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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A(150299)

银行股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五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中证 银行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2015 年5月14 日 证监 许可[2015]913 号 文注 册 。 本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 》 已 通 过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操作和 技术风 险、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指数 化投 资风险 、投资 替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险 、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有风 险等 )和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风险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 或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以1.00 元 发售 面值 开展基 金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发售 面值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与净 值计算规则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35 十、华安 中证银行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 记、 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47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 对转 换......................................................................................................... 4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3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7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9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五、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 务..................................................................................................... 9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 容摘 要....................................................................................................... 116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华安中 证银 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安中证银 行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华安 中 证银行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中证银 行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安 中 证银 行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安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 指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4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5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也 称 为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8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29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0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1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32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投 资人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和 场外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3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4、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 户 )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35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6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7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2、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交 易和 申购赎 回实 施细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及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以及销 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45 、 标的指数: 指 中 证 银 行 指数 46 、 华安中证银行 份 额 : 指 华 安 中证银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7 、 华安中 证 银 行 A 份 额 : 指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稳 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 、 华安中 证 银 行 B 份 额 : 指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积 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52、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华 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行为 53、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者 在场内 认购 的 每 2 份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 动转 换 为1 份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和1 份华 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的 行为 54、 配 对转 换: 指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华安 中 证银 行 份 额与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之间 按约 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55、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1 份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与 1 份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的行 为 56、 合 并: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与1 份华 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进 行配 对申 请转 换 成2 份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57、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9、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0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注册 登记系 统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华安 中 证 银 行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 额 和 华 安 中证银行 B 份 额 ) 的 10% 63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4 、 基金 收益: 基金 合同 项下的 基金 收益 即为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指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据 基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 式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按 基金 份额 的不 同, 可区分 为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参 考净 值、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价 值 6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2、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招 募说明 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3、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4、法 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5、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7、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8、联 系人 :王艳 9、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10、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兼任海际 大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现 任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先 生,工商 管理硕 士,高级 会计师。 历任凤 凰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先 生,大学 学历, 高级经济 师。历任 上海市 审计局固 定资产投 资科员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院 教授,博 士生导 师,北京 市、云南 省、吉 林省、成 都市、武 汉市等 省市专家 顾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先 生,大学 学历, 一 级律师 ,曾被评 为上海 市优秀律 师与上海 市十佳 法律顾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 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司 ( 长驻伦 敦 ) 业务 经理 ,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女 士,大专 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 新亚(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 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际 大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现 任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7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3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 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4 年12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 士,11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CQF( 国 际数量 金融工程 师)。曾 在 广发证券 和中山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博士后流 动站从 事金融工 程工作,2005 年 加入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发 展部数 量策 略分 析师 , 2008 年 4 月至2012 年 12 月 担任华 安 MSCI 中国A 股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证180ETF 及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 任上 证龙头 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及 其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9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 深 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2013 年7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易富 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易 富黄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担 任华 安中 证高 分红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钱晶先生, 金融工 程硕士 ,FRM(金 融风险 管理师) , 纽约大学金 融工程 硕士, 上海交通 大学工 学学 士,4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 国信证 券经 济 研究所 金融 工程 部, 从事 量化研 究、 分级 基金 研究 工作。2014 年 12 月 加入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量化 分析 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3、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集体 投 资决策 制度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代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陈俏宇 女士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5、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6 人 (含香 港公 司) ,主 要来 自 国内外 证 券公司 等金 融机 构 , 其 中 89% 以上 具有 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金 融业 从业 经历 , 具 有丰富 的实 际 操作经 验 。 