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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A(150299)

银行股A/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 份额折算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 任 ............................................................................................................. 90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 项 ............................................................................................................. 93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 中证 银 行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华 安 中 证银行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安中证 银 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 安 中 证银行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华安中 证 银 行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 投资 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4、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45、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46、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7、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3、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行为 54、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55、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 中证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 1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 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华安中证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 指数。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 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 额 (简称 “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 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 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 。其中,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 、 基 金发售 结 束 后,投 资 人 通过场 内 认购 的全 部 华 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将 按 照 1 :1 的比例 自 动 分离成 预 期 收益与 风 险 不同的 两 个 份额类 别 , 即稳健 收 益 类 的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 额 设置单 独 的 基金代 码 , 接受场 内 与 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 、 基 金开放 申 购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华安 中 证 银行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或赎回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的每 两份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可按 1:1 的比 例将其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4 、 基 金开放 申 购 赎回后 , 投 资者可 在 场 外申购 或 赎 回 华安 中 证 银行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不进行分拆, 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5 、 无 论是定 期 份 额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 份 额折算 ( 有 关本基 金 的 份额折 算 详 见本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 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后,可对由定期份额折算及/ 或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所 产 生 华 安 中 证 银行份额 进 行自 动分离。 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三、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特 性不同,华安 中 证 银 行 份额 所 自动分离或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 金及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 基准收益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 后,将剩余净 资产分配予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4%”。 其中, 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设 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该日) 期间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 本基金将以 每年 12 月 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重新设定 该日次日 (含该日 的次日) 至次年 12 月 15 日 (含该日, 遇节假日顺延) 期间华安中证 银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 金及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 约定基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的净资产。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 按依据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应计收益的 实际天数确定。 3、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 以 365 天得到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0 元为基础,采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 实际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 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 (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 4、 本基金一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 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 值 计 算 规则依 据 以 下公式 分 别 计算并 公 告 T 日华安中证银 行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以及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 ; 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的天数,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 日次日至 T 日的天数};NAV 为 T 日每份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1 365 A t NAV R ? ? ? 2 BA NAV NAV NAV ? ? ? 华安中 证银行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以 及 华 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和 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 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的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投 资者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受理的 认 购 申请不 允 许 撤销。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六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 , 在基金 募 集 份额总 额 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 上市交易。 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市交易; 2、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 为各自前一交易日 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 跌 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0.001 元人民币; 6、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八 部 分


华 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 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进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 场内代销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华 安 中 证 银 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外 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场 外 销售机 构 赎 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华安中 证 银 行份额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 见 《 招募说 明 书 》 。 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华 安中证 银 行 份额 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 构 的 技术保 障 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 构 的 技术保 障 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可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 7、 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 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华 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上 述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消除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 日公布 最 近 1 个估值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华 安 中 证银行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 基金的 份 额 采用分 系 统 登记的 原 则 。场外 认购、 申购 或 通 过跨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内 转 入 的 华 安 中证银行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下;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以及场内 认购、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 额 可以申 请 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合并为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变更 办 理 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华 安 中 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 、 系 统内转 托 管 的具体 办 理 方法参 照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在注 册 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华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跨 系 统 转托管 的 具 体业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 本 基金处 于 募 集期内 、 权 益分派 期 间 或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处 于质押 、 冻 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 中证银行场内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 拆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持 有的每 2 份 华安 中 证 银行 场 内 份 额申请 转 换 成 1 份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 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 额 配 对转换 时 除 外 ) , 具 体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见 招 募 说明书 或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申请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华安 中证银行 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华安中证银行 场内份额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 华安 中证 银 行 场外份 额 如 需申请 进 行 分拆, 须 跨 系统转 托 管 为华安 中证 银行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继续 接 受 份额配 对 转 换可能 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注 册 登 记机构 、 份 额配对 转 换 业务办 理 机 构因异 常 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 一 定的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华 安 中 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 依 法转让 其 持 有的华 安 中 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的 合 并 ,但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合 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 ) 未来条 件 成 熟时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申 请 华安中 证 银行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单独或 合 计 持有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1/2 (含 1/2)。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华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 华 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 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托 管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华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华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 注册 登 记业务 的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 少于 20 年; ;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银行 指数的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 分股、 其他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中证银行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银行 指数。 如果 中证银行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 或中证银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 更 名 除外 ) , 或 由于指 数 编 制方法 等 重 大变更 导 致 中证银 行 指 数不宜 继 续 作 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 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 编 制机构 变 更 、指数 更 名 等) ,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 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追 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 ,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 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银 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保 证金以 后 , 本基金 保 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 % × 同 期 银 行 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银行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货保证金以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 ×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七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 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 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场所及 其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 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指 数 使用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有 关 限制, 则基 金管理人 本 着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修改 ,且此 项 修 改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并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 如果 终止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 额 的运作 , 本 基金将根 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调整基金 的 收益分配 原 则。具体 见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发布 的 相关公告 。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 华 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存 续 期 内的 每 个 会 计年度 的基 金 份 额 定期折 算 基 准日 (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六个 月 的 除外) , 本 基金将 按 照 以 下 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2、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 金 份 额定期 折 算 基准日 登 记 在册的 华 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 华 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 算的条件。 3、 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和 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按 照规 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对 华 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的 约 定基准 收 益 进行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每2 份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将按 1 份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获得 约定基准收益 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分配给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 额 持 有人。 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2 份 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额将获得 按照1 份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将对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 公式如下: (1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数不变,即: = AA NUM NUM 后 前 ? ? =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其中:


