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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母基(168203)

钢铁母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中 融 国 证 钢 铁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证
监会《 关于准予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5]816 号 ) 批 准 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 不代表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2 、 本 基 金为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运 作 方式 为 上市 契约 型 开 放 式。 
3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 )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4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5 、 本 基 金 将 自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交
所 ” ) 挂 牌 发 售 , 同 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 月 ,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日 起 计 算 。 
6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中融国证 钢铁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中融国
证钢铁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钢铁A 份额 与中融 国证 钢铁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钢铁B 份额。 其中,钢铁A 份额与钢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 的比例不变。 
7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中融钢铁份 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 :1 的基金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 离 为 钢铁A 份额和 钢铁B 份额。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2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 可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 。 
8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 若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各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理 机 构 、 办 理 日 期 、 办 理 时 间 和 办 理 程 序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规 定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已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场 内认 购 的 开 户和 认 购 手 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利
用 他 人 账 户或 资 金 进 行认 购 , 也 不得 违 规 融 资或 帮 助 他 人违 规 进 行 认购 。 
9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 , 超 过 50,000 份 的 必 须 是 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0 份。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场 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但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不 得 低 于1,000 元 人民 币 (含 认 购 费 ) 。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 资 人 的累 计 认 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10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对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最 终 确 认
中 被 全 部 确 认 失 败 的 场 外 认 购 申 请 , 场 外 认 购 资 金 及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相 关 利 息 将 退 还 投
资 者 。 对 部 分 确 认 失 败 的 场 外 认 购 申 请 , 仅 将 确 认 失 败 部 分 的 认 购 资 金 ( 本 金 ) 退 还 投 资 者 ,
对 确 认 失 败 部 分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全 部 认
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申请 的 认 购 不 允 许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 购申 请 。 认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 。 当日 (T 日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提 交 的 申请 , 投 资 人通 常 应 在 T+2 日 到原 销
售 机 构 查 询认 购 申 请 的受 理 情 况 。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5 年5 月 23 日 《 证 券 日 报 》 上 的 《 中 融 国 证 钢 铁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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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rfunds.com.cn ) ,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本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宜 。 
12 、 在 募 集 期 间 ,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 如 增 加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13 、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160-6000 、010-85003210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电 话 了 解 认购 事 宜 。 
1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综合 各 种 情 况对 发 售 安 排做 适 当 调 整。 
1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钢铁A 份额、 钢铁B 份额与 中融钢 铁 份 额 的 资 产 合 并 投 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对 中融钢铁份额开 放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及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 不 对 钢
铁A 份额 或 钢铁B 份额单 独 开 放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钢铁A 份额 与 钢铁B 份额 可 分 别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不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中融钢铁份额与分级份额之
间 的 场 内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 
16 、 风 险 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人 承 担 的 风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虽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但 由 于 采 取 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结 构 设 计 ,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运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共 有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别 为 中 融 钢 铁 份 额 、
钢铁A 份额 、 钢铁B 份额。其中中融钢铁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市
场基金;钢铁A 份额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低;钢铁B 份额 采 用 了 杠 杆 式 的 结 构 , 预 期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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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预 期 收 益有 所 放 大 ,将 高 于 普 通的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风 险 、 份 额转 换 风 险 及基 金 份 额 折算 等 业 务 办理 过 程 中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相 适应 。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 人
按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资 风 险 , 由投 资 人 自 行负 担 。 
17 、 关 于 投资 人 身 份 证更 新 的 提 示


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已于2012 年1 月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 领 取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 即 第 一代 身 份 证 ), 自2013 年1 月1 日 起 停止使 用 。 根 据《 金 融 机 构客 户 身 份 识别 和 客 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 在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持 续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措 施 , 关 注 客 户 及 其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 金 融 交 易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客 户 更 新 资 料 信 息 。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 客 户 没 有 在 合理 期 限 内 更新 且 没 有 提出 合 理 理 由的 , 金 融 机 构 应 中 止 为客 户 办 理 业务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本 公 司 再 次 提 醒 广 大 客 户 , 如 果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 或 者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 自2013 年1 月1 日 起 , 其 将 不 能 作 为 居 民 合 法 证 件 5 在 本 公 司 办 理 任 何 需 要 提 供 身 份 证 件 的 业 务 , 请 及 时 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机 构 办 理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文 件 更 新 手续 , 以 免 影响 交 易 。 18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拥 有对 本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的 最 终 解 释权 。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基金名称: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融钢铁