所 有上 述人 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 司业 务 由投资 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持 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金 运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 体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 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系 又包括公 司的经 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内部 控制的组 织体系、 内部控 制的制度 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 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分 类、按重 要性排 序,找出 风险分布 点,分 析其发生 的可能性 及对目 标的影响 程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高 低和危害 程度。 在风险评 估后,确 定应进 一步采取 的对应措 施,对 内部控制 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 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金投资管 理、基金 运作、 市场营销 等业务部 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的 操作相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 控 防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列 的基本 管理制度 ,如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 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 国内 首批开 展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国银 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 机构 银 行间债 券 、 券 商资 产管 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富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是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的基 金,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国 银 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业 务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 佳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 江 3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 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993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张 彤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史 小光 5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张 彤 6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沈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 贺 7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2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 得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 为本 基金的场 内发售 机构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边 卓群 经办会 计师 :边 卓群 、蒋 燕华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华 安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简 称 “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 ) 、 华安 中证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 )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 。 其 中, 华 安中 证银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终 保持1 ∶ 1 的比 例不 变。 ( 二)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分 离与分 拆规 则 1 、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 投 资 人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将按 照1 :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成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个份 额类 别 , 即 稳健收 益类 的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和 积 极收益 类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础份 额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合 并 运作。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设置单 独的 基金代码 ,接 受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 和赎回 ; 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交易 代码 不同 , 只 可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或 赎回。 3 、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办理 华安中 证银 行份额 与 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 安中证 银 行 B 份 额之 间的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投资 人可在 场内 申购 或赎回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并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每两 份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按 1 :1 的比 例分拆 为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和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各一 份 。 投 资者 也可 按1:1 的 比例 将其 持有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 额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申请合 并为 场内 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 4 、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 后, 投资者可 在场 外申购 或赎 回华安中 证银 行份额 。投 资者在 场 外申购 的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不进 行分 拆, 该份 额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 投资 人可 选择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按 1 :1 的 比例 分拆为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和华 安中 证 银行B 份额 各一 份。 5 、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 还是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有 关本基金 的份 额折算 详见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 ) , 其 所产生 的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不进 行自 动分 离。 投资 人可选 择将 上述 折算产 生的 每两 份场 内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按 1 :1 的 比例分 拆为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华 安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中证银 行B 份额 各一 份。 未来在 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相 关内 容后 , 可对 由定 期份额 折算及/ 或不 定期份 额折算 所产生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进行自 动分离 。该 变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提前 公 告。 ( 三)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和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根据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和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性 不同 , 华 安 中证银 行份 额所 自动 分离 或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华 安中证 银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银 行B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对 华 安中证 银 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分别 进行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净资 产优 先确 保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本金 及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累 计约 定基 准收 益 ; 华 安中证 银 行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在优 先确 保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基准 收益 后 , 将剩余 净资 产分 配予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如下 : 1 、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4%”。 其中 , 本 基金 将以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后) 为准, 设定该 日起 ( 含该 日) 至第 一个 定期 份额 折 算基准 日 (含 该 日)期 间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适 用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此后 , 本 基金 将以每 年 12 月15 日 ( 遇节 假日 顺延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 税后 ) 为 准, 重新设 定 该 日次 日 ( 含该 日 的次 日 ) 至次 年12 月15 日 (含 该日 , 遇 节假日 顺延 ) 期间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适用 的约 定年 基准收 益 率 。 2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华 安中证 银行 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 在 进行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时,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本 金及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累计约 定基 准 收益, 之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净资 产。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累计 约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基准收益 按依 据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计算 的每 日收益 率和 截至计算 日华 安中证 银 行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实 际天 数确 定。 3 、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的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除 以 365 天 得到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的 约 定日基 准收 益率 。华 安中 证银行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以 1.0000 元 为基 础,采 用华 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的约 定日 基准收 益率 乘以 应计 约定 收益的 实际 天数 进行 单利 计算 。 华 安中 证 银行 A 份额在 净值 计算日 应计约定 收益 的天数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或最 近一 个基金份 额折 算 ( 因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1.5000 元 触发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除外 ) 基准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 4 、本 基金 一份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与一 份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的 参考净 值 之和等 于两 份华 安中 证 银 行份额 的单 位净 值; 5 、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 保证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持有人 的约 定基 准收 益, 如在本 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持 有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基 准收 益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 四)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证 银 行 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规 则 依据以下 公式 分别计 算并 公告 T 日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以 及华 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和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1 、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价值 。 