5 月29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础份额 简称及代码 : 工银中证 传媒指数分 级 ,场内简 称:传媒母 基,基金代 码 : 164818 。


5 、 上市交易 份额简称及代码: 传媒A 级, 基金代码: 150247; 传 媒B 级, 基金 代码: 150248。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传媒A 级 531,812,278.00 份 ;传媒B 级 531,812,278.00 份。 7 、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 “ 市 盈率Ⅰ ” 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基 金管理人对 公布的基 金净值负责。 8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 通规定: 对 于托管在场 内的传媒母 基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符 合 相 关 办理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将 其分 拆 为 传 媒A 级 份 额 和 传媒B 级 份额 即可 上 市 流 通; 对 于 托管在场外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传媒A 级份额和传媒B 级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9 、 本基金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2015 年5 月29 日, 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8 四 、 持 有 人户 数 、 持 有人 结 构 及 前十 名 持 有 人情 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5 月22日,工银瑞信中证 传媒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传媒 母基的持有 人 总 户数为5,070 户,其 中场 外持有 人总 户数为5,070 户;传 媒A 级 持有人 总户 数为4,980 户 ,全部 为场内持有人; 传媒B 级 持有人总户数为4,980 户 , 全部为场内持有人; 传媒母基平均每户持 有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为35,551.25 份 , 传 媒A 级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为106,789.61 份, 传媒B 级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6,789.61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传媒A 级: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85,052,921.00 份, 占比15.99% ;场内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446,759,357.00 份 ,占比84.01% 。 传媒B 级: 场 内机构投资 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85,052,929.00 份,占比15.99% ;场内个人 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446,759,349.00 份 ,占比84.01% 。 (三)截至2015年5 月22 日,场内传媒A 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传媒 A 级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 1 郭梁东 15,001,167 1.41% 2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分红保险产品 15,001,155 1.41%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00,253 1.22% 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行 822 12,600,244 1.18% 5 郑英勇 10,013,279 0.94% 6 朱俭娥 10,000,777 0.94% 7 缪玲红 10,000,083 0.94% 8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易鑫安资管鑫安 6 期 7,500,145 0.71% 9 王安成 6,000,349 0.56% 1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0811 全配 01 ) 5,550,107 0.52%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场 内传媒B 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9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传媒 B 级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 1 郭梁东 15,001,166 1.41% 2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分红保险产品 15,001,155 1.41%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00,252 1.22% 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行 822 12,600,245 1.18% 5 郑英勇 10,013,278 0.94% 6 朱俭娥 10,000,778 0.94% 7 缪玲红 10,000,083 0.94% 8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易鑫安资管鑫安 6 期 7,500,146 0.71% 9 王安成 6,000,350 0.56% 1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0811 全配 01 ) 5,550,108 0.52% 五 、 基 金 主要 当 事 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总经理: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1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 士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 执行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委员 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指 数投资部、 中央交易室、 养老金部、 营销管理部、 品牌推广部、 客户服务中心、 战略发展部、 产品开发部、 机构产品部、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部、 信息科技部、 法律合 规部和财务部 。 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 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 专户投资部 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 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 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指数投资 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组合的管理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 资指令的交易。 营销管理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 项目管理、 客户服务等工 作。 养老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 企业年金等项目。 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产品开发部 与机构产品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 薪酬、 考核及培训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 品牌推广部 负责公司品牌管理。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清算和会计工作。 信息科技部 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 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 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 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 ,我公司共有员工 400 人,其中 69.75% 以上人员 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11 3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 ,5 年证券从 业经验; 中 国人民大学 金融工程博 士;2010 年 加入工银瑞 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深证100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0 月17 日至今 , 担任工银沪深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17 日 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联系人: 张 思军 联系电话: 0755-22940127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国 信证券” )源 起于中国证 券市场最早 的三家营业 部 之 一深圳国投 证券业务部 ,1994 年成 立公司。国 信证券是全 国性大型综 合类证券公 司,法 定 代表人为何如, 注册资本 70 亿元, 总部设在深圳, 目前在全国 57 个城市 设有 11 家分 公司、 84 家营业网点,同时拥 有三家全资 子公司:国 信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 国信弘盛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国信证券 (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并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股权 交 易中心、厦 门两岸股权 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 权交易中心 。公司拥有 齐全的证券 业务牌照 , 经营范围涵盖: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金融 产品代销 ; 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国信的企业 精神是“务 实、专业 、 和谐、自律” ,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 成就你我”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707.61 亿元 ,净资产 199.04 亿元,净 资本 137.44 亿元。201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0.34 亿元、利润总额 23.44 亿 元、净利润 17.84 亿元。2014 年 1-5 月 ,公司实现净利润 11.13 亿 12 元。 2. 主要人员 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 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托管部 50% 的员工具有 IT 专业 背景,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 具 备各 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 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 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 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 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 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 )58152145 传真:(010 )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 工银 瑞信中证传 媒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认购期间 未收取任何 费用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13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 年5 月2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 债 及 持有人 权 益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243,768,386.63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14,594,765.54 清算备付金 -





