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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TMT(512220)

景顺TMT: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中 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5月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901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景顺长城中证TMT 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景顺长城 中证TMT 150ETF ” ) 的联接基金, 预期风险 和 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股票型 指数基金, 主要投资于 景顺长城中证TMT 150ETF , 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 景顺长城中证TMT 150ETF 在投资方法、 交 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对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ETF 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 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4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景顺长城中证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景顺长 城中证TMT 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顺长城中证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基 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应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指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三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证 TMT 1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3、ETF 联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采 用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54、目标 ETF :指另一 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 ” ) , 该 ETF 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 ETF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 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景 顺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大连 实德 集团有 限公司 共同 发起 设立, 并于 2003 年6 月9 日获得开业批文,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目前, 各家出资比 例 分别为 49% 、49%、1%、1% 。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 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 运营风 险的 控制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 、研 究部、 渠道 销售部 、机 构客户 部、ETF 销售 部、 市场服 务 部、产 品开 发部、 交 易 管理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人力 资源 部、财 务行政 部、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办 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 股票投资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 固定收益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 等业务。 4、 量化及ETF 投资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 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 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 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 机构客户部: 负责 开发机构客户, 并使其 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 社保等方面 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 场服 务部: 负责 公司市 场营 销策略 、计 划制定 及推 广,电 子商 务和客 户服 务管理 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 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 力资 源部: 负责 公司各 项人 力资源 管理 工作, 包括 招聘、 薪资 福利、 绩效 管理、 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 律监 察稽核 部: 负责对 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 进行全 方位 的监察 稽核 ,并向 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 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 经理 办公室 :主 要受总 经理 委托, 协调 各部门 的工 作,并 负责 公司日 常办 公秩序 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健 全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内 部稽核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赵如冰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葛洲 坝水力发电厂主任、 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葛洲坝 至上海 超高 压直 流输电 葛洲坝 站站 长、 书记,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公 室主任 兼外 办主 任, 华 能南方 开发 公司 党组书 记、总 经理 ,华 能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总经理 ,中 住地 产开发 公司总 经理 、党 组书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副 董事 长、党 委副书 记等 职。 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 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任 大通 银行信 用分 析师、 花旗 银行投 资管 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 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1992 年9 月起, 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会计、 工程管理部员工、 人力资源部干部, 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5 月起 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金融 工程学 硕士 。曾先 后就 职于前 美国 大通银 行香 港、台 湾及伦 敦分行 财资 部, 汇丰银 行中国 区财 资部 ;也曾 担任台 湾景 顺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 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 执业会 计 师(CPA )、 加拿大 公 认管理 会计 师(CMA )。 拥有超 过二 十年 以上 的 会计、 审核 、管 治税 务 的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 于国 际知 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硕士 。曾担 任中 信律师 事务 所涉外 专职 律师, 在香 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 先生 ,独立 董事 。曾任 国务 院研究 室宏 观经济 研究 司司长 。现 任北京 师范 大学校 学术委 员会副 主任 ,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中国 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任副 处长、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行部 总经理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 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 女士 ,监事 ,管 理 理学 硕士 。曾任 伦敦 安永会 计师 事务所 核数 师,历 任景 顺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项目 主管 、业务 发展部 副经 理、 企业发 展部经 理、 亚太 区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 理学硕 士。 曾任职 于深 圳市天 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 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担 任联博 香港 有限公 司分 析员、 中国 研究总 监兼上 海代表 处首 席代 表、亚 洲(除 日本 外) 增长型 股票投 资负 责人 、高级 副总裁 ,友 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ie Sheng (谢生) 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加拿大丰业银行商业信贷经 理,加 拿大道 明资 产管 理公司 亚洲市 场部 总经 理,嘉 实基金 渠道 总监 ,湘财 荷银基 金首 席市 场官, 富国基金总经理助理, 民生证券副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员兼 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职务。 201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 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组 合管理 部投 资经 理、国 际业务 部投 资经 理,景 顺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销售 部经 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曾 任海 南汇通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刘焕喜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与金 融系博 士。 历任武 汉大 学教师 工作 处副科 长、 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报》 社编辑记者, 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黄卫明 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历任国 家工 商局市 场司 主任科 员, 国泰君 安证 券公司 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 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薛显志先生 , 经济学硕士。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 先后担任风险管 理助理、 风险管理 专员、 量化及 ETF 投资部量化及 ETF 专员职务; 自 2015 年2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具有 4 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 理薛 显志先 生同 时兼任 景顺 长城中 证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800 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张继荣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 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进 行审核 监督 。该 委员会 主要职 责是 :审 议并批 准公司 内控 制度 和政策 并检查 其实 施情 况;监 督公司 内部 审计 制度的 实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计 机构 ;负 责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 之间的 协调; 审议 公司 的关联 交易;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状 况及 风险 管理能 力及水 平进 行评 价,提 出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的 意见 、制 定公司 日常经 营、 拟募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集基金 及运用 基金 资产 进行投 资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度 ,并 不定 期地对 风险控 制情 况进 行检查 和监督 ,形 成风 险评估 报告和 建议 ,在 例行董 事会会 议上 提出 公司上 半个年 度风 险控 制工作 总结报 告; 监督 和指导 经理层 所设 立的 风险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事 会赋予 的其 他职 责。 