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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A(150287)

钢铁A/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816 号)批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
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中融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钢铁A 份额与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钢铁B 份额。其中,钢铁A 份额与钢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
例不变。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
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中融钢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8、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
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机构、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
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0 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场外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0、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
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
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
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注册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 年5 月23 日《证券日报》上的《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
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
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
公告。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85003210 或各销售机构咨
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合同生效后,钢铁A 份额、钢铁B 份额与中融钢铁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中融钢铁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
对钢铁A 份额或钢铁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钢铁A 份额与钢铁B 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中融钢铁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
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中融钢铁份
额、钢铁A 份额、钢铁B 份额。其中中融钢铁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钢铁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钢铁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
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份额转换风险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
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7、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
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停止使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
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
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
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
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融钢铁
  场内简称:钢铁母基
  基金代码:168203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
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融钢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
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六(三)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六(三)1、(2)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本基金自2015 年5 月
27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率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2)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融钢铁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72.50 元,则可认购中融钢铁份额的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 (1+1.00%)=49,504.95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 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49,504.95 份
  利息折算份额=72.50/1.00=72.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49,504.95+72.50=49,577.4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
的中融钢铁份额为49,577.45 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
动分离为一带一路A 份额和一带一路B 份额。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挂
牌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
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00%=500 元
  认购金额=50,000+500=50,5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5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50,000 份中融钢铁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500.00 元,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50,050 份。
  (3)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自动分离为钢铁A 份额和钢铁B 份额,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钢铁A 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钢铁B 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场内经确认的钢铁A 份额、钢铁B 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
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
过999,999,000 份。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场外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
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
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
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注册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三)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
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开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
购业务;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须用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在新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中国
结算深圳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
认购手续。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券商及
其他机构(详见“六(三)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
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
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
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个人投资者亲自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5)填妥并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6)申请人如未满十八周岁,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办理,除遵
循上述(1)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的材料:
  a. 提供填写合格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b.出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c. 出示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原件,提供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
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
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d.监护人签署的认可未成年人投资行为的文件说明原件。
  (2)个人投资者代办人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人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6)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7)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
  2)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但开户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也
同时无效。
  3)身份证请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
  4)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分红和退款的唯一
结算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
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代办需申请人签字);
  (3)有效的银行划款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5)注意事项:
  1)直销录入员受理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并不表示对该业务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2)直销录入员17:00 以后受理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3)只有当投资者有足额认购款项到达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账户后,对应的认
购业务才能确认成功;
  4)如果投资者从未在直销机构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须提交后再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须确认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结果与认购基金的风险等级是否相匹配,如不匹
配,投资者在《交易业务申请表》签字(盖章)则代表已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
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若在直销柜台通过传真的委托方式进行有关业务的办理,需与本公司签订《传
真交易协议书》。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
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请被授权人填妥相应投资者类型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并签字和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7)开户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3)有效的银行划款凭证。
  (4)注意事项:
  1)开户时需临柜办理,暂不接受传真方式;  2)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以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受理结
果,或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传真交易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需将交易申请资料原件邮寄至直销柜台;
  5)投资者开户当天可进行认购,直销录入员可受理申请,但开户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
也同时无效;
  6)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分红和退款的唯一
结算账户;
  7)《印鉴卡》中预留的印鉴作为机构投资者授权办理相关业务的印章和签章;
  8)投资者预留的客户信息是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投资者联系、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的唯一信息来源,投资者所填信息中融基金均视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资者预留
信息有误导致无法联系投资者本人或被授权人,造成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三)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7 :00(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够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额支付号:102100000345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划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
用本公司模板的表单,直销表单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获取。
  4、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
交的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其中个人投资者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在开户时的
预留账户。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应在银行汇款单备注栏内准确填写其在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和产品代码,如果尚未申请基金账号,则应填
写准备用于开立基金账户的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和产品代码,两个代码间用空格区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发行期截止日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4)投资提示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获取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
相关材料。
  (四)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成立时间:2013 年5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王瑶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
  联系人:肖佳琦
  电话:010-85003388,400-160-6000
  传真:010-85003386
  客服电话:010-8500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958472.118 万人民币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张蓁蓁
  中融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91
  联系人:辛晨晨
  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 号华远企业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联系人:唐昌田
  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联系人:李微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609015
  联系人:王佳苗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1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1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联系人:朱晓超
  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张蕾
  1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6183769
  联系人:车倩倩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
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
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
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
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为准)。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