场内简称: 钢铁母基 基金代码:168203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上市 契 约 型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本 基 金 的 募集 份 额 总 额应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金 额 总 额 应不 少 于 2 亿元 人 民 币 。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中融钢铁份额;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 1 :1 的 基 金份 额 配 比 自动 分 离 为 钢铁A 份额和 钢铁B 份额。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 ( 三 ) 销 售 机 构 ” )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钢铁A 份额 和 钢铁B 份额上 市 交 易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钢铁A 份额 和 钢铁B 份额 的上 市 交 易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初 始面 值 为 人 民币1.00 元 , 按初 始 面 值 发售 。


6 ( 八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九 ) 销 售 机 构 1 、 场 外 销售机 构 (1 ) 直 销机构 : 中融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 “ 六(三)1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 2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 可的 会 员 单 位。 ( 十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本 基 金 自2015 年5 月27 日至 2015 年6 月2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即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投 资 人 已 缴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 息 。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认 购 费率募 集 期 内 投资 人 可 多 次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按 每 笔 认 购申 请 单 独 计算 。 (1 ) 本 基金场 外 认 购 采用 金 额 认 购的 方 式 , 认购 费 率 如 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认 购 金 额 ;单 位 : 元 ) (2 ) 场 内会员 单 位 应 按照 场 外 认 购费 率 设 定 投资 人 的 场 内认 购 费 率 。


7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 用 。 2 、 募 集 期利息 的 处 理 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数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记 录 为 准 。 3 、 基 金 认购份 额 的 计 算 (1 ) 场 外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结 束 后 ,投 资 人 场 外认 购 所 得 的全 部 份 额 将确 认 为 中融 钢铁份额 。 1 ) 认购 费 用适 用 比 例 费率 时 , 认 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 认 购 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 金 额- 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份额= 净认 购 金 额/ 基金 份 额 初 始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额= 认 购 资 金利 息/ 基 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额 = 认 购 资金 份 额+ 利 息折 算 份 额 2 ) 认 购 费用为 固 定 金 额时 ,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认购费用= 固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净认 购 金 额/ 基金 份 额 初 始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额= 认 购 资 金利 息/ 基 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额 = 认 购 资金 份 额+ 利 息折 算 份 额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 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1.0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72.50 元,则 可 认 购 中 融钢铁份额 的 份 额 数 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 (1 +1.00% )=49,504.95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 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49,504.95 份 利 息 折 算 份额=72.50/1.00=72.5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额=49,504.95+72.50=49,577.45 份


8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 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其 所 获 得 的 中融钢铁份额 为49,577.45 份 。 (2 ) 场 内认购 金 额 和 利息 折 算 份 额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1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 分离为一带一路A 份额和一带一路B 份额。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挂 牌 价 格 为 人民币1.00 元/ 份。 1 ) 认 购 费用适 用 比 例 费率 时 , 认 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 份 额


认购费用= 挂牌 价 格× 认 购份 额× 认 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 购 金 额+ 认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份 额= 认 购 期间 的 利 息/ 挂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总额 = 认 购 份额+ 利 息 折 算的 份 额


2 ) 认 购 费用为 固 定 金 额时 ,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 份 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 购 金 额+ 认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份 额= 认 购 期间 的 利 息/ 挂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总额 = 认 购 份额+ 利 息 折 算的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至 整 数 位 ,余 额 计 入 基金 资 产 。 例 : 某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50,000 份,若 会 员 单 位 设 定 发 售 费率为1.0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为50 元 , 则认 购 金 额 和利 息 折 算 份额 为 :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50,000× 1.00%=500 元


认购金额=50,000+500=50,500 元 利 息 折 算 的份 额=50/1.00=5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额=50,050 份 即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50,000 份 中融钢铁份额 ,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50,500.00 元,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内 获 得 的 利息 , 最 后 该投 资 人 实 际的 认 购 份 额为50,050 份。 (3 ) 钢铁A 份额和 钢铁B 份额的计算