T 日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 安中证 银 行B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 、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和 华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T 日的 天数 ,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额 折算 (因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0 元 触发的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除 外) 基准 日次 日至 T 日 的天 数};NAV 为 T 日每份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A NAV 为 T 日华 安中 证 银行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B NAV 为T 日华 安中 证 银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行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R 为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则 : 1 365 A t NAV R ? ? ? 2 BA NAV NAV NAV ? ? ?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及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行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五)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与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与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 可申请 终 止运作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额 以特 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通 过, 即须 经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华 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设 立及 其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 证监 许可 【2015 】913 号文 注 册募 集 。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 本 基金以 同一 个基金 份 额 认购代 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集 。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公 开发 售。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 可的 会 员 单 位 发售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 相 关 业 务公 告) 。 尚未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代 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华安 中 证银 行 A 份 额和 华 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六)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 不 设最 高募 集规 模 。 (七)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 八)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请投 资人就 基 金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发 售公 告。 2 、认 购原 则 (1)基 金场外 认购采 用“ 金额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认购 、 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2)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不 成立,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不成立 的款 项退 回;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销 售机构 (包 括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 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尚 无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中国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开 立账 户。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其 中已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 或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 资人 , 可直接 办理 本 基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有 深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人,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 深圳证 券账 户申 请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尚无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人, 可直 接申 请账户 开户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深 圳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账 户注 册为 开 放 式基 金账户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4 、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场外 认购 限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本基 金场 外 认购的 首次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含 认购 费, 下同 ) , 追 加认购 的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机 构( 电 子交易 平台 除外 ) 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可 根据 自己的 情况 调 整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和最 低追加 认购 金额 限制 。 基 金募集 期内 , 投资人 可以 多次认 购 , 但 认 购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不可 以撤 销。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2) 场内 认购 限制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的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笔 认购 最 大不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份额 不设 限制。 ( 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在 募 集期内 ,本 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售 。 2 、认 购费 用 (1) 场外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认购 费率 按认购 金额递 减。募 集期 投资者 可以多 次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具体如 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化的认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的养老 金客 户认 购费 率为 每笔 500 元。 除上述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认 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外 , 其他 投资 人的 认购费 率 随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单笔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本 基金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场内 认购费 率按 认购 份额 递减 。 募集 期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具 体如 下: 单笔认 购份额 (M ) 认购费 率 M<50 万 0.80% 50 万 ≤M<100 万 0.40% M ≥100 万 每笔 200 元 同时开 通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的 销售 机构 ,其 场内 认购费 率参 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定 。 (3)认 购费用 在投资 人认 购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场外 认购 份额 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1 + 认购 费率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按截 位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 3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归基 金资 产。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1 : 某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外 认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 1.00% , 认购金 额在 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00 ×1%/ (1+1% )=990.1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990.10 =99,009.90 元 认购份 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0 /1.00=50.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人经 确认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为 99,059.90 份。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 投 资人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所获得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例 确认为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和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 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 方法 , 认 购份 额为整 数,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认购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认购 费率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 认 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固 定认 购费 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3)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的计算 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 投 资 人通过 场内 初始 有效 认购 的总份 额将 按 照 1:1 的 比 例分离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份额 类别 , 即华 安 中 证 银行 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 华 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和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如下 :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认 购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认 购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其中,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整 数 位,小 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例 2: 某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通过 场内 认购 10 万份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如 果募 集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其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 0.8% ,则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 +0.8% )=100,8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0.8% =8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50=100,050 份 经确认 的华 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经确认 的华 安中 证银行 B 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即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认 购 10 万份 本基 金, 需 缴纳 100,800 元 ,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期 内 获得的 利息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投 资人 经确 认的 华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 各 50,025 份。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确认成功 的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记录为 准。 场内认 购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至 整数位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小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场外 认购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十一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募 集验 资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件 的 , 自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续 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得 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二 十 个工 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二百人 或 者 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五 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出 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并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上 市 条件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上市 交易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份额 在 条件成 熟 后 也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相关 程 序后 申 请上市 交 易 。