A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A NUM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A NAV 前 :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折算成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 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折算 ? ? =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00 2 A NAV NUM NAV ? ? 前 前 后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后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的 份额数 = 定期份 额 折 算前华 安 中 证 银 行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前 :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及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等 具 体见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时,将优先 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依次进行份额折算。 此 外 , 为 防 止 极 端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过 高 , 若 本 基 金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基准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 (含第前 20 个工作日) 发生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因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而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当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1、 当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当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 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B 份 额 和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在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和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 折算: ①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此类不定期折算不改变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 份额数。 ② 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 与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的份额配比数保持 1:1 的配比; B.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C.份额折算后,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与折算 基 准 日华安 中 证 银行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三者 相等; D. 份 额 折算前 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份 额 折 算后将 持 有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与新增的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 BB NUM NUM 后 前 = BA NAV NAV 后 前 = A NAV NAV 后 前 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 B B A NUM NAV NAV NAV ?? 前 前 前 后 其中: 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B NAV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 后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 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经折算后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③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 A NAV NAV 后 前 = NAV NUM NUM NAV ? 前 前 后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华 安 中证银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以及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当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 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 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三类份额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 额 折 算前华 安 中 证银行 B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与 份 额 折算后 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1.0000 BB 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②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B 份额始终保持1:1 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 AB NUM NUM 后 后 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A A A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A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A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③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华 安 中证银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参考净值、 华安 中证银行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 额 与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 的上市 交 易 和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 回 等 相 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 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华 安中证银行 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 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 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 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 资 造成的 直 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以下无正文)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华 安 中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 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 依 法转让 其 持 有的华 安 中 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的 合 并 ,但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合 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 ) 未来条 件 成 熟时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内 申 请 华安中 证 银行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单独或 合 计 持有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分之一)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华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 、 华 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 华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 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执行 方 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有 关 限制, 则基 金管理人 本 着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修改 ,且此 项 修 改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并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如果终 止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 证 银行B 份 额 的运作, 本 基金将根 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调整基金 的 收益分配 原 则。具体 见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发布 的 相关公告 。 第 四 部 分 、与 基 金 财 产管 理 、 运 用有 关 费 用 的提 取 、 支 付方 式 与 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 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指 数 使用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银行 指数的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 分股、 其他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中证银行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银行 指数。 如果 中证银行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 中证银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 更 名 除外 ) , 或 由于指 数 编 制方法 等 重 大变更 导 致 中证银 行 指 数不宜 继 续 作 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 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 编 制机构 变 更 、指数 更 名 等) ,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 或限制投资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 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 ,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货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银 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保 证金以 后 , 本基金 保 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法 和 公 告 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 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 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第 八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