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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电子(163116)

申万电子: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申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25 日 
上市日期:2015 年 5 月 28 日 
 



申万 菱信 申银 万国 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 目录 第一部分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第二部分


基金概览....................................................................................................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7 第四部分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22 第五部分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2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29 第七部分


基金财务状况.......................................................................................... 30 第八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 32 第九部分


重大事件揭示..........................................................................................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承诺......................................................................................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人承诺.................................................................................. 36 第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目录...................................................................................... 37


申万 菱信 申银 万国 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 第一部 分


重要声明与提 示 《申万菱 信申银 万国电子 行业投 资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 )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 则》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申 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管理 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的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swsmu.com)。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 第二部 分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 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场 内简称: 申 万 电子; 基金代码:163116 基金简称: 申万电子 A 份额;场内简称: 电子 A ;交易代码:150231 基金简称: 申万电子 B 份额;场内简称: 电子 B ;交易代码:150232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四、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以下 简 称 “ 申万 电子 份额 ”)、 申 万菱 信申 银 万国电子行业投 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 “ 申万电子 A 份额 ” )与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 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以下 简称 “ 申万电子 B 份额 ” ) 。 其中, 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 电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五、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 场内将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告 ) 。本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 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 电子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 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申万 电子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万 电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七、 申万电子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 电子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申万电子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申万 电子份额场内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或由基金 管理人 在其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申万 电子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 电子份额与申万 电子 A 份额、 申万 电 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 额的行为。 合并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 万 电子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申万 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九、定期份额折算: 在每个运作周年,将申万 电子 A 份额上一个运 作周年 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折算为场内申万 电子 份额 分配给申万 电子 A 份 额持有人。申万 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申万 电子份 额将按一份申万 电子 A 份额获得新增申万电子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 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 电子份额的分配; 持 有场内申万电子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申 万 电 子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申万 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申 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十、 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除进行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在以下两种情 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当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十一、 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 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 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十二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94,747,003.98 份, 其中, 申万电子: 316,302,024.98 份, 电子 A : 139,222,489 份, 电子 B :139,222,490 份。 十三 、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申万电子份额净值为 0.9999 元, 电子 A 份额净值为 1.0011 元, 电子 B 份额净值为 0.9987 元。 十四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电子 A 、电子 B 十五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电子 A :139,222,489 份;电子 B : 139,222,490 份(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十六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电子 A : 150231 ; 电子 B : 150232 十七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八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5 月 28 日 十九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十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募集与 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5 年 3 月 31 日获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5】507 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 年 4 月 21 日到 2015 年 5 月 8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李濮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代销 机构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8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07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 -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施传荣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9 (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0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名称: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名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 名称: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名称: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 名称: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2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5) 名称:中信证券 (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名称: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7) 名称: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8) 名称: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3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 名称: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0) 名称: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1) 名称: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4 (22) 名称: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 名称: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24) 名称: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5) 名称: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5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名称: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7) 名称: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 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8) 名称: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6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29) 名称: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0) 名称: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1) 名称: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7 (32) 名称: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3) 名称: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34) 名称: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5) 名称: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8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36) 名称: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7) 名称:万银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http://www.wy-fund.com (38) 名称: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 )场内销售机构 :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 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 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 券、 诚浩证 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 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 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 券、 华鑫证 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 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 券、 南京证 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 券、 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 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 证券、 万联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 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 信浙江、 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8、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9,204 户,有 效 净 认 购 总 金 额 为 594,657,619.35 元人民币 , 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 89,384.63 元人民币, 其中, 场外 认购缴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 为 76,405.63 元人民币,场内认购缴存 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为 12,979.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有效净认购总额