若 华 安 中证 银 行份 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 提 前公 告。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与 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将 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 定 上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依 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2、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前 一 交 易日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3、 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实行 价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5、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额、 华 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申报 价 格最小 变动 单位 为0.001 元人民 币; 6、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等其 他有关 规定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华 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华 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华 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停 复 牌、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基金 法》 相关 规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八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则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 整的 ,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 定执 行 ,且 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九 ) 若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基 金 上市交 易 的 新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十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不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或 赎回 , 只 上 市交易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内或场 外两 种方 式进 行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 银行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且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投 资 者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 银行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资 者需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华安 中证 银 行份额 的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本基金 场外 、 场 内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 售机构 赎回 华安中证 银行 份 额时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 额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如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应 顺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机 构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办理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申 购时 ,首次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下 同)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机构 (电 子交 易 平台除 外)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万元 。 投 资人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办理 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 购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销售机 构赎 回 中 证银 行份额 的单 笔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100 份的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和赎 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率 (1) 场外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 资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除上述 养老 金客 户外 , 其 他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申 购费 率如 下所 示: 申购 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200万 0.80% 200 万 ≤M<500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方 法, 场内 申购 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如 下: 申购份额 (M) 申购费 率 M<50万 1.00% 50万≤ M<100 万 0.50% M≥100 万 每笔200 元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同时开 通场 外申 购和 场内 申购的 销售 机构 ,其 场内 申购费 率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设定 。 (3)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50% 1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2) 场内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固 定为 0.50% 。 (3)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申 请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华安 中 证银 行份额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场 内申 购均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 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1 +申 购费 率)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先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再 采用 截尾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人 资金 账户。 例 3: 某投 资 人 投资10 万元 通过 场外 申购 华安 中证 银行份额, 对 应费率 为1.20%,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外申购 华安 中 证银 行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50 元 ,则 可得 到97,353.92 份华安 中 证银 行份额 。 例 4: 某投 资人 投资10 万 元通过 场内 申购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 额 , 对 应费率 为1.00%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1.00%/ (1 +1.00%)=990.1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990.10 =99,009.9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150 =97,546.70 份 (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2 位 ) =97,546 份(保 留至 整数 位)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7,546 ×1.0150 =99,009.19 元 退款金 额=0.91 ×1.015 =0.7105 元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内申 购华 安中 证银行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50 元 ,则 可得 到97,546 份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 2 、华安 中 证银 行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和场 内赎 回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5 :某 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 有一年 六个 月 后 在场 外 赎 回,赎 回 费率 为0.25%,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总 额= 100, 000 ×1.0 1 50=10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0×0.25%=253.75 元 赎回金 额=101,500.00 -253.75 =101,246.25 元 即 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 持有 一年 六个月 后在 场外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246.25 元。 例 6 :某 投资 人持 有 10 万 份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 有一年 六个 月后 在场 内赎 回,赎 回 费率 为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0 =10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0 ×0.50%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人持 有 10 万份 华安 中证银行 份 额, 持有 一年 六个月 后在 场内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992.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发 生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 、占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权 重 较大成 分股 出现 暂停 交易 或股价 异常 的情 形;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发 生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6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7 、占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权 重 较大成 分股 出现 暂停 交易 或股价 异常 的情 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当出 现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 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华安 中 证银 行 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 包括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和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 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 ( 包括 华 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 、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华 安 中 证 银行 份 额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估值 日 的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华 安 中 证银 行 份 额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转托 管 及其 他业 务 (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申购或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从场 内 转入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华 安中证 银行A 份额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以 及场 内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外 转入 的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可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可 以申 请场 外赎 回。