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电子: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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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 务 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5 月 26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电子
基金主代码 1631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申 万 菱 信 申 银 万 国 电子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 申 万 菱 信 申 银 万 国 电子行业投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 基金简称 申万 电子 电子 A
电子 B
下属分级基金的 交易代码 163116 150231 15023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
是 否 否
注: 1、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 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1
基金”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可 通过 场 外 或 场内 两 种 方 式对 申 万
电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申万 电子 A 份额 、 申万电子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与赎回。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 业务 的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投资人在上述开放日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申万 电子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 电子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投资人在办理申万电子 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人 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在办 理 申 万 电子 份 额 场 外申 购 时 , 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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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 前 端收 费
(1)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500,000.00 0.08% 0.50%
M>=500,000.00 100 元/ 笔 1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 、 申 购 费用 由 投 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1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 申购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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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 、 投 资 人申 购 申 万 电子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万 电子份额时,申购生效。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 申万电子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申万电子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申万 电子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申万
电子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的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2、 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申万
电子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处理。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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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 回 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6 个月 0.50%
6 个月==1 年 0.00%
注:1 、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申 万 电子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
2 、 赎 回 费 用 不 纳入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支 付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月按 30 日计算,年按 365 日计算。
(2)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申万 电子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前 受 理 有效 赎 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申 万 电子份额 余 额 , 则赎 回 申
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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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 转换 业 务
5.1 转 换 费率
1 、 基 金 转换 业 务 需 要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基金 转 换 费 用按 照 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 其中, 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
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
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 申购金额按申请
转换时的金额计算, 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
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出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申购补 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 换 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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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申请的具体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益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转换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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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为→ 163109 深 成分级 163110 量 化小盘 163111 中小 板 163113 证 券分级 163114 申 万环保 163115 申 万军工 163116 申万
电子
163109 深成
分级
0-1000 万
0.3% 0 0-100 万
0 0
0 0
1000 万( 含)以上
0 100 万 (含)-200 万
0.1%
200 万(含 )以上
0
163110 量化
小盘
0
0 0 0 0 0
163111 中小
板
0 0-500 万
0.3%
0-100 万
0 0 0 0
500 万( 含) 以上
0 100 万 (含) -200 万
0.1%
200 万(含 )以上
0
163113 证券
分级
0 0-100 万
0.3% 0
0 0 0
100 万(含 )-200 万
0.2%
200 万(含 )以上
0
163114 申万
环保
0-50 万
0.2% 0-50 万
0.5% 0-50 万
0.2% 0-50 万
0.2%
0 0
50 万( 含)-100 万
0.6% 50 万( 含)-100 万
0.9% 50 万 (含 )-100 万
0.6% 50 万 (含 )-100 万
0.6%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63115 申万
军工
0-50 万
0.2% 0-50 万
0.5% 0-50 万
0.2% 0-50 万
0.2% 0
0
50 万( 含 )-100 万
0.6% 50 万( 含)-100 万
0.9% 50 万 (含 )-100 万
0.6% 50 万 (含 )-100 万
0.6%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00 万(含 )以上
0
163116 申万
电子
0-50 万
0.7% 0-50 万
1.0% 0-50 万
0.7% 0-50 万
0.7% 0-50 万
0.5%
50 万( 含)以上
0
0-50 万
0.5%
50 万( 含)以上
0
50 万( 含)以 上
0 50 万( 含)以 上
0 50 万( 含)以 上
0 50 万( 含)以 上
0
0
5.2 其他与 转换 相 关 的事 项
1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在 不违 背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前
提下, 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 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笔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不
按 照 转 换 的 总 份 额 计 算 其 转 换 费 用 ; 基 金 的 转 换 价 格 以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单笔转入申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 低 申 购限 额 限 制 ,单 笔 转 出 申请 不 得 少于 100 份并 且 不 超 过 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 转出视同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 确 认 ( 另有 公 告 的 除外 ) ; 在 转出 申 请 得 到部 分 确 认 的情 况 下 , 未确 认 的 转 出