594,657,619.35 元 人民币 及 场 外 认 购 缴 存 资 金 产 生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利 息 76,405.63 元人民币已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0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 户 ;场内认购缴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 12,979.00 元人民币, 将 于下一季度银行结息日(2015 年 6 月 20 日) 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申 万 菱 信 申 银 万 国 电 子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专户。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验资完毕, 2015 年 5 月 14 日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证监会 《关于 申万菱信 申银万 国电子 行业投资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确 认的函 》 ( 证券基 金 机构监管 部部函[2015] 1365 号)的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5 月 14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594,747,003.98 份, 其中, 申万 电子: 316,302,024.98 份,电子 A :139,222,489 份,电子 B :139,222,490 份。 二、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 申万电子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5】221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5 月 2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 申万 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 场内简称:电子 A 、电子 B 5、基金交易代码: 电子 A :150231、电子 B :150232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止 2015 年 5 月 21 日) : 电子 A :139,222,489 份、 电子 B :139,222,490 份 7、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 未上 市交易 的 申万电子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到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 可以向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1 申请将份额分拆成 电子 A 和电子 B ,分拆后 的 电子 A 和电子 B 可 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8、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申万 电子 A 份额、 申万 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始办理申万 电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申万电子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申 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 万电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申万 电子 A 份额、 申万 电子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申万 电子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申万 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申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 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 电子 A 份 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 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万 电子 A 份 额和申万 电 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2 第四部 分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 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9,20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64,618.32 份;其中,申万 电子为 8,53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 37,076.78 份; 电子 A 为 695 户, 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00,320.13 份; 电子 B 为 695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00,320.1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电子 A 份额为 83,146,815 份,占 本次 电 子 A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59.7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电子 A 份额为 56,075,674 份,占本次 电子 A 上市交易份额比例为 40.28%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电子 B 份 额为 83,146,815 份,占本次电 子 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59.7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电子 B 份额为 56,075,675 份 ,占本次电子 B 上市交 易份额比例为 40.28% 。 三、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电子 A 份额 占电子 A 份额比例 1 银河资本- 邮储银行- 青 昀套利 3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5,000,486 17.96%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00,233 8.62% 3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 7.18% 4 银河资本- 光大银行- 银 河资本- 青昀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 10,000,194 7.18% 5 银河资本- 光大银行- 银 河资本青昀套利 2 号资 产管理计划 5,000,097 3.59%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3 6 北京千石创富- 华泰证 券- 艾方多策略对冲增 强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077 2.87% 7 北京千石创富- 华泰证 券- 千石资本- 艾方多策 略对冲增强 3 号资产管 理计划 4,000,077 2.87% 8 朱小妹 2,515,048 1.81% 9 李星影 2,500,389 1.80% 10 银河资本- 邮储银行- 青 昀套利 4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500,049 1.80% 11 银河资本- 邮储银行- 青 昀 8 号资产管理计划 2,500,049 1.80% 合计


80,016,893 57.47%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电子 B 份额 占电子 B 份额比例 1 银河资本- 邮储银行- 青 昀套利 3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5,000,486 17.96%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00,233 8.62% 3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 7.18% 4 银河资本- 光大银行- 银 河资本- 青昀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 10,000,194 7.18% 5 银河资本- 光大银行- 银 河资本青昀套利 2 号资 产管理计划 5,000,097 3.59%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4 6 北京千石创富- 华泰证 券- 艾方多策略对冲增 强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078 2.87% 7 北京千石创富- 华泰证 券- 千石资本- 艾方多策 略对冲增强 3 号资产管 理计划 4,000,078 2.87% 8 朱小妹 2,515,049 1.81% 9 李星影 2,500,388 1.80% 10 北京千石创富- 华泰证 券- 千石资本- 艾方多策 略对冲增强 2 号资产管 理计划 2,500,049 1.80% 11 银河资本- 邮储银行- 银 河资本青昀套利 7 号资 产管理计划 2,500,049 1.80% 合计