9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1 :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自 动分离为钢铁A 份额和 钢铁B 份额, 其份 额 计 算 公式 如 下 : 钢铁A 份额= 场 内 认 购 份额 总 额× 0.5


钢铁B 份额= 场 内 认 购 份额 总 额× 0.5 场内经 确认 的钢铁A 份额 、钢铁B 份额 的计算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小单 位为1 份),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二 )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允 许 撤 销 。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 一 ) 本 基金 在 募 集 期内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向 投资 人 公 开 发售 。 ( 二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投 资 人 单 笔 最 低 认购份额为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的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0 份 。 本 基 金场 外 认 购 采用 金 额 认 购的 方 式 。 通过 场 外 认 购本 基 金 时 ,场 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但 投 资 人 单 笔 最低 认 购 金 额不 得 低 于1,000 元 人民 币 (含 认 购 费 ) 。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对在 基金管理人 认购最终确 认中被 全 部 确 认 失 败的 场 外 认 购申 请 , 场 外认 购 资 金 及经 基 金 管 理人 确 认 的 相关 利 息 将 退还 投 资 者 。对 部 分 确 认 失败 的 场 外 认购 申 请 , 仅将 确 认 失 败部 分 的 认 购资 金 ( 本 金) 退 还 投 资者 , 对 确 认失 败 部 分 认 购资 金 产 生 的利 息 不 予 退还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将 经基 金 管 理 人确 认 的 全 部认 购 资 金 (包 含认购 失败 部分的 认购 资金) 利息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 资 人 的累 计 认 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已 受 理 的认 购 申 请 不允 许 撤 销 。 ( 三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的 投 资 人 , 可 在 原 处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 已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人 , 拟 通 过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 须 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10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可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再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可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注 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为 其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 户 , 同 时将 该 账 户 注册 为 中 国 结算 深 圳 基 金账 户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直 销 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柜 台 和 网 上 交 易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银 行 、 券 商 及 其 他 机 构 ( 详 见 “ 六 ( 三 )1 、(2 )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理 地 点 、 办 理 日 期 、 办 理 时 间 和办 理 程 序 等事 项 参 照 各销 售 机 构 的具 体 规 定 。 投 资 人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已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三 、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1 、 个 人 投资者 通 过 直 销柜 台 开 户 (1 ) 个 人投资 者 亲 自 临柜 开 户 需 提交 如 下 材 料: 1 ) 填 妥 的经申 请 人 签 字确 认 的 《 账户 业 务 申 请表( 个人) 》 2 ) 申 请 人有效 身 份 证 明文 件 的 原 件及 复 印 件 3 ) 申 请 人预留 的 银 行 储蓄 存 折 ( 卡) 原 件 及 复印 件 4 ) 填 妥 的《风 险 承 受 能力 调 查 问 卷》 和 《 投 资人 权 益 告 知书 》 5 ) 填 妥 并签字 的 《 传 真交 易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适 用 于 申请 开 通 传 真交 易 ) 6 ) 申 请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 则 须 由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代 理 办 理 , 除 遵 循上述(1 )条 所 需 材 料外 , 还 需 提供 的 材 料 : a. 提 供 填写 合格 并 由 监 护人 签 字 确 认的 《 账 户 业务 申 请 表 (个 人 ) 》 ; b. 出 示监 护 人有 效 身 份 证件 原 件 , 提供 复 印 件 ; c.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的 户 口 簿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 件 ( 注 :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为 其 父 母 只 需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的 户 口 簿 ; 如 由 其 他 人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 监 护 人 除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外 , 还 需 提 供 未 成年 人 父 母 已 故或 不 具 备 监护 能 力 的 证明 以 及 现 任监 护 人 具 有监 护 资 格 的证 明 ) ; d. 监 护 人 签署 的 认 可 未成 年 人 投 资行 为 的 文 件说 明 原 件 。