2)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是公司 日常 经营中 整体 风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员 会是 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 理、督 察长 、以 及其他 相关部 门负 责人 或相关 人员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是: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部门制 度本 身隐 含的风 险,以 及这 些制 度在执 行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并负责 审定 风险 控制政 策和策 略; 审议 基金财 产风险 状况 分析 报告,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提 出质 疑, 需要时 指导业 务方 向; 审定公 司的业 务授 权方 案;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负责 界定 业务风 险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审议公 司各 项风 险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需 要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 公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司 总经理 、分 管投 资的副 总经理 、各 投资 总监、 研究总 监、 基金 经理代 表等组 成 , 其主 要职责 包括: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管 理合 同的 规定, 确立各 基金 、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方 向; 审定 基金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 括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 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 金、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投资授 权方 案; 对超出 投资负 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 定; 考核包 括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在内的 投资 团队 的工作 绩效; 需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决 定的 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4) 督察长: 督察长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 可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调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料 ,对基 金运 作、 内部管 理、制 度执 行 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 法律、 监察稽核部 : 公司设立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其工作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充 分发挥 其职 能作 用。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有权对 公司各 类规 章制 度及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完备 性、合 理性 、有 效性进 行检查 并提 出相 应意见 和建议 ,并 将意 见和建 议上报 公司 总经 理、督 察长和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讨 论。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协助 对全 公司员 工进行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回答 公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律 咨询, 并对 公司 出现的 法律纠 纷提 出解 决方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对公 司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隐 患或出 现的 风险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问题进 行讨论 、研 究, 提出解 决方案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或总 经理 办公 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和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公 司成立 以来,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借鉴 外方 股东 的经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措施 以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运 行高效 、严 密的 内部控 制体系 。通 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 全了 管理制 度和 业务规 章。 公司建 立了 包括风 险管 理制度 、投 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岗位职 责、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 章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取 了严 格的分 离制 度,实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 会计 与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形成 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 建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位 员工 都能明 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 管理责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系 统。 公司通 过建 立风险 评估 、预警 、报 告和控 制以 及监督 程序 ,并经 过适当 的控制 流程 ,定 期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 估、预 警、监 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管理 、控 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 在 “股票黑名单” 、 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 段。 采用 数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建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模 型,用 以提 示指 数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对 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 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 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 类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 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 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 工作程 序与制 度的 执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内部监 督、 稽核 以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报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注: 直销 中心包 括深 圳直销 中心 及本公 司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淘宝 网景顺 长城 基金淘 宝官方旗舰店)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项喻楠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85892781 传真:010-579516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2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晶晶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2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2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销 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等 的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熹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901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ETF 联接基金,基 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 销售 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 点公 开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 认购 需全额 缴纳 认购费 用。 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投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M<250 万 0.60% 25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五、 认购的具体规定 1、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 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 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应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 及各 销售 机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于 或等于 前述 的交 易限额 ,具体 以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构 公告 为准 ,投资 者在提 交基 金认 购申请 时,应 遵循 本公 司及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则)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 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认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 舍去 ,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 份基金份额。 六、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该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 最低限额 为 1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及各 销售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置 高于或 等于 前述 的交易 限额, 具体 以本 公司及 各销售 机构 公告 为准, 投资者 在提 交基 金申购 申请时 ,应 遵循 本公司 及各销 售机 构的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相关业务规则)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 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 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额 (其 他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但 某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 或调整 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有关 规定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 申购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可得 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 回当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 -28.70=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持有期 为 18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 3、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 的计 算公式 为: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尾 数舍 去,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赎 回费 用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7、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 、 未来 ,若条 件允 许,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 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 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 时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 投资目标。 当本基金申 购 、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 ,或基金自身的申购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 ,或预 期成 份股 发生调 整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 基金 管 理人 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 于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资, 达到跟踪 标的指数的目标。 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目标 ETF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 、 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可以通过券商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 根据开放日申购 、 赎回情况, 综合考虑流动性、 成本、 效率等因素, 决 定 本基金对 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通 常情况下, 本基金以申购、 赎回 的投资方式 为主:当收到净申购 申请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并且 申购目标 ETF ;当收到 净赎回 申请 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 ,并且卖 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 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 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 机 在二级市场卖出。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 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 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 部分 的投资 ,采 用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的 方 法进 行日常管理。 4、债券投资 策略 出于对 流动 性、跟 踪误 差、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的考量 ,本 基金适 时对 债券进 行投 资。通 过研究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和财政 政策 、市 场结构 变化、 资金 流动 情况,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判 断未来 利率 变化 和收益 率曲线 变动 的趋 势及幅 度,确 定组 合久 期。