80,016,895 57.47%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5 第五部 分


基金主要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总经理: 过振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文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100000400010467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持有 33% 的股权。 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设有包括投研、 专户、 市场营销、 合规风控和 后台运作等共十四个部门 。 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研究、 投资管理、 投资交易 等工作; 专户部门主要负责 专户客户的开发及维护, 专户资产的投资运作等工作; 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销售、 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风控合规部门主 要负责投资的事前、 事中、 事后风险、 绩效评估和法务、 合规等工作; 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 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 护,财务会计、行政管理,董事会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我公司共有 130 名员 工,其中博士 6 人、硕 士 68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6 人和 本科 53 人,其他学历 3 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菲萍 咨询电话:400 880 8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 2015 年 5 月 21 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共管理 22 只开放 式基金, 分别为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申万菱 信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申万 菱信 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 中 证申万证券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 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7、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 2003 年 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名申万菱信) 筹备组, 后正式 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风险管理总部总监, 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 申万菱 信量化小盘基金经理等, 现任基金投资管理总部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申万 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 、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 申 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申万菱信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和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广发银行”)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7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2、 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 监督管理处、 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 部门全体人员均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 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 QFII 资产 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 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 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职务。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广发银行共托管公募基金 16 只, 总规模 362.84 亿 元 ,分别为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混合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混合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基金、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天天红发起 式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 券型基金、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基金、 长 安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基金、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基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基金、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及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 赎货币基金 。 三、验资机构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8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9 第六部 分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0 第七部 分


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 率收取认购费。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 生。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5 月21 日资 产负债表 (未经审计) 如下: 资产


资产:


银行存款 594,734,024.98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107,052.12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13,445.31 资产 合计 594,854,522.4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1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4,060.28 应付托管费 25,093.27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9,177.77 负债合计 148,331.3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94,747,003.98 未分配收益 -40,812.89 所有者权益合计 594,706,191.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合计 594,854,522.41 注: 报告截止日 2015 年 5 月 21 日,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级别( 以下简称 “申万电子”) 份额净值 0.9999 元, 申万菱信申 银万国 电子 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以下简称 “ 电子 A ”) 份额净值 1.0011 元,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 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 以下简 称“ 电子 B ”) 份额净 值 0.9987 元;申万 电子份额 316,302,024.98 份,电子 A 基 金份额 139,222,489.00 份,电子 B 基金份额 139,222,490.00 份。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2 第八部 分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21 日,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4,734,024.98 99.98 6 其他各项资产 120,497.43 0.02 7 合计 594,854,522.4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07,052.1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13,445.31 9 合计 120,497.43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4 第九部 分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均已通过指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wsmu.com.cn)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5 年 4 月 18 日 ,刊登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 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 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015 年 4 月 18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015 年 4 月 18 日 ,刊登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 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 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4、2015 年 4 月 18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 申 万 菱 信 申 银 万 国 电 子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5、2015 年 4 月 18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015 年 4 月 21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提示 性公告; 7、2015 年 4 月 21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8、2015 年 4 月 27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关于旗下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5 年 5 月 16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5 第十部 分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托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 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7 第十二 部分


备查文件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8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39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确定 申万电子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1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0000000046541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2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 期货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申 万电子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电子 份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3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4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 子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申万电子 A 份额 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终 止运作,则在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 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申 万电子 份额、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申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5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 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6 (1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低 申万电子份额的 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7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8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申万电子 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 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 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对应级 别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 别 合 计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对应级别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 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9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 有效 的申万 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对应 级别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申万电子份额、 申 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 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的 对应级 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0 五、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1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申万电子 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2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3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 申万电子 份额、申万电子 A 份 额、申万电子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 子 B 份额的运作期间 内,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申万电 子 A 份额、申万电 子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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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4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 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指数使用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 累计计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5 提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 申银万国 电子行 业投资 指数授权 使用协 议》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本基金 应 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 20 万元人民 币 (不足 一年的 按比例 计算) 。 若本基 金当年 实际计提 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小 于 年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最低金 额( 不 足一年 的按比例 计算) ,则差 额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于次年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 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6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7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本 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 前或者 开 始办理 申万电子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59 产净值和 申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 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申万电子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申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申 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 额和申万电 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60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剩余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 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61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 子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申万菱 信申 银万 国电子 行 业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62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