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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基金(160136)

改革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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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配对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 转 融 通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配对 转换、 定投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基金合同 1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 (18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基金合同 2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期货等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3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基金合同 4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国企改革 B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南方国企改 革份 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 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申购、 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 而 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 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运作; (12 )终止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单独 或合计持有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6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基金合同 7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代表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基金合同 8 登记日代表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 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 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 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国 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 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 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基金合同 9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 改革 B 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基金合同 10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 改革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合同 11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作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基金合同 12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使用许可费 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基金合同 13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 人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 股(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80% 以 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基金合同 14 (2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基金合同 15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 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南方国企改革份基金合同 16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基金合同 17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