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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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转换 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 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
认结果。
3、适用基金与适用交易场所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之间的以及
以下基金份额相互之间的基金 转换 业务。
(1)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09)
(2)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代码:163110 )
(3)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1 )
(4)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3113)
(5)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14)
(6)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5)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
务并另行公告。 如代销机构未代销全部上述产品的, 则在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
与已代销上述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场外交易, 若场内基金份额欲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登记为场外基
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4、办理机构
投 资 者 目 前可 以 通 过 本公 司 直 销 中心 ( 包 括 网上 直 销 ) 、 上 海 农 商 银行 、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国信证券、 中信证券 、 中国 银
河 证 券 、 海通 证 券 、 申万 宏 源 证 券、 长 江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浙 江 ) 、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 、 东吴 证 券 、 信达 证 券 、 光大 证 券 、 广州 证 券 、 国联 证 券 、 中
航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 、 华宝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 、太平洋证券、
和讯、 众禄、 天天、 好买、 数米、 长量、 同花顺、 展恒、 钱景财富、 万银财富 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
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 ) 凡 申请 办 理 本 基金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 务” 的 投 资 者须 首 先 开 立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深 圳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 已 开 户者 除 外 ) ,开 户 程 序 依
照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 ) 已 开立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深 圳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的 投 资
者 携 带 本 人有 效 身 份 证件 及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相关 业 务 凭 证( 如 有 ) ,到 基 金 指 定
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起点为 100 元人
民币。 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于 100 元人民币, 则按照
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机 构 将 按 照投 资 者 申 请时 所 约 定 的每 期 固 定 扣款 日 、 扣 款金 额 扣
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
机 构 有 权 视为 该 投 资 者自 动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具 体 事 宜 的处 理 应 遵 循
3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 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
计费方式相同。
8、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者 变 更 每 期扣 款 金 额 、扣 款 日 期 、扣 款 账 户 等, 须 携 带 本人 有 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2) 投资者终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 资 者 目 前可 以 通 过 本公 司 直 销 中心 ( 包 括 网上 直 销 ) 、广发银行、 上海农
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国信证券、 招商 证
券、 中信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长江证券、 安信证券、
中信证券 ( 浙江) 、 中 信证券 (山 东) 、 东吴 证券、 信达 证券、 光大 证券、 广 州证
券、 国联证 券、 西部证 券、 中山证 券、 华宝证 券、 华融证 券、 天风证 券、 太 平 洋
证券、 和讯、 众禄、 天 天、 好买、 数米、 长量、 同花顺、 展恒、 钱景财富、 万银
财富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7. 基 金 销 售机 构
7.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7.1.1 直 销机 构
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 23261199
7.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
券、 财达证 券、 财富证 券、 财 富里 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 券、 诚 浩 证
券、 川财证 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 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 方 证
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 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 大 证
券、 广发证 券、 广州证 券、 国都证 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 券、 国开证 券、 国 联 证
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 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 券、 恒泰长 财、 恒 泰 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 券、 华创证 券、 华 福 证
券、 华林证 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华西证 券、 华 鑫 证
5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 券、 开源证 券 、 联讯证 券、 民生证 券、 民族证 券、 南 京 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 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 券、 申 银 万
国、 世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太平洋 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 证券、 万和 证券 、 万 联
证券、 西部 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 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 代证 券 、 信
达证券、 兴 业证券、 银 河证券、 银 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 商证券、 浙 商证 券 、 中
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 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 信建投、 中 信浙 江 、 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8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申万 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 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 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申万电子 A 份额 、 申万 电子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申万 电子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 电子 A 份 额和 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 申万电
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9.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申万电子 份额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业务办理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电子份额
6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申万 电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电子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电子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 本 公 告仅 对 本 基 金开 始 办 理 开放 日 申 购 、赎 回 等 相 关事 项 予 以 说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 )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4 、 本 基 金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具 体 规 定 请以 各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的有关规定为准。
5、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 、 风 险 提示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以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