11 (2 ) 个 人投资 者 代 办 人临 柜 开 户 需提 交 如 下 材料 : 1 ) 填 妥 的经申 请 人 签 字确 认 的 《 账户 业 务 申 请表( 个人) 》; 2 ) 申 请 人有效 身 份 证 明文 件 的 原 件及 复 印 件 ; 3 ) 代 办 人有效 身 份 证 明文 件 的 原 件及 复 印 件 ; 4 ) 申 请 人预留 的 银 行 卡原 件 及 签 字确 认 的 复 印件 ; 5 ) 申 请 人填妥 的 《 风 险承 受 能 力 调查 问 卷 》 和《 投 资 人 权益 告 知 书 》; 6 ) 经 申 请人签 字 确 认 的《 业 务 授 权委 托 书 》 ; 7 ) 填 妥 并签章 的 《 传 真交 易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适 用 于 申请 开 通 传 真交 易 ) 。 (3 ) 注 意事项 : 1 ) 投 资 者认购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中 国结 算 深 圳 基金 账 户 。 2 )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但 开 户 无 效 当 天 的 其 他 交 易 也 同时无效。 3 ) 身 份 证请提 供 正 反 面的 复 印 件 。 4 )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 是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分 红 和 退 款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姓 名 严 格 一致。 2 、 认 购 本基金 产 品 时 应提 交 下 列 材料 : (1 ) 填 妥并由 投 资 者 签字 确 认 的 《交 易 业 务 申请 表 》 ; (2 ) 申 请人/ 代 办 人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原件 和 复 印 件( 代 办 需 申请 人 签 字 ); (3 ) 有 效的银 行 划 款 凭证 ; (4 ) 委 托他人 代 办 的 ,须 提 供 经 申请 人 签 字 确认 的 《 业 务授 权 委 托 书》 。 (5 ) 注 意事项 : 1 ) 直 销 录 入 员 受 理 的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业 务 申 请 的 确 认 ,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认 为 准 ; 2 ) 直 销 录入员17 :00 以后 受 理 的 认购 申 请 视 同下 一 交 易 日的 申 请 ; 3 ) 只 有 当 投 资 者 有 足 额 认 购 款 项 到 达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账 户 后, 对 应 的 认 购 业 务 才 能 确认 成 功 ; 4 ) 如 果 投 资 者 从 未 在 直 销 机 构 填 写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 须 提 交 后 再 进 行 认 购 基金;投 资 者 须 确 认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结 果 与 认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等 级 是 否 相 匹 配 , 如 不 匹 配 , 投 资 者 在 《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签 字 ( 盖 章 ) 则 代 表 已 了 解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 并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风 险。


