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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基金(160135)

高铁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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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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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于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南方中证高铁
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证券 公司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南 方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南 方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 定, 《 南方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 基金费用 .....................................................................................................................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 禁止行为 ..................................................................................................................... 38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 违约责任 .....................................................................................................................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 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 营;融资融 券;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 ;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 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 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托管协议 6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资 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 具体比例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15 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托管协议 8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关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托管协议 9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托管协议 10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 遵守《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 事会批准的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 资 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南方高铁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 A 和高铁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托管协议 11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3 五、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托管协议 14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协议 15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托管协议 16 六、 指 令 的发 送 、确 认 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 权 文 件 的 生 效 时 间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 确 认 的 情 况 除 外 。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 及 时 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托管协议 17 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 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 工作日下班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包 括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指令发送 人 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托管协议 18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提前 1 个工作日以 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 的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 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 达 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 真件内容不 同,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更换 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 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 购未上市债 券时,基金 管理人应代 表本基金与 对手方签署 相关合同或 协议 ,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 宜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对发送指 令人 员的授权 方式 、 指令 内容、 指令发送 和确 认方式及 其他 相关事项 应当 按照本部 分的规定 或其 他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双方书面 共同 确认的方 式执 行。


托管协议 19 七、 交 易 及清 算 交收 安 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 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 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 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 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 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 寸,影响基 金资产的托管协议 20 清算交收及 基金托管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之间 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 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 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的指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 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行 交易记录的 核对。每日 对外披露南 方高铁份额 净值 、 高铁 A 份额 和高铁 B 份 额参考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南方高铁份额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南方高铁份额份额申 购、赎回的 确认、清算 由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 的注册登记 机 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南方高铁份额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南方高铁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托管协议 21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 金托管人建 立的加密系 统发送有关 数据(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 章 生 效的纸制清 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 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应 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 进行 。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 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8. 南方高铁 份额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 没有足够的 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 ,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 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 的资金结算 遵循“全额 清算、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4 : 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托管协议 22 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托管协议 23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南方高铁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南方高铁基金份额净 值、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 市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托管协议 24 4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 期货合 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 原有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 金 份额净值 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将南方高铁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 25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托管协议 26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南方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五) 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托管协议 27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 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托管协议 28 九、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 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 29 十、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资 产净值、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 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 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在公 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托管协议 30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在 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31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基金 相关账户开 户费用及维 护费、证券/ 期货交易费 用、基金财 产划拨支付 的 银 行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 费、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 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审计费、诉 讼费和仲裁 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 用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托管协议 3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 人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33 十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 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34 十三、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 的接任人接 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 上。


托管协议 35 十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 时 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托管协议 36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高铁份额、 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 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托管协议 37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38 十五、 禁 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 独立, 其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十)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禁 止的其他行 为,以及依 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 规定 ,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39 十六、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托管协议 4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41 十七、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 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 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市场交易规 则作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 管人对存放 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 交由证券公 司 、 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意、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4 )基金托 管人由于按 照基金管理 人符合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约定的有 效指令执行 而 造 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 损失等; (5 )基金托 管人对由于 基金管理人 及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 登记公司、 证 券 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等; (6 )不可抗 力。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42


托管协议 43 十八、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44 十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基金管理人持有二份, 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 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45 二十、 其 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 司法机关依 法冻结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 配合 ,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46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47 本页无正文,为《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