应付赎回款 - 交易保证金 - 应付赎回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4,080.05 应收股利 - 应付托管费 6,816.01 应收利息 74,626.1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收申购款 - 应付交易费用 10,087.00 其他应收款 - 应付利息 - 股票投资市值 14,785,617.00 应付收益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14,593,178.00 未交税金 - 债券投资市值 - 其他应付款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权证投资市值 - 短期借款 - 其中:权证投资成本 - 其他负债 2,503.80 配股权证 - 负债合计 1,114,648,252.40 买入返售证券 1,100,000,000.00 持 有 人 权益:


待摊费用 - 实收基金 1,243,869,392.48 其它资产 104,608.93 未实现利得 -


未分配收益 215,593.79





持有人权益合计 1,244,084,986.27 资产合计: 2,358,733,238.67 负 债 与 持有人 权 益 总计: 2,358,733,238.67


14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5 月22日,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785,617.00 0.63 其中:股票 14,785,617.00 0.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0,000.00 46.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3,768,386.63 52.73 7 其他各项资产 179,235.04 0.01 8 合计 2,358,733,238.6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截至 2015 年5 月22 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0,011,334.00 0.80 J 金融业 - -


1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8,009.00 0.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46,274.00 0.32 S 综合 - - 合计 14,785,617.00 1.1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本 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 、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 人 民币 元) 占 资 产 净值比 例 (%) 1 300059 东方财富 20,100 1,582,875.00 0.13 2 600637 百视通 20,900 1,476,585.00 0.12 3 300104 乐视网 15,700 1,262,123.00 0.10 4 600804 鹏博士 18,800 886,608.00 0.07 5 000503 海虹控股 12,200 732,732.00 0.06 6 300027 华谊兄弟 14,700 639,450.00 0.05 7 600037 歌华有线 11,900 460,887.00 0.04 8 000917 电广传媒 12,000 428,640.00 0.03 9 000793 华闻传媒 20,100 407,829.00 0.03 10 002439 启明星辰 8,400 371,448.00 0.03 2 、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5 月22 日,本 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截至2015 年5 月22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5 月22 日,本 基金未持有证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截至 2015 年5 月22 日, 按公 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5 年5 月22 日,本 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16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本 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本 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 期是否出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声明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626.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04,608.93 9 合计 179,235.04 4、报告 期 末持有的 处 于转股期 的 可转换债 券 明细


截至2015 年5月22 日 , 本基金未 持 有债券。


5、报告 期 末前十名 股 票中存在 流 通受限情 况 的说明


(1)期 末 指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 受 限情况的 说 明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 , 本 基金持有 的 指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 中 不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


17 (2)期 末 积极投资 前 五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 受 限情况的 说 明


截至2015 年5 月22日 , 本基金未 持 有积极投 资 股票。 九 、 重 大 事件 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 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其他证 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 管 部,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根据《基金法》及 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将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18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将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 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二)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 件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1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国信证券) 住所: 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 (含境内上市外资股) 的代理买卖;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 分红派息; 证券代保管、 鉴证; 代理登记开户;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 (含境内上市外资股) 的承销 (含 主承销) ;证 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客户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二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及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20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21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 定工银传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工银传媒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22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期 货账户及其 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3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 户和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工 银传媒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工银 传 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传媒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24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转让其 持有的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 依法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工银传媒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 份 额 的 同 等 投 票 权 不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申 购 、 场 外 认/ 申购、 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2)终止 工银传媒 A 份额、工银传媒 B 份额 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27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28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①含二分之一; ②指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 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工银传媒份 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下同)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工银传 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工 银传媒份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 大 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29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分别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传媒份 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传媒份额、 工 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传媒份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 传媒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工银 传媒份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工银传媒 A 份 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 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30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工银传媒份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传媒份额、 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 额各自类别 内的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 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工银传媒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本基金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工银传媒 B 份 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工银传媒 A 份额、工银传媒 B 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 、 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3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4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且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 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 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4 、 本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传媒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短期 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 、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35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投 资 于 中 证 传 媒 指 数 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限制 1 、依照《基 金法》及《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 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 资 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6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1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7 15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工银传媒 A 份额、工银传媒 B 份 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 份额参考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工 银 传 媒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以 及工银传媒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工银传媒 A 份额与工银传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8 八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39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 媒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 A 份额和工银传媒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 基 金合同 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40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