12 投 资 者 若 在 直 销 柜 台 通 过 传 真 的 委 托 方 式 进 行 有 关 业 务 的 办 理 , 需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 二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1 、 开 户 时需提 交 下 列 材料 : (1 ) 填 妥并加 盖 公 章 和法 定 代 表 人签 章 的 《 账户 业 务 申 请表 ( 机 构 )》 ; (2 ) 经 过 年 检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登 记 证 的 加盖 公 章 的 复印 件 ; (3 ) 法 定代表 人 及 被 授权 人 有 效 身份 证 明 原 件或 加 盖 公 章的 复 印 件 ; (4 )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请被授权人填妥相应投资者类型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和 《 投 资 人权 益 告 知 书》 并 签 字 和加 盖 公 章 或预 留 印 鉴 ; (5 ) 印 鉴卡一 式 三 份 ; (6 ) 加 盖公章 和 法 定 代表 人 签 章 的《 业 务 授 权委 托 书 》 ; (7 ) 开 户机构 的 银 行 账户 证 明 材 料的 加 盖 公 章的 复 印 件 ; (8 ) 填 妥并签 章 的 《 传真 交 易 协 议书 》 一 式 两份 ( 适 用 于申 请 开 通 传真 交 易 ) 。 2 、 认 购 本基金 产 品 时 需提 交 下 列 材料 : (1 ) 填 妥并由 投 资 者 加盖 预 留 印 鉴章 的 《 交 易业 务 申 请 表》 ; (2 ) 被 授权人 有 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和加 盖 公 章 或预 留 印 鉴 的复 印 件 ; (3 ) 有 效的银 行 划 款 凭证 。 (4 ) 注 意事项 : 1 ) 开 户 时需临 柜 办 理 ,暂 不 接 受 传真 方 式 ; 2 ) 机 构 投资者 可 同 时 办理 开 户 及 认购 手 续 、 在交 易 时 间 内一 日 可 进 行多 笔 认 购 申请 ; 3 ) 机 构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以 于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受 理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司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查 询; 4 ) 传 真 交易申 请 后5 个工作 日 内 需 将交 易 申 请 资料 原 件 邮 寄至 直 销 柜 台; 5 ) 投 资 者 开 户 当 天 可 进 行 认 购 , 直 销 录 入 员 可 受 理 申 请 , 但 开 户 无 效 当 天 的 其 他 交 易 也 同 时 无 效; 6 )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 是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分 红 和 退 款 的 唯 一 结算账户; 7 ) 《 印 鉴卡》 中 预 留 的印 鉴 作 为 机构 投 资 者 授权 办 理 相 关业 务 的 印 章和 签 章 ; 8 ) 投 资 者 预 留 的 客 户 信 息 是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联 系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13 的 唯 一 信 息 来 源 , 投 资 者 所 填 信 息 中 融 基 金 均 视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如 因 投 资 者 预 留 信 息 有 误 导 致无 法 联 系 投资 者 本 人 或被 授 权 人 ,造 成 的 结 果由 投 资 者 承担 。 ( 三 ) 特 别 说 明 1 、 认 购 期 直 销 柜 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9 :30-11 :30 、13 :00-17 :00 ( 周 六 、 周 日 和 节 假日 不 受 理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前 , 应 通 过 汇 款 转 账 等 方 式 将 足 够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行开 立 的指 定 直 销 账户 : 账 户 名 称 :中 融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名 称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北 京 朝阳 支 行 银行账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 额 支 付 号: 102100000345 3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划 款 金 额 不 得 小 于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 办 理 直 销 基 金 业 务 须 使 用 本 公 司 模板 的 表 单 ,直 销 表 单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获 取。 4 、 注 意 事项 (1 ) 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17:0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 其 中 个 人 投 资 者 划 款 账 户 须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在 开 户 时 的 预 留 账户。 (2 )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 应 在 银 行 汇 款 单 备 注 栏 内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已 经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号 和 产 品 代 码 , 如 果 尚 未 申 请 基 金 账 号 , 则 应 填 写 准 备 用 于 开立 基 金 账 户的 身 份 证 件号 码 后 六 位和 产 品 代 码, 两 个 代 码间 用 空 格 区分 。 (3 ) 基 金募集 期 结 束 ,仍 存 在 以 下情 况 的 , 将被 认 定 为 无效 认 购 : 1 ) 投 资 者划入 资 金 , 但未 办 理 开 户手 续 或 开 户不 成 功 的 ; 2 ) 投 资 者划入 资 金 , 但逾 期 未 办 理认 购 手 续 的; 3 ) 投 资 者划入 的 认 购 金额 小 于 其 申请 的 认 购 金额 的 ; 4 ) 在 发 行期截 止 日17 :00 之 前 资 金未到 本 公 司 指定 直 销 资 金账 户 的 ; 5 ) 本 公 司确认 的 其 它 无效 资 金 或 认购 失 败 的 情形 。 (4 ) 投 资提示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获 取 申 请 材 料 , 按 照 要 求 办 理 手 续 并 提 交 相 关材料。 ( 四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在 代 销 机 构办 理 开 户 与认 购 业 务 的流 程 与 程 序以 各 代 销 机构 的 规 定 为准 。


14 四 、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间 的 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 及 其 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 ( 二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份 额 的 数 额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记 录为 准 。 ( 三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认 购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打印 确 认 单 。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如 本 基 金 募集 失 败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以 其 固 有 财产 承 担 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 六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 融 中 心A 座7 层 成立时间:2013 年5 月31 日


15 法 定 代 表 人: 王瑶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伍 亿元 联 系 人 : 肖佳 琦 电话:010-85003388 ,400-160-6000 传真:010-85003386 客服电话:010-8500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称: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海通证券)


住所: 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王开国 注册资本:958472.118万 人民币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 场 外 销售机 构 (1 ) 直 销机构 名 称 : 中 融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 融 中 心A 座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 张蓁 蓁 中 融 基 金 网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 其 他场外 销 售 机 构