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只能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场内 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赎 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上 市交易 或华 安 中 证银 行 份 额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4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5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6 、系统 内转托 管的具 体办 理方法参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额 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3 、本基 金处于 募集期 内、 权益分派 期间 或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处于 质押、 冻结 状态时 , 不得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 六)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 额、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华安 中 证银 行 场 内份 额与 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 华 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括以 下两 种方 式的 配对 转换: 1 、分 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2 份 华安 中证 银行 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1 份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与 1 份 华安 中证银 行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 1 份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2 份 华安 中证银 行 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份额 配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6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分 拆为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华 安 中 证银 行 场 内份额 必 须是偶 数。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3 、申 请合 并为 华安 中证 银 行 场内 份额 的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必 须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基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 、华安 中证银 行 场外 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转托 管为 华安 中 证银 行 场内 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份额配 对转 换可能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决 定暂停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2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刊 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 请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时,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 构可收 取一 定的佣金 ,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八)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调 整上 述规则, 基金 合同将 相应 予以修改 , 且此项 修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十三 、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的指 数化 投资管 理,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中证 银行 指数 的成 分股 及其备 选 成分股 、其他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固定 收益 资产 (国 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投资 于中证 银 行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 选成 分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银行指 数。 如果中 证银 行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中 证银 行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 纯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中证 银行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 现其他 更合 适投 资的 指数 作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虑 持有 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换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场代表 性 、 流 动性 、 与 原 标的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若标 的指 数 变更对 基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 机构变 更、指 数更名 等) ,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股票 指数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即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 若 因特 殊情况 (如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个 别成 份股 被限 制投 资、 法 律法 规禁 止或限 制投 资等 ) 导 致无 法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金 可能 不能 按照 成份 股权重 持有 成份 股,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合 理方法 替代 等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 并可 在条 件允 许的情 况下 , 辅以金 融衍 生工具 进行 投资 管理 , 以 有效控 制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 追 求尽 可能 贴 近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 力 争控 制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为有效控 制指 数的跟 踪误 差,本基 金在 注重风 险管 理的前提 下, 将适度 运用 股指期货 。 本基金 利用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 低和 杠杆 操作等 特点 , 通 过股 指期 货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跟踪 效果 进行 及时 、 有 效地 调整 和优化 , 并 提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例如 在本 基 金的建 仓期 或发 生大 额净 申购时 ,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有 效减少 基金 组合 资产 配置 与跟踪 标的 之 间的差 距; 在本 基金 发生 大额净 赎回 时, 可运 用股 指期货 控制 基金 较大 幅度 减 仓时 可能 存在 的冲击 成本 ,从 而确 保投 资组合 对指 数跟 踪的 效果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投资 于中证 银行 指数成 分 股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保 证金以 后, 本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 95 %×中证银行指数 收益 率+5 %×同期银行活期 存 款利率 (税后 )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 银行 指数 , 且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保证金 以 后,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因此,本 基金 将业绩 比较 基准 定 为95 % ×中证 银行 指数 收益 率+5% ×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如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化, 则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标的 指数将 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调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整根据 标的 指数 的变 更程 序执行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从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按 成本 估 值。 5 、同 一 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 安中证 银 行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或 华安中 证银 行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含 第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或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或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华安中 证银 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 安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 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有 关限 制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对 上述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修改 , 且此项 修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如果终止华 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的运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2% ÷ 当年 天数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率 计提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度 5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如上述 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 费率 、 计 算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条款发 生 变更, 本条 款将 相应 变更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进 行公 告。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指 数使 用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低 基金管 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 、 基金份 额折 算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和 华安中证 银行 份额存 续期 内的每个 会计 年度的 基金 份额定 期 折算基 准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六个月 的除外 ) ,本 基金将 按照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的 定期份 额折算 。 1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12 月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基 准日 登记在 册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 额不 参与 定期 折算, 除非 定期 折算 时同 时满足 不定 期折 算的 条件 。 3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方式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和华 安中证 银行B 份 额按 照规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对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约定 基准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2 份华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将 按 1 份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获得 约定 基准 收 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基 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前与 折算 后,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1:1 的 比例 不 变。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前, 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参 考净 值超 出1.0000 元部分 , 将 被折 算为 场内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分 配给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持有 人。 华 安中 证银 行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将获 得按照 1 份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分配 的 新增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持有场外华安中证银 行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 外华安中 证银行 份额 ; 持有 场内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内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经过 上述份 额折 算,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 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为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 金将对 华 安中证 银 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 折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数不 变, 即: = AA NUM NUM 后 前 ? ? =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华 安中 证银 行份额 的份 额数= ?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其中:


A NUM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A NUM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A NAV 前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算 前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AV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折算 成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不参与 定期 份额 折算 ,其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与 份额 数在定 期 折算前 后保 持不 变。 (3)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折 算 ? ? =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份额 数= 1.0000 2 A NAV NUM NAV ? ? 前 前 后