进 而根据 各类 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权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指 期货 和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衍 生金 融产品 ,如 期权、 权证 以及其 他相关 的衍生 工具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目 的, 主要 选择流 动性好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货 合约 。本 基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单个 券种 的分析 判断 与其它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方法 类似。 在信 用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下 而上 的分 析,将 机构评 级与 内部 评级相 结合, 着重 通过 发行方 的财务 状况 、信 用背景 、经营 能力 、行 业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判 断其在 期限 内的 偿付能 力,尽 可能 对发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宏 观经 济、提 前偿 还率、 资产 池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素 的研究 ,预 测资 产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通过 研究 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的 影响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流 动性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响 ,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交 易机 会 等积 极策 略,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下 ,结合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0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3.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3.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 TMT 150 指数 收益率+5%×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 金 , 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股 票指 数时 ,若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准 涉及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对基 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 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指数基 金,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 七、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若届 时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以 该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选取 其他合 适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相应 地, 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 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 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 同终止; (4) 目标 ETF 的基金 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 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 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本基金 可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相应 变更 标的指 数并仍 为该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当利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 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 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估值日 无 市价,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进行 交易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对只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协 议平台 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8、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进行 交易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对只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协 议平台 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 情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 理 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提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 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至 本基 金达 到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投 资比例 之日 止,就 本基 金收取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该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按 本 基金 当日持 有的股 票资 产总 市值的 万分之 二(2 个 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比例之日起, 不再对 本 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 可使 用费的 支付 方式为 每季 度支付 一次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 数编 制方的 指数 使用协 议约 定的收 费标 准、支 付方 式等发 生变 更,按 照变 更 后的 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若相 关法律 法规修 订或 变更 后对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信息类 型、披 露内 容、 披露方 式等规 定与 本部 分的内 容不同 ,若 适用 于本基 金,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按照修 订或 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的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其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策、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一般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购和 赎回。 由于 股票 市场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的 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因 此,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 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 金的后 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 同时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基 金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以 及其它 因素 ,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于目标 ETF 的 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大部分资产 投资于目标 ETF ,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 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同时, 目标 ETF 面临的 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目标 ETF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 致, 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1) 现金投资比例要求, 目标 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可以将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金 资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现 ;而 本基 金作为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 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购/ 赎回 的方式, 申购/ 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 申购/ 赎回采取现金方式, 不仅大额 申 购/ 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而且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 申购/ 赎回 而进 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 业 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6、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 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 作业风险: 定义为因交易过程、 交易系统、 人员疏失、 或其他不可预期 事件所导致 的损失。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 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本基金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 一定的 联系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 数 乘以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使 表决权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委 托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须 先遵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 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 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由于目标 ETF 交 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围或策略; (8)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并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 、 电话 等 非现 场 方 式召开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 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投 资者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 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 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协 商、 调解不 能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金 属买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3.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3.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月 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 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原 因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 请及 时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igwfmc.com) , 或拨 打本 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 品信息 、账 户查 询、投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热点 问答等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交 易情 况、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 或进 行投诉 等, 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人 工坐 席服务 时间 为每周 一至 周五( 法定 节假日 及因 此导致 的证 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 :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各 销售 机构网 点柜 台、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留 言栏目 、自 动语音 留言 栏目、 客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同 的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在 工作 日收到 的投 诉,将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内作出 回应 ,在非 工作 日收到 的投诉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对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 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 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景顺长城中证 TMT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 年五月二十二日