(1 ) 海 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 广 东 路689号


16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 国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 鸣 (2 ) 中 信建投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朝 阳 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区 朝 内 大 街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常 青 电话:010-85130291 联 系 人 : 辛晨 晨 (3 ) 华 西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 所 : 成 都市 青 羊 区 陕西 街239 号 华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 新区 天 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 系 人 : 周志 茹 (4 ) 太 平洋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 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 志远 大 厦18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区 北 展 北 街9 号 华 远 企 业号D 座3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长 伟


电话:010-88321717


联 系 人 : 唐昌 田 (5 ) 中 国民族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朝 阳 区 北四 环 中 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区 北 四 环 中路 盘 古 大 观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联系人 : 李微 (6 )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广 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路8 号 卓 越时代 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48 号 中 信 证券大 厦


17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联系人 : 顾凌 (7 )中信 证券 ( 浙 江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 : 杭 州市 解 放 东 路29 号 迪 凯 银座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 :杭 州 市 江 干区 解 放 东 路29 号 迪 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电话 :0571-86609015 联系人 : 王佳 苗 (8 ) 中 信证券 ( 山 东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 : 青 岛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区 深 圳 路222号 青 岛 国 际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 吴忠 超 (9 ) 国 泰君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 中路1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666 联 系 人 : 芮敏 祺 (10 )五矿 证 券 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 经 贸 中心 办 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 办 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立功


电话 :0755-23902400 联系人 : 赖君 伟 (11 ) 深 圳众 禄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市 罗 湖 区 笋岗 街 道 梨 园路 物 资 控 股置 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区 笋 岗 街 道梨 园 路 物 资控 股 置 地 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18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 : 童彩 平 (12 ) 上 海天 天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 徐 汇 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 龙 田 路195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 潘世 友 (13 ) 杭 州数 米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杭 州市 余 杭 区 仓前 街 道 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联系人 : 朱晓 超 (14 ) 北 京增 财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南礼 士 路66 号1号楼12 层1208 号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区 南 礼 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罗 细 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 张蕾 (15 ) 北 京钱 景 财 富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海 淀 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区 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荣 春 电话:010-56183769 联系人: 车倩倩 (16 ) 浙 江同 花 顺 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住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文二 西 路1 号元茂 大 厦903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市 西 湖 区 翠柏 路7 号 电子商 务 产 业 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19 联系人 : 吴强 2 、 场 内 销售机 构 本 基 金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认可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名单 为 : 爱 建 证 券 、 安 信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 达 证 券 、 财 富 证 券 、 财 富 里 昂 、 财 通 证 券 、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诚 浩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 通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 一 创 业 、 东 北 证 券 、 东 方 证 券 、 东 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 吴 证 券 、 东 兴 证 券 、 高 华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广 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金 证 券 、 国 开 证 券 、 国 联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 国 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恒 泰 长 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 宏 源 证 券 、 宏 信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 福 证 券 、 华 林 证 券 、 华 龙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华 泰 联 合 、 华 泰 证 券 、 华 西 证 券 、 华 鑫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 开 源 证 券 、 联 讯 证 券 、 民 生 证 券 、 民 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 日 信 证 券 、 瑞 银 证 券 、 山 西 证 券 、 上 海 证 券 、 申 银 万 国 、 世 纪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天 源 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 万 联 证 券 、 西 部 证 券 、 西 藏 同 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银 河 证 券 、 银 泰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浙 商 证 券 、 中 航 证 券 、 中 金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 中 信 浙 江 、 中 信 万 通 、 中 信 证 券 、 中 银 证 券 、 中 邮 证 券 、 中 原 证 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若 有 变 动 , 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披 露 为 准 ) 。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明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 系 人 : 朱立 元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市 通 力 律 师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市 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中 心19 楼


20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19 楼 负 责 人 :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冬 经 办 律 师 :安 冬 、孙睿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会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静 安 区 威海 路755 号 文新 报 业 大 厦20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区 威 海 路755号 文 新 报 业大 厦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晓 荣 (首 席 合 伙 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 张 健、 陶 喆 联系人: 杨伟 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时公告。 中融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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