定 期份额 折算 后华安 中证银行 份额 的份额 数 = 定期份额 折算 前华安 中证 银行份额 的份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额数 +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华 安中 证银 行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NAV 前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算 前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份 额数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 施定期份 额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前 华安中证 银行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华 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 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 定期份额 折算日发 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本基金 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 ,将优 先按 照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依次进 行份 额折 算。 此外,为防止极端情 况下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过 高, 若本基金在定期份额 折算 基准日前 20 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 前 20 个工作 日) 发生 过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因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参 考 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2500 元 而触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情 况决 定 是否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 上定期份 额折算外 ,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况进 行份额折 算,即: 当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或 等 于 1.5000 元时 ; 当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小 于 或等 于 0.2500 元时 。 1、当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1.5000 元时 当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达到 1.5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份 额 折算。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0 元时 ,基 金管 理人 即可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和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0 元 时, 本基 金在 根据 市场情 况 确定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后将 分别对 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和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进 行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三类 份额 按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①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此类不 定期 折算 不改 变华 安中证 银 行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及 其基 金份 额数。 ②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A. 份额 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 与华 安中证 银行A 份额的 份额 配比 数保持1:1 的配 比 ; B.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超 过华 安中证 银行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部 分, 折算 成场 内的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C. 份额 折算 后, 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与折 算基 准日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三者 相等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D. 份额折 算前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华 安中证 银 行B 份 额与 新增 的场 内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 = BB NUM NUM 后 前 = BA NAV NAV 后 前 = A NAV NAV 后 前 华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华 安中 证银 行份额 的份 额数= ? ? B B A NUM NAV NAV NAV ?? 前 前 前 后 其中: B NUM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B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A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B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B NAV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NAV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数取 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③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华 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 场 内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 = A NAV NAV 后 前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 NAV NUM NUM NAV ? 前 前 后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UM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 施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时,折 算日折算 前华安中 证银行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和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参 考净 值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华 安中证 银 行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相关等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折算结 果,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当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元时 当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0 元 ,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 进行 份额折 算。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达 到 0.2500 元, 基 金管理 人即 可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和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0 元后 , 本基 金在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份额 折算 基准 日后 将分 别对华 安中 证银行 A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和 华安中 证银 行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 额和 华安 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比例 为 1:1, 份额 折算 后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及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0 元。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华 安中证 银 行 B 份额 、 华 安 中证银 行份 额三 类份 额按 照如下 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① 华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 算后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相等 。 = 1.0000 BB 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B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B NUM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B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后 华安 中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②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A. 份 额折 算前 后华 安中 证 银行 A 份额 与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始 终保 持1 :1 配 比; B. 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及其 新增 场内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相 等; C. 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 AB NUM NUM 后 后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持有 新增的 场内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份额 数= - 1.0000 1.0000 A A A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A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A NUM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A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B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③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 银行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的 资产净值 相等。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UM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NUM 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数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 施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时,折 算日折算 前华安中 证银行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华 安中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证银 行A 份 额参 考净 值 、 华 安中证 银 行 B 份 额参 考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华 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华 安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折算结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 工作日 前 , 将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华 安 中证 银 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证银 行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或 开 始办理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与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在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开始 上市交 易或 开始 办理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申购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 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 中证银行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与 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华安 中证 银行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 定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 华 安 中证银行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29)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上市交 易; (30) 华安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市 ; (31)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将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 参考) 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九)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风 险来源 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股票 资产与 债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动 。 影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票 与债 券,其 收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本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 资 减 少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 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目标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误差。 2 )由于 目标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 目标 指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3 )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 新股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过目 标指 数收益 率, 产生跟 踪 误差。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由于 基金应 对日常 赎回 保留的少 量现 金、投 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 易成本 ,以 及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目标 指数 产生跟 踪误 差。 6 )其他 因素产 生的跟 踪误 差。如未 来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的卖 空、对 冲机 制及其 他 工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误差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等。 (4)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目 标指数 。 基于 原目标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2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 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和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运 作不 同于 普通的 开 放式基 金和 封闭 式基 金, 投资于 本基 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金 运作 特有 的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与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 收益 分配 、 份额折 算等 原因 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停 牌期 间 不 能买卖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额 与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 产 生风 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后 流动 性 不足导 致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跟踪 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具有 低风险 、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 于华安中证银 行B 份额 内含 杠杆 机制的 设计 ,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变 动幅 度将大 于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 即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参考 净 值变 动的 波动性 要高 于 其他两 类份 额。 (3) 基金 份额 的 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与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 系的影 响,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其各自 的 交易 价格与 参考 净值可 能出现 偏离并 出现 折/溢价 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换 套利机 制的设 计已 将华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的折/ 溢价 风险 降至 较低水 平, 但 是该制 度不 能完 全规 避该 风险的 存在 。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分 别交 易,由 于份 额配 对转 换机 制的存 在, 其中一 类基 金份 额折/溢 价 的变化 可能 影响 另一 类份 额的折/溢 价。 (4)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华安 中 证银 行份额 净 值达到 1.5000 元 后, 本基 金将进 行 份额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 因此原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生 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参考净 值达 到 0.2500 元后 ,本基 金 将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 华安 中证 银 行 份额 , 因 此, 原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 生改变 。 由于华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会在每个 会 计年 度12 月15 日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把约定 收益 折算 为场 内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设 计 , 使 原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额 持 有人将 会获 得 一定比 例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因此, 原华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基 金份 额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5) 份额 折算 风险 1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 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 小数 点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因 此,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 带来损 失。 2 )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 可能 面临无 法赎 回的风险 是指 在场内 购买 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 或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 在二 级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 具备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允 许投 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资 人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华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或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在其 参与 份额 折算 后, 则 折算 新增 的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并不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能 被 赎 回 。 此风 险 需 要 引起 投 资 人 注 意, 投 资 人 可以 选 择 在 份 额折 算 前 将 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 或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额 卖出 , 或者 将新 增的 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 通 过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华安 中证银 行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存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与华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之间 份额配 对转 换。 一方 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变 华安 中 证银行A 份额 和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 格; 另 一方 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 投 资人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7) 约定 收益 实现 的风 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 括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 行A 份额 和 华安 中证银 行 B 份额 )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每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 日顺 延,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基 金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和华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实施定 期份 额折算 以分 配约 定收 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 出 或 赎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 将约 定收 益兑 现以 获取 投资回 报, 但是, 投资 人通 过变现 折算 后 的新增 份额 以获 取 约 定收 益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分 配 , 投 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 成本, 还可 能承担 基 金份 额 在卖 出或 赎回 过程 中 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3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 金融合 约,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种 或 多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 产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当 的估 值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 于保证 金交易 具有 杠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 数微小 的变动 就可能 会使 投资人 权益遭 受较大 损失 。股指 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 损失。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 三) 管理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转 换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险 , 利率 期货带 来的 期货投 资风 险等 。 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险 。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是 一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模 将随 着 投资 人 对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而 不断变化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若是由于 投 资人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被 迫 抛 售 债 券和 股 票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投资 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 顺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5 、其 他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 投 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期限 为 六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与 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 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 例,并 据此 由华安中 证银 行份额 、华 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五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投资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 变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 行调整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 每 年 度结 束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定 制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 提供7 ×24 小 时的基金 净值 信息、 投资 人账户交 易情 况、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的 “在 线客服 ” 在 线就基 金投 资 、 交易 操作 中的各 种问 题进行 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定 制 电子对 账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信 息服 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客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线 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投 诉, 原则 上在受 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 内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 内给予 答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基金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内 容及 相 关结算 方式 安排 如下 :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 换、 基金 赎回 、 代销 份额 托 管转入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赎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 回转认 购、 预约 申购、 预约 转换、 预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 创建 、 修 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 申请。 其中 预约 认购 、 预 约赎回 转认 购交 易计 划可 按指定 日期 进行 预约 ; 预 约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 约赎回 交易 计划 可 按收盘 点位、 指定 日期、 基金涨 跌、 指 数波 动、 相 对点位、 均线 事 件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 智 赢 定投 、 利 增利 、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改 、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包 括 : 工 商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 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安 银行 、 上 海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方 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 天盈、 通联 支付、 支付 宝。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 ”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所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 款 自动扣 款 建设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 款 - 农业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 款 自动扣 款 中国银 行 - - 自动扣 款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交通银 行 页面支 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 款 自动扣 款 民生银 行 自动扣 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 款 - 兴业银 行 - - - - 平安银 行 - - - 自动扣 款 上海银 行 - - 自动扣 款 自动扣 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基金电子 直销交 易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平 台(以下 简称 “WEB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以下 简称 “APP ” ) 、电 话语音 平台(以下简称 “IVR ” ) 。对于不同类型 的资金 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支 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 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 额托 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 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 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 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赎 组合定 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 回转 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 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 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 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 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 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支持” 表 示该 平台下 的对 应支 付模 式支 持该功 能的 所有 类型 交易 ;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对 应支付 模式 仅支 持该 功能 的转换 交易 ;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对 应支付 模式 仅支 持该 功能 的赎回 交易 。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个 人投 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提 供电 子查 询服务 。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相 关 的服务 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 益查 询服 务, 支持 按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 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基 金管 理人提供 账户 信息修 改、 风险测评 、密 码修改 、分 红方式 修 改、 银 行卡 管理 ( 用于 开通 或关闭 电子 直销 交易 功能 、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电子 对账单定 制服 务,以 及其 他 各类 电 子服务 的定 制; 7 、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电子 查询 服务平台 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 手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机APP 平 台 、 电 话语 音平 台。 对于 不同 渠道 的投 资 人, 不同 平台 所支 持的 功 能有所 差异 , 详 见下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 况查 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 益查 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 益变 动曲 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 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 易计 划 资产/ 收 益独 立核 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 托查 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 托查 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 交查 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 账单 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 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 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 式修 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 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 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 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账户资 料修 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九)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热 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传 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住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印 件。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2 、基 金合 同 3 、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除 第 6 项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外 ,其 余文件 均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三) 查阅 方式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依 法转让 其持 有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 额或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管 、 配 对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 除 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 格、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和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华安 中证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格 、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和华 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别 由华 安 中 证银 行 份 额、 华 安 中 证银 行A 份额、 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但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华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 、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的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及定义 ,变 更收 费方 式;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 、 转托 管、 基金 交易、 配对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规则 ; 9 )未来 条件成 熟时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申 请华 安中证银行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并 可 以根据 届时 有效 的上 市交 易规则 修改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内容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华 安 中 证 银行 B 份 额各 自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华 安 中证银 行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各自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 通 讯开 会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华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 的1/2 (含1/2)。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 华 安中 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华安中 证银 行份额 、华 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 、 华 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华 安中 证 银行份 额 、 华 安中证 银 行A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华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华安 中证银 行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 华安 中 证银行A 份 额、 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 安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或 者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额、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华安中 证银 行 份 额、 华安 中证银 行A 份额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 额、 华安 中证 银行 A 份额 、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华 安 中 证银行 份额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华安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 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华 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 华 安 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行 B 份 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 例,并 据此 由华安 中 证银 行 份额 、华 安 中证银 行 A 份额与 华安 中证 银 行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 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中证 银行 指数 的成 分股 及其备 选 成分股 、 其 他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固 定收益 资产(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投资 于中证 银 行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 选成 分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投资 于中证 银行 指数成 分 股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保 证金以 后, 本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与华 安中证 银行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 人以 本基金 名义 在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 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 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以 及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华安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本基 金作 为分级 基金 , 基 金份额 总数 为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 额、 华 安中 证银 行B 份额和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华安中 证银 行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华安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 安中 证银 行A 份额 与华安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华 安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华安 中证 银行A 份 额与华 安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 含第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更 、 市场规 则变更 等,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 